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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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关于法院的裁决及决定,当事人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通过分析现行民事诉讼法发现,其存在异议事项覆盖不全及异议处理程序及方式不够完整与合理两方面问题。未将主管事项、当事人变更与追加事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参与事项、诉讼救助事项、证据运用事项、诉讼中止与终结事项、执行事项、再审事项等纳入到可异议的内容范畴,并且管辖权异议制度异议程序设置不合理、执行异议方面也存在不够完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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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关于法院的裁决及决定,当事人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通过分析现行民事诉讼法发现,其存在异议事项覆盖不全及异议处理程序及方式不够完整与合理两方面问题。未将主管事项、当事人变更与追加事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参与事项、诉讼救助事项、证据运用事项、诉讼中止与终结事项、执行事项、再审事项等纳入到可异议的内容范畴,并且管辖权异议制度异议程序设置不合理、执行异议方面也存在不够完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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