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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自1988 年开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但是监理制度的全面实施还是在2000年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管理体制的由政府验收发放合格证;变更为五方责任主体验收,政府备案管理的变革后,工程监理才正式走上舞台;工程监理制度给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带来深刻的变化,在提高工程质量、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建设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可以说,目前我国建设监理的形势,总体上是好的,是健康发展的,但在现实国情的影响下,我国的建设监理行业还在经营机制、人员素质、管理制度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一、目前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恶意竞争,低价竞标,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存在着监理公司私招乱雇,业主或者开发商内部监理,开发商左右监理行为的现象。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些监理单位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监理单位,尚处在母体的副业状态,既不独立核算,更不自负盈亏;有的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更为重要的是现在基本我国80%以上的监理行为基本只是工程的质量控制;工程资金的拨付和工程进度控制均不在监理控制范围以内,致使工程整体质量,造价,进度受控程度大打折扣。 (二)监理队伍人员缺乏;总体素质不高 我国现阶段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人数不足实际需要人员的60%;造成的原因主要是:1.没有合理的人员教育、培训体制。监理公司基本都是招收有资质的业务人员,没有培养体制。2.监理人员的薪酬待遇低,生活条件艰苦,使得大量人员不愿意进入此行业。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主要是缺乏懂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具备全方位控制能力的人员。同时因为监理公司因为收取监理费用低,不愿意投入更多的设备,资源和物力。导致监理人员不能掌握先进控制技术和控制手段,只能运用简单的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而不能运用科学和先进的方法和技术设备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这种状况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由于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薄弱,只能在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这是我国建设监理与先进国家建设监理的主要差距。 (三)不少工程项目存在着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甚至严重违规的问题 有的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很多项目的总监。有的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名字,只见其名,不见其人,有的项目监理人员无资质上岗。有的监理单位对监理项目没有明确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也没有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责任,致使一些监理人员职责不清,任务不明,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甚至不问工程是否合格也签字。更有些监理人员默认建设单位的违规要求、收受施工单位的好处费,丧失原则,降低工程质量。上述问题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制定的监理法规体系还不严密,也反映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还不够有力。二、基本对策与建议(一)强化监理委托程序,促进监理市场的规范化 严格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监理单位不得随意在中标价的基础上任意下浮监理费,搞阴阳合同。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監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具体的监理人员及其资格。监管部门应强化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人员备案制度,对工程监理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对挂靠、转包的工程,随意变更监理人员或者监理人员随意缺岗的现象一经查实,要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理招标法规,而且监理市场和监理招标确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订与颁布《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使监理招标步入规范化的轨道。(二)严格监理单位及人员资质管理,保持建设监理市场良好秩序 当前监理单位资质方面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1.监理单位随意挂靠资质的问题。现在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都是根据工程项目的要求找具备资质、管理费最低的监理公司进行挂靠,而具体进行监理工作的人员都是随时拼凑,甚至一些无资质人员上岗监理。监理公司根本对项目不管不问,仅仅是收费盖章,缺少直接监管。2.监理人员挂空名,不履行职责,甚至用假资质上岗的问题。现在很多总监理工程师都是一人身兼数职,工程监理过程中只有基础、主体和竣工验收过程中能见到总监理工程师。甚至有些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整个施工过程都没有参与监理环节。所以建议对监理人员资质证书应在工程监理中标后备案并留置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至监理工作结束时予以返还。同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修订与颁布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资格管理的法规,以约束监理单位的行为自律和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资质管理。
(三)加强监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如果不是这样,就很难达到监理目的和效果。要保证与提高监理队伍素质,一是政府管理部门在审批成立监理单位和整顿监理单位的时候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不能迁就,对固定人员少于60%和建制上不独立的,不应再批准为监理单位。二是监理单位本身要加强自己的人员配备和培训工作。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施工的监理能力,而且应当具备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咨询的需要。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质量的控制能力,而且要具备进度和投资的控制能力;不仅会使用技术手段,而且要熟练地使用经济控制手段、合同控制手段和法规控制手段,以适应全方位监理的需要。因此,监理单位不仅应该配备工程技术人才,而且应该配备和培训经济管理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从而提高我们的监理能力。三是要提高监理企业的地位和监理人员的待遇,此举可通过改革现行的监理取费办法来实现。由于我国的监理工作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来说起步较迟,规范与成熟的程度远远不够,在目前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背景下,监理公司向业主直接收取监理费用的体制是导致监理企业无法真正有效地独立全方位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因。如果将付款方式改由第三方(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监理协会等)先向业主一次性收取监理费,由其按合同规定交付给监理企业,则监理企业避免了与业主的直接经济联系,监理企业的地位就得到了有效提高,就能充分履行法律赋于的职责。 (四)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认真解决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一个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总监职责很好的解决了总监理工程师挂空名的问题。同时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这就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要负责建立本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理体系,并负责全面执行和落实。因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与将罚制度,以杜绝监理工作中的敷衍行事和弄虚作假。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工作的抽查、检查力度。严肃处理监理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以督促监理单位、人员责任和行为的落实,从而保障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和国家标准。
(三)加强监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如果不是这样,就很难达到监理目的和效果。要保证与提高监理队伍素质,一是政府管理部门在审批成立监理单位和整顿监理单位的时候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不能迁就,对固定人员少于60%和建制上不独立的,不应再批准为监理单位。二是监理单位本身要加强自己的人员配备和培训工作。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施工的监理能力,而且应当具备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咨询的需要。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质量的控制能力,而且要具备进度和投资的控制能力;不仅会使用技术手段,而且要熟练地使用经济控制手段、合同控制手段和法规控制手段,以适应全方位监理的需要。因此,监理单位不仅应该配备工程技术人才,而且应该配备和培训经济管理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从而提高我们的监理能力。三是要提高监理企业的地位和监理人员的待遇,此举可通过改革现行的监理取费办法来实现。由于我国的监理工作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来说起步较迟,规范与成熟的程度远远不够,在目前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背景下,监理公司向业主直接收取监理费用的体制是导致监理企业无法真正有效地独立全方位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因。如果将付款方式改由第三方(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监理协会等)先向业主一次性收取监理费,由其按合同规定交付给监理企业,则监理企业避免了与业主的直接经济联系,监理企业的地位就得到了有效提高,就能充分履行法律赋于的职责。 (四)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认真解决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一个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总监职责很好的解决了总监理工程师挂空名的问题。同时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这就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要负责建立本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理体系,并负责全面执行和落实。因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与将罚制度,以杜绝监理工作中的敷衍行事和弄虚作假。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工作的抽查、检查力度。严肃处理监理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以督促监理单位、人员责任和行为的落实,从而保障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和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