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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一种,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该规定的出台使数字化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目前,其在检察工作的各个业务方面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视听举证,包括提供全程的录音和录像、监控录像、手机短信及通话记录、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等音视频证据;多媒体举证,即在庭审的过程中采用多媒体的方式呈现采集整理出来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证据资料。另外,在法律宣传以及文化检察方面凸显了其快速高效、直观生动等的特性。
【关键词】刑事诉讼;视听资料;证据
一、数字化视听技术
我们都知道,传统的视听技术只是有关听觉与视觉方面的电子技术,大多情况下可以理解为录音,录像或照相等技术,即所谓的模拟信号。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视听技术也已基本实现了向数字化方向转变的过程。数字化视听技术主要由数字的采集、编码的压缩、流媒体技术、非线性编辑,进而实现到平面和立体动画制作技术等的过渡。它是将传统的视听技术与现今的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起来,从而具有以下特點:(1)信息形式的多样性,也就是说图像、视频、语音、文字、文本、图形、等多种媒体信息的结合。(2)交互性,即在一个平台上,参与其中的各方,不论是发送方还是接收方都可以进行传递、编辑和控制。(3)协同性,我们都知道,每一种媒体都有其自身的规律与定则,各种不同的媒体之间只有相互地配合才能达到互相促进的效果。多类媒体之间的协调以及它们在时间、空间上的协调是多媒体最关键的技术。(4)实时性,我们所说的实时性就是在人的各种感官系统充分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多媒体结合,就好像面对面一样。(5)集成性,多媒体技术是多种媒体技术的有机集成体。它将文字、文本、图形、图像、视频、语音等多种媒体信息集中于一体。
二、数字化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的应用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以保持其完整性。”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对检察系统的审讯监控系统进行了数字化的升级。即将视听技术、计算机技术及网络技术融为一体,通过采用硬盘录像机、网络视频服务器和专用的系统软件等技术手段从而实现音视频的数字化采集、压缩、传输和控制,最终实现远程审讯、联合审讯、交叉审讯、对比审讯、证据保存等数字化审讯管理。
全程录音录像系统的应用对检察工作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效果显著。其突出表现在一是将审讯过程固定,即固定证据、嫌疑人的人权得到保证。被讯(询)问人的每一句言辞、每一个动作和每一副神态都最为客观和真实地记录下来。这将对犯罪嫌疑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使之不敢翻供。同时也保障了被讯(询)问人的人身权利。二是提高执法水平、规范办案程序。用光盘形式将讯问视频资料固定下来,不能剪辑和修改的,原始光盘当场密封,一份随卷移送,另一份存档,以备法庭调用。这就使侦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三是落实自我监督,也是最高检在全国人大提出的实现自我监督的一项举措。全程录音录像也对检察人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嫌疑人言行的同时也记录了办案人员的一言一行,从而有效避免了嫌疑人对检察人员的恶意诬告和投诉,起到保护办案人员作用。
(二)多媒体法庭示证
所谓多媒体法庭示证是利用多媒体技术将声音、视频、动画、图文等多种媒体,借助计算机技术,制作出生动、活泼、形象的展示形式,目前已被广泛运用于、教育培训、广告宣传等行业。在检察业务中被用于法庭示证。多媒体示证系统是指在出庭公诉过程中,由检察技术或公诉人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媒体证据材料,利用专用的设备转换成电子文档后,添加到特定的软件中,通过计算机传输到投影屏幕,适时的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其整个过程分括编辑制作和出庭演示两个阶段。
多媒体示证的特点:一是可以把静态的物证书证放大,把笔记、指纹、作案工具以及犯罪现场照片等涉及犯罪的细微之处清晰地展现给当庭的所有人。二是可以将证人证言、公诉词、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通过视频播放的形式向法庭展示,使之更加客观、真实、公正地反映事实真相,从而大大提高庭审的效率,提高公诉的效果,更好地惩治犯罪。如我院近年来办理的全国影响重大的审理法轮功案、湖北省长张国光、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贪污受贿及滥用职权案以及天津宝坻区涉黑案等等,都是利用法庭多媒体示证方式出庭演示。在这几起庭审中都起到很好效果,得到高检院及各级政法机关领导的高度评价。
结语:综上所述,提高公诉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就要提高公诉人保障人权的力度、加强公诉人法律监督的能力、提升公诉人的个人素质、确保公诉人牢记廉洁自律,秉持其职业责任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我们司法工作者的设定的重要目标,也是我们司法工作者们永远追求的最高理想。
参考文献:
[1] 向泽选.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战略思考[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1(05)
[2] 翟磊.关于预防与查处窃电行为的技术分析[J]. 中国电力教育. 2010(S2)
[3] 宋德勇.数字调频激励器简析[J]. 科技资讯. 2009(17)
作者简介:
刘红雷,1983.10,男,汉族,河南省濮阳市,初级工程师,研究方向:视听技术,单位:清丰县人民检察院,邮编:457300
【关键词】刑事诉讼;视听资料;证据
一、数字化视听技术
我们都知道,传统的视听技术只是有关听觉与视觉方面的电子技术,大多情况下可以理解为录音,录像或照相等技术,即所谓的模拟信号。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视听技术也已基本实现了向数字化方向转变的过程。数字化视听技术主要由数字的采集、编码的压缩、流媒体技术、非线性编辑,进而实现到平面和立体动画制作技术等的过渡。它是将传统的视听技术与现今的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起来,从而具有以下特點:(1)信息形式的多样性,也就是说图像、视频、语音、文字、文本、图形、等多种媒体信息的结合。(2)交互性,即在一个平台上,参与其中的各方,不论是发送方还是接收方都可以进行传递、编辑和控制。(3)协同性,我们都知道,每一种媒体都有其自身的规律与定则,各种不同的媒体之间只有相互地配合才能达到互相促进的效果。多类媒体之间的协调以及它们在时间、空间上的协调是多媒体最关键的技术。(4)实时性,我们所说的实时性就是在人的各种感官系统充分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多媒体结合,就好像面对面一样。(5)集成性,多媒体技术是多种媒体技术的有机集成体。它将文字、文本、图形、图像、视频、语音等多种媒体信息集中于一体。
二、数字化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的应用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以保持其完整性。”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对检察系统的审讯监控系统进行了数字化的升级。即将视听技术、计算机技术及网络技术融为一体,通过采用硬盘录像机、网络视频服务器和专用的系统软件等技术手段从而实现音视频的数字化采集、压缩、传输和控制,最终实现远程审讯、联合审讯、交叉审讯、对比审讯、证据保存等数字化审讯管理。
全程录音录像系统的应用对检察工作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效果显著。其突出表现在一是将审讯过程固定,即固定证据、嫌疑人的人权得到保证。被讯(询)问人的每一句言辞、每一个动作和每一副神态都最为客观和真实地记录下来。这将对犯罪嫌疑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使之不敢翻供。同时也保障了被讯(询)问人的人身权利。二是提高执法水平、规范办案程序。用光盘形式将讯问视频资料固定下来,不能剪辑和修改的,原始光盘当场密封,一份随卷移送,另一份存档,以备法庭调用。这就使侦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三是落实自我监督,也是最高检在全国人大提出的实现自我监督的一项举措。全程录音录像也对检察人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嫌疑人言行的同时也记录了办案人员的一言一行,从而有效避免了嫌疑人对检察人员的恶意诬告和投诉,起到保护办案人员作用。
(二)多媒体法庭示证
所谓多媒体法庭示证是利用多媒体技术将声音、视频、动画、图文等多种媒体,借助计算机技术,制作出生动、活泼、形象的展示形式,目前已被广泛运用于、教育培训、广告宣传等行业。在检察业务中被用于法庭示证。多媒体示证系统是指在出庭公诉过程中,由检察技术或公诉人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媒体证据材料,利用专用的设备转换成电子文档后,添加到特定的软件中,通过计算机传输到投影屏幕,适时的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其整个过程分括编辑制作和出庭演示两个阶段。
多媒体示证的特点:一是可以把静态的物证书证放大,把笔记、指纹、作案工具以及犯罪现场照片等涉及犯罪的细微之处清晰地展现给当庭的所有人。二是可以将证人证言、公诉词、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通过视频播放的形式向法庭展示,使之更加客观、真实、公正地反映事实真相,从而大大提高庭审的效率,提高公诉的效果,更好地惩治犯罪。如我院近年来办理的全国影响重大的审理法轮功案、湖北省长张国光、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贪污受贿及滥用职权案以及天津宝坻区涉黑案等等,都是利用法庭多媒体示证方式出庭演示。在这几起庭审中都起到很好效果,得到高检院及各级政法机关领导的高度评价。
结语:综上所述,提高公诉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就要提高公诉人保障人权的力度、加强公诉人法律监督的能力、提升公诉人的个人素质、确保公诉人牢记廉洁自律,秉持其职业责任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我们司法工作者的设定的重要目标,也是我们司法工作者们永远追求的最高理想。
参考文献:
[1] 向泽选.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战略思考[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1(05)
[2] 翟磊.关于预防与查处窃电行为的技术分析[J]. 中国电力教育. 2010(S2)
[3] 宋德勇.数字调频激励器简析[J]. 科技资讯. 2009(17)
作者简介:
刘红雷,1983.10,男,汉族,河南省濮阳市,初级工程师,研究方向:视听技术,单位:清丰县人民检察院,邮编:45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