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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是“一剧之本”。最近,有娱乐传媒律师出具了《2001—2012全国剧本纠纷法律数据调研报告》。我们可以从中看出版权的风险状况。报告显示,剧本纠纷往往给影视项目带来致命“伤”。在近十年间,纠纷“主要集中于报酬支付、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剧本质量和剧本交付”。根据报告,案件中的编剧主要有四类主张:制片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制片方擅自修改剧本;制片方成片署名违约;片方影视作品涉嫌抄袭剽窃侵权。与此相对,制片方主要的主张有:创作方未依约如期交付创作成果;剧本质量不符合片方和拍摄要求;创作方拒绝修改剧本,构成违约;合同解除后创作成果的著作权归属争议。这些剧本纠纷的主张直指中国文化与资本联姻的四大实践难题:作品的形成、作品的修改、版权的认证与版权的评估。
一、作品的形成:法律与现实的脱节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精神类产品的创造过程设想了一个理想模型:“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以文学剧本创作而言,当作者在一个绝缘的环境中写下了剧本的最后一个句号时,剧本便宣告形成。版权在那一瞬间诞生。这类理想模型适用于90年代的大电影制片厂的产品生产模型。而在当下的工业化流水线生产模式中,特别是在日益繁荣的电视剧场生产中,显得格格不入。
如前所述,报酬支付、署名权、剧本交付是剧本纠纷中常见的类型。为什么《著作权法》没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以至于合同纠纷频频出现?以目前流行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协议为例。剧本的创作与稿酬的支付一般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如“第一阶段:编剧应于某日前完成故事创意的编写;第二阶段:编剧应于某日前完成故事大纲和人物描述;第三阶段:编剧应于某日前完成电视剧分集梗概;第四阶段:编剧应于某日前完成文学剧本第一集至第十五集的创作;第五阶段:编剧应于某日前完成文学剧本第十五集至第三十集的创作。”
现实的创作工作中,剧本是按照故事创意、故事大纲、分集梗概、分集内容等步骤来完成的。如此,在这样的创作过程中,就会出现一个非常急迫的问题——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何时产生?故事大纲是一个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故事梗概、分集梗概、分集内容、半成品是作品吗?
在一个不断创作、并不断交付创作成果的过程中,创作何时“积累”了法律需要的足够程度的独创性,从而成为作品,受到法律的保护呢?比如,故事大纲尽管有万字篇幅,但是,在目前类型片的影视工业生产机制中,法律是难以在同类型的创意中区分出各个剧本大纲的独创性。毕竟,在类型电影中,人物、人物关系、具体故事情节都有着诸多的相似之处,它们作为类型片的表达方式,已经丧失了一定的法律保护地位。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因为作为一个文化项目的起点,作品如果在一开始就处于模糊状态,那可想而知,有关剧本作品的纠纷将在如影随形。《泰囧》与《人囧》之间关于故事创意的争议就来源于作品的形成阶段。
二、作品的修改:仍需一份“婚前财产协议”
除了正常的创作过程之外,一个话剧剧本、一个电影剧本以及一个电视剧剧本在划下最后一个句号之后仍然不能说是封笔了。因为剧本的后期命运仍然要经受制片人、导演、演员、舞美、甚至是投资人的不断修改与建议。甚至,最终上演的剧本并不全是,或者主要不是,由第一位作者所创作。那么,经过众人所修改、改编与再创作的作品在何种意义上属于“我”的作品吗?
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的剧本版权纠纷就是上述问题的体现。陈思成与李亚玲如果一开始是好朋友,不计彼此,共同创作北爱剧本,那就风平浪静、皆大欢喜。陈思成因为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剧本创作了10集后无法继续,就邀请李亚玲一起写后面18集。李亚玲也因此改编了已创作作品中的7集内容。但无奈的是,北爱的收视率成功注定将利润分配的导火索延伸到了“作品属于谁?”的问题上。北爱的剧本可否像婚姻法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在“离婚”之际,从“共同共有”变为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呢?毕竟《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这些版权纠纷的解决与预防,关键就在于那份“婚前财产协议”——“委托/共同/改编创作协议”。
三、版权的认证:国家权威的介入
一旦解决了版权问题,做好了“界权”的功夫,那么,版权的认证就意味着将私人直接的协定上升为国家权威的认证。
目前影视产业流行着一个法律上的误解,即认为国家广电总局的项目登记备案具有实质性的版权效力。这一点在《人囧》与《泰囧》之间的版权纠纷中就得到了澄清。简言之,按照广电总局2006年颁布的部门规章《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以及司法部门的判例,电影版权的界分在于四个要素:人物、人物关系、具体故事情节,以及以上三者之间的整合关系。而广电总局的登记备案只是对故事大纲和版权合同关系进行形式审查,并未对版权本身进行审查,无法起到国家认证的法律效果。
大家容易忽视的是国家版权局的版权登记注册。虽然与广电总局的备案登记一样,国家版权局的版权登记也实行形式审查,但是版权登记已明确获得了司法部门的权威认证。由此,在版权纠纷以及后续的版权衍生品交易开发的过程中,为了保障交易安全,降低版权纠纷的风险,适时地进行版权登记,引入国家权威与司法权威,有利于解决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四、版权的评估:文化与资本联姻的最后屏障
国家一直在努力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自从国务院于2009年提出《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以来,金融资本确实大举进入文化产业。但是,文化与金融的关系并没有进入“蜜月期”。一方面,银行资本踌躇于文化产业项目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民间资本勇闯于文化产业却屡屡失败。究其原因,乃在于文化产业的产品不同于其他产业——文化产业的产品来自于创意与创作。人类的此类精神性劳作的权利表现形式就是著作权(版权)。相比于其他产业的法律权利表现形式,如专利、商标、工艺方案、商业秘密等,版权在中国还难以获得一个正确的价值评估,从而无法为资本投资所面临的风险提供担保。
尽管财政部于2004年发布了针对无形资产的资产评估准则,目前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也依据“与该项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越健全、技术成熟度越高、产权越清晰、企业的管理水平越高,产品市场越广阔,知识产权的价值就越高”的基本原则来评估无形资产,但是这类传统工业模式下发展起来的资产评估模式还难以照搬于影视文化产业。
如,诸多上述实践操作中的版权问题仍为得到进一步改善;剧本的技术成熟度有赖于这个剧本的衍生品设计与产业链运作;而剧本的版权多又由一些法人地位模糊的演员工作室所掌握;影视剧的拍摄制作仍处于项目管理的初期,何谈企业管理的ISO系列认证呢?
但国家对于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越来越大,中国的影视文化市场越做越大,随着未来的产业转型与升级的完成,随着文化娱乐传媒法律体系的日益健全,资本与文化的联姻,布尔乔亚的诞生,指日可待。
1, 一个作品产生以后,版权归编剧还是归制片方?如果前期做的是电视剧,后期衍生出来的电影版权归哪方?
根据目前的《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所以,如果在协议中没有特殊的约定,一个作品产生后,版权自动归属制片方。但是,对于后期的衍生产品,比如话剧、电视电影、游戏、动画等,属于基于原剧本的改编作品,统一纳入改编权的范畴。其权利归属问题就要视著作权转让协议中的改编权条款的约定。
一、作品的形成:法律与现实的脱节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精神类产品的创造过程设想了一个理想模型:“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以文学剧本创作而言,当作者在一个绝缘的环境中写下了剧本的最后一个句号时,剧本便宣告形成。版权在那一瞬间诞生。这类理想模型适用于90年代的大电影制片厂的产品生产模型。而在当下的工业化流水线生产模式中,特别是在日益繁荣的电视剧场生产中,显得格格不入。
如前所述,报酬支付、署名权、剧本交付是剧本纠纷中常见的类型。为什么《著作权法》没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以至于合同纠纷频频出现?以目前流行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协议为例。剧本的创作与稿酬的支付一般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如“第一阶段:编剧应于某日前完成故事创意的编写;第二阶段:编剧应于某日前完成故事大纲和人物描述;第三阶段:编剧应于某日前完成电视剧分集梗概;第四阶段:编剧应于某日前完成文学剧本第一集至第十五集的创作;第五阶段:编剧应于某日前完成文学剧本第十五集至第三十集的创作。”
现实的创作工作中,剧本是按照故事创意、故事大纲、分集梗概、分集内容等步骤来完成的。如此,在这样的创作过程中,就会出现一个非常急迫的问题——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何时产生?故事大纲是一个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故事梗概、分集梗概、分集内容、半成品是作品吗?
在一个不断创作、并不断交付创作成果的过程中,创作何时“积累”了法律需要的足够程度的独创性,从而成为作品,受到法律的保护呢?比如,故事大纲尽管有万字篇幅,但是,在目前类型片的影视工业生产机制中,法律是难以在同类型的创意中区分出各个剧本大纲的独创性。毕竟,在类型电影中,人物、人物关系、具体故事情节都有着诸多的相似之处,它们作为类型片的表达方式,已经丧失了一定的法律保护地位。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因为作为一个文化项目的起点,作品如果在一开始就处于模糊状态,那可想而知,有关剧本作品的纠纷将在如影随形。《泰囧》与《人囧》之间关于故事创意的争议就来源于作品的形成阶段。
二、作品的修改:仍需一份“婚前财产协议”
除了正常的创作过程之外,一个话剧剧本、一个电影剧本以及一个电视剧剧本在划下最后一个句号之后仍然不能说是封笔了。因为剧本的后期命运仍然要经受制片人、导演、演员、舞美、甚至是投资人的不断修改与建议。甚至,最终上演的剧本并不全是,或者主要不是,由第一位作者所创作。那么,经过众人所修改、改编与再创作的作品在何种意义上属于“我”的作品吗?
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的剧本版权纠纷就是上述问题的体现。陈思成与李亚玲如果一开始是好朋友,不计彼此,共同创作北爱剧本,那就风平浪静、皆大欢喜。陈思成因为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剧本创作了10集后无法继续,就邀请李亚玲一起写后面18集。李亚玲也因此改编了已创作作品中的7集内容。但无奈的是,北爱的收视率成功注定将利润分配的导火索延伸到了“作品属于谁?”的问题上。北爱的剧本可否像婚姻法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在“离婚”之际,从“共同共有”变为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呢?毕竟《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这些版权纠纷的解决与预防,关键就在于那份“婚前财产协议”——“委托/共同/改编创作协议”。
三、版权的认证:国家权威的介入
一旦解决了版权问题,做好了“界权”的功夫,那么,版权的认证就意味着将私人直接的协定上升为国家权威的认证。
目前影视产业流行着一个法律上的误解,即认为国家广电总局的项目登记备案具有实质性的版权效力。这一点在《人囧》与《泰囧》之间的版权纠纷中就得到了澄清。简言之,按照广电总局2006年颁布的部门规章《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以及司法部门的判例,电影版权的界分在于四个要素:人物、人物关系、具体故事情节,以及以上三者之间的整合关系。而广电总局的登记备案只是对故事大纲和版权合同关系进行形式审查,并未对版权本身进行审查,无法起到国家认证的法律效果。
大家容易忽视的是国家版权局的版权登记注册。虽然与广电总局的备案登记一样,国家版权局的版权登记也实行形式审查,但是版权登记已明确获得了司法部门的权威认证。由此,在版权纠纷以及后续的版权衍生品交易开发的过程中,为了保障交易安全,降低版权纠纷的风险,适时地进行版权登记,引入国家权威与司法权威,有利于解决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四、版权的评估:文化与资本联姻的最后屏障
国家一直在努力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自从国务院于2009年提出《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以来,金融资本确实大举进入文化产业。但是,文化与金融的关系并没有进入“蜜月期”。一方面,银行资本踌躇于文化产业项目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民间资本勇闯于文化产业却屡屡失败。究其原因,乃在于文化产业的产品不同于其他产业——文化产业的产品来自于创意与创作。人类的此类精神性劳作的权利表现形式就是著作权(版权)。相比于其他产业的法律权利表现形式,如专利、商标、工艺方案、商业秘密等,版权在中国还难以获得一个正确的价值评估,从而无法为资本投资所面临的风险提供担保。
尽管财政部于2004年发布了针对无形资产的资产评估准则,目前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也依据“与该项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越健全、技术成熟度越高、产权越清晰、企业的管理水平越高,产品市场越广阔,知识产权的价值就越高”的基本原则来评估无形资产,但是这类传统工业模式下发展起来的资产评估模式还难以照搬于影视文化产业。
如,诸多上述实践操作中的版权问题仍为得到进一步改善;剧本的技术成熟度有赖于这个剧本的衍生品设计与产业链运作;而剧本的版权多又由一些法人地位模糊的演员工作室所掌握;影视剧的拍摄制作仍处于项目管理的初期,何谈企业管理的ISO系列认证呢?
但国家对于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越来越大,中国的影视文化市场越做越大,随着未来的产业转型与升级的完成,随着文化娱乐传媒法律体系的日益健全,资本与文化的联姻,布尔乔亚的诞生,指日可待。
1, 一个作品产生以后,版权归编剧还是归制片方?如果前期做的是电视剧,后期衍生出来的电影版权归哪方?
根据目前的《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所以,如果在协议中没有特殊的约定,一个作品产生后,版权自动归属制片方。但是,对于后期的衍生产品,比如话剧、电视电影、游戏、动画等,属于基于原剧本的改编作品,统一纳入改编权的范畴。其权利归属问题就要视著作权转让协议中的改编权条款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