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和传统以来农民的弱语权,城市重金属污染防治日渐成效,而农村再次成为了重金属污染转移的承担者。重金属污染转移至农村必将必将损害农民的权益,影响社会的稳定,严重滞碍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重金属污染城乡转移中农民的权益保护要从立法、制度完善等方面考虑。
关键词:重金属污染转移;农民权益;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6;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033-03
作者简介:黄艳群(1971-),女,湖南株洲人,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王易净(1998-),女,湖南株洲人,株洲市第二中学。
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长期以来为城市和工业的发展,农民和农村做出了重大牺牲。这种牺牲,表现在资金投入、资源开发上,近年来更表现为重金属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原本集中于城市的很多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被城市工业淘汰或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业技术和设备加速向广大农村迁移;很多淘汰的价格低廉电子产品被转卖到农村。建立在以城市发展为重心基础上的城乡重金属污染转移对几乎毫无重金属污染防治能力的农村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严重损害了农民的身心健康和各种权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严重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面对城市重金属污染向农村转移的趋势,我国却没有有效的法律来控制,学者们对此也鲜有著述。
一、重金属污染城乡转移的现状与对农民造成的主要危害
(一)现状
201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中明确指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为工矿污染凸显,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有加速趋势。从城乡重金属污染转移的情况来看,最主要的转移形式是工业污染源向农村迁移;以工业废渣、建筑垃圾为主的城市固体被大量运往农村。最主要的转移途径:一是农村被动接受的城市积极向农村转移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城市的产业结构升级,城市环境标准的的不断提高和城市居民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许多无法在城市立足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在农村找到了“逃难所”;二是农村主动引进大城市企业而造成的重金属污染。很多基层政府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利益驱动下,借助“招商引资”,直接引进难以在城市维持的高污染产业,并且主动接纳他们已经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技术,最典型的体现就是乡镇工业的迅速壮大。例如,浙江省的电渡、重金属冶炼、皮革转制、铅蓄电池四大重污染行业共有1385家,其中1205家就位于农村地带,占全省分布比重的87%,显而易见浙江省的重金属污染企业绝大部分分布在农村地区,可见农村的环境遭到极大的污染和威胁。不管是城市污染物还是工业污染源向农村转移,可以看出,我国城乡重金属污染转移的形势己经十分严峻了,而且依然在迅速蔓延。
(二)主要危害
1.污染农村环境
城市重金属污染向农村转移最直接、最显而易见的危害就是导致农村环境遭到污染,继而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表现为对土壤的污染。其二表现为对农村水源的污染。其三表现为对农村空气的污染。
2.损害村民权益
城乡重金属污染转移对村民权益的损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侵害农民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对生命健康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等权利的侵害。大面积的农村土壤被污染,水质恶化、空气质量下降,严重威胁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越来越多“癌症村”的出现,就是实实在在的证据。另一个是对农民财产权的侵害。大量城市重金属污染企业在农村扎根落户,给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带来了经济利益。但这种经济利益仅仅是短期利益,农业的发展最根本依赖于农村的环境,一旦农村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就会直接影响农业的发展,大大降低农民经济收入。污染土壤和水源直接导致庄稼的减产、绝收,家禽的死亡或减产,长期下去,农民甚至丧失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根基。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2000年抽取的全国23个省共发生农业环境污染事件891起,受污染面积约达4万公顷,农畜产品损失约25万吨,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达2亿。
3.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城乡重金属污染转移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基本权益,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疾病的传播,“癌症村”造成精神上和心理上的痛苦。有些农民难忍重金属污染之痛楚,举家迁移,成为“环境难民”,甚至有的整个村庄也无奈搬迁。大量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农民和重金属污染企业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村民开始走上各种环境维权之路。据调查,对重金属污染给当地农民造成的损失的补偿,25%的农民认为太低,50%的认为没有标准,25%的认为没有补偿。一部分村民选择和污染企业协商解决,企业给予他们极少的赔偿金,依然无法阻止环境污染;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对于侵害农民的重金属污染漠不关心,导致矛盾越来越尖锐;部分村民频繁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农村的和谐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有媒体报道:“自1996年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年均增长29%,2011年,环境重大事件增长120%。过去5年中国大规模的群体性骚乱,大部分与环境维权有关。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伤害与恐惧,已成为中国社会动荡的首要原因”。①
二、重金属污染转移下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主体环保法律意识不强
根据笔者发出的120份问卷调查分析得出,就对转移进驻本村的可能造成重金属污染的企业的态度反对的占33%,坚决反对的62%,只要有补偿、能就业就行的占5%。对如果遭受到重金属污染事件损害,选择报警的占65%,无所谓,见惯了的占4%,主动寻求赔偿的占9%,等待他人处理的占22%。对遭到的重金属污染损害,寻求保护打110的15%,向环保局投诉47%,向当地政府反映的36%,向法院起诉的2%。由此可以看出,部分农民的环保意识不强,短期获利意识和消极等待的现象较重。 (二)“城乡二元”的价值取向与我国立法目的相违背
长期以来,不管是经济、政策还是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我国存在着严重的城乡二元结构,环境立法也不例外。我国己经形成了自上而下,并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然而现行的环境立法更倾向于城市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立法重点主要放在对城市工业污染进行整治和控制,对农村环境保护涉及甚少,尤其在城乡重金属污染转移方面几乎空白。
(三)缺乏针对城乡重金属污染转移的规定
首先,我国目前的环保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针对城市重金属污染向农村转移的规定。2005年修订的《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只对固体废物的跨省转移和危险废物的跨市转移进行了规制,在本省、市内城市向农村的转移并未规制。所以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法律对污染转移问题尤其是城乡重金属污染转移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
其次,对农村环境标准的规定屈指可数,几乎没有地方政府专门针对农村环境而制定更严格的农村环境标准,农村地区执行的环境标准明显宽松于城市。
最后,广大村民在环境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几乎完全缺位,直接导致我国农村环境标准执行力弱的局面。
(四)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1.环境评价制度的缺陷
根据我国环评法第31条规定②项目如果没有做环评可以补办环评。“事后再来补办”显然与立法目的相违背。有很多“两高一资”的产业(指高能耗、高污染,自然资源消耗较大的产业)无法在城市建立基地,为了经济的发展,一些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对于这些污染建设项目,往往是先批后审,在地方政府领导人的授意下先在农村建立起来。再去补办环评,甚至有些在建立后根本就不去执行环评制度。这样一来,很多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转移到了农村。
2.审批体制不健全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审批权限给了地方政府,有些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的发展,对向本区域农村转移的污染建设项目自然会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促使大量高污染企业项目转移到农村,并放松企业在建设和投入生产的过程中对环境影响的监督。
(五)缺乏相关制度的创新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几乎都是为污染企业的管理而设,在控制污染企业向农村的转移方面有借鉴意义,但是重金属污染物转移方面的制度,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几乎空白。比如,电子废物向农村的转移,落后生产设备、工艺技术的转移等等,而且,缺乏一些专门针对重金属污染转移问题的创新制度。
三、重金属污染转移下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议
(一)提高农村主体的环保法律意识
一方面是提高农民本身的环保意识和维权意识。笔者对株洲市重金属污染严重的某村进行问卷调查,就“您了解或听说过重金属污染吗?是如何知道的?”这一问题,32%的选择听过,本地就发生过;20%选择听过,别人说的;32%选择听过,媒体看的,有16%选择没有听过。就“您所在的地方是否曾经发生过重金属污染事件?”41%的选是,59%选否。作为重金属污染的重灾区,有一半以上的农民对此居然不知情。可见,农民本身的环保意识不强。另外,需要政府保障农民的环境知情权,也就是说对于涉及村民权益的重大决策,应告知广大村民相关信息、咨询相关意见以及慎重考虑其意见的权利。问卷中,就在当地是否看到过重金属污染防治的一些法律知识宣传回答是的只占21%,回答否的占79%。所以政府应该在完善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方式的基础上,采用农民普遍接触的宣传册、图书、文艺表演、以及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公开重金属污染的环境信息。
再者,乡镇领导干部是农村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者,更应该加强他们的环保法制教育。基层领导班子应改变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的盲目招商行为,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农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主动防止污染转移。
(二)完善立法保护
重金属污染转移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在于相关立法的缺失。
首先,要在法律中对城乡重金属污染转移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其次,地方政府应专门针对当地农村环境制定更严格的农村环境标准法规;最后,要加强农村环境标准执行力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1.建立先审后批的环评制度
对于要转移到农村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该先进行严格审查,并在当地进行听证,有当地农民的参与,最后决定是否进驻。进入后,随时进行环保措施抽查,通报相关情况,严格监督。
2.建立农村环境准入制度
借鉴我国环境准入制度运用在城乡重金属污染转移的控制上,如2008年《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从环保政策和排污强度两个方面为工业项目设立了环境准入门槛,规范了重庆市招商引资和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优化了工业项目布局。建议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环境准入的相关规定,将城区高污染的企业,如化工、冶炼等行业向农村的转移做严格的准入规定,禁止向农村转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四)建立与创新相关制度
1.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是环保立法的难点、重点、关键点。”③通过农业生态补偿来改善农业环境从而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农民发展权的实现创造现实基础。因此,农业生态补偿的实现是农民发展权保护的内在要求。④每个公民都享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排除环境污染的权利,农民也不例外。但是在现实当中对于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保护、农民环境权保护比城市的相对要薄弱的多。农业生态补偿的实现是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必然要求。首先在立法上确认农业生态的补偿权利。其次,在立法上建立关于农业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实施机制和救济机制。要界定各利益相关者权利义务责任、详细规定补偿内容、方式和标准,包括重金属污染物在农村的处理补贴等。
2.建立重金属污染转移防治的联动机制
环保工作需要各个政府部门参与其中。除环保部门以外,林业、国土、财政、畜牧水产、发改委等部门力量必须联动起来,环保治污才能取得现实效果。
3.建立对农村环境与民生的考核机制
目前,对农村环保的考核尚未列入地方政府的GDP考核中,这无疑为重金属污染企业的转移以可乘之机。所以,加强农村地方政府绿色GDP的考核与完善是防治重金属污染转移的有效措施之一。
[注释]
①常宇峰,杨溟,张嵘等.环境传播中的融合思维和媒体“云”策略[J].中国传媒科技,2014(03).
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③湖南重金属治污之路举步维艰(2012-07-27)法制日报视点,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20727/Articel04004GN.htm.
④李长健,邵江婷,董芳芳.农民权益保护视角下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研究[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8.9.
关键词:重金属污染转移;农民权益;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6;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033-03
作者简介:黄艳群(1971-),女,湖南株洲人,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王易净(1998-),女,湖南株洲人,株洲市第二中学。
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长期以来为城市和工业的发展,农民和农村做出了重大牺牲。这种牺牲,表现在资金投入、资源开发上,近年来更表现为重金属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原本集中于城市的很多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被城市工业淘汰或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业技术和设备加速向广大农村迁移;很多淘汰的价格低廉电子产品被转卖到农村。建立在以城市发展为重心基础上的城乡重金属污染转移对几乎毫无重金属污染防治能力的农村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严重损害了农民的身心健康和各种权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严重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面对城市重金属污染向农村转移的趋势,我国却没有有效的法律来控制,学者们对此也鲜有著述。
一、重金属污染城乡转移的现状与对农民造成的主要危害
(一)现状
201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中明确指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为工矿污染凸显,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有加速趋势。从城乡重金属污染转移的情况来看,最主要的转移形式是工业污染源向农村迁移;以工业废渣、建筑垃圾为主的城市固体被大量运往农村。最主要的转移途径:一是农村被动接受的城市积极向农村转移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城市的产业结构升级,城市环境标准的的不断提高和城市居民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许多无法在城市立足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在农村找到了“逃难所”;二是农村主动引进大城市企业而造成的重金属污染。很多基层政府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利益驱动下,借助“招商引资”,直接引进难以在城市维持的高污染产业,并且主动接纳他们已经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技术,最典型的体现就是乡镇工业的迅速壮大。例如,浙江省的电渡、重金属冶炼、皮革转制、铅蓄电池四大重污染行业共有1385家,其中1205家就位于农村地带,占全省分布比重的87%,显而易见浙江省的重金属污染企业绝大部分分布在农村地区,可见农村的环境遭到极大的污染和威胁。不管是城市污染物还是工业污染源向农村转移,可以看出,我国城乡重金属污染转移的形势己经十分严峻了,而且依然在迅速蔓延。
(二)主要危害
1.污染农村环境
城市重金属污染向农村转移最直接、最显而易见的危害就是导致农村环境遭到污染,继而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表现为对土壤的污染。其二表现为对农村水源的污染。其三表现为对农村空气的污染。
2.损害村民权益
城乡重金属污染转移对村民权益的损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侵害农民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对生命健康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等权利的侵害。大面积的农村土壤被污染,水质恶化、空气质量下降,严重威胁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越来越多“癌症村”的出现,就是实实在在的证据。另一个是对农民财产权的侵害。大量城市重金属污染企业在农村扎根落户,给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带来了经济利益。但这种经济利益仅仅是短期利益,农业的发展最根本依赖于农村的环境,一旦农村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就会直接影响农业的发展,大大降低农民经济收入。污染土壤和水源直接导致庄稼的减产、绝收,家禽的死亡或减产,长期下去,农民甚至丧失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根基。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2000年抽取的全国23个省共发生农业环境污染事件891起,受污染面积约达4万公顷,农畜产品损失约25万吨,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达2亿。
3.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城乡重金属污染转移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基本权益,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疾病的传播,“癌症村”造成精神上和心理上的痛苦。有些农民难忍重金属污染之痛楚,举家迁移,成为“环境难民”,甚至有的整个村庄也无奈搬迁。大量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农民和重金属污染企业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村民开始走上各种环境维权之路。据调查,对重金属污染给当地农民造成的损失的补偿,25%的农民认为太低,50%的认为没有标准,25%的认为没有补偿。一部分村民选择和污染企业协商解决,企业给予他们极少的赔偿金,依然无法阻止环境污染;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对于侵害农民的重金属污染漠不关心,导致矛盾越来越尖锐;部分村民频繁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农村的和谐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有媒体报道:“自1996年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年均增长29%,2011年,环境重大事件增长120%。过去5年中国大规模的群体性骚乱,大部分与环境维权有关。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伤害与恐惧,已成为中国社会动荡的首要原因”。①
二、重金属污染转移下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主体环保法律意识不强
根据笔者发出的120份问卷调查分析得出,就对转移进驻本村的可能造成重金属污染的企业的态度反对的占33%,坚决反对的62%,只要有补偿、能就业就行的占5%。对如果遭受到重金属污染事件损害,选择报警的占65%,无所谓,见惯了的占4%,主动寻求赔偿的占9%,等待他人处理的占22%。对遭到的重金属污染损害,寻求保护打110的15%,向环保局投诉47%,向当地政府反映的36%,向法院起诉的2%。由此可以看出,部分农民的环保意识不强,短期获利意识和消极等待的现象较重。 (二)“城乡二元”的价值取向与我国立法目的相违背
长期以来,不管是经济、政策还是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我国存在着严重的城乡二元结构,环境立法也不例外。我国己经形成了自上而下,并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然而现行的环境立法更倾向于城市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立法重点主要放在对城市工业污染进行整治和控制,对农村环境保护涉及甚少,尤其在城乡重金属污染转移方面几乎空白。
(三)缺乏针对城乡重金属污染转移的规定
首先,我国目前的环保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针对城市重金属污染向农村转移的规定。2005年修订的《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只对固体废物的跨省转移和危险废物的跨市转移进行了规制,在本省、市内城市向农村的转移并未规制。所以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法律对污染转移问题尤其是城乡重金属污染转移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
其次,对农村环境标准的规定屈指可数,几乎没有地方政府专门针对农村环境而制定更严格的农村环境标准,农村地区执行的环境标准明显宽松于城市。
最后,广大村民在环境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几乎完全缺位,直接导致我国农村环境标准执行力弱的局面。
(四)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1.环境评价制度的缺陷
根据我国环评法第31条规定②项目如果没有做环评可以补办环评。“事后再来补办”显然与立法目的相违背。有很多“两高一资”的产业(指高能耗、高污染,自然资源消耗较大的产业)无法在城市建立基地,为了经济的发展,一些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对于这些污染建设项目,往往是先批后审,在地方政府领导人的授意下先在农村建立起来。再去补办环评,甚至有些在建立后根本就不去执行环评制度。这样一来,很多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转移到了农村。
2.审批体制不健全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审批权限给了地方政府,有些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的发展,对向本区域农村转移的污染建设项目自然会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促使大量高污染企业项目转移到农村,并放松企业在建设和投入生产的过程中对环境影响的监督。
(五)缺乏相关制度的创新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几乎都是为污染企业的管理而设,在控制污染企业向农村的转移方面有借鉴意义,但是重金属污染物转移方面的制度,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几乎空白。比如,电子废物向农村的转移,落后生产设备、工艺技术的转移等等,而且,缺乏一些专门针对重金属污染转移问题的创新制度。
三、重金属污染转移下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议
(一)提高农村主体的环保法律意识
一方面是提高农民本身的环保意识和维权意识。笔者对株洲市重金属污染严重的某村进行问卷调查,就“您了解或听说过重金属污染吗?是如何知道的?”这一问题,32%的选择听过,本地就发生过;20%选择听过,别人说的;32%选择听过,媒体看的,有16%选择没有听过。就“您所在的地方是否曾经发生过重金属污染事件?”41%的选是,59%选否。作为重金属污染的重灾区,有一半以上的农民对此居然不知情。可见,农民本身的环保意识不强。另外,需要政府保障农民的环境知情权,也就是说对于涉及村民权益的重大决策,应告知广大村民相关信息、咨询相关意见以及慎重考虑其意见的权利。问卷中,就在当地是否看到过重金属污染防治的一些法律知识宣传回答是的只占21%,回答否的占79%。所以政府应该在完善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方式的基础上,采用农民普遍接触的宣传册、图书、文艺表演、以及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公开重金属污染的环境信息。
再者,乡镇领导干部是农村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者,更应该加强他们的环保法制教育。基层领导班子应改变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的盲目招商行为,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农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主动防止污染转移。
(二)完善立法保护
重金属污染转移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在于相关立法的缺失。
首先,要在法律中对城乡重金属污染转移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其次,地方政府应专门针对当地农村环境制定更严格的农村环境标准法规;最后,要加强农村环境标准执行力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1.建立先审后批的环评制度
对于要转移到农村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该先进行严格审查,并在当地进行听证,有当地农民的参与,最后决定是否进驻。进入后,随时进行环保措施抽查,通报相关情况,严格监督。
2.建立农村环境准入制度
借鉴我国环境准入制度运用在城乡重金属污染转移的控制上,如2008年《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从环保政策和排污强度两个方面为工业项目设立了环境准入门槛,规范了重庆市招商引资和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优化了工业项目布局。建议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环境准入的相关规定,将城区高污染的企业,如化工、冶炼等行业向农村的转移做严格的准入规定,禁止向农村转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四)建立与创新相关制度
1.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是环保立法的难点、重点、关键点。”③通过农业生态补偿来改善农业环境从而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农民发展权的实现创造现实基础。因此,农业生态补偿的实现是农民发展权保护的内在要求。④每个公民都享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排除环境污染的权利,农民也不例外。但是在现实当中对于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保护、农民环境权保护比城市的相对要薄弱的多。农业生态补偿的实现是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必然要求。首先在立法上确认农业生态的补偿权利。其次,在立法上建立关于农业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实施机制和救济机制。要界定各利益相关者权利义务责任、详细规定补偿内容、方式和标准,包括重金属污染物在农村的处理补贴等。
2.建立重金属污染转移防治的联动机制
环保工作需要各个政府部门参与其中。除环保部门以外,林业、国土、财政、畜牧水产、发改委等部门力量必须联动起来,环保治污才能取得现实效果。
3.建立对农村环境与民生的考核机制
目前,对农村环保的考核尚未列入地方政府的GDP考核中,这无疑为重金属污染企业的转移以可乘之机。所以,加强农村地方政府绿色GDP的考核与完善是防治重金属污染转移的有效措施之一。
[注释]
①常宇峰,杨溟,张嵘等.环境传播中的融合思维和媒体“云”策略[J].中国传媒科技,2014(03).
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③湖南重金属治污之路举步维艰(2012-07-27)法制日报视点,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20727/Articel04004GN.htm.
④李长健,邵江婷,董芳芳.农民权益保护视角下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研究[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