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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发展是经济发展水平的风向标,从1996 年浙江省第一条高速公路沪杭甬高速公路正式通车到现在,我省的高速公路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关键词】:高速 公路 收费标准
至2007 年底,我省高速公路总里程已达2651 公里,规模适当、布局合理、横连东西、纵贯南北的高速公路网络的形成使高速公路的规模效益得到了充分发挥,运输效益优势日益显著,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高速公路面临着持续繁荣的契机,然而现行收费方式诱发的“大吨小标”、超限超载等一系列问题,给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带来了持续负面的影响。现有传统收费模式的不足呼唤一种更为注重公平合理的收费政策的出台,正是在这一现实背景下,计重收费方式被提上了日程。
一、适时改革现行收费模式是提高我省高速公路运营效率的现实选择。
我省的高速公路是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在公路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公路交通成为严重制约地区经济发展“瓶颈”的历史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公路车辆通行费(以下称通行费)的收取正是解决公路建设资金不足而采取集资、贷款等融资形式修建公路后偿还债务的主要方式。现行的车辆通行费是以车辆核定载重为基准征收的,在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初期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以及该模式易于操作的特点,使得以车辆核定载重为基准的征收模式成为最为公平合理的征收模式,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高速公路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现行通行费征收模式存在的缺陷
一是车型按吨位(客车按核定座位)分档,该种收费模式具有操作简单,计算程式简便的优点,但是存在分档跨度过大的问题,以货车为例,按照现有收费标准,2 吨以下为一类车,车公里费为0.40 元/ 车公里;2 吨至5 吨为二类车,车公里费为0.80 元/ 车公里,依据该收费模式,一辆核定载重为1.99 吨的货车与一辆核定载重为2 吨的货车虽然核定载重相差微乎其微,但即使在行驶相同里程的情况下,车辆通行费仍相差足足一倍,这样显失公平;并由此衍生出行驶证造假、行驶证大吨小标等问题,不仅严重干扰货运市场正常秩序,同时对汽车制造企业形成冲击。
二是空车与重车、超载车同一标准收费。使车辆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不成正比,与国家提出的“多用路者多交费、少用路者少交费”的原则相悖离;另一方面,由于货运车辆空载使运输成本提高,因此往返运输过程中空载的车辆往往选择低价竞争货源、加倍超载运输来节约成本,这种非理性的经济现象致使高速公路路面磨损程度和交通安全事故率大幅上升,同时导致公路运输经营方式粗放,运输价格无序竞争,车辆设备过度使用,严重制约公路物流行业未来发展。
(二)由现行通行费征收方式衍生的问题
一是超限超载、大吨小标等违规现象屡禁不绝。在车辆通行费之外,由公路部门核定质量征收的虽然还有养路费和运管费,但这两项费用在运输成本中所占份额不大,并未形成“大吨小标”、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而通行费占运输成本的比例很大,几乎与燃料费用相当,所以随着公路收费里程的延伸,“大吨小标”、超限超载运输日趋严重。从历年整治实践来看,各部门虽已认识到其危害性,但由于牵涉部门众多,缺乏长期有效的治理措施,因此车辆超载、行驶证造假等违规现象禁而不止,呈愈演愈列之势,并成为困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一大难题,比如收费站要开展“大吨小标”车辆的清理整顿,恢复车辆标准吨位,必需要包括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公路路政等多个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在汽车生产、牌照发放、年度审验和使用环节严格把关,而处于末段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则疲于应付。
二是长期的超限超载促使高速公路损坏加剧。恶意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公路和桥梁损害远甚于正常装载车辆,要大大高于一般超限车辆,高速公路作为准公共产品,承担着通行费收费还贷款的任务,同时随着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由国家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模式日趋呈现出民营化特征,一方面政府作为公路基础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另一方面,超限超载使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养护费用逐年大幅上升,因此无论作为政府主管部门还是经营业主,都迫切需要提供一种更加合理的收费模式,以缓解当前高速公路营运现状。
二、实施计重收费是实现高速公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
计重收费即根据车辆的载荷大小来确定收费额,也就是依据车辆对路面的损坏程度来确定收费额。空载的车辆按空载重量计费,重载的车辆按载重多少计费,超载的车辆按超载量加倍计费。计重收费系统一般由感应器、传感器、称重平台、称重仪、轮胎识别器等设备组成,当车辆进入收费车道时,由测量感应器感到动态称重仪,快速检测出车辆的轴重和总重等数据,并将数据即时传输至车道收费系统,收费系统根据预定的收费标准和方法,自动显示该车辆的应收费额。
(一)计重收费能有效弥补当前收费模式缺陷,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
一是改变原收费模式中空车、重车一律按核定吨位收取通行费的做法。计重收费模式中,空、重车分别计价收费,对按规定合法营运的车辆收费会降低,超载的车辆收费会提高,对载货车辆多拉多收,少拉少收,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真正体现公平性、合理性原则。
二是从根本上解决货运车辆“大吨小标”问题,规范汽车制造行业自律行为。实行计重收费,“大吨小标”车将很快失去市场。因此实施计重收费是从根源上治理超限超载的一个突破口,如能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全面推广,就可以形成治理超限运输的整体网络。
三是通过经济杠杆部分解决超限超载问题。实施计重收费后,由于超限车辆须付出巨额的通行费,使其无法经营,即可达到治本的目标,不仅大量的超载、超限车辆会减少,非法改装车辆也会失去应有的作用而销声匿迹,从而大大减少了车辆和道路的安全隐患。
四是有利于促进货运市场价格的规范。由于货运市场价格长期持续低迷,致使某些运输业主“不超载就亏本”的说法得到流传,以往每次治理超限运输专项工作的开展都带动运价回升,但因为治理工作未能制度化而使运价回升趋势不能持续。实施计重收费后,打破了原货运市场“压价— —超限超载—— 运力过剩—— 再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从而有效遏制恶性竞争,促进货运市场公平竞争。
(二)计重收费模式符合可持续发展的交通运输政策总原则。计重收费通过合理高效的政策供给,能够以较少的代价缓解交通基础设施的总量供需矛盾,提高高速公路基础设施的运营与维护效率。计重收费在公路运输市场引入合理的政府规制和市场竞争,这同时也是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交通运输市场机制的客观要求。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在交通运输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公路货运市场主体结构的优化和高效微观主体的培育,逐步形成健全合理的公路货运价格形成机制。
计重收费较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政府角色的鲜明转变,政府从单一的政策提供者转变为更多地关注公路运输与公路管理的各参与方,着力解决当前高速公路管理中存在的瓶颈问题,以全面提高公路运输服务水平、妥善处理公路运输发展与稳定关系为其职能的重要内容。
计重收费使高速公路的可持续发展变为可能,可持续是在我国当前以及未来资源的约束和环境承载的巨大压力下交通发展政策的必然,在实现交通运输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交通运输与经济、社会、环境三方面的协调发展。
三、关于我省高速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几点建议
计重收费的实施并不仅仅意味着收费方式的演变,更将在深层次上对公路运输业及现代物流业产生长期深远的影响,成为理顺公路货运市场秩序、建设公平竞争市场机制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因此计重收费模式的设计应当与公路交通运输体系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充分地体现出国家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区域协调、和谐社会及可持续发展等总体政策精神。
(一)就宏观层面来讲,政府应清楚地认识到高速公路属于准公共产品,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对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和保障国防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就微观层面来讲,计重收费作为一种新兴的通行费征收方式,事关整个与道路交通运输业息息相关的各个经济利益主体(包括交通行业、运输业主、托运人、运输市场等等)的大事,只有在兼顾考虑各个利益主体得失的基础上制定得措施才能长期地、有效地达到治超的目的。故制定收费标准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兼顾群众、企业和政府三方面的利益,且制定出收费标准,为高速公路收费提供明确的预期。
(二)计重收费模式的实施从制度层面来讲属于制度的创新,政府作为具有强制力的制度主体,通行费征收政策一旦出台,短期内很难更改,这是由政策本身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所决定的,因此,如果制定时稍有疏忽,对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影响将是长期的。所以在政策的起草阶段就要收集和注意各种因素,充分考虑在今后的执行过程中所带来的影响,同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从制度上、法律上和规范上加以引导并辅之以必要的强制性规定以规范具体实施过程。
(三)合理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收费模式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为今后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和收费模式的逐步完善打下可靠基础。计重收费模式的具体实施涉及到高速公路管理方方面面的重要现实问题,鉴于现行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形成的分方式、分部门的管理模式,各部门对行政管理职能的界定都不相同,因此在高速公路管理模式,管理职能,整体调控上存在很多不清晰的地方,这些潜在的因素将直接影响到计重收费实施的进程与成效,因此必须逐步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明确职 能分工,加强部门协调合作,使计重收费模式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四、我省计重收费模式设计需重点控制的因素
自2004 年以来,江苏、天津、河南、青海、四川、安徽、云南等省市都 陆续结合自己的实情制定了具体的计重收费办法,展开了计重收费的 尝试,并且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对我省高速公路实行计重收费提供了 实践的经验和有益的参考,其中以下几方面因素需重点控制: 一是对超限超载的治理需采取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并举,根据超 限超载运输程度的不同阶段,对严重超限超载车辆辅以行政手段严查 处,并根据车辆超限超载程度的降低,逐步降低行政出发界线,起到分 阶段分步骤治超的目的。
二是新收费标准应与原标准总体保持平衡,既要维护好相关利益 主体的权益,更要从宏观层面以稳定货运价格、遏制恶性竞争为出发 点,在制定具体的计重收费办法时,考虑我省省情、启动计重收费时的 社会承受程度、操作的方便性、原有收费标准以及与原有经济惩罚标准 的衔接性等因素。
三是在计重收费实施前,为了更好地利用其治理超限超载,需要对 国内现有各种计重收费办法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开展我省计重收 费模式的研究与局部试点,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更加合理的、统一 的计重收费模式,便于下一阶段全省计重收费模式的全面铺开。
四是由于称重设备的引入和其在政策中所处的关键位置,要求在 计重收费政策的具体制定中,还应注意称重设备自身所存在的一些特 点和不足,并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加以适应和克服,从已经实施计重 收费的实践经验来看,设备自身与收费站环境问题已成为实施计重收 费的主要征缴矛盾根源,因此,必须正视这些问题,在计重收费政策中 加以弥补和克服,才能发挥出称重设备的最大效能。
计重收费是一种新生的事物,必将经历一个逐渐完善和成熟的过 程,自从其运用以来,在治理超限超载问题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 了使其更加健康、持续地发展,产生更为持久积极的效果,应当在构 建“和谐交通”,实现高速公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指导下,从为社会 提供更优质的准公共产品的角度,探讨更合理、有效的实施模式,指 引其发展。
【关键词】:高速 公路 收费标准
至2007 年底,我省高速公路总里程已达2651 公里,规模适当、布局合理、横连东西、纵贯南北的高速公路网络的形成使高速公路的规模效益得到了充分发挥,运输效益优势日益显著,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高速公路面临着持续繁荣的契机,然而现行收费方式诱发的“大吨小标”、超限超载等一系列问题,给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带来了持续负面的影响。现有传统收费模式的不足呼唤一种更为注重公平合理的收费政策的出台,正是在这一现实背景下,计重收费方式被提上了日程。
一、适时改革现行收费模式是提高我省高速公路运营效率的现实选择。
我省的高速公路是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在公路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公路交通成为严重制约地区经济发展“瓶颈”的历史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公路车辆通行费(以下称通行费)的收取正是解决公路建设资金不足而采取集资、贷款等融资形式修建公路后偿还债务的主要方式。现行的车辆通行费是以车辆核定载重为基准征收的,在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初期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以及该模式易于操作的特点,使得以车辆核定载重为基准的征收模式成为最为公平合理的征收模式,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高速公路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现行通行费征收模式存在的缺陷
一是车型按吨位(客车按核定座位)分档,该种收费模式具有操作简单,计算程式简便的优点,但是存在分档跨度过大的问题,以货车为例,按照现有收费标准,2 吨以下为一类车,车公里费为0.40 元/ 车公里;2 吨至5 吨为二类车,车公里费为0.80 元/ 车公里,依据该收费模式,一辆核定载重为1.99 吨的货车与一辆核定载重为2 吨的货车虽然核定载重相差微乎其微,但即使在行驶相同里程的情况下,车辆通行费仍相差足足一倍,这样显失公平;并由此衍生出行驶证造假、行驶证大吨小标等问题,不仅严重干扰货运市场正常秩序,同时对汽车制造企业形成冲击。
二是空车与重车、超载车同一标准收费。使车辆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不成正比,与国家提出的“多用路者多交费、少用路者少交费”的原则相悖离;另一方面,由于货运车辆空载使运输成本提高,因此往返运输过程中空载的车辆往往选择低价竞争货源、加倍超载运输来节约成本,这种非理性的经济现象致使高速公路路面磨损程度和交通安全事故率大幅上升,同时导致公路运输经营方式粗放,运输价格无序竞争,车辆设备过度使用,严重制约公路物流行业未来发展。
(二)由现行通行费征收方式衍生的问题
一是超限超载、大吨小标等违规现象屡禁不绝。在车辆通行费之外,由公路部门核定质量征收的虽然还有养路费和运管费,但这两项费用在运输成本中所占份额不大,并未形成“大吨小标”、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而通行费占运输成本的比例很大,几乎与燃料费用相当,所以随着公路收费里程的延伸,“大吨小标”、超限超载运输日趋严重。从历年整治实践来看,各部门虽已认识到其危害性,但由于牵涉部门众多,缺乏长期有效的治理措施,因此车辆超载、行驶证造假等违规现象禁而不止,呈愈演愈列之势,并成为困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一大难题,比如收费站要开展“大吨小标”车辆的清理整顿,恢复车辆标准吨位,必需要包括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公路路政等多个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在汽车生产、牌照发放、年度审验和使用环节严格把关,而处于末段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则疲于应付。
二是长期的超限超载促使高速公路损坏加剧。恶意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公路和桥梁损害远甚于正常装载车辆,要大大高于一般超限车辆,高速公路作为准公共产品,承担着通行费收费还贷款的任务,同时随着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由国家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模式日趋呈现出民营化特征,一方面政府作为公路基础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另一方面,超限超载使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养护费用逐年大幅上升,因此无论作为政府主管部门还是经营业主,都迫切需要提供一种更加合理的收费模式,以缓解当前高速公路营运现状。
二、实施计重收费是实现高速公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
计重收费即根据车辆的载荷大小来确定收费额,也就是依据车辆对路面的损坏程度来确定收费额。空载的车辆按空载重量计费,重载的车辆按载重多少计费,超载的车辆按超载量加倍计费。计重收费系统一般由感应器、传感器、称重平台、称重仪、轮胎识别器等设备组成,当车辆进入收费车道时,由测量感应器感到动态称重仪,快速检测出车辆的轴重和总重等数据,并将数据即时传输至车道收费系统,收费系统根据预定的收费标准和方法,自动显示该车辆的应收费额。
(一)计重收费能有效弥补当前收费模式缺陷,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
一是改变原收费模式中空车、重车一律按核定吨位收取通行费的做法。计重收费模式中,空、重车分别计价收费,对按规定合法营运的车辆收费会降低,超载的车辆收费会提高,对载货车辆多拉多收,少拉少收,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真正体现公平性、合理性原则。
二是从根本上解决货运车辆“大吨小标”问题,规范汽车制造行业自律行为。实行计重收费,“大吨小标”车将很快失去市场。因此实施计重收费是从根源上治理超限超载的一个突破口,如能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全面推广,就可以形成治理超限运输的整体网络。
三是通过经济杠杆部分解决超限超载问题。实施计重收费后,由于超限车辆须付出巨额的通行费,使其无法经营,即可达到治本的目标,不仅大量的超载、超限车辆会减少,非法改装车辆也会失去应有的作用而销声匿迹,从而大大减少了车辆和道路的安全隐患。
四是有利于促进货运市场价格的规范。由于货运市场价格长期持续低迷,致使某些运输业主“不超载就亏本”的说法得到流传,以往每次治理超限运输专项工作的开展都带动运价回升,但因为治理工作未能制度化而使运价回升趋势不能持续。实施计重收费后,打破了原货运市场“压价— —超限超载—— 运力过剩—— 再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从而有效遏制恶性竞争,促进货运市场公平竞争。
(二)计重收费模式符合可持续发展的交通运输政策总原则。计重收费通过合理高效的政策供给,能够以较少的代价缓解交通基础设施的总量供需矛盾,提高高速公路基础设施的运营与维护效率。计重收费在公路运输市场引入合理的政府规制和市场竞争,这同时也是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交通运输市场机制的客观要求。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在交通运输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公路货运市场主体结构的优化和高效微观主体的培育,逐步形成健全合理的公路货运价格形成机制。
计重收费较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政府角色的鲜明转变,政府从单一的政策提供者转变为更多地关注公路运输与公路管理的各参与方,着力解决当前高速公路管理中存在的瓶颈问题,以全面提高公路运输服务水平、妥善处理公路运输发展与稳定关系为其职能的重要内容。
计重收费使高速公路的可持续发展变为可能,可持续是在我国当前以及未来资源的约束和环境承载的巨大压力下交通发展政策的必然,在实现交通运输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交通运输与经济、社会、环境三方面的协调发展。
三、关于我省高速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几点建议
计重收费的实施并不仅仅意味着收费方式的演变,更将在深层次上对公路运输业及现代物流业产生长期深远的影响,成为理顺公路货运市场秩序、建设公平竞争市场机制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因此计重收费模式的设计应当与公路交通运输体系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充分地体现出国家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区域协调、和谐社会及可持续发展等总体政策精神。
(一)就宏观层面来讲,政府应清楚地认识到高速公路属于准公共产品,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对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和保障国防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就微观层面来讲,计重收费作为一种新兴的通行费征收方式,事关整个与道路交通运输业息息相关的各个经济利益主体(包括交通行业、运输业主、托运人、运输市场等等)的大事,只有在兼顾考虑各个利益主体得失的基础上制定得措施才能长期地、有效地达到治超的目的。故制定收费标准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兼顾群众、企业和政府三方面的利益,且制定出收费标准,为高速公路收费提供明确的预期。
(二)计重收费模式的实施从制度层面来讲属于制度的创新,政府作为具有强制力的制度主体,通行费征收政策一旦出台,短期内很难更改,这是由政策本身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所决定的,因此,如果制定时稍有疏忽,对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影响将是长期的。所以在政策的起草阶段就要收集和注意各种因素,充分考虑在今后的执行过程中所带来的影响,同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从制度上、法律上和规范上加以引导并辅之以必要的强制性规定以规范具体实施过程。
(三)合理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收费模式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为今后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和收费模式的逐步完善打下可靠基础。计重收费模式的具体实施涉及到高速公路管理方方面面的重要现实问题,鉴于现行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形成的分方式、分部门的管理模式,各部门对行政管理职能的界定都不相同,因此在高速公路管理模式,管理职能,整体调控上存在很多不清晰的地方,这些潜在的因素将直接影响到计重收费实施的进程与成效,因此必须逐步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明确职 能分工,加强部门协调合作,使计重收费模式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四、我省计重收费模式设计需重点控制的因素
自2004 年以来,江苏、天津、河南、青海、四川、安徽、云南等省市都 陆续结合自己的实情制定了具体的计重收费办法,展开了计重收费的 尝试,并且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对我省高速公路实行计重收费提供了 实践的经验和有益的参考,其中以下几方面因素需重点控制: 一是对超限超载的治理需采取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并举,根据超 限超载运输程度的不同阶段,对严重超限超载车辆辅以行政手段严查 处,并根据车辆超限超载程度的降低,逐步降低行政出发界线,起到分 阶段分步骤治超的目的。
二是新收费标准应与原标准总体保持平衡,既要维护好相关利益 主体的权益,更要从宏观层面以稳定货运价格、遏制恶性竞争为出发 点,在制定具体的计重收费办法时,考虑我省省情、启动计重收费时的 社会承受程度、操作的方便性、原有收费标准以及与原有经济惩罚标准 的衔接性等因素。
三是在计重收费实施前,为了更好地利用其治理超限超载,需要对 国内现有各种计重收费办法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开展我省计重收 费模式的研究与局部试点,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更加合理的、统一 的计重收费模式,便于下一阶段全省计重收费模式的全面铺开。
四是由于称重设备的引入和其在政策中所处的关键位置,要求在 计重收费政策的具体制定中,还应注意称重设备自身所存在的一些特 点和不足,并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加以适应和克服,从已经实施计重 收费的实践经验来看,设备自身与收费站环境问题已成为实施计重收 费的主要征缴矛盾根源,因此,必须正视这些问题,在计重收费政策中 加以弥补和克服,才能发挥出称重设备的最大效能。
计重收费是一种新生的事物,必将经历一个逐渐完善和成熟的过 程,自从其运用以来,在治理超限超载问题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 了使其更加健康、持续地发展,产生更为持久积极的效果,应当在构 建“和谐交通”,实现高速公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指导下,从为社会 提供更优质的准公共产品的角度,探讨更合理、有效的实施模式,指 引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