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西山村依山傍海,环境幽雅,其得天独厚的条件得到了山东乳山维多利亚海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青睐,但在随后的征地补偿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有些问题至今尚未解决,其根源在于农村土地产权的不清晰。个人土地终身制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产权上的依据。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个人土地终身制
农村土地产权问题是研究农村问题的基石。下面我将以对山东省乳山市西山村的征地补偿情况进行分析,来探索新的征地补偿模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产权条件。
一、西山村征地及补偿情况说明
1 征地过程及协议签署情况。西山村位于山东半岛东部沿海,气候宜人,风景秀丽、交通便利。村子南面是广阔的沙滩和一望无际的黄海。乳山市的标志性景点大乳山坐落于西山村东北角,西山村与南面的小青岛隔海相望。西山村渔业发达,村民大部分以农业、渔业和养殖业为生。
2005年,维多利亚旅游开发公司通过多次考察决定征用西山村所有土地,用于建设一个集观光旅游、休闲度假、文化娱乐、养生康体,以及包括房地产开发在内的综合性大型旅游区(说明:景区总占地面积52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19平方公里,海洋面积33平方公里,旅游房地产100公顷,地跨多个村庄,其中包括西山村,按照规划,整个西山村的居民未来需要搬迁,本文只讨论除房产变动之外的土地补偿情况)。通过与各方相关部门的协商,维多利亚公司很快与他们达成一致。接着一张“协议书”摆在了西山村所有村民的面前,协议书的部分内容已经印在了上面,在土地面积后面空着留给衬里填写(户与户之间有差异)。
协议书
甲方:西山村委会
乙方:_______
为有效利用村现有资源发展旅游事业,拉动地方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经双方协商乙方自愿解除原土地承包合同,将1999年1月家庭承包的______亩土地、所经营的山岚及其它土地,由甲方收回统一经营。甲方统一经营期间,乙方对原农田和山岚不再拥有经营使用权,甲方给予相关人员每人每年提供如下补贴:
一、实物补贴:面粉500斤、大米100斤。
二、现金补偿:2200元。
以上实物及现金补偿于每年7月和12月分两次发放。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备查一份。
西山村村委会(此处盖了一枚红色印章)
代表:
户主(签名):
2005年10月21日
以上是协议书的全部内容,协议书的签订过程并不艰难,由于协议书的内容事先经过商议,因此大部分人都签了字,并表现出短暂的乐观,然而问题一直到发放第一次补偿的时候才逐一暴露(说明:协议签署后,经村民同意,把100斤大米和500斤面粉根据市场价折合成人民币,与现金补偿一起发放,每人每年共计2900元。后来由于物价上涨,2007年6月份经村里干部向上级请示,补偿金额增加为3450元至今)。
2 征地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1)发放标准混乱。我们仔细看一下协议书,存在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里面提到“相关人员”,这里的相关人员具体是那些人员?协议书并没有说明,我们也无从得知。按照通常的理解,应该是指所有土地被征用的人员。而实际上,发放的时候出现了部分没有土地的人员得到了补偿,部分有土地的人员没有得到补偿的现象。而且既然给每人每年发放这些补偿,那又何必在上面写上一个____亩呢?我们只需知道哪些人拥有土地即可,因为实际操作上补偿最后不是按照面积大小发放,而是按照拥有土地的人口数发放。(2)户籍矛盾突出。由于发放标准的混乱,出现了有户籍即可领取补偿的现象,一大批本已迁出本村的人员重新回来要求落户,村委会按照上级指令暂时冻结户口迁入,但又无正当理由拒绝落户,造成千群矛盾加剧。(3)征地期限不明,协议并没有规定征地的期限,这就使得村集体要承担极大的风险,假如旅游公司经营不善,它可以随时撤资而不必承担责任,而土地资源被破坏的风险自然就由村民承担。协议既缺乏对旅游公司经营活动的约束,也没有为村民的社会保障等方面做出应有的考虑,事实上,协议签订后,除了大部分村民的收入略有增加外,其他方面的问题依旧存在。(4)补偿标准过低。由于村民对于土地价值缺乏长远的预测和估计,导致协议书的签署过于草率,因而忽略了土地的其他功能,而仅仅醉心于眼前的利益。事实上,协议规定的补偿除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教育等方面的费用之后,剩下的部分对于农民来说是十分微薄的。(5)相关政策、措施不到位。旅游开发公司对于那部分失地农民的就业去向缺乏必要的考虑,同时与村里那些流动的、变化的群体缺乏合理的安置和有效的沟通。事实上,在协议签署后,村里的青年不少人到了结婚年龄,按照农村的习惯,就应该建房娶媳妇结婚,可事实上,无论旅游开发公司也好,上级相关部门也好都缺乏对相关情况的了解和充分的认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做出了不利于农民一方的规定,即农民不得非法建房,任何部门也不得批地建房,也没有为这一群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任何有利的信息和善意的安抚。
其中有几户情况比较有代表性:
A某,有西山村户口,但是没有土地,原因是他于1999年后迁入西山村,而当时土地已经承包到户且30年不变,但是发放补偿的时候拿到补偿。
B某,没有西山村户口,但是有土地,原因是,他的一个亲戚离开了西山村去了东北,但没有把西山村的户口带走,也承包有土地,于是就把土地又交给B某经营,B某也享有补偿。
C某,一家三口,1999年承包有土地,女儿户口在1999年后转出西山村,到协议签订后,C某因病于2006年去世(2005年10月已签订征地协议)。发放补偿的时候,女儿的情况是可以继续领取补偿到2029年,C某无补偿。
D某,一家三口,妻子和儿子是本村户口,在1999年按照两个人承包有土地。D某因户口在外地而无法承包土地。由于在2005年签订协议的时候,D某已从外地下岗回家,但户口仍留在外地未迁入西山村(自2005后西山村实行户口冻结,婚嫁、服役等人员除外),D某不符合迁入条件,无法迁入。在签订协议的时候,D某提出条件,除非他也享有补偿,否则不在协议书上签字(指的是他妻子和儿子的那份土地),在得到了相关人员的“口头”应允之后,签订了协议。发补偿的时候,D某与其家人均享有补偿。
E某,准备结婚,但因没有得到村委会的建房批准,至今尚未结婚,尚与父母同住至今。
3 对村民生活的影响。由于渔业收入在西山村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所以,对于那些原本收入较高的一部分群体来说基本没有影响。值得一提的是,村民的收入差距有所缩小,生活水平也有较大提高,西山村在被征地之前,大部分居民的个人收入主要依赖种植业,人均年收入约为1800元,这其中包括一部分用于自身消费的农产品。征地后按照目前每人每年3450元的补偿标准来看,增加 了1650元,较原来增长了约91.7%。那些土地已经被使用了的农民并没有对政府和开发商提出就业机会的要求,他们有些人除了临时在开发商的工地干活外,基本上就是无所事事,这部分人不乏青壮年。由于在户口迁入、补偿发放、建房批准等问題的处理上设有满足一部分人的要求,村委会成了矛头所指,干群关系在第一次补偿发放后开始恶化,在2006年,村里的墙上曾两次贴满大字报,内容与村书记的性丑闻和腐败有关,村书记的菜地遭到人为破坏。
二、关于土地补偿方案的探索
1 新的土地补偿模式。分析一下西山村的情况,一个简单的事实就是开发商因征用土地获利而发给农民补偿。因此,我认为补偿的发放标准应该以土地面积大小为准,而不是人口。同时,与旅游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我们可以确定一个标准(这个标准是普遍标准,有关结婚建房的补偿标准单独考虑)。即:
第一部分是基本补偿,包括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基本生活费用、再就业培训、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子女教育等费用。
第二部分是延伸补偿,包括土地的未来增值空间、生态价值补偿、公司的经营利润分红、建房补贴等。这样我们完全可以得到一个西山村的补偿方案: (1)统计西山村土地的详细承包情况,具体到人。得到一个数值a亩(对于每个人是一样的,而对于每户则是a的倍数),然后,根据西山村土地在过去的10年间的产值情况得出一个平均值,设为每亩地年产量为b元,然后在b的基础上除去价格因素后适当上浮q%,(注:q%的确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公司的承受能力、当地农民的消费水平、土地未来增值空间评估、当地物价水平变动情况、土地收入在当地居民收入所占比重等因素有关,具体数值由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并写入协议或合同),q%原则上大于0,假如数值等于b元,则农民在一段时间内(也就是公司建设期间)相当于没有得到好处,对于农民来说这是不公平的。然后得到每户得到的基本补偿数为MI=人口数×a×b×(1+q)%。
(2)以被征土地面积为依据进行补偿,这一部分补偿与公司的业绩挂钩,也就是说,让失地农民自然成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土地产权是农民获得这部分补偿的唯一凭证。具体计算方法是:公司在正式运营最初的前5年每年拿出年盈利的一部分(例如10%-20%,具体百分比由公司与农民之间的协议规定)用于这部分补偿,记作g。所以,每户前5年的延伸补偿为:M2=人口数×a×g/拥有土地的人口总数。5年后随着公司的稳定和经营活动的逐步开展,公司每年需要提高这部分补偿在盈利中所占的比重(例如20%-30%,具体百分比由公司与农民的协议规定)。记作g2,所以五年后的延伸补偿为:M3=人口数×a×g2/拥有土地的人口总数,
(3)公司建设期间的补偿,在公司投入建设至正式运营前这一段时间,由于土地已经被收回用于建设,农民无法利用。应保证农民不低于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即应该得到基本补偿为MI。
于是,总的补偿公式如下:
正式运营前:M总=MI
正式运营后前5年:M总=M1+M2
5年后:M总=M1+M3
另外,由于结婚建房补贴不具备普遍性,只适于部分群体,因此,这部分补贴应该单独计算,由于所有土地已经为开发商所征用,并且有新的用途和规划,再从原来土地中单独划分建房用地已不可能,因此,开发商须根据情况与村民代表就建房问题达成另外的建房补偿协议。同时由于建房所用土地为公共用地,与具体个人产权关系不大,这就需要根据西山村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寻求最合理的解决方案。建议采用异地建房与住房补贴相结合,或者全资住房补贴的补偿方式。补偿的具体标准可能是动态的、变化的,但原则上应能充分满足居民的合理要求同时又不损害开发商的利益。
这样一来,我们重新分析一下前面西山村出现的A、B、C、D、E五个代表性农户合理的补偿发放情况:A、D没有补偿,因为他们在公式里面,a均为零。B有补偿,假设他的亲戚已将他的土地转包给他,他的亲戚则没有补偿,如果他的亲戚没有通过法定手续转包给他。则B没有补偿,其亲戚则享有补偿。C有补偿,且由其亲属继承,直至2029年承包期结束。E按照达成的建房补偿协议得到相应的补偿也可以顺利结婚。
2 新的征地补偿模式的优越性。如果上面的补偿模式确定补偿的发放,前面提到的问题都将变得容易。
(1)土地补偿发放标准清晰,土地面积是唯一依据。所有关于发放标准的争论将不攻自破,土地补偿发放混乱的局面和由此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将得到质的改善。
(2)户籍问题也得到了解决,户籍不再是补偿发放的依据,迁入迁出西山村对于个人领取土地补偿没有实质意义。
(3)公式确保了农民的利益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的实现,这就为农民各种保障的完善和满足提供了坚实的物赋基础。
(4)公式解决了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公式充分考虑到了土地未来的增值价值,并加以动态的规定,这无论对于土地征用者还是农民都是有益的。
(5)建房补偿协议的签订,使得整个补偿标准更趋合理和人性化。
三、新的补偿模式建立的产权条件
按照上述新的补偿模式来处理西山村土地补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必然要有一种新的土地产权制度与之相适应。个人土地终身制作为一种全新的土地制度就为这一新的补偿模式的实现提供了产权条件。
1 改革农村的土地制度,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个人土地终身制,农村土地产权是指以农民土地所有权为基础,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一切关于土地财产权利的总和,是由各种权利组成的土地权利束。它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分权、出租权、转让权、抵押权等权能组成的权利束。
个人土地终身制就是指农村土地产权随着法定拥有者的诞生而生效、随着法定拥有者的死亡而失效的一种土地制度。
具体方案如下:
(1)总体规划全村土地,并根据全村常住人口数确定土地的划分,土地将被划分为三部分:常用土地、流动土地、公共资源。其中常用地用于全体村民的划分,流动地用于新生人口、新迁入人员等的划分,公共资源用于集体用地或其他。各部分所占具体比例依各村人口数量、土地状况而定,但常用地所占比例应不低于60%,取得土地终身拥有权的资格是具有本村户籍,每人分得的土地数量相同。
(2)土地产权终身。这里的终身是指法定拥有入的终身,也就是原始拥有人的终身,那些后来购得或转包的土地产权不具有终身的属性。原始拥有人对于土地产权的所有权利应在其死亡三个月后收归集体,土地性质由常用地转为流动地。原始拥有人对于土地产权存续期间所拥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受益权等,公民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村民可以作出购买,转让、出租、合营等行为,并受到严格保护,另外,涉及村民自愿将其土地所有权转让的情况,需要到集体做出过户手续,并签订协议,协议内容由买卖双方 协商确定,但要符合法律规定。协议的有效期在原始拥有方死亡后三个月后到期,假如原始拥有人土地产权在去世前已经发生变动,并且其土地正处于有效利用状态,集体除照常收回土地所有权外,集体有权根据土地利用情况和新增土地需求情况决定是否在三个月后将土地交由当前拥有者或承包者继续使用,并签订土地延长使用合同。
(3)对于某些公共资源,如山岚、滩涂、湖泊、河流、草地等;所有权归集体,也不参与分割。原则上由集体统一经营,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开发利用这些资源,这部分资源的开发同样需要签署协议,但每份协议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具体年限可依各村具体情况而定),同时也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续约,这个协议并不排除外来人员,由此而带来的收入归集体所有,可用于集体日常办公经费、农民福利、教育、保险投入和公共设施的修建与维护等方面的支持。
(4)需要通过专门的法律规定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并对土地的交易、经营、利用、保护等具体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以保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农民全体的长远利益。
2 个人土地终身制对于新的征地补偿模式建立的意义。(1)个人土地终身制既有效地避免了土地私有化,又强化了农民的产权。农民的土地产权清晰化,使得现存的一些由于土地产权不清晰而产生的复杂问题药到病除。由于个人土地终身制确定了土地拥有者对于土地的不密侵犯的产权,这将十分有利于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补偿计算,也利于农民利益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的有效保障和实现。(2)个人土地终身制为新的补偿模式的实施提供了前提条件。由于新的补偿模式要求对于征地补偿的计算是具体到每个人而不是每户,而个人士地终身制的核心理念正是基于对个人土地产权的明确规定,因此,新的补偿模式将会在一个很顺畅的环境下实施。(3)个人土地终身制为新的补偿模式的实施提供了准确的衡量标准。由于新的征地补偿模式需要根据每个人对于土地的产权关系确定土地的基本补偿和延伸补偿,因此,就需要把个人对于土地的产权关系作为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来考虑,这就避免了其他一些诸如户口迁移、土地转让等问题的介入。个人土地终身制明确了土地产权是唯一决定个人是否拥有参与由土地产生的利益分享的权利的因素。(4)个人土地终身制使得农村征地补偿进入一个理性化的轨道。个人土地终身制既然确定了土地购买、转让、出租、合营等行为的合法性,这就突破了以前旧有的土地制度的局限,使农村土地产权的运作既可以做到灵活多样又可以有条不紊,这既是对于旧有土地制度束缚的解脱,也是对于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创新。
当然,征地补偿问題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个人土地终身制只是解决征地补偿问题的产权条件。期盼各位师长、朋友就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和交流。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个人土地终身制
农村土地产权问题是研究农村问题的基石。下面我将以对山东省乳山市西山村的征地补偿情况进行分析,来探索新的征地补偿模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产权条件。
一、西山村征地及补偿情况说明
1 征地过程及协议签署情况。西山村位于山东半岛东部沿海,气候宜人,风景秀丽、交通便利。村子南面是广阔的沙滩和一望无际的黄海。乳山市的标志性景点大乳山坐落于西山村东北角,西山村与南面的小青岛隔海相望。西山村渔业发达,村民大部分以农业、渔业和养殖业为生。
2005年,维多利亚旅游开发公司通过多次考察决定征用西山村所有土地,用于建设一个集观光旅游、休闲度假、文化娱乐、养生康体,以及包括房地产开发在内的综合性大型旅游区(说明:景区总占地面积52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19平方公里,海洋面积33平方公里,旅游房地产100公顷,地跨多个村庄,其中包括西山村,按照规划,整个西山村的居民未来需要搬迁,本文只讨论除房产变动之外的土地补偿情况)。通过与各方相关部门的协商,维多利亚公司很快与他们达成一致。接着一张“协议书”摆在了西山村所有村民的面前,协议书的部分内容已经印在了上面,在土地面积后面空着留给衬里填写(户与户之间有差异)。
协议书
甲方:西山村委会
乙方:_______
为有效利用村现有资源发展旅游事业,拉动地方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经双方协商乙方自愿解除原土地承包合同,将1999年1月家庭承包的______亩土地、所经营的山岚及其它土地,由甲方收回统一经营。甲方统一经营期间,乙方对原农田和山岚不再拥有经营使用权,甲方给予相关人员每人每年提供如下补贴:
一、实物补贴:面粉500斤、大米100斤。
二、现金补偿:2200元。
以上实物及现金补偿于每年7月和12月分两次发放。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备查一份。
西山村村委会(此处盖了一枚红色印章)
代表:
户主(签名):
2005年10月21日
以上是协议书的全部内容,协议书的签订过程并不艰难,由于协议书的内容事先经过商议,因此大部分人都签了字,并表现出短暂的乐观,然而问题一直到发放第一次补偿的时候才逐一暴露(说明:协议签署后,经村民同意,把100斤大米和500斤面粉根据市场价折合成人民币,与现金补偿一起发放,每人每年共计2900元。后来由于物价上涨,2007年6月份经村里干部向上级请示,补偿金额增加为3450元至今)。
2 征地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1)发放标准混乱。我们仔细看一下协议书,存在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里面提到“相关人员”,这里的相关人员具体是那些人员?协议书并没有说明,我们也无从得知。按照通常的理解,应该是指所有土地被征用的人员。而实际上,发放的时候出现了部分没有土地的人员得到了补偿,部分有土地的人员没有得到补偿的现象。而且既然给每人每年发放这些补偿,那又何必在上面写上一个____亩呢?我们只需知道哪些人拥有土地即可,因为实际操作上补偿最后不是按照面积大小发放,而是按照拥有土地的人口数发放。(2)户籍矛盾突出。由于发放标准的混乱,出现了有户籍即可领取补偿的现象,一大批本已迁出本村的人员重新回来要求落户,村委会按照上级指令暂时冻结户口迁入,但又无正当理由拒绝落户,造成千群矛盾加剧。(3)征地期限不明,协议并没有规定征地的期限,这就使得村集体要承担极大的风险,假如旅游公司经营不善,它可以随时撤资而不必承担责任,而土地资源被破坏的风险自然就由村民承担。协议既缺乏对旅游公司经营活动的约束,也没有为村民的社会保障等方面做出应有的考虑,事实上,协议签订后,除了大部分村民的收入略有增加外,其他方面的问题依旧存在。(4)补偿标准过低。由于村民对于土地价值缺乏长远的预测和估计,导致协议书的签署过于草率,因而忽略了土地的其他功能,而仅仅醉心于眼前的利益。事实上,协议规定的补偿除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教育等方面的费用之后,剩下的部分对于农民来说是十分微薄的。(5)相关政策、措施不到位。旅游开发公司对于那部分失地农民的就业去向缺乏必要的考虑,同时与村里那些流动的、变化的群体缺乏合理的安置和有效的沟通。事实上,在协议签署后,村里的青年不少人到了结婚年龄,按照农村的习惯,就应该建房娶媳妇结婚,可事实上,无论旅游开发公司也好,上级相关部门也好都缺乏对相关情况的了解和充分的认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做出了不利于农民一方的规定,即农民不得非法建房,任何部门也不得批地建房,也没有为这一群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任何有利的信息和善意的安抚。
其中有几户情况比较有代表性:
A某,有西山村户口,但是没有土地,原因是他于1999年后迁入西山村,而当时土地已经承包到户且30年不变,但是发放补偿的时候拿到补偿。
B某,没有西山村户口,但是有土地,原因是,他的一个亲戚离开了西山村去了东北,但没有把西山村的户口带走,也承包有土地,于是就把土地又交给B某经营,B某也享有补偿。
C某,一家三口,1999年承包有土地,女儿户口在1999年后转出西山村,到协议签订后,C某因病于2006年去世(2005年10月已签订征地协议)。发放补偿的时候,女儿的情况是可以继续领取补偿到2029年,C某无补偿。
D某,一家三口,妻子和儿子是本村户口,在1999年按照两个人承包有土地。D某因户口在外地而无法承包土地。由于在2005年签订协议的时候,D某已从外地下岗回家,但户口仍留在外地未迁入西山村(自2005后西山村实行户口冻结,婚嫁、服役等人员除外),D某不符合迁入条件,无法迁入。在签订协议的时候,D某提出条件,除非他也享有补偿,否则不在协议书上签字(指的是他妻子和儿子的那份土地),在得到了相关人员的“口头”应允之后,签订了协议。发补偿的时候,D某与其家人均享有补偿。
E某,准备结婚,但因没有得到村委会的建房批准,至今尚未结婚,尚与父母同住至今。
3 对村民生活的影响。由于渔业收入在西山村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所以,对于那些原本收入较高的一部分群体来说基本没有影响。值得一提的是,村民的收入差距有所缩小,生活水平也有较大提高,西山村在被征地之前,大部分居民的个人收入主要依赖种植业,人均年收入约为1800元,这其中包括一部分用于自身消费的农产品。征地后按照目前每人每年3450元的补偿标准来看,增加 了1650元,较原来增长了约91.7%。那些土地已经被使用了的农民并没有对政府和开发商提出就业机会的要求,他们有些人除了临时在开发商的工地干活外,基本上就是无所事事,这部分人不乏青壮年。由于在户口迁入、补偿发放、建房批准等问題的处理上设有满足一部分人的要求,村委会成了矛头所指,干群关系在第一次补偿发放后开始恶化,在2006年,村里的墙上曾两次贴满大字报,内容与村书记的性丑闻和腐败有关,村书记的菜地遭到人为破坏。
二、关于土地补偿方案的探索
1 新的土地补偿模式。分析一下西山村的情况,一个简单的事实就是开发商因征用土地获利而发给农民补偿。因此,我认为补偿的发放标准应该以土地面积大小为准,而不是人口。同时,与旅游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我们可以确定一个标准(这个标准是普遍标准,有关结婚建房的补偿标准单独考虑)。即:
第一部分是基本补偿,包括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基本生活费用、再就业培训、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子女教育等费用。
第二部分是延伸补偿,包括土地的未来增值空间、生态价值补偿、公司的经营利润分红、建房补贴等。这样我们完全可以得到一个西山村的补偿方案: (1)统计西山村土地的详细承包情况,具体到人。得到一个数值a亩(对于每个人是一样的,而对于每户则是a的倍数),然后,根据西山村土地在过去的10年间的产值情况得出一个平均值,设为每亩地年产量为b元,然后在b的基础上除去价格因素后适当上浮q%,(注:q%的确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公司的承受能力、当地农民的消费水平、土地未来增值空间评估、当地物价水平变动情况、土地收入在当地居民收入所占比重等因素有关,具体数值由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并写入协议或合同),q%原则上大于0,假如数值等于b元,则农民在一段时间内(也就是公司建设期间)相当于没有得到好处,对于农民来说这是不公平的。然后得到每户得到的基本补偿数为MI=人口数×a×b×(1+q)%。
(2)以被征土地面积为依据进行补偿,这一部分补偿与公司的业绩挂钩,也就是说,让失地农民自然成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土地产权是农民获得这部分补偿的唯一凭证。具体计算方法是:公司在正式运营最初的前5年每年拿出年盈利的一部分(例如10%-20%,具体百分比由公司与农民之间的协议规定)用于这部分补偿,记作g。所以,每户前5年的延伸补偿为:M2=人口数×a×g/拥有土地的人口总数。5年后随着公司的稳定和经营活动的逐步开展,公司每年需要提高这部分补偿在盈利中所占的比重(例如20%-30%,具体百分比由公司与农民的协议规定)。记作g2,所以五年后的延伸补偿为:M3=人口数×a×g2/拥有土地的人口总数,
(3)公司建设期间的补偿,在公司投入建设至正式运营前这一段时间,由于土地已经被收回用于建设,农民无法利用。应保证农民不低于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即应该得到基本补偿为MI。
于是,总的补偿公式如下:
正式运营前:M总=MI
正式运营后前5年:M总=M1+M2
5年后:M总=M1+M3
另外,由于结婚建房补贴不具备普遍性,只适于部分群体,因此,这部分补贴应该单独计算,由于所有土地已经为开发商所征用,并且有新的用途和规划,再从原来土地中单独划分建房用地已不可能,因此,开发商须根据情况与村民代表就建房问题达成另外的建房补偿协议。同时由于建房所用土地为公共用地,与具体个人产权关系不大,这就需要根据西山村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寻求最合理的解决方案。建议采用异地建房与住房补贴相结合,或者全资住房补贴的补偿方式。补偿的具体标准可能是动态的、变化的,但原则上应能充分满足居民的合理要求同时又不损害开发商的利益。
这样一来,我们重新分析一下前面西山村出现的A、B、C、D、E五个代表性农户合理的补偿发放情况:A、D没有补偿,因为他们在公式里面,a均为零。B有补偿,假设他的亲戚已将他的土地转包给他,他的亲戚则没有补偿,如果他的亲戚没有通过法定手续转包给他。则B没有补偿,其亲戚则享有补偿。C有补偿,且由其亲属继承,直至2029年承包期结束。E按照达成的建房补偿协议得到相应的补偿也可以顺利结婚。
2 新的征地补偿模式的优越性。如果上面的补偿模式确定补偿的发放,前面提到的问题都将变得容易。
(1)土地补偿发放标准清晰,土地面积是唯一依据。所有关于发放标准的争论将不攻自破,土地补偿发放混乱的局面和由此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将得到质的改善。
(2)户籍问题也得到了解决,户籍不再是补偿发放的依据,迁入迁出西山村对于个人领取土地补偿没有实质意义。
(3)公式确保了农民的利益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的实现,这就为农民各种保障的完善和满足提供了坚实的物赋基础。
(4)公式解决了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公式充分考虑到了土地未来的增值价值,并加以动态的规定,这无论对于土地征用者还是农民都是有益的。
(5)建房补偿协议的签订,使得整个补偿标准更趋合理和人性化。
三、新的补偿模式建立的产权条件
按照上述新的补偿模式来处理西山村土地补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必然要有一种新的土地产权制度与之相适应。个人土地终身制作为一种全新的土地制度就为这一新的补偿模式的实现提供了产权条件。
1 改革农村的土地制度,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个人土地终身制,农村土地产权是指以农民土地所有权为基础,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一切关于土地财产权利的总和,是由各种权利组成的土地权利束。它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分权、出租权、转让权、抵押权等权能组成的权利束。
个人土地终身制就是指农村土地产权随着法定拥有者的诞生而生效、随着法定拥有者的死亡而失效的一种土地制度。
具体方案如下:
(1)总体规划全村土地,并根据全村常住人口数确定土地的划分,土地将被划分为三部分:常用土地、流动土地、公共资源。其中常用地用于全体村民的划分,流动地用于新生人口、新迁入人员等的划分,公共资源用于集体用地或其他。各部分所占具体比例依各村人口数量、土地状况而定,但常用地所占比例应不低于60%,取得土地终身拥有权的资格是具有本村户籍,每人分得的土地数量相同。
(2)土地产权终身。这里的终身是指法定拥有入的终身,也就是原始拥有人的终身,那些后来购得或转包的土地产权不具有终身的属性。原始拥有人对于土地产权的所有权利应在其死亡三个月后收归集体,土地性质由常用地转为流动地。原始拥有人对于土地产权存续期间所拥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受益权等,公民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村民可以作出购买,转让、出租、合营等行为,并受到严格保护,另外,涉及村民自愿将其土地所有权转让的情况,需要到集体做出过户手续,并签订协议,协议内容由买卖双方 协商确定,但要符合法律规定。协议的有效期在原始拥有方死亡后三个月后到期,假如原始拥有人土地产权在去世前已经发生变动,并且其土地正处于有效利用状态,集体除照常收回土地所有权外,集体有权根据土地利用情况和新增土地需求情况决定是否在三个月后将土地交由当前拥有者或承包者继续使用,并签订土地延长使用合同。
(3)对于某些公共资源,如山岚、滩涂、湖泊、河流、草地等;所有权归集体,也不参与分割。原则上由集体统一经营,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开发利用这些资源,这部分资源的开发同样需要签署协议,但每份协议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具体年限可依各村具体情况而定),同时也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续约,这个协议并不排除外来人员,由此而带来的收入归集体所有,可用于集体日常办公经费、农民福利、教育、保险投入和公共设施的修建与维护等方面的支持。
(4)需要通过专门的法律规定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并对土地的交易、经营、利用、保护等具体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以保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农民全体的长远利益。
2 个人土地终身制对于新的征地补偿模式建立的意义。(1)个人土地终身制既有效地避免了土地私有化,又强化了农民的产权。农民的土地产权清晰化,使得现存的一些由于土地产权不清晰而产生的复杂问题药到病除。由于个人土地终身制确定了土地拥有者对于土地的不密侵犯的产权,这将十分有利于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补偿计算,也利于农民利益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的有效保障和实现。(2)个人土地终身制为新的补偿模式的实施提供了前提条件。由于新的补偿模式要求对于征地补偿的计算是具体到每个人而不是每户,而个人士地终身制的核心理念正是基于对个人土地产权的明确规定,因此,新的补偿模式将会在一个很顺畅的环境下实施。(3)个人土地终身制为新的补偿模式的实施提供了准确的衡量标准。由于新的征地补偿模式需要根据每个人对于土地的产权关系确定土地的基本补偿和延伸补偿,因此,就需要把个人对于土地的产权关系作为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来考虑,这就避免了其他一些诸如户口迁移、土地转让等问题的介入。个人土地终身制明确了土地产权是唯一决定个人是否拥有参与由土地产生的利益分享的权利的因素。(4)个人土地终身制使得农村征地补偿进入一个理性化的轨道。个人土地终身制既然确定了土地购买、转让、出租、合营等行为的合法性,这就突破了以前旧有的土地制度的局限,使农村土地产权的运作既可以做到灵活多样又可以有条不紊,这既是对于旧有土地制度束缚的解脱,也是对于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创新。
当然,征地补偿问題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个人土地终身制只是解决征地补偿问题的产权条件。期盼各位师长、朋友就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