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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犯罪的演进与发展使得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不断完善和发展,电子证据从其外形特点到提取收集与审查判断方法都与传统证据有着很大差异,对传统证据理论产生着巨大冲击。对此不应当推翻传统证据理论,而应当紧紧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制定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与审查判断方法。具体制度和规则的设置应当建立在对电子数据类型化研究的基础之上,根据不同种类电子证据的特性来对程序与规则进行设置,本文对取证过程中的具体程序、认证程序以及证据规则的设置都进行了构想与探索。
【关键词】:网络犯罪 电子数据 司法证明程序 证据相互印证规则
一、网络犯罪与电子证据的概念及发展
近年来,高度发展的、精密的电子通讯工具逐渐成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网络的发展经历了1.0,2.0時代,如今是3.0时代。伴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犯罪的手段与方法也在不断“升级”,可以说,网络技术每次微小的革新,网络犯罪都会衍发出新的犯罪模式。仅仅以网络侵犯公民信息权为例,2016年4月起至2016年上半年,我国公安机关累计查破网络刑事案件就有750多起。网络犯罪的概念是随着网技术的发展与网络犯罪自身的不断演变与发展,从而得以逐步建立的。从整体阶段上而言,网络犯罪经历了计算机犯罪、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以及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的犯罪阶段。目前,三种阶段性的网络犯罪类型共存在于我国与国际范围内,构成网络犯罪的三种类型——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网络犯罪、以及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的网络犯罪。我国网络犯罪目前的态势是:第一类网络犯罪已较少;第二类网络犯罪所占比例较大,但已趋于稳定;而以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的网络犯罪已显发展势头。国际上,网络商业间谍和勒索逐渐兴起。
电子证据的概念也是随着网络技术与网络犯罪的演变与发展而逐渐确立起来的。本文所研究的对象为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于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在网络犯罪的新态势下,网络犯罪分子逐渐摒弃传统的留下线索较多的网络犯罪,传统的信用卡欺诈最终还是会留下痕迹,而网络商业间谍和勒索类犯罪却不容易留下痕迹。网络犯罪的更“专业化”,导致我们必然对电子证据的提取、收集与认定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二、网络犯罪对司法证明程序的冲击及应对
在证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定方法上与传统证据有如此大的区别,是否意味着应当对电子证据单独看待,采取与其他证据完全不同的方式应对呢?是否应当为电子证据设立一套专门的司法证明程序呢?
(一)关于电子证据的取证
电子证据对传统的证据收集、提取程序产生了巨大冲击,但只要其取证规则符合证据的取证原则它就是合理的。笔者认为,对电子证据进行种类的界定是关键,应当在确定其类别及特性后再适用适当的方法对电子数据进行收集与提取。
首先,应当根据计算机系统封闭与否,判定电子证据属于封闭计算机系统的证据还是开放型计算机系统的证据。如果是开放型计算机系统中的证据,除在不得已要进行远程现场勘查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迅速切断其网络。其次,在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与现场提取电子数据之间的取舍问题上应当进行探讨。本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现场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仅在一些情形导致无法进行封存的情况下才进行数据的现场提取。这是由电子数据提取的高技术性决定的,先将原始存储介质封存,到专业的实验室再来完成电子数据的提取,的确更能保证提取的完整性。然而,这种做法也有可能造成未写入硬盘数据和网络流动数据的丢失。面对此种困境,我们可以先对数据提取的系统环境及难度系数进行评估,并且将电子证据的类型进行判定。对于较为简单且未遭到病毒侵袭的网络环境中通过下载、保存的方式即可提取的电子数据,应当进行现场提取,例如以电子信息的存在或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码录像片段证据。
然而,现场司法工作人员往往面临复杂而不同的网络环境,很难判断提取数据难度系数及风险系数,在此种困境下笔者认为还是应当遵循原始存书介质封存为原则的方法。总而言之,电子证据的取证措施只要是符合证据的取证原则、是为保证证据的三性,那么取证措施就是合理的。
(二)关于电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对于电子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及其证明力大小的判定,我们应当同样的根据其不同类型进行设定。针对以电子形式所记载的意思表示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证据、以电子信息的存在或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码录像片段证据、以可视电话作为形式的陈述证据以及以数码相机拍摄的现场照片的证据等电子证据,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证明机制。
在定案上,应当将电子证据以传统证据来对待,按照传统证据的定案方式进行,仍应遵循证据规则。但电子证据由于高科技性,相较于传统定案,相关技术专家的鉴定意见对定案影响重大。基于此,法庭科学和鉴定行为可以对证据进行技术分析,确定待比较证据的技术参数、类型差别,为法官进行证明力比较提供法庭科学的支持。
三、结语
在网络犯罪不断演进发展的背景下,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种类也在不断的发展,这无疑对传统证据理论产生了巨大冲击。我们不应当将电子证据看作“洪水猛兽”,应当紧紧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来制定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电子数据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具体制度和规则的设置应当建立在对电子数据类型化研究的基础之上,从而根据不同种类电子证据的特性来对程序与规则进行细化。
【参考文献】
【1】张璁:《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3个月查破刑事案件750余起》,载《人民日报》2016年7月21日。
【2】于志刚:《网络犯罪的代际演变与刑事立法》,青海社会科学,2014年。
【3】何家弘、刘品新:《电子证据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刘广三:《刑事诉讼中的图像电子证据初论》,载《法学论坛》,2009年。
【关键词】:网络犯罪 电子数据 司法证明程序 证据相互印证规则
一、网络犯罪与电子证据的概念及发展
近年来,高度发展的、精密的电子通讯工具逐渐成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网络的发展经历了1.0,2.0時代,如今是3.0时代。伴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犯罪的手段与方法也在不断“升级”,可以说,网络技术每次微小的革新,网络犯罪都会衍发出新的犯罪模式。仅仅以网络侵犯公民信息权为例,2016年4月起至2016年上半年,我国公安机关累计查破网络刑事案件就有750多起。网络犯罪的概念是随着网技术的发展与网络犯罪自身的不断演变与发展,从而得以逐步建立的。从整体阶段上而言,网络犯罪经历了计算机犯罪、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以及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的犯罪阶段。目前,三种阶段性的网络犯罪类型共存在于我国与国际范围内,构成网络犯罪的三种类型——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网络犯罪、以及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的网络犯罪。我国网络犯罪目前的态势是:第一类网络犯罪已较少;第二类网络犯罪所占比例较大,但已趋于稳定;而以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的网络犯罪已显发展势头。国际上,网络商业间谍和勒索逐渐兴起。
电子证据的概念也是随着网络技术与网络犯罪的演变与发展而逐渐确立起来的。本文所研究的对象为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于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在网络犯罪的新态势下,网络犯罪分子逐渐摒弃传统的留下线索较多的网络犯罪,传统的信用卡欺诈最终还是会留下痕迹,而网络商业间谍和勒索类犯罪却不容易留下痕迹。网络犯罪的更“专业化”,导致我们必然对电子证据的提取、收集与认定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二、网络犯罪对司法证明程序的冲击及应对
在证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定方法上与传统证据有如此大的区别,是否意味着应当对电子证据单独看待,采取与其他证据完全不同的方式应对呢?是否应当为电子证据设立一套专门的司法证明程序呢?
(一)关于电子证据的取证
电子证据对传统的证据收集、提取程序产生了巨大冲击,但只要其取证规则符合证据的取证原则它就是合理的。笔者认为,对电子证据进行种类的界定是关键,应当在确定其类别及特性后再适用适当的方法对电子数据进行收集与提取。
首先,应当根据计算机系统封闭与否,判定电子证据属于封闭计算机系统的证据还是开放型计算机系统的证据。如果是开放型计算机系统中的证据,除在不得已要进行远程现场勘查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迅速切断其网络。其次,在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与现场提取电子数据之间的取舍问题上应当进行探讨。本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现场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仅在一些情形导致无法进行封存的情况下才进行数据的现场提取。这是由电子数据提取的高技术性决定的,先将原始存储介质封存,到专业的实验室再来完成电子数据的提取,的确更能保证提取的完整性。然而,这种做法也有可能造成未写入硬盘数据和网络流动数据的丢失。面对此种困境,我们可以先对数据提取的系统环境及难度系数进行评估,并且将电子证据的类型进行判定。对于较为简单且未遭到病毒侵袭的网络环境中通过下载、保存的方式即可提取的电子数据,应当进行现场提取,例如以电子信息的存在或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码录像片段证据。
然而,现场司法工作人员往往面临复杂而不同的网络环境,很难判断提取数据难度系数及风险系数,在此种困境下笔者认为还是应当遵循原始存书介质封存为原则的方法。总而言之,电子证据的取证措施只要是符合证据的取证原则、是为保证证据的三性,那么取证措施就是合理的。
(二)关于电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对于电子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及其证明力大小的判定,我们应当同样的根据其不同类型进行设定。针对以电子形式所记载的意思表示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证据、以电子信息的存在或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码录像片段证据、以可视电话作为形式的陈述证据以及以数码相机拍摄的现场照片的证据等电子证据,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证明机制。
在定案上,应当将电子证据以传统证据来对待,按照传统证据的定案方式进行,仍应遵循证据规则。但电子证据由于高科技性,相较于传统定案,相关技术专家的鉴定意见对定案影响重大。基于此,法庭科学和鉴定行为可以对证据进行技术分析,确定待比较证据的技术参数、类型差别,为法官进行证明力比较提供法庭科学的支持。
三、结语
在网络犯罪不断演进发展的背景下,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种类也在不断的发展,这无疑对传统证据理论产生了巨大冲击。我们不应当将电子证据看作“洪水猛兽”,应当紧紧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来制定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电子数据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具体制度和规则的设置应当建立在对电子数据类型化研究的基础之上,从而根据不同种类电子证据的特性来对程序与规则进行细化。
【参考文献】
【1】张璁:《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3个月查破刑事案件750余起》,载《人民日报》2016年7月21日。
【2】于志刚:《网络犯罪的代际演变与刑事立法》,青海社会科学,2014年。
【3】何家弘、刘品新:《电子证据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刘广三:《刑事诉讼中的图像电子证据初论》,载《法学论坛》,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