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权行使的监督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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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研究对检察权监督制约的必要性,从而引出并分析了对我国检察权监督制约的国家最高权利、法院和公安机关、社会公众力量、被害人、被追诉人及辩护力量制约五个方面。
  关键词 检察权 监督制约 权利制衡
  中图分类号:D926文獻标识码:A
  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是指依照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权力制衡理论构建起来的,通过设定合理的法律 程序、制度,对检察权的行使进行规范、约束,从而保障其正当运行的一整套系统。检察权它作为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约的桥梁,自身需要以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来保障其正确行使。西方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使检察权在整个国家权力系统中受到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衡,同时,较为完备的司法裁判系统对检察权形成了有效制约,如预审法官制度、强制措施的令状主义。西方检察权相比行政权和司法权而言,缺乏行政权和司法权强大的功能和宪政地位,附属于行政权和司法权而存在。我国检察权处于与行政权和司法权平行的位阶,采用分工制约的机制。
  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制约
  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依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受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对权力机关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有监督检察机关的职责。特别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来自于权力机关的授权,法律监督权行使的效果如何,应当接受由负全面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199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份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各级检察机关既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又要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二、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制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检法之间分工负责,互相协调,互相制约。我国采取的是检警分立的模式,侦、诉、审相分离,这种模式是与检察机关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能相适应的,如果斌予检察机关侦查权及侦查指挥权,势必造成对侦查权不能有效制约。这种侦、诉、审相分离的模式有利于实现对检察权的有效制约。公检法互相制约的模式,实现的是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公诉权的制约。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主要由公安机关享有,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主要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侦查,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对应于刑法一共有49个罪名。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制约首先体现在公诉指控的犯罪能否成立通过裁判决定,可能认同(有罪判决),也可能否决(无罪判决);其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款规定,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法院可作自诉案件进行受理并作出裁决。
  三、社会公众力量的制约
  我国以社会公众力量对检察权的制约,以人民监督员制度实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决定与其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上级检察机关改变下级检察机关决定的,下级检察机关必须执行。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这种以社会公众力量制约检察权的方式会越来越有效。
  四、被害人对检察权的制约
  就刑事案件而言,侵害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但大多数刑事案件都存在对个人法益的侵害。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时,主要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出发,可能会出现对个人法益关注不够,被害人从个人立场出发,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就会不满。作为直接受害者,被害人有理由对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进行制约。被容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必要性,国际组织(1987年联合国米兰行动计划)、美国总统犯罪被害人特别工作小组都予以确认。法律规定的对被害人的救济权利,被容人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救济被害人的权利,同时也对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产生制约作用。一种途径是,当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损害时,对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复议被拒绝,可向法院起诉。另一种途径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款,被害人如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法院可作自诉案件进行受理,并作出裁决。
  应当看到,被害人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是一种有限的效力,被害人有权要求启动公诉程序,公诉程序能否启动,需要司法权介入起关键作用。
  五、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力量的制约
  控和辩是一对矛盾,公诉权和辩护权的行使彼此受到另一方权力的制约。辩护权始终用“质疑”的目光审视公诉权的行使是否合乎法定程序,是否存在错诉的可能性,以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第36条、37条斌予辩护律师查阅案卷、调查的相关权利。尽管这种制约是有限的,但它毕竟对公诉权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综上,检察权受到来自五个方面的制约,这构成了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还需程序化、制度化,仅靠听取年度工作报告、听取汇报的方式还远远不够;公检法如何通过有效的制约达到制衡,还需深化;社会公众力量的制约怎样进一步加强;被害人的诉求权利怎样才能有效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真正做到平等的保护,这些问题都将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2008级法理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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