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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高校教师在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面临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申诉保障制度不足以及后续救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引入高校申诉委员会制度,同时完善申诉的基本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高校教师 申诉 问题 对策
一、引言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教师数量也相应地增加了许多。而国家在高等教育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教师体制发生了正大的变革,教师在教学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因此,教师在聘用聘请、教学教育、职称评定以及项目申请中,难免会与学校发生纠纷,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高校教师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教师在于学校的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并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相关的教育管理部门也经常卷入高校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之中。
在目前这种状况下,为了进一步保障和实施好教师各个方面的政策,减少教师和学校间的纠纷,促进合法、合理的解决纠纷,急需建立一个合理的机制。
二、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现状
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指当学校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时,或者高校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理不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法律制度。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围绕高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相关活动的法律救济措施,是保障高校教师权益的法律依据。
从高校教师的法律法规形成过程来看,1953年12月,教育部就学校教职员工的行政处分问题函复华东行政委员会教育部,指出学校教职员工系国家工作人员,其犯有应受行政处分之错误者可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继而在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其中第12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该认真处理。对于受处分人给上级机关的申诉书,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但是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在这个法规中,国务院的规定明确了“申诉”中的教育行政救济的范围限于对教师的行政处分行为,但它却为高校教职员工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行政救济办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为教师通过申诉获得救济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设立,表明了我国的教师申诉制度正在不断完善。
三、高校教师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重原则,轻实践
现行的高校教师相关法规大都是法律原则性的规定,不易在实践中操作。如《教师法》第39条和《教育法》第42条等,只是对教师的权益和申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比较简单,在实践中不易操作。相关法规在应用解决教师纠纷时会让当事人产生更多的困惑。
(二)受理范围不清晰
一方面,对符合申诉的教师概念界定不清晰是导致受理范围不清晰的根本原因。教师法的规定对高校教师的界定不准确,比如高校中除了讲课教师外的校行政人员,校医务人员,校内的后勤保障人员等,是否适合教师法以及相关规定,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另一方面,对教师权益内容界定不清楚。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在其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如果对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出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导致在法律适用时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教师的权益有很多方面,如果一旦有权益遭受侵害就向专门机关申诉的不现实的。
这些规定都非常不利于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当教师申诉时,会遭到条件不符等各种理由的拒绝和推诿,导致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后续救济不足
由于高校教师相关法律保障建设滞后,《教师法》只对教师的申诉制度进行了简单的规定,但对教师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制度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申诉机关对教师的申诉不予受理,不予答复,或者教师不服申诉处理决定时候,这些情况能否得到相关救济,教师又该走怎么样的法律程序,法律都没有对这些进行有效规范的规定。
(四)申诉保障制度不足
一方面是申诉环节不完整。尤其是缺乏说明理由这一环节,申诉处理机构没有说明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导致教师在申诉后对得到的答复不理解,而相关法律对教师提起诉讼的各种期限,申诉的具体程序等都没有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导致申诉人得不到满意的答复,从而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
另一方面是回避制度。申诉中回避制度的缺失也是高校教师申诉制度中的最大不足之一。根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教师申诉案件,而上级教育部门又往往是学校的上级,管理学校的事务。在受理高校教师申诉时,教育行政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教师申诉判决的公正与公平性很难得到保证。
此外,由于高校教师权益保障机制链条的不完善,高校教师和学校的纠纷处理又有很大的限制性,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教师和学校的关系为特别行政管理,因此,导致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案件。这更加使教师处于弱势地位,不能合理有效的保障自我的权益。
四、完善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建议
(一)设立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制度
针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教师是一个高知识的群体,建议在校内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制度,一旦教师与学校之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教师申诉委员会现行化解。如果事情比较严重,高校申诉委员会化解不了的纠纷,再依照法律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从而更加高效地解决教师的申诉。 教师申诉委员会制度,是指依托校内有关部门如教师工会等依照校有关规定成立,对教师以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的申请进行处理。教师也可以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或对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同意时,向教师申诉委员会申请处理,申诉委员会也应该本着客观事实,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在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相关法律校规,对教师的申诉进行初步处理,并形成处理意见书,送达给教师本人。这样,不仅能有效的处理教师的申诉,也极大地改善了教师法律上不利的地位。
同时,高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制度应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申诉委员会的独立性。高校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和教师的中间组织,在处理教师申诉时,应双方地位平等,这就需要委员会是独立的,这样才能做出对学校和教师都比较公平的处理建议。其次,申诉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应当科学合理。要保证委员会人员组成广泛的代表性,使和教师与学校相关的利益群体都有表达自我意见的平台。教师代表、学校代表、教育行政机关代表、相关专家学者应以一定的比例分配名额,同时注重性别、年龄、职位等分布的合理性,加强委员会的代表性和公平性。最后,委员会的民主性。每一位委员会成员,只要是经合理程序产生的,都应有相同的权利,在教师申诉处理中有平等的决定权,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上保障申诉教师的合法利益。
(二)完善教师申诉制度的基本制度
教师申诉困难在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在于各种制度机制不健全,需要在申诉实践中建立完善好相关的法律制度。
第一,完善公布制度。公布制度即是对各种法律法规应该予以规定的应规定明确,并以法律的形式向社会大众公布。在法律应用中,对不能给予过多裁量权的要明确规定法律的行使方式。在对教师的处理过程中,应当说明理由,在处理之后,对所有的信息建立档案,允许相关人员查询、质疑和询问。这样,从整个流程完善高校申诉公布制度,通过透明化、阳光化来促进教师权益的有效维护。
第二,引入听证制度。听证制度起源于司法制度,指任何个人或机构,在进行仲裁或判决时,不能只听取一方的说明,还要听取另一方的相关陈述。而在未听取另一方的陈述的情况下,不得对其施行惩罚。
教师申诉制度中引入听证制度,就要在相关机构进行裁决时,允许教师对自己的相关行为做出说明,提供证据。同时,鼓励其他人员参与听证。通过听证制度的施行,能够有效地防止偏袒以及权力滥用的现象出现。
第三,确保申诉公正。申诉中的公正制度包括回避制度、调查制度、责任制度、合议制度等,要保证客观公正,就要对教师申诉事项进行合理的调查研究,在取得客观真实的材料基础上,在裁决过程中采取回避制度,其他有权力的裁决人员应当进行合议,以做出更加公正的裁决结果。同时,实行责任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事项做出的裁决进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切实杜绝徇私舞弊、违法裁决等行为的发生。
第四,说明理由制度。目前,申诉受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对决定内容所依据的客观事实与法律法规往往不作充分详尽的说明,这既难以让申诉人理解和信服,也难以保证申诉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而说明理由制度要求无论是高校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机构,在对教师的申诉做出处理时,必须说明相关的法律依据,而不能只采取官样文章,申诉处理不是行政任命,一个决定只是呈现出了结果,而是要求各相关人员不但程序公正,而且所依据的法理是有据可循,经得起考验的。这样,在送达相关人员处理决定的同时,才会让申诉的教师心服口服,进而安心工作。
(三)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一方面,完善申诉程序的规定。现存的行政法律法规,对教师申诉的程序性规定不清楚,导致教师在维权时缺乏有据可依的程序,进而阻碍了教师权益保障的维护。可以采取司法的程序,设定教师在申诉中进行非正式的申诉程序—正式的申诉程序—听证程序—申诉决定的作出程序—申诉程序的审核与送达—申诉时效,这一些列完善的法律程序过程,并对各个程序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定。
同时,也只有在明确申诉步骤的基础上。制定好完整的申诉案件程序,处理好提出、受理、审理和处理四个环节,并对各个程序进行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这样,申诉程序也才具有可操作性,才能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应用。
另一方面,明确、细化申诉时限。权益保障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以防止拖延和推诿,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应明确在教师提交申诉书后申诉部门应在审查的基础上,在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把决定送达本人。对于不符合申诉的,应告知原因,对于符合申诉的,给予受理。在受理之后,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并在二十日内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把意见送达到教师被人和相关机构备案。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不能够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具体情况,并明确申诉处理期限。通过申诉时限的确定,建立起合法合理的教师申诉制度,从而更大程度上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五、小结
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的制度,需要弥补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创新高校教师申诉处理制度,推荐校内申诉委员会制度,以及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同时,把法律各项公平的制度引入教师申诉制度中,才能确保教师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工会)
参考文献:
[1]孙德元,刘珍.论我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完善[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2):263-269.
[2]鱼霞,申素平,张瑞芳.教师申诉制度研究[J].教师教育研究,2005(03):57-62.
关键词 高校教师 申诉 问题 对策
一、引言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教师数量也相应地增加了许多。而国家在高等教育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教师体制发生了正大的变革,教师在教学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因此,教师在聘用聘请、教学教育、职称评定以及项目申请中,难免会与学校发生纠纷,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高校教师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教师在于学校的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并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相关的教育管理部门也经常卷入高校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之中。
在目前这种状况下,为了进一步保障和实施好教师各个方面的政策,减少教师和学校间的纠纷,促进合法、合理的解决纠纷,急需建立一个合理的机制。
二、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现状
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指当学校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时,或者高校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理不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法律制度。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围绕高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相关活动的法律救济措施,是保障高校教师权益的法律依据。
从高校教师的法律法规形成过程来看,1953年12月,教育部就学校教职员工的行政处分问题函复华东行政委员会教育部,指出学校教职员工系国家工作人员,其犯有应受行政处分之错误者可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继而在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其中第12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该认真处理。对于受处分人给上级机关的申诉书,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但是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在这个法规中,国务院的规定明确了“申诉”中的教育行政救济的范围限于对教师的行政处分行为,但它却为高校教职员工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行政救济办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为教师通过申诉获得救济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设立,表明了我国的教师申诉制度正在不断完善。
三、高校教师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重原则,轻实践
现行的高校教师相关法规大都是法律原则性的规定,不易在实践中操作。如《教师法》第39条和《教育法》第42条等,只是对教师的权益和申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比较简单,在实践中不易操作。相关法规在应用解决教师纠纷时会让当事人产生更多的困惑。
(二)受理范围不清晰
一方面,对符合申诉的教师概念界定不清晰是导致受理范围不清晰的根本原因。教师法的规定对高校教师的界定不准确,比如高校中除了讲课教师外的校行政人员,校医务人员,校内的后勤保障人员等,是否适合教师法以及相关规定,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另一方面,对教师权益内容界定不清楚。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在其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如果对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出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导致在法律适用时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教师的权益有很多方面,如果一旦有权益遭受侵害就向专门机关申诉的不现实的。
这些规定都非常不利于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当教师申诉时,会遭到条件不符等各种理由的拒绝和推诿,导致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后续救济不足
由于高校教师相关法律保障建设滞后,《教师法》只对教师的申诉制度进行了简单的规定,但对教师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制度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申诉机关对教师的申诉不予受理,不予答复,或者教师不服申诉处理决定时候,这些情况能否得到相关救济,教师又该走怎么样的法律程序,法律都没有对这些进行有效规范的规定。
(四)申诉保障制度不足
一方面是申诉环节不完整。尤其是缺乏说明理由这一环节,申诉处理机构没有说明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导致教师在申诉后对得到的答复不理解,而相关法律对教师提起诉讼的各种期限,申诉的具体程序等都没有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导致申诉人得不到满意的答复,从而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
另一方面是回避制度。申诉中回避制度的缺失也是高校教师申诉制度中的最大不足之一。根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教师申诉案件,而上级教育部门又往往是学校的上级,管理学校的事务。在受理高校教师申诉时,教育行政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教师申诉判决的公正与公平性很难得到保证。
此外,由于高校教师权益保障机制链条的不完善,高校教师和学校的纠纷处理又有很大的限制性,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教师和学校的关系为特别行政管理,因此,导致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案件。这更加使教师处于弱势地位,不能合理有效的保障自我的权益。
四、完善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建议
(一)设立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制度
针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教师是一个高知识的群体,建议在校内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制度,一旦教师与学校之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教师申诉委员会现行化解。如果事情比较严重,高校申诉委员会化解不了的纠纷,再依照法律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从而更加高效地解决教师的申诉。 教师申诉委员会制度,是指依托校内有关部门如教师工会等依照校有关规定成立,对教师以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的申请进行处理。教师也可以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或对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同意时,向教师申诉委员会申请处理,申诉委员会也应该本着客观事实,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在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相关法律校规,对教师的申诉进行初步处理,并形成处理意见书,送达给教师本人。这样,不仅能有效的处理教师的申诉,也极大地改善了教师法律上不利的地位。
同时,高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制度应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申诉委员会的独立性。高校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和教师的中间组织,在处理教师申诉时,应双方地位平等,这就需要委员会是独立的,这样才能做出对学校和教师都比较公平的处理建议。其次,申诉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应当科学合理。要保证委员会人员组成广泛的代表性,使和教师与学校相关的利益群体都有表达自我意见的平台。教师代表、学校代表、教育行政机关代表、相关专家学者应以一定的比例分配名额,同时注重性别、年龄、职位等分布的合理性,加强委员会的代表性和公平性。最后,委员会的民主性。每一位委员会成员,只要是经合理程序产生的,都应有相同的权利,在教师申诉处理中有平等的决定权,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上保障申诉教师的合法利益。
(二)完善教师申诉制度的基本制度
教师申诉困难在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在于各种制度机制不健全,需要在申诉实践中建立完善好相关的法律制度。
第一,完善公布制度。公布制度即是对各种法律法规应该予以规定的应规定明确,并以法律的形式向社会大众公布。在法律应用中,对不能给予过多裁量权的要明确规定法律的行使方式。在对教师的处理过程中,应当说明理由,在处理之后,对所有的信息建立档案,允许相关人员查询、质疑和询问。这样,从整个流程完善高校申诉公布制度,通过透明化、阳光化来促进教师权益的有效维护。
第二,引入听证制度。听证制度起源于司法制度,指任何个人或机构,在进行仲裁或判决时,不能只听取一方的说明,还要听取另一方的相关陈述。而在未听取另一方的陈述的情况下,不得对其施行惩罚。
教师申诉制度中引入听证制度,就要在相关机构进行裁决时,允许教师对自己的相关行为做出说明,提供证据。同时,鼓励其他人员参与听证。通过听证制度的施行,能够有效地防止偏袒以及权力滥用的现象出现。
第三,确保申诉公正。申诉中的公正制度包括回避制度、调查制度、责任制度、合议制度等,要保证客观公正,就要对教师申诉事项进行合理的调查研究,在取得客观真实的材料基础上,在裁决过程中采取回避制度,其他有权力的裁决人员应当进行合议,以做出更加公正的裁决结果。同时,实行责任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事项做出的裁决进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切实杜绝徇私舞弊、违法裁决等行为的发生。
第四,说明理由制度。目前,申诉受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对决定内容所依据的客观事实与法律法规往往不作充分详尽的说明,这既难以让申诉人理解和信服,也难以保证申诉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而说明理由制度要求无论是高校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机构,在对教师的申诉做出处理时,必须说明相关的法律依据,而不能只采取官样文章,申诉处理不是行政任命,一个决定只是呈现出了结果,而是要求各相关人员不但程序公正,而且所依据的法理是有据可循,经得起考验的。这样,在送达相关人员处理决定的同时,才会让申诉的教师心服口服,进而安心工作。
(三)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一方面,完善申诉程序的规定。现存的行政法律法规,对教师申诉的程序性规定不清楚,导致教师在维权时缺乏有据可依的程序,进而阻碍了教师权益保障的维护。可以采取司法的程序,设定教师在申诉中进行非正式的申诉程序—正式的申诉程序—听证程序—申诉决定的作出程序—申诉程序的审核与送达—申诉时效,这一些列完善的法律程序过程,并对各个程序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定。
同时,也只有在明确申诉步骤的基础上。制定好完整的申诉案件程序,处理好提出、受理、审理和处理四个环节,并对各个程序进行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这样,申诉程序也才具有可操作性,才能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应用。
另一方面,明确、细化申诉时限。权益保障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以防止拖延和推诿,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应明确在教师提交申诉书后申诉部门应在审查的基础上,在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把决定送达本人。对于不符合申诉的,应告知原因,对于符合申诉的,给予受理。在受理之后,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并在二十日内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把意见送达到教师被人和相关机构备案。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不能够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具体情况,并明确申诉处理期限。通过申诉时限的确定,建立起合法合理的教师申诉制度,从而更大程度上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五、小结
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的制度,需要弥补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创新高校教师申诉处理制度,推荐校内申诉委员会制度,以及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同时,把法律各项公平的制度引入教师申诉制度中,才能确保教师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工会)
参考文献:
[1]孙德元,刘珍.论我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完善[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2):263-269.
[2]鱼霞,申素平,张瑞芳.教师申诉制度研究[J].教师教育研究,2005(03):5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