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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IASB在IAS1(2011修订版)中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做了进一步的改进,要求根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未来期间损益的不同影响分类列示。我国则在2014年1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修订版),要求企业对其他综合收益按照未来能否重分类进损益而分类列报,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国在2014年发布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中要求:“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