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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会计在舞弊治理功能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诸多原因的的阻扰,使得我国司法会计在舞弊治理过程中存在着种种问题,本文将以司法会计的舞弊治理功能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剖析以为我国的司法会计发展提供可行性意见。
【关键词】司法会计 舞弊治理 问题 原因
一、引言
司法会计活动,是指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数量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这是司法会计一词的基本概念。 司法会计与舞弊审计是性质不同的两类社会活动,前者属于诉讼活动的范畴,后者属于经济管理活动的范畴,但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着某些共性和联系,因而中外理论与实务界都存在着将两者混同的情形。而且,在现实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司法会计对于治理舞弊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诸多原因的关系,导致我国司法会计的舞弊治理功能存在着诸多问题。
二、我国司法会计的舞弊治理功能存在问题
1.社会对缺乏舞弊行为严重性的认识
在利益冲突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造成的严重舞弊损失是大多数利益相关者很难意识到的,这类损失不仅包括经济损失,而且还包括个体损失和群体损失,不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进行。
在利益冲突过程中,舞弊行为并非单方面的利益窃取,同时也给利益相关者带来了利益损失,一方利益的窃取必然以牺牲另外一方的利益作为前提,舞弊行为给整个企业团队的形象带来了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面对严重的舞弊行为损失,利益相关者对舞弊损失严重性认识不足,这主要是因为企业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舞弊行为监管体系,使得利益相关者缺乏委托司法会计的意识,从而在公司内部已然形成了忽视舞弊损失严重性的认识观念。同时,社会意识形态也缺乏对舞弊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损失,导致其社会与既得利益者对舞弊损失严重性认识不足。如法庭对司法会计专家意见采信度不高。同时,我国法务会计专家人才的缺失使得有关于法务会计对舞弊行为损失理论研究较少,很难提升利益相关者对舞弊行为的重视程度。
2.社会缺乏委托司法会计的意识
新的理论知识体系的出现往往只能存在于其服务的特定领域,]在相当长的一段期间里,这一现象很难出现改变,司法会计亦是如此。在我国,许多专业领域特别是财会领域都运用到了司法会计,但是由于其较强的专业属性,使得其覆盖和传播范围较为小,诸多企业利益相关者也没有听说过司法会计。故而,我国利益相关者缺乏委托司法会计的意识导致我国企业在面对已然造成的舞弊损失面前往往束手无策。
这主要由于国内尚未形成理论体系完备的司法会计研究,而且已然形成的理论研究多是在借鉴国外学术著作的基础上完成的,没有根据中国实际情况进行研究,故而其实际指导意义不强,所以国内没有形成利益相关者委托法务会计的意识。故而,学术界和业界应该加大对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力度,使之符合中国国情,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完备的知识理论体系。借此以强化利益相关者委托法务会计的意识。
3.我国司法会计专家人才缺失严重
由于我国存在着司法会计研究理论著作缺失、研究成果相对乏匮的现象,加之社会缺乏委托法务会计的意识;法庭对司法会计专家意见采信度不高等社会问题,使得我国司法会计人才培养计划相对落后,司法会计人才不足,尤以司法会计专家缺失为甚。
我国培养人才的方案多是应用性的单一人才培养,如在司法会计的培养方面,培养者多注重对其财会信息录入和财会凭证审查课程培养,而忽略了对其法律知识和法律证据鉴定方面的培养。而司法会计现实需求则是从事法司法会计专业人才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财会知识,而且需要具备审查经济活动凭证的能力。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通过专业化知识内化为法律知识储备,进而形成法律追究责任的能力。
三、司法会计的舞弊治理功能在我国运用存在问题的原因
1司法会计对内部控制舞弊功能失效。
我国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依据的是控制风险导向审计理论:该理论假设是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可以减少舞弊机会,即如果一个单位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并能够得到有效的运行,则该单位财务报表编制中进行舞弊的机会减少;反之,如果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舞弊的机会就会增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降低。依据该假设审计的实质性测试是以内部控制测试评价为基础,从而形成控制风险导向审计,其审计理念是: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地带可能存在更多的重大错报,审计人员的重点是对内部控制存在的薄弱环节的相关业务的实质性测试。但管理层会计舞弊的舞弊主体为管理当局,其所处地位的特殊性,使其极易逾越内部控制,健全的内部控制对防范管理层舞弊失效。
2司法会计实质性舞弊审计程序失灵
实质性侧试的目的是确定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是否相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而“一条龙造假”表现为假账真做,特别是在当前环境下,大量的单据是电脑自动生成的,均能做到账证相符,账务处理正确,账表相符,因此电算化环境下审计人员再实施交易业务实质性测试,验证账账、账表是否相符也便失去了意义。余额测试虽不一定失灵,可能会发现造假线索或证据,但有会计舞弊行为的管理当局不可能真心地配合司法会计有效实施审计工作,如果与函证对象(银行、客户单位等)串通舞弊,则实施余额侧试也可能是无效的。
参考文献:
[1]李若山.论国际司法会计的需求与供给一兼论司法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J].會计研究,2000, (11): 2-6.
[2]姜月运.论司法会计的原则和准则[J].会计论坛,2013,8.
作者简历:
张凤娟,1977.10,女,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司法会计,研究方向: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单位:南乐县人民检察院,邮编457400,
【关键词】司法会计 舞弊治理 问题 原因
一、引言
司法会计活动,是指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数量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这是司法会计一词的基本概念。 司法会计与舞弊审计是性质不同的两类社会活动,前者属于诉讼活动的范畴,后者属于经济管理活动的范畴,但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着某些共性和联系,因而中外理论与实务界都存在着将两者混同的情形。而且,在现实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司法会计对于治理舞弊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诸多原因的关系,导致我国司法会计的舞弊治理功能存在着诸多问题。
二、我国司法会计的舞弊治理功能存在问题
1.社会对缺乏舞弊行为严重性的认识
在利益冲突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造成的严重舞弊损失是大多数利益相关者很难意识到的,这类损失不仅包括经济损失,而且还包括个体损失和群体损失,不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进行。
在利益冲突过程中,舞弊行为并非单方面的利益窃取,同时也给利益相关者带来了利益损失,一方利益的窃取必然以牺牲另外一方的利益作为前提,舞弊行为给整个企业团队的形象带来了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面对严重的舞弊行为损失,利益相关者对舞弊损失严重性认识不足,这主要是因为企业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舞弊行为监管体系,使得利益相关者缺乏委托司法会计的意识,从而在公司内部已然形成了忽视舞弊损失严重性的认识观念。同时,社会意识形态也缺乏对舞弊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损失,导致其社会与既得利益者对舞弊损失严重性认识不足。如法庭对司法会计专家意见采信度不高。同时,我国法务会计专家人才的缺失使得有关于法务会计对舞弊行为损失理论研究较少,很难提升利益相关者对舞弊行为的重视程度。
2.社会缺乏委托司法会计的意识
新的理论知识体系的出现往往只能存在于其服务的特定领域,]在相当长的一段期间里,这一现象很难出现改变,司法会计亦是如此。在我国,许多专业领域特别是财会领域都运用到了司法会计,但是由于其较强的专业属性,使得其覆盖和传播范围较为小,诸多企业利益相关者也没有听说过司法会计。故而,我国利益相关者缺乏委托司法会计的意识导致我国企业在面对已然造成的舞弊损失面前往往束手无策。
这主要由于国内尚未形成理论体系完备的司法会计研究,而且已然形成的理论研究多是在借鉴国外学术著作的基础上完成的,没有根据中国实际情况进行研究,故而其实际指导意义不强,所以国内没有形成利益相关者委托法务会计的意识。故而,学术界和业界应该加大对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力度,使之符合中国国情,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完备的知识理论体系。借此以强化利益相关者委托法务会计的意识。
3.我国司法会计专家人才缺失严重
由于我国存在着司法会计研究理论著作缺失、研究成果相对乏匮的现象,加之社会缺乏委托法务会计的意识;法庭对司法会计专家意见采信度不高等社会问题,使得我国司法会计人才培养计划相对落后,司法会计人才不足,尤以司法会计专家缺失为甚。
我国培养人才的方案多是应用性的单一人才培养,如在司法会计的培养方面,培养者多注重对其财会信息录入和财会凭证审查课程培养,而忽略了对其法律知识和法律证据鉴定方面的培养。而司法会计现实需求则是从事法司法会计专业人才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财会知识,而且需要具备审查经济活动凭证的能力。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通过专业化知识内化为法律知识储备,进而形成法律追究责任的能力。
三、司法会计的舞弊治理功能在我国运用存在问题的原因
1司法会计对内部控制舞弊功能失效。
我国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依据的是控制风险导向审计理论:该理论假设是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可以减少舞弊机会,即如果一个单位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并能够得到有效的运行,则该单位财务报表编制中进行舞弊的机会减少;反之,如果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舞弊的机会就会增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降低。依据该假设审计的实质性测试是以内部控制测试评价为基础,从而形成控制风险导向审计,其审计理念是: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地带可能存在更多的重大错报,审计人员的重点是对内部控制存在的薄弱环节的相关业务的实质性测试。但管理层会计舞弊的舞弊主体为管理当局,其所处地位的特殊性,使其极易逾越内部控制,健全的内部控制对防范管理层舞弊失效。
2司法会计实质性舞弊审计程序失灵
实质性侧试的目的是确定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是否相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而“一条龙造假”表现为假账真做,特别是在当前环境下,大量的单据是电脑自动生成的,均能做到账证相符,账务处理正确,账表相符,因此电算化环境下审计人员再实施交易业务实质性测试,验证账账、账表是否相符也便失去了意义。余额测试虽不一定失灵,可能会发现造假线索或证据,但有会计舞弊行为的管理当局不可能真心地配合司法会计有效实施审计工作,如果与函证对象(银行、客户单位等)串通舞弊,则实施余额侧试也可能是无效的。
参考文献:
[1]李若山.论国际司法会计的需求与供给一兼论司法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J].會计研究,2000, (11): 2-6.
[2]姜月运.论司法会计的原则和准则[J].会计论坛,2013,8.
作者简历:
张凤娟,1977.10,女,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司法会计,研究方向: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单位:南乐县人民检察院,邮编457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