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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涉企证照改革,破解企业面临的“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国务院于9月底印发了《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11月2日,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 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推进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证照分离”改革提出了六项工作安排和20条具体措施。
落实证照分离改革 依法理清证照关系
《指导意见》提出的第一项工作是“认真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的各项举措”,具体措施有:一是建立涉企证照改革目录管理工作机制;二是做好企业登记信息部门共享推送工作;三是强化部门反馈信息归集和公示。
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工商監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省级审批部门沟通与协调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落实改革措施;主动与审批部门沟通,从审批部门、审批层级、证照关系等多角度对“证照分离”事项进行梳理,与各部门逐项对表;规范涉及工商登记事项的经营范围,形成《“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同时要做好前置审批目录、后置审批目录和“多证合一”改革整合证照目录的更新和发布,逐步建立完善涉企证照目录动态化管理机制。
工商总局指出,“证照分离”事项中,属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各地工商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双告知”职责;对于不属于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事项但与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事项,可按审批、主管部门要求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对于审批权限属于国家级审批部门的,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级人民政府的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发布,方便审批、监管部门查询获取。
《指导意见》提出的第二项工作是“依法理清证照关系,加强对营业执照的统一规范管理”,具体措施包括:一是明确营业执照的法律属性;二是厘清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的关系;三是统一规范营业执照的签发应用。
“营业执照是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给市场主体用来证明其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凭证,是企业具备市场主体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也是企业从事一般行业营业活动的基础。纸质营业执照和电子营业执照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工商总局有关人士称,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经审批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特殊管制行业外,企业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
11月2日,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 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推进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证照分离”改革提出了六项工作安排和20条具体措施。
落实证照分离改革 依法理清证照关系
《指导意见》提出的第一项工作是“认真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的各项举措”,具体措施有:一是建立涉企证照改革目录管理工作机制;二是做好企业登记信息部门共享推送工作;三是强化部门反馈信息归集和公示。
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工商監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省级审批部门沟通与协调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落实改革措施;主动与审批部门沟通,从审批部门、审批层级、证照关系等多角度对“证照分离”事项进行梳理,与各部门逐项对表;规范涉及工商登记事项的经营范围,形成《“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同时要做好前置审批目录、后置审批目录和“多证合一”改革整合证照目录的更新和发布,逐步建立完善涉企证照目录动态化管理机制。
工商总局指出,“证照分离”事项中,属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各地工商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双告知”职责;对于不属于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事项但与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事项,可按审批、主管部门要求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对于审批权限属于国家级审批部门的,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级人民政府的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发布,方便审批、监管部门查询获取。
《指导意见》提出的第二项工作是“依法理清证照关系,加强对营业执照的统一规范管理”,具体措施包括:一是明确营业执照的法律属性;二是厘清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的关系;三是统一规范营业执照的签发应用。
“营业执照是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给市场主体用来证明其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凭证,是企业具备市场主体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也是企业从事一般行业营业活动的基础。纸质营业执照和电子营业执照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工商总局有关人士称,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经审批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特殊管制行业外,企业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