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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人类对大陆架的研究与开发的深入,大陆架制度也得到逐步完善。但是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仍然存在众多争议。现有的大陆架制度中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公平原则等,都存在相当大的争议。为了解决大陆架划界这一问题,需要全世界共同的努力以及更加完善的大陆架法律制度。
关键词 大陆架 大陆架划界 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 公平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3.5文献标识码:A
当今世界,以科技为先导、经济为中心的综合国力竞争不断加剧。能源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海洋是一个巨大的资源宝库,各种海洋资源,除少数几种以外,在大陆架上几乎都有,有的还更加丰富,更便于开发利用。大陆架制度涉及对非游移资源(尤其是海床中的石油和天然气)的管辖和开发,关系到各国的重大利益,势必要求划定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界限,以便确定在一个特定的大陆架区域中哪个国家有权行使主权权力。近年来,陆地资源的急剧减少以及人类开发海底资源能力的不断增强,因此,各国之间关于大陆架划界的争端愈演愈烈。大陆架划界问题直接关系到各沿海国在大陆架这一海域行使国家主权的权限问题,因此明确大陆架的界限,对于促使各国正当行使在不同海域的国家主权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实践和理论上的矛盾和分歧层出不穷,尽管各国以及国际社会一直不断努力,大陆架划界仍然是当今国际海洋法中最困难的问题。我国在黄海、东海和南海等海域与周边国家都存在大陆架重叠海域,需要与相关国家进行大陆架划界。大陆架划界问题如何解决,对于我国来说,更是迫切的问题,有必要进行研究。
确定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和标准,是解决大陆架划界的根本和首要问题。 尽管并没有形成处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大陆架重叠以及其他必须划界情况的具体规则,但关于这一问题的不同实践和不同主张,已经使得一些法律原则被广泛讨论和接受。如今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等距离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公平原则在划界理论中各自居于何种地位的问题。在实践中,国家之间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维也纳大陆架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协助解决纠纷。
《大陆架公约》第六条专门规定了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大陆架界线的划定,规定“大陆架划界应当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在无协定的情况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疆界外,疆界是一条其每一点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或“应适用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原则予以决定”。 这就是“等距离一特殊情况原则”。 然而对于这一规定人们有不同的理解,并引起相当激烈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公约的规定表明“等距离原则”已经构成了大陆架划界的习惯国际法和首要原则,是缔约国之间的一项强制性法律规则。另一种意见认为,“等距离”并不是该条规定的中心,《大陆架公约》并没有赋予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以一般国际法的地位,它只是一种划界的方法,甚至也不是唯一的方法,“协议”才是《大陆架公约》规定的划界原则。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该条款实际上包括了彼此相关的三项因素:协议、特殊情况、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因此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某条单一的原则。其中前两种意见分别代表了两大对立集团,它们之间的争论在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之后一直没有停歇,直到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采取折衷的办法,形成了力图保障双方利益、使之都能接受的规定,才实现两种主张相互妥协。 《海洋法公约》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问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第三款规定,“在达成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 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可以看出,《海洋法公约》为大陆架划界所提供的标准十分笼统,很难从中直接得出明确的规定。 有意见指出,这是《海洋法公约》的失败之处,因为它没有为大陆架划界提供可以依据的确定方法,从而改变既有海洋划界规则的不确定性。 而实际上,不偏不倚的折衷立场,恰恰更具灵活性而使得两个派别都能够认可和接受,因为双方从条文中都找不出直接的、对相对方的支持性表述同时, 同《大陆架公约》第六条相比,《海洋法公约》第三十八条对当事国之间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界的必要性给予了多的考虑,突出了《海洋法公约》所追求的公平解争议的目标,“公平原则”被明确地表现为成文法律规则的形式。
大陆架划界的原则是指导大陆架划界过程中的基础理论,为各国确定大陆架的界限提供了可供考虑的指导方法。 在当今国际法上,比较普遍受到重视与应用的有以下几条。
1、自然延伸原则。
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就指出,大陆架是陆地领土向海底的自然延伸,这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法律规则中最基本的规则。它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是“国际法允许沿岸国对其大陆架提出法律权利的根据”。但大陆架划界不能就决定于自然延伸,因为许多时候之所以产生划界问题,就是因为某块大陆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自然延伸的重叠,这种情况下自然延伸原则就毫无用武之地。唯有借助国际法的其他标准,只有在争论一方无法以地理为依据而另一方可以时,此原则在划界中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另外,单纯考虑自然延伸的地理因素,也不利于保护由海岸形状、海岸走向造成的地理不利国家,划界要考虑的一切有关因素还包括地质地貌、当事国行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等等许多方面,以期达到公平的结果,才能合理有效地解决大陆架划界问题。
2、等距离原则。
等距离线在一般情况下是最容易适用的,正因为如此,事实上它为许多划界实践所使用。 但“最容易”不等于“最适当”,实际情况千差万别,等距离线不可能在一切情况下都适用,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导致不公正。例如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都发现等距离线或中间线不符合该案的地理环境实际状况,令人难以接受,因而不予采用。实际上从一开始,等距离线的适用就伴随着各国对可能的各种特殊情况不同程度的保留。当各国已经认识到问题的复杂性和规范变化的进步性后,如果仍旧以“最容易”、“最方便”为由采用旧的规范,无疑是消极、不利发展的。在习惯法规则中,等距离线作为一种划界方法,只有在能带来公平结果时才能被采用。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就表示“在划界时,如果在某些情况下。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方法能够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當然有关国家可以通过协议加以使用。但不应把中间线或等距离线规定为必须采取的唯一方法,也不应把这种方法作为划界的原则。等距离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
应该肯定,在某种情况下,特别是作为划定最后界限之前的临时性措施,等距离线或中间线仍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不仅是指导划界过程中所适用的各种规则和方法的压倒一切的准则,更是划界过程中要达到的最终目的。任何其他划界原则或方法,如自然延伸原则、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加以适用。
公平原则不仅指必须采用公平的划界方祛,更重要的是达到公平的结果,强调无论采用何种划界原则或方法,都是为了适当地解决划分重叠大陆架这一问题,以便达到公平划界的目的。 公平不等于平等,它“不要求海岸线与大陆架的关系本来是不相等的被看作是具有完全相等的效力”,只要求“适当减少不成比例的效力”。在实践中,争议双方沿岸的地貌、海岸线的长度比例、大陆架自然资源的物理和地质结构、沿岸岛屿的位置及其在划界中的作用等等,都必须予以考虑。这样,才能更好地在实施中贯彻公平原则。
4、有关原则的总结。
作者认为,每一个原则都有其适用的土壤,但是具体的环境不同,所应适用的原则也不当然的相同。而在国际法上适用于大陆架划界上的这些原则方面,都不可能单独适用,而应根据各国的大陆架的具体情况结合多条原则适用。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划界问题的基础原则,研究大陆架划界首先必须考虑的就是自然延伸原则,其他原则不能用来对抗此原则。 在此基础上,以公平原则作为划界来指导大陆架划界的具体实践,适当时候或作为临时的划界措施时,可以考虑暂时适用等距离或中间线方法,但是还是应慎重适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大陆架 大陆架划界 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 公平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3.5文献标识码:A
当今世界,以科技为先导、经济为中心的综合国力竞争不断加剧。能源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海洋是一个巨大的资源宝库,各种海洋资源,除少数几种以外,在大陆架上几乎都有,有的还更加丰富,更便于开发利用。大陆架制度涉及对非游移资源(尤其是海床中的石油和天然气)的管辖和开发,关系到各国的重大利益,势必要求划定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界限,以便确定在一个特定的大陆架区域中哪个国家有权行使主权权力。近年来,陆地资源的急剧减少以及人类开发海底资源能力的不断增强,因此,各国之间关于大陆架划界的争端愈演愈烈。大陆架划界问题直接关系到各沿海国在大陆架这一海域行使国家主权的权限问题,因此明确大陆架的界限,对于促使各国正当行使在不同海域的国家主权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实践和理论上的矛盾和分歧层出不穷,尽管各国以及国际社会一直不断努力,大陆架划界仍然是当今国际海洋法中最困难的问题。我国在黄海、东海和南海等海域与周边国家都存在大陆架重叠海域,需要与相关国家进行大陆架划界。大陆架划界问题如何解决,对于我国来说,更是迫切的问题,有必要进行研究。
确定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和标准,是解决大陆架划界的根本和首要问题。 尽管并没有形成处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大陆架重叠以及其他必须划界情况的具体规则,但关于这一问题的不同实践和不同主张,已经使得一些法律原则被广泛讨论和接受。如今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等距离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公平原则在划界理论中各自居于何种地位的问题。在实践中,国家之间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维也纳大陆架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协助解决纠纷。
《大陆架公约》第六条专门规定了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大陆架界线的划定,规定“大陆架划界应当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在无协定的情况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疆界外,疆界是一条其每一点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或“应适用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原则予以决定”。 这就是“等距离一特殊情况原则”。 然而对于这一规定人们有不同的理解,并引起相当激烈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公约的规定表明“等距离原则”已经构成了大陆架划界的习惯国际法和首要原则,是缔约国之间的一项强制性法律规则。另一种意见认为,“等距离”并不是该条规定的中心,《大陆架公约》并没有赋予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以一般国际法的地位,它只是一种划界的方法,甚至也不是唯一的方法,“协议”才是《大陆架公约》规定的划界原则。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该条款实际上包括了彼此相关的三项因素:协议、特殊情况、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因此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某条单一的原则。其中前两种意见分别代表了两大对立集团,它们之间的争论在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之后一直没有停歇,直到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采取折衷的办法,形成了力图保障双方利益、使之都能接受的规定,才实现两种主张相互妥协。 《海洋法公约》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问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第三款规定,“在达成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 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可以看出,《海洋法公约》为大陆架划界所提供的标准十分笼统,很难从中直接得出明确的规定。 有意见指出,这是《海洋法公约》的失败之处,因为它没有为大陆架划界提供可以依据的确定方法,从而改变既有海洋划界规则的不确定性。 而实际上,不偏不倚的折衷立场,恰恰更具灵活性而使得两个派别都能够认可和接受,因为双方从条文中都找不出直接的、对相对方的支持性表述同时, 同《大陆架公约》第六条相比,《海洋法公约》第三十八条对当事国之间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界的必要性给予了多的考虑,突出了《海洋法公约》所追求的公平解争议的目标,“公平原则”被明确地表现为成文法律规则的形式。
大陆架划界的原则是指导大陆架划界过程中的基础理论,为各国确定大陆架的界限提供了可供考虑的指导方法。 在当今国际法上,比较普遍受到重视与应用的有以下几条。
1、自然延伸原则。
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就指出,大陆架是陆地领土向海底的自然延伸,这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法律规则中最基本的规则。它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是“国际法允许沿岸国对其大陆架提出法律权利的根据”。但大陆架划界不能就决定于自然延伸,因为许多时候之所以产生划界问题,就是因为某块大陆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自然延伸的重叠,这种情况下自然延伸原则就毫无用武之地。唯有借助国际法的其他标准,只有在争论一方无法以地理为依据而另一方可以时,此原则在划界中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另外,单纯考虑自然延伸的地理因素,也不利于保护由海岸形状、海岸走向造成的地理不利国家,划界要考虑的一切有关因素还包括地质地貌、当事国行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等等许多方面,以期达到公平的结果,才能合理有效地解决大陆架划界问题。
2、等距离原则。
等距离线在一般情况下是最容易适用的,正因为如此,事实上它为许多划界实践所使用。 但“最容易”不等于“最适当”,实际情况千差万别,等距离线不可能在一切情况下都适用,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导致不公正。例如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都发现等距离线或中间线不符合该案的地理环境实际状况,令人难以接受,因而不予采用。实际上从一开始,等距离线的适用就伴随着各国对可能的各种特殊情况不同程度的保留。当各国已经认识到问题的复杂性和规范变化的进步性后,如果仍旧以“最容易”、“最方便”为由采用旧的规范,无疑是消极、不利发展的。在习惯法规则中,等距离线作为一种划界方法,只有在能带来公平结果时才能被采用。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就表示“在划界时,如果在某些情况下。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方法能够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當然有关国家可以通过协议加以使用。但不应把中间线或等距离线规定为必须采取的唯一方法,也不应把这种方法作为划界的原则。等距离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
应该肯定,在某种情况下,特别是作为划定最后界限之前的临时性措施,等距离线或中间线仍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不仅是指导划界过程中所适用的各种规则和方法的压倒一切的准则,更是划界过程中要达到的最终目的。任何其他划界原则或方法,如自然延伸原则、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加以适用。
公平原则不仅指必须采用公平的划界方祛,更重要的是达到公平的结果,强调无论采用何种划界原则或方法,都是为了适当地解决划分重叠大陆架这一问题,以便达到公平划界的目的。 公平不等于平等,它“不要求海岸线与大陆架的关系本来是不相等的被看作是具有完全相等的效力”,只要求“适当减少不成比例的效力”。在实践中,争议双方沿岸的地貌、海岸线的长度比例、大陆架自然资源的物理和地质结构、沿岸岛屿的位置及其在划界中的作用等等,都必须予以考虑。这样,才能更好地在实施中贯彻公平原则。
4、有关原则的总结。
作者认为,每一个原则都有其适用的土壤,但是具体的环境不同,所应适用的原则也不当然的相同。而在国际法上适用于大陆架划界上的这些原则方面,都不可能单独适用,而应根据各国的大陆架的具体情况结合多条原则适用。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划界问题的基础原则,研究大陆架划界首先必须考虑的就是自然延伸原则,其他原则不能用来对抗此原则。 在此基础上,以公平原则作为划界来指导大陆架划界的具体实践,适当时候或作为临时的划界措施时,可以考虑暂时适用等距离或中间线方法,但是还是应慎重适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