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权利基础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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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在新闻传播领域的体现,是对传统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发展,新闻自由权的权利主体包括新闻媒体和公民。天赋人权是新闻自由的自然权利基础,人性尊严是新闻自由的个体性权利基础,人民主权是新闻自由的民主权利基础。
  [关键词]新闻自由,自然权利,人性尊严,民主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1)01-0138-03
  
  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综合各方意见,提出了新闻自由的四条标准,即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出版自由、批评自由。这四条标准从两个方面限定了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即新闻媒体和公民。198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交流问题研究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多种声音,一个世界》,提出了“交流权”的概念,认为公民应该有获知新闻和传播新闻的自由权利。把新闻自由的含义又推进一步。至今天,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是世界范围内形成的共识。随着人们对精神权利需求的日益增长,以及对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愿望的日益强烈,新闻自由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和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对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新闻自由的权利基础作进一步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一、新闻自由权的自然权利基础
  
  自然权利学说认为,人具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上帝赋予的,因此是不可让与的。在自然权利论者看来,言论自由是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在任何情况下,没有人愿意放弃它,同时也是不可剥夺的。正如潘恩所言:“言论首先是人们永久保有的天赋人权之一;就国民会议而言,运用这种权利乃是他们的义务,而国民则是他们的权威。”自然权利所蕴含的这种人权理念成为新闻自由的理论渊源。
  
  (一)新闻自由权是自然权利中自由权的延伸。在自然状态下,人享有人的自然自由。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能力。在古罗马法中,自由观念成为法律的基础性观念之一。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罗马人被分为两种人,即自由人和奴隶两种。奴隶不具有自由人格,是权利客体,在法律中属于“物”,只有自由人才享有自由权,无论是穷还是富,一律都是自由的,平等地享有权利。因此,在罗马法中,自由权是人们参与社会事务乃至国家事务的前提,甚至是对自身事务作出决断的前提。可以说,这种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权具备了现代人权的基本理念。这种古典的自然权利自由权包括言论、人身以及财产的自由,作为人们追求其人格完整的新闻自由所代表的言论、思想、观念等的自由表达也逐渐蕴涵在其中。
  当然,这种自由权的行使是以不能防碍别人行使正当人权为前提的,否则就是对平等权的破坏。法国《人权宣言》第4条对这种自由的界限进行了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南法律规定之。”第11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承担责任。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也是现代国家的一致做法,因为,在对每个人的权利做平等看待和尊重的前提下,避免个人为了追求私利而侵犯社会其他成员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有其正当性。
  
  (二)新闻自由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受自然权利指引。自然法学派将权利划分为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并以自然权利说明法定权利的来源与本性。权利不限于法律上的规定,法定权利不是权利的全部。换言之,社会中存在大量的“未被列举的权利”,而法定权利仅仅是整个权利体系中的一部分,并且需要自然权利来指引。潘恩首先区分了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认为公民权利是自然权利的表达,而自然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基础。这种思想直接导致法国《人权宣言》中将自然权利予以明确和保障。
  新闻自由需要通过立法来实现并以法律保障为依据。法律是自由的限制,有新闻自由,就有新闻自由的限制,自由和限制原本是事物的两个方面。“假若一种‘自由’没有法律上的行使依据和保障,就会导致任意扭曲和侵犯,那么也就没有丝毫的自由的意义了”。也就是说,新闻自由作为一项自然权利需要向法定权利过渡,法律是这种自由的边界。自由是否法定,不仅取决于社会的自由程度,还取决于立法者自身对自由的认知。这也是争取言论自由的斗争贯穿整个法律史的原因。言论自由是自然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虽然自然权利在随后的发展中不断得到修正,但其作为新闻自由的权利之源,在使新闻自由成为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权方面,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新闻自由权的个体性权利基础
  
  人性尊严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理念,其本意是指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不因其性别、种族、民族、国籍或社会地位,而只基于其本身,就享有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人性尊严实际上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所在。基于人性尊严在人类权利谱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它成为“不仅是许多宪法权利的基础,而且是其他权利的重要内容”。新闻自由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能为公民享有并得到保障,也是对这种人的自由表达之尊重在法律上的体现。
  
  (一)人格尊严是新闻自由权的内在精神特质。个人的自决与自治在与国家和社会的交往中获得,即个人的自决与自治的自由权利是在“人类社会生活秩序”中得到彰显和保障的。美国著名学者米克尔·约翰曾指出:人通过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不仅能获得别人的信任、友谊,而且能够间接地消除社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隔膜,增加彼此的宽容。可见,思想和言论的自由表达是人们的一种精神交流,这种精神交流旨在提高人作为个体的内在人格。这种言论和思想的自由表达和交流,是以人作为个体享有人的尊严为前提的。只有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尊重,人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彰显,人才可能是自己自由意志的主体,才可能对外部世界进行自我评判和分析,对社会的言论有能力拒绝还是接受,并有能力接受他所带来的后果,即他有能力选择外部信息资源以发展自己的道德个性。因为表达自由涉及人的思想、情感、理念、欲望,这些都属于人格层面的自我意识、自我定位和自我预期,属于人的内在精神发展。正是基于此,新闻自由的“实现自我”价值的认知才作为第一价值被提出。
  
  (二)新闻自由权是人格尊严的外在表现。人性尊严的实现除需要个人的争取之外,还需要借助某些外在权利的实现而得以实现,这种外壳便是蕴涵着思想、言论、出版自由的新闻自由权的享有。人性尊严的积极意义在于:每一个人都是自主、自决的独立个体,均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尊严;每一个人在社会中均有其一定的社会价值,均有权主张自己应 受到充分的尊重。在消极意义上,人性尊严不应受到任何侵害,包括国家公权力对任何一个人的尊严的侵害。而新闻自由在其“完善自我”的价值意义上,正好发展了人性尊严的这种内在要求。新闻自由能促进个人的优性发展表现在:第一,新闻自由关注个人的自由意志,强调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主人,他有能力决定自身的事宜,新闻自由就是这种能力与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现。第二,新闻自由是个人得以发展其能力和才智、实现其各种潜在资质的必要条件。第一种含义侧重于社会对人的独立品行的尊重,属于消极自由的范畴。第二种含义侧重于个人内在的潜能及愿望的实现。第一种含义说明自由作为一种不受外在控制的自主与自决,是人作为一个有尊严的人的首要条件。一个自由的人被视为拥有正常理性判断是非、区别善恶,这样一个有理性的人,可以在社会的交往中自主搜集信息,自主地决策,自主地承担决策的后果。这实际也是对一个人的最大的尊重。正如卢梭所说: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尤其在于不屈服于别人的意志。若一个认不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或表达的思想被人忽略,则他的自尊要受到煎熬。公权力如果对这种权利进行压制,则既是对公民能力的轻视,也是对公民人格的侮辱。免受政府干预是作为防御性权利的新闻自由所内涵的基本信息。因此说,尊重人性尊严,自然便会赋予公民以新闻自由权;反过来,新闻自由权的享有,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人性尊严准备的法律外套。
  
  三、新闻自由权的民主权利基础
  
  新闻自由的民主权利基础源于公民借助于媒体对政府的有效监督。新闻自由的职责之一,是监督政府,保障民主程序的正当运行。如果说新闻自由的自然权利基础和人性尊严基础诠释的是公民的个体性基本权利的话,其民主权利基础则演绎的是公民及媒体因监督政府而产生的制度性权利。
  
  (一)新闻自由是人民主权的宪法化。人民主权理论认为,公民需要参与公意的决策,其中参与的表现形式之一便是自由地表达其政治主张和观点。这种权利的实现为现代新闻自由提供了理论基础。卢梭认为舆论是“法律之外的法律”,任何强权都需要接受监督,否则便无法维持其存在。这为后来新闻自由发展成为“第四权”论说提供了主要的理论支撑。由于人民主权只是一种逻辑的抽象概括,是先哲们期望政府能出于自愿给予公民某些自由,保障公民的某些权利的理想状态。也就是说,将人民主权落到实处十分困难。为此,各国宪法在落实人民主权时,除了把它确定为宪法的原则规范以外,一般还通过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权力配置的规范将人民主权更加具体化。
  对于公民的民主权利——人民主权落实的基础,则需要一定的限权机制来保障实施。这种限权机制主要是防止政府的权力扩张和不当行使。在法律上有三种限权机制,一种是以“权力限制权力”,一种是“以权利限制权力”,一种是“以社会制约权力”。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对新闻自由的确认,便是“权利限制权力”机制的体现;即规定公民享有发表言论、传达思想意见的自由,并规定这种权利的不可剥夺性。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同时,宪法还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通过规定人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此外,国家在其他法律中对公民的各种参政、议政、监督权利也进行了确认。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明确提出:人民当家做主就是社会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因此,在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更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而产生的。既然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则政府和国家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则就是理所当然,而新闻自由是监督政府的最为有效的形式。
  
  (二)新闻自由促进民主权利的实现。基于民主权利的实现,现代宪政国家都赋予公民“四权”,即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四权”正是新闻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之一,而自由又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在现代,新闻自由的保护力度直接反映出一个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新闻自由的开放程度也直接反映着社会的发展水平。因为,新闻自由与民主往往是相辅相成的,一个国家越是民主,其新闻自由往往就越有保证,而新闻自由的开放程度又体现着一国的民主发展水平。至此,新闻自南从自然法中最初对自由权的认知到对人性尊严的确认和保护,到近现代对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争取和斗争,新闻自由从蕴涵到孕育到产生,已发展成为了一项被各国公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已和公民的各项具体的民主权利融合为一体,成为实现民主权利的基本方式。,现代媒体的使命,就是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表达权,切实监督政府和执政党的权力行使,真正使公民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
  
  责任编辑 杨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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