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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FOB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使用非常广泛, 尤其是中美之间的贸易。两大国际贸易惯例——《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均对 FOB术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而这两个惯例对 FOB术语的解释差异很大。在中美贸易中应用 FOB贸易术语时,应注意合同条款的拟定,尤其是涉及买卖双方责、权、利方面的内容,要注意两个惯例的不同解释。否则,极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贸易纠纷。
关键词:FOB贸易术语;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通则
一、引言
入世以来,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经济发展迅猛。截止2017年,我国的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已从世界贸易大国变成世界贸易强国。在不断发展的国际贸易中, FOB贸易术语的应用也日益广泛, 尤其是我国同美洲国家的贸易,很多都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成交。因此,从事中美贸易的业务人员必须了解并熟练应用这一术语。在国际贸易当中,目前有以下两大国际贸易惯例对FOB术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一个是美国对外贸易协会颁布的《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以下简称为《美国定义》),另一个是国际商会制定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以下简称为《通则》)。这两个惯例均对 FOB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价格构成进行了详尽的说明。然而,《美国定义》和《通则》对于FOB的解释在很多方面不尽相同。不理清FOB术语在这两个惯例当中的解释的差异,将势必导致中美货物贸易的失败,有时甚至是重大的经济损失。
二、FOB贸易术语在两大国际贸易惯例中的比较分析
FOB这一概念源于两大国际贸易惯例: 一是《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它将 FOB具体划分为 6 個种类, 大概定义为 “在运输工具上交货”。(黎孝先, 20)二是《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 对FOB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两种惯例对于FOB的定义可以概括为:卖方在合同指定的地点将货物装于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之上, 卖方负担装运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1)FOB在《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的解释
FOB的全称为:Free on Board。根据交货地点、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价格构成的不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将FOB分为 6种: ①在内陆指定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②在内陆指定的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 ③在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减除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费; ④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⑤在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⑥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
从《美国定义》对 FOB的分类可以看出, 前 3 种是在出口国内陆发货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第 4 种是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第 5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 第 6种是在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上述第 4种和第 5种在使用时应特别注意交货地点。因为这两种术语在交货地点上有可能相同(以下第3点将详细说明)。
按照《美国定义》的解释, 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FOB Vessel规定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是以“船舱”为界。
(2)《2010年通则》对于 FOB的解释
FOB的全文是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装运港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这是国际贸易中出现最早的贸易术语,也是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采用本价格术语时,需注明装运港名。因此,它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卖方于规定日期或期间内,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载货船只,当货物装上了船,就完成了交货义务,买卖双方的风险也以此为界。如买方指定的载货船只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达装运港,则买方应负担一切因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以及自规定期限终了时起货物的一切风险。
根据《通则》的解释, 买卖双方的基本责任如下:
卖方: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运期)内在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②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③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出口报关手续和支付出口关税)及提供出口有关单证(如出口许可证,发票,装箱单,装运提单等)。(帅建林,55,56)
买方:①自行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卖方;②负担货物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③负责办理进口手续(进口报关手续和支付进口关税);④自行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⑤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装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黎孝先, 43)。
(3) FOB贸易术语在《美国定义》与《通则》中的解释差异
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惯例——《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与《2010年通则》,在对 FOB的解释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中美双方在采用FOB术语签订合同时,必须加以注意。否则容易引起贸易纠纷, 甚至遭受经济损失。以下是两种惯例对于 FOB术语解释的不同之处:
①适用范围不同。按照《通则》的解释,FOB只适用于海运。而《美国定义》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该惯例将 FOB术语分为 6种, 其中只有第5种“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通则》解释相近。因此,我国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例如, 如都是在纽约交货,如果买方要求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 则应在合同中如此清楚地注明交货条件:“FOB Vessel New York”, 即在FOB和港名之间加上“Vessel”字样。否则,卖方有可能按照第 4种术语在纽约市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或者他只负责把货物运到纽约市内的任何处所,如该城市的某一集装箱货站,不负责把货物运到纽约港口并交到船上。(黎孝先, 45) ②风险划分不同。《美国定义》中风险划分是以“船舱”为界, 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而《通则》规定, 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并不是以船舱为界。因此,在与美洲商人采用FOB Vessel成交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买卖双方的风险界限是在“船舱”还是“船上”。否则,今后在执行合同的过程当中,有可能产生争议。
③费用负担不同。《美国定义》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而按照《通则》的规定,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 办理出口手续(出口报关手续和支付出口关税)及提供出口有关单证;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手续(进口报关手续和支付进口关税)。因此,我国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洽谈进口贸易采用FOB成交时,除在FOB后应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由对方(卖方)“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證及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陈宪,217)
三、结论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是国际贸易中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贸易惯例,前者是由美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后者是由国际商会制定。而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两者本身并无法律约束力 (冷柏军, 12)。只有当买卖双方接受此项惯例,并把它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时,它才对各有关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陈晶莹, 12)。由于《美国定义》对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简化贸易手续、以及便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它曾在美洲各国产生很大的影响。然而,由于国际商会制定的《通则》在国际上的影响越来越大,绝大多数国际贸易从业人员都接受了《通则》的解释。近年来,美国许多贸易界人士也呼吁放弃《美国定义》,而采用国际上更为通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能排除某些美国、加拿大商人继续采用《美国定义》的可能性。因此,在同美、加商人做贸易而采用FOB成交时,我们绝不可掉以轻心,必须注意合同各项条款的拟定,尤其是涉及当事人双方责、权、利方面的内容。否则,极有可能引起买卖双方不必要的贸易纠纷。
[参考文献]
[1] 陈晶莹,邓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释解与应用[M]. 北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0:12
[2] 陈宪,应诚敏,韦金鸾.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217—218
[3] 冷柏军. 国际贸易实务[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3:12
[4] 黎孝先, 王健. 国际贸易实务[M]. 北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1:20,43—45
[5] 帅建林. 国际贸易实务[M]. 北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5:55—56
[6] http://www.doc88.com/p-7853313735251.html
(作者单位:成都大学)
关键词:FOB贸易术语;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通则
一、引言
入世以来,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经济发展迅猛。截止2017年,我国的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已从世界贸易大国变成世界贸易强国。在不断发展的国际贸易中, FOB贸易术语的应用也日益广泛, 尤其是我国同美洲国家的贸易,很多都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成交。因此,从事中美贸易的业务人员必须了解并熟练应用这一术语。在国际贸易当中,目前有以下两大国际贸易惯例对FOB术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一个是美国对外贸易协会颁布的《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以下简称为《美国定义》),另一个是国际商会制定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以下简称为《通则》)。这两个惯例均对 FOB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价格构成进行了详尽的说明。然而,《美国定义》和《通则》对于FOB的解释在很多方面不尽相同。不理清FOB术语在这两个惯例当中的解释的差异,将势必导致中美货物贸易的失败,有时甚至是重大的经济损失。
二、FOB贸易术语在两大国际贸易惯例中的比较分析
FOB这一概念源于两大国际贸易惯例: 一是《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它将 FOB具体划分为 6 個种类, 大概定义为 “在运输工具上交货”。(黎孝先, 20)二是《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 对FOB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两种惯例对于FOB的定义可以概括为:卖方在合同指定的地点将货物装于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之上, 卖方负担装运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1)FOB在《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的解释
FOB的全称为:Free on Board。根据交货地点、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价格构成的不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将FOB分为 6种: ①在内陆指定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②在内陆指定的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 ③在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减除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费; ④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⑤在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⑥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
从《美国定义》对 FOB的分类可以看出, 前 3 种是在出口国内陆发货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第 4 种是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第 5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 第 6种是在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上述第 4种和第 5种在使用时应特别注意交货地点。因为这两种术语在交货地点上有可能相同(以下第3点将详细说明)。
按照《美国定义》的解释, 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FOB Vessel规定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是以“船舱”为界。
(2)《2010年通则》对于 FOB的解释
FOB的全文是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装运港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这是国际贸易中出现最早的贸易术语,也是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采用本价格术语时,需注明装运港名。因此,它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卖方于规定日期或期间内,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载货船只,当货物装上了船,就完成了交货义务,买卖双方的风险也以此为界。如买方指定的载货船只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达装运港,则买方应负担一切因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以及自规定期限终了时起货物的一切风险。
根据《通则》的解释, 买卖双方的基本责任如下:
卖方: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运期)内在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②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③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出口报关手续和支付出口关税)及提供出口有关单证(如出口许可证,发票,装箱单,装运提单等)。(帅建林,55,56)
买方:①自行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卖方;②负担货物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③负责办理进口手续(进口报关手续和支付进口关税);④自行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⑤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装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黎孝先, 43)。
(3) FOB贸易术语在《美国定义》与《通则》中的解释差异
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惯例——《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与《2010年通则》,在对 FOB的解释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中美双方在采用FOB术语签订合同时,必须加以注意。否则容易引起贸易纠纷, 甚至遭受经济损失。以下是两种惯例对于 FOB术语解释的不同之处:
①适用范围不同。按照《通则》的解释,FOB只适用于海运。而《美国定义》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该惯例将 FOB术语分为 6种, 其中只有第5种“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通则》解释相近。因此,我国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例如, 如都是在纽约交货,如果买方要求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 则应在合同中如此清楚地注明交货条件:“FOB Vessel New York”, 即在FOB和港名之间加上“Vessel”字样。否则,卖方有可能按照第 4种术语在纽约市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或者他只负责把货物运到纽约市内的任何处所,如该城市的某一集装箱货站,不负责把货物运到纽约港口并交到船上。(黎孝先, 45) ②风险划分不同。《美国定义》中风险划分是以“船舱”为界, 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而《通则》规定, 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并不是以船舱为界。因此,在与美洲商人采用FOB Vessel成交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买卖双方的风险界限是在“船舱”还是“船上”。否则,今后在执行合同的过程当中,有可能产生争议。
③费用负担不同。《美国定义》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而按照《通则》的规定,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 办理出口手续(出口报关手续和支付出口关税)及提供出口有关单证;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手续(进口报关手续和支付进口关税)。因此,我国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洽谈进口贸易采用FOB成交时,除在FOB后应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由对方(卖方)“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證及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陈宪,217)
三、结论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是国际贸易中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贸易惯例,前者是由美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后者是由国际商会制定。而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两者本身并无法律约束力 (冷柏军, 12)。只有当买卖双方接受此项惯例,并把它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时,它才对各有关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陈晶莹, 12)。由于《美国定义》对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简化贸易手续、以及便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它曾在美洲各国产生很大的影响。然而,由于国际商会制定的《通则》在国际上的影响越来越大,绝大多数国际贸易从业人员都接受了《通则》的解释。近年来,美国许多贸易界人士也呼吁放弃《美国定义》,而采用国际上更为通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能排除某些美国、加拿大商人继续采用《美国定义》的可能性。因此,在同美、加商人做贸易而采用FOB成交时,我们绝不可掉以轻心,必须注意合同各项条款的拟定,尤其是涉及当事人双方责、权、利方面的内容。否则,极有可能引起买卖双方不必要的贸易纠纷。
[参考文献]
[1] 陈晶莹,邓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释解与应用[M]. 北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0:12
[2] 陈宪,应诚敏,韦金鸾.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217—218
[3] 冷柏军. 国际贸易实务[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3:12
[4] 黎孝先, 王健. 国际贸易实务[M]. 北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1:20,43—45
[5] 帅建林. 国际贸易实务[M]. 北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5:55—56
[6] http://www.doc88.com/p-7853313735251.html
(作者单位:成都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