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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酒店业12点退房”的惯例已经不再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这个潜规则不仅侵害广大消费者利益,而且不利于酒店业的发展。行业潜规则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要通过健全法律制度,消除行业潜规则。
关键词:十二点退房;潜规则;消费者权益
1 “酒店十二点退房”不合理且不合法
中午12点退房的规定最初源于欧洲,由于欧洲的人力资源成本相当昂贵,而酒店一般使用的清洁工都是外聘的,这些外聘的清洁工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清扫房间,如果在规定的时间之外单独请人来清扫房间,成本是相当高的。这一规定是欧洲国家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安排的,后来被北美、澳洲、亚洲等一些地方所采用,并逐渐推广到了全世界。这一规定最初是为了节约人力资源,节约成本,但是某些地方沿用这一规定是出于宾馆或者酒店管理方便和经济收益的需要。12点退房既能讓酒店保证得到有效的时间利用也能保证客房的经济收益不受损失。但是酒店是方便了,消费者却叫苦了,常常有消费者为了赶上12点退房不得不带着大行李箱去吃中饭;为了赶上退房不得不提前结束游览;为了赶上12点不得不改变出行计划。
中国“酒店业十二点退房”的惯例在现代社会,已经不符合成为商业惯例条件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第一,关于普遍性前提。普遍性前提是建立在通行领域内全部遵守的,一般来说是没有例外的。在全球范围内,酒店业的退房定时制度并不是每一个国家都遵守的,即使遵守,规定的退房时间上也是千差万别,比如澳大利亚规定是上午十点,欧洲规定是中午十二点,而南美的一些国家大部分规定在下午,阿拉伯的国家却没有相关规定。因此这种惯例的普遍性前提已经被否定了。第二,关于时间性前提。时间性主要指的是时空性。因为习惯的产生基础是不同时代的社会生活,因此不同的时代,社会不同的发展阶段就应该有不同的商事习惯,除非这种习惯可以继续符合该时代和社会的评价标准。如前所述,酒店退房规定时间的惯例产生于欧洲的贵族生活年代,那时旅行和住酒店被认为是一种奢侈和炫耀的资本,但是现在社会住店和履行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这种惯例的时间性上,也被否认掉了。第三,关于交易领域的自愿性前提。规定退房的时间只会倾向于酒店利益,而在我们这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中,服务已经作为一种商品,过分倾向保护交易的某一方是违背自愿性前提的。
此外,中国“酒店业12点退房”的惯例不利于酒店业的长期发展。首先,从长远角度来看,通过侵害消费者利益来维护某种行业利益是不得人心的,反过来会损害其自身利益。正因为酒店业的这种包括退房机制在内的不合理惯例,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其他旅行方式,比如最近流行的家庭旅馆、青年旅馆、买断性住房旅馆、交换性旅游住房等。其次,国外著名饭店已经开始对限制性退房惯例进行改革。著名的希尔顿酒店已经针对退房时间进行改革,重点是针对客户的需求灵活的掌握退房时间,既做到充分尊重房客权利,又灵活安排客房打扫时间。
因此,中国“酒店业12点退房”的惯例作为一种国外流入我国的商业惯例已经不再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不仅违反现行法律,侵害广大消费者利益,而且从酒店自身利益和长远发展来看也是亟待解决的。
2 行业潜规则的危害
第一,行业潜规则的存在和运行直接侵害了守法者的利益。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揭露了中国奶业的潜规则:乳品生产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往奶粉中加三聚氰胺。再如2006年的欣弗事件,揭露了国内医药生产企业的潜规则:药品仿制后以新药的名义提升价格和不按规定参数生产以最大限度压低成本。这些违规甚至违法的做法,一方面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健康权、知情权等;另一方面,也侵害了恪守法制经营企业的利益,这些守法企业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要么同流合污,要么被淘汰出局。
第二,行业潜规则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和完善,延缓甚至阻碍了法治的进程。法治国家的形成,不仅要求有完善法律制度,即一系列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更重要的是要求严格执行这些法律制度。目前我们虽然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建立起一系列的规则,然而潜规则的存在和运行,直接对我国法律制度的执行造成危害。
第三,行业潜规则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由于潜规则是在法规之外运行的规则,潜规则运行的目的是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为追求最大的利益,潜规则运行过程中当事方要进行私下的交易,为隐蔽这种交易,规避正式规则,交易的各方必然要达成与正式规则对抗的联盟,从而破坏市场交易氛围,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3 加强行业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
首先,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于不合理的行业潜规则予以明确禁止。法律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使得潜规则挤占现行制度,因此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清除潜规则的重要前提。法律制度建设完善了,潜规则自然就失去了存在的空间。
其次,加强法律监督,抑制行业潜规则。法律监督是制约国家权力、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途径。潜规则运行的环境往往是见不得阳光的阴暗地带,暗中运行是其基本的特点,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因此一切规则和活动只要置于阳光之下,潜规则便无处可藏。现代社会传媒众多,互联网络高速发达,舆论监督对潜规则的遏制和清除是非常有效的。
最后,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还面临取证难、投诉难、查处难、诉讼难、赔偿难等诸多问题。可以说,维权成本过高问题,已经成为消费者“不能承受之重”。因此,法律尽量缩短消费维权的流程,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同时要切实提高造假者对消费者的赔偿额度。
参考文献
[1]张剑.行业潜规则的法理分析[J].郑州大学学报,2007,(3).
[2]孙瑞灼.清除消费潜规则,需要健全法律制度[N].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812.
[3]耿国彪.从三鹿奶粉事件看行业潜规则[J].绿色中国,2008,(9).
关键词:十二点退房;潜规则;消费者权益
1 “酒店十二点退房”不合理且不合法
中午12点退房的规定最初源于欧洲,由于欧洲的人力资源成本相当昂贵,而酒店一般使用的清洁工都是外聘的,这些外聘的清洁工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清扫房间,如果在规定的时间之外单独请人来清扫房间,成本是相当高的。这一规定是欧洲国家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安排的,后来被北美、澳洲、亚洲等一些地方所采用,并逐渐推广到了全世界。这一规定最初是为了节约人力资源,节约成本,但是某些地方沿用这一规定是出于宾馆或者酒店管理方便和经济收益的需要。12点退房既能讓酒店保证得到有效的时间利用也能保证客房的经济收益不受损失。但是酒店是方便了,消费者却叫苦了,常常有消费者为了赶上12点退房不得不带着大行李箱去吃中饭;为了赶上退房不得不提前结束游览;为了赶上12点不得不改变出行计划。
中国“酒店业十二点退房”的惯例在现代社会,已经不符合成为商业惯例条件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第一,关于普遍性前提。普遍性前提是建立在通行领域内全部遵守的,一般来说是没有例外的。在全球范围内,酒店业的退房定时制度并不是每一个国家都遵守的,即使遵守,规定的退房时间上也是千差万别,比如澳大利亚规定是上午十点,欧洲规定是中午十二点,而南美的一些国家大部分规定在下午,阿拉伯的国家却没有相关规定。因此这种惯例的普遍性前提已经被否定了。第二,关于时间性前提。时间性主要指的是时空性。因为习惯的产生基础是不同时代的社会生活,因此不同的时代,社会不同的发展阶段就应该有不同的商事习惯,除非这种习惯可以继续符合该时代和社会的评价标准。如前所述,酒店退房规定时间的惯例产生于欧洲的贵族生活年代,那时旅行和住酒店被认为是一种奢侈和炫耀的资本,但是现在社会住店和履行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这种惯例的时间性上,也被否认掉了。第三,关于交易领域的自愿性前提。规定退房的时间只会倾向于酒店利益,而在我们这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中,服务已经作为一种商品,过分倾向保护交易的某一方是违背自愿性前提的。
此外,中国“酒店业12点退房”的惯例不利于酒店业的长期发展。首先,从长远角度来看,通过侵害消费者利益来维护某种行业利益是不得人心的,反过来会损害其自身利益。正因为酒店业的这种包括退房机制在内的不合理惯例,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其他旅行方式,比如最近流行的家庭旅馆、青年旅馆、买断性住房旅馆、交换性旅游住房等。其次,国外著名饭店已经开始对限制性退房惯例进行改革。著名的希尔顿酒店已经针对退房时间进行改革,重点是针对客户的需求灵活的掌握退房时间,既做到充分尊重房客权利,又灵活安排客房打扫时间。
因此,中国“酒店业12点退房”的惯例作为一种国外流入我国的商业惯例已经不再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不仅违反现行法律,侵害广大消费者利益,而且从酒店自身利益和长远发展来看也是亟待解决的。
2 行业潜规则的危害
第一,行业潜规则的存在和运行直接侵害了守法者的利益。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揭露了中国奶业的潜规则:乳品生产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往奶粉中加三聚氰胺。再如2006年的欣弗事件,揭露了国内医药生产企业的潜规则:药品仿制后以新药的名义提升价格和不按规定参数生产以最大限度压低成本。这些违规甚至违法的做法,一方面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健康权、知情权等;另一方面,也侵害了恪守法制经营企业的利益,这些守法企业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要么同流合污,要么被淘汰出局。
第二,行业潜规则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和完善,延缓甚至阻碍了法治的进程。法治国家的形成,不仅要求有完善法律制度,即一系列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更重要的是要求严格执行这些法律制度。目前我们虽然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建立起一系列的规则,然而潜规则的存在和运行,直接对我国法律制度的执行造成危害。
第三,行业潜规则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由于潜规则是在法规之外运行的规则,潜规则运行的目的是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为追求最大的利益,潜规则运行过程中当事方要进行私下的交易,为隐蔽这种交易,规避正式规则,交易的各方必然要达成与正式规则对抗的联盟,从而破坏市场交易氛围,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3 加强行业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
首先,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于不合理的行业潜规则予以明确禁止。法律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使得潜规则挤占现行制度,因此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清除潜规则的重要前提。法律制度建设完善了,潜规则自然就失去了存在的空间。
其次,加强法律监督,抑制行业潜规则。法律监督是制约国家权力、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途径。潜规则运行的环境往往是见不得阳光的阴暗地带,暗中运行是其基本的特点,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因此一切规则和活动只要置于阳光之下,潜规则便无处可藏。现代社会传媒众多,互联网络高速发达,舆论监督对潜规则的遏制和清除是非常有效的。
最后,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还面临取证难、投诉难、查处难、诉讼难、赔偿难等诸多问题。可以说,维权成本过高问题,已经成为消费者“不能承受之重”。因此,法律尽量缩短消费维权的流程,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同时要切实提高造假者对消费者的赔偿额度。
参考文献
[1]张剑.行业潜规则的法理分析[J].郑州大学学报,2007,(3).
[2]孙瑞灼.清除消费潜规则,需要健全法律制度[N].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812.
[3]耿国彪.从三鹿奶粉事件看行业潜规则[J].绿色中国,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