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当前我国环境污染问题不容忽视,构建生态文明最重要的也是环境问题,将环境污染问题纳入司法诉讼的程序更是刻不容缓的任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便成为一个重点,其中的第一步是原告适格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公民
1.公民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理论基础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是指面对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将受到侵害危险时,主体有权利通过环境民事公益司法程序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救济[1]。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将公民纳入其适格原告是争议已久的问题。公民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有强大的理论基础,其中最有支撑力的是环境权理论。
蔡守秋先生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2]。环境权是指一定区域环境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所享有的保障其正常生产、生活所需的安全性环境权利,以及满足其环境舒适或环境审美等需求的权利[3]。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以保护环境公益为目的。环境权所保护的利益有三种:人格利益、财产利益、环境公共利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所要维护的主要是环境公共利益,由此可以得出环境权理论是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创设的理论,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一致。环境权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基于环境权理论,当环境受到侵害,作为权利主体的社会公众理应享有诉讼的权利,而最终的诉讼利益也应归属于公众[4]。公民是环境权的享有者,在环境遭受损害时,理应赋予他们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因此,基于环境权理论,公民应当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2.公民作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存在的问题
首先,当前我国法律只明确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为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对于公民并没有明确的起诉权,仅仅规定公民可以向相关部门检举、揭发,缺乏其作为原告的法律依据,法律空白导致公民无法进入到司法程序当中,而公民正是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这样必然导致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降低,不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目的的实现。
其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更加注重专业化,环境污染的标准有相关法律、政策等的规定,案例所涉及的环境资源方面的专业知识,普通公民可能并不了解,相对于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确定公民的原告资格更容易受到阻碍,另外公民在调查收集证据上更加不方便,公民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承担更大的败诉风险。
最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旦提出,不仅要消耗很长的时间,而且需要投入很大的诉讼成本。目前我国对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承担没有专门的规定,在适用方面仍然适用关于普通私益诉讼的规定,原告在起诉后要缴纳案件受理费,在诉讼过程中还需要承担鉴定费以及其他费用,这对于公民而言是难以承受的。并且我国没有相应的奖励制度,意味着所有的诉讼成本需要公民个人承担,国家无法提供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在这种高投入低回报的情形下,公民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必然会遭受打击,即使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3.公民作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解决对策
首先,我国许多学者认为,应在立法中明确赋予公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施权,赋予其“在一定条件下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者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使公民得以理性地表达诉求,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5]。对此,笔者表示赞同。想要让公民积极参与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须要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使公民的原告地位合法化。一方面,我国应当在诉讼法层面对公民的起诉资格予以确认,明确公民的起诉范围,让公民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能够顺利进行[6]。简言之,弥补公民作为适格原告的法律空白是我国目前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其次,公民个人想要顺利有效地完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不光要积极参与,更要有能力去胜诉。因此在进入诉讼程序之时,要對公民的资质进行审查,考察公民是否有能力进行诉讼。笔者建议:如果是不涉及公民的私人利益,则必须审查公民的专业能力,要求其在环境保护领域工作,且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如果涉及到公民个人的私人利益,则可以不要求其必须具有相关能力。这样既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又可以提高公民的胜诉率,促进公民积极参与到诉讼当中。
最后,进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耗费成本巨大,公民个人负担有一定的困难,我国应当设立相关制度对公民提供资金支持。国家可以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公民在进行诉讼时产生的诉讼费用由专项资金支出,减轻公民的诉讼负担。在公民胜诉后,国家还可以设置奖励机制,给予公民一定的资金奖励,促进公民参与诉讼的积极性,为保护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4.总结
在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上,我国编织的一张越来越紧密的制度之网,让污染者无处遁形。在未来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方面将要贯彻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三类主体共同协作,为环境保护贡献力量。事物总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在这个过程中必定充满了曲折,我们要充满希望,鼓足干劲,在探索中寻找出路,实现美丽中国的愿望将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于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4):127-128
[2]蔡守秋.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J].现代法学,2013(6):5-7
[3]杨朝霞.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J]法学评论,2011(2):109-110
[4]袁学宏.环境公益诉讼实证研究[A].中国环境法治, 2011(上):135
[5]奇树洁.我国公益诉讼主体之界定[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1):79-80
[6]侯丹丹.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探析[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7(6):38-40
作者简介:郑景悦(1996-),女,汉族,山西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2019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公民
1.公民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理论基础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是指面对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将受到侵害危险时,主体有权利通过环境民事公益司法程序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救济[1]。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将公民纳入其适格原告是争议已久的问题。公民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有强大的理论基础,其中最有支撑力的是环境权理论。
蔡守秋先生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2]。环境权是指一定区域环境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所享有的保障其正常生产、生活所需的安全性环境权利,以及满足其环境舒适或环境审美等需求的权利[3]。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以保护环境公益为目的。环境权所保护的利益有三种:人格利益、财产利益、环境公共利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所要维护的主要是环境公共利益,由此可以得出环境权理论是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创设的理论,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一致。环境权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基于环境权理论,当环境受到侵害,作为权利主体的社会公众理应享有诉讼的权利,而最终的诉讼利益也应归属于公众[4]。公民是环境权的享有者,在环境遭受损害时,理应赋予他们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因此,基于环境权理论,公民应当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2.公民作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存在的问题
首先,当前我国法律只明确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为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对于公民并没有明确的起诉权,仅仅规定公民可以向相关部门检举、揭发,缺乏其作为原告的法律依据,法律空白导致公民无法进入到司法程序当中,而公民正是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这样必然导致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降低,不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目的的实现。
其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更加注重专业化,环境污染的标准有相关法律、政策等的规定,案例所涉及的环境资源方面的专业知识,普通公民可能并不了解,相对于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确定公民的原告资格更容易受到阻碍,另外公民在调查收集证据上更加不方便,公民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承担更大的败诉风险。
最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旦提出,不仅要消耗很长的时间,而且需要投入很大的诉讼成本。目前我国对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承担没有专门的规定,在适用方面仍然适用关于普通私益诉讼的规定,原告在起诉后要缴纳案件受理费,在诉讼过程中还需要承担鉴定费以及其他费用,这对于公民而言是难以承受的。并且我国没有相应的奖励制度,意味着所有的诉讼成本需要公民个人承担,国家无法提供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在这种高投入低回报的情形下,公民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必然会遭受打击,即使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3.公民作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解决对策
首先,我国许多学者认为,应在立法中明确赋予公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施权,赋予其“在一定条件下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者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使公民得以理性地表达诉求,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5]。对此,笔者表示赞同。想要让公民积极参与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须要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使公民的原告地位合法化。一方面,我国应当在诉讼法层面对公民的起诉资格予以确认,明确公民的起诉范围,让公民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能够顺利进行[6]。简言之,弥补公民作为适格原告的法律空白是我国目前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其次,公民个人想要顺利有效地完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不光要积极参与,更要有能力去胜诉。因此在进入诉讼程序之时,要對公民的资质进行审查,考察公民是否有能力进行诉讼。笔者建议:如果是不涉及公民的私人利益,则必须审查公民的专业能力,要求其在环境保护领域工作,且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如果涉及到公民个人的私人利益,则可以不要求其必须具有相关能力。这样既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又可以提高公民的胜诉率,促进公民积极参与到诉讼当中。
最后,进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耗费成本巨大,公民个人负担有一定的困难,我国应当设立相关制度对公民提供资金支持。国家可以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公民在进行诉讼时产生的诉讼费用由专项资金支出,减轻公民的诉讼负担。在公民胜诉后,国家还可以设置奖励机制,给予公民一定的资金奖励,促进公民参与诉讼的积极性,为保护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4.总结
在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上,我国编织的一张越来越紧密的制度之网,让污染者无处遁形。在未来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方面将要贯彻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三类主体共同协作,为环境保护贡献力量。事物总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在这个过程中必定充满了曲折,我们要充满希望,鼓足干劲,在探索中寻找出路,实现美丽中国的愿望将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于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4):127-128
[2]蔡守秋.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J].现代法学,2013(6):5-7
[3]杨朝霞.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J]法学评论,2011(2):109-110
[4]袁学宏.环境公益诉讼实证研究[A].中国环境法治, 2011(上):135
[5]奇树洁.我国公益诉讼主体之界定[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1):79-80
[6]侯丹丹.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探析[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7(6):38-40
作者简介:郑景悦(1996-),女,汉族,山西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2019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