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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试图以非盈利组织的概念内涵为理论依据,考察民办教育在我国的发展现实,平衡国情约束与公益价值之间的矛盾,对民办教育的性质进行规范分析。
【关键词】非盈利组织;民办教育;性质
一、非营利组织的理论内涵
“非盈利组织”这个概念滥觞于上个世纪89年代末的西方发達国家。当时许多发达国家内都刮起了一股结社风潮,涌现出一大批不以经济利益为经营目标的社会组织。这类组织常常专注于短期内无法实现盈利,正外部性很高但政府又不便介入的社会事务,填补了市场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留下的空白。
对非盈利组织的性质界定往往从以下五个维度展开:(1)组织性,正式的组织人员与规章制度、运营规程被视为一种必要,这一点主要将“非盈利组织”与一般的社群活动区别开来;(2)独立性,具有独立的决策意志,这一点在法律上体现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非政府性,“非营利组织”虽承担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责,但不是政府的一部分,它们可以接受来自政府的财务资助,但与政府不存在上下级的行政关系;(4)非营利性,在不以营利为组织目标的指导下,非营利组织的活动经费往往来源于自己的经营性活动与社会募捐。在一些国家非营利组织会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可被视为政府向这些组织提供的财务支持。(5)自愿性,大到非营利组织的建立,小到日常活动的开展都是社会公民自愿开展。这里的自愿是指组织成员的经营行为不受法律强制要求,并不排除组织内部规章对员工的要求。
在这五个维度中,非营利性是这类组织重要特征,非营利性是独立性的保障。自愿性是独立性与非营利性的驱动因素。非营利组织之所以会出现就是因为,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一些外部性很高但政府在短期内不便介入或介入成本极高的活动,如环境保护,传染病防护普及等。一部分社会公民会自愿地承担起这部分责任,这样即弥补市场失灵又降低了政府的管理成本。
二、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现实
民办学校在我国并非新兴事物,是伴随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结构快速变革所出现的产物。1985年民办学校受到政府肯定,《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1993年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其中指出要改革办学体制,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并提出“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鼓励民办教育;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明确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将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立了社会力量办学的法律地位,使民办教育走向依法规范发展的道路1;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其后又两经修正,对民办教育的发展作出法制化的保护与指导。
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变革转型而进行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首先,民办学校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简洁成果。改革开放后多种所有制经济一同发力,激发出多种经济力量,体现在教育领域就是有个人、企业、集体出资办学。此外,经济条件的改善也诱导出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原本统一的公办教育格局难以满足这些需求,供需两侧的不平衡出现在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在内的教育市场中,这为民办教育的生长提供了土壤。第二,民办教育生长与社会经济结构剧烈变动之际,处在野蛮生长的窗口期,其发展具有很多不确定性与可能性,并且与原本的公立教育体制存在矛盾之处。第三,办学实践方式多样,需求各异。有个人或企业出于公益目的捐资办学;有集体之间的自助互助办学,比如打工子弟小学;有一部分出于营利目的,满足教育市场需求的产业化办学;还有部分办学主体在营利与收益之间平衡发展的类公益性办学2。此外,在不同办学目的的驱使下,不同办学主体所进入的领域也各有不同,又因为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不同分类具有高低不同的外部性与供给成本。因此,对民办教育的性质进行规范分析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十分重要。
三、对我国民办教育非赢利性的规范分析
从上文对民办教育的特征梳理不难看出,对其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规范界定并非易事。一方面,现阶段民办教育的发展还未定型,单纯根据办学出资情况进行判定容易忽略各办学主体在办学目的方面的差异,在办学实力为达预期,“长远投资、适度回报”的心态也是可以被理解的的,但在一些纯公共物品的供给上,例如义务教育,必须明确其非营利性,并加以保护和鼓励。在其他教育领域,当经济水平与结构发展到一定程度,相关领域的法规完善健全的时候,民办教育的非营利性将会提升,逐渐成为教育领域内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所以目前对其性质上的规范,是与长远发展相适应的。
同时,教育,作为一项具有极大正外部性的公益活动,就有非营利组织有着天然的契合性。如果过多地突出民办教育的营利性质,将其推入市场的洪流之中,会在无形中强化社会分层,市场失灵问题会在教育领域得到放大,同时,民办学校也会对公立学校的生存空间形成挤压效应。而根据非营利组织本身的历史背景,它的出现就是为了填补市场失灵,对政府工作进行补充。因此,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向非营利组织方向发展是必然趋势。为了在现今的国情约束下,培育并合理规范民办教育,使其承担起部分国民教育的社会则仍,提高社会总福利,民办教育的基本非营利性质应该获得法律上的承认与保护。
参考文献:
[1]王善迈: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探讨[J],教育研究,, 2011(12)
[2]贾西津:对民办教育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思考[J],《教育研究》,2003(3)
[3]陈振明.公共管理学:一种不同于传统行政学的研究途径(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注释:
1.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探讨 王善迈[J] 《教育研究》, 2011年第12期,总期第383期
2.对民办教育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思考 贾西津[J] 《教育研究》, 2003年, 第3期(总期第278期).
【关键词】非盈利组织;民办教育;性质
一、非营利组织的理论内涵
“非盈利组织”这个概念滥觞于上个世纪89年代末的西方发達国家。当时许多发达国家内都刮起了一股结社风潮,涌现出一大批不以经济利益为经营目标的社会组织。这类组织常常专注于短期内无法实现盈利,正外部性很高但政府又不便介入的社会事务,填补了市场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留下的空白。
对非盈利组织的性质界定往往从以下五个维度展开:(1)组织性,正式的组织人员与规章制度、运营规程被视为一种必要,这一点主要将“非盈利组织”与一般的社群活动区别开来;(2)独立性,具有独立的决策意志,这一点在法律上体现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非政府性,“非营利组织”虽承担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责,但不是政府的一部分,它们可以接受来自政府的财务资助,但与政府不存在上下级的行政关系;(4)非营利性,在不以营利为组织目标的指导下,非营利组织的活动经费往往来源于自己的经营性活动与社会募捐。在一些国家非营利组织会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可被视为政府向这些组织提供的财务支持。(5)自愿性,大到非营利组织的建立,小到日常活动的开展都是社会公民自愿开展。这里的自愿是指组织成员的经营行为不受法律强制要求,并不排除组织内部规章对员工的要求。
在这五个维度中,非营利性是这类组织重要特征,非营利性是独立性的保障。自愿性是独立性与非营利性的驱动因素。非营利组织之所以会出现就是因为,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一些外部性很高但政府在短期内不便介入或介入成本极高的活动,如环境保护,传染病防护普及等。一部分社会公民会自愿地承担起这部分责任,这样即弥补市场失灵又降低了政府的管理成本。
二、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现实
民办学校在我国并非新兴事物,是伴随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结构快速变革所出现的产物。1985年民办学校受到政府肯定,《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1993年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其中指出要改革办学体制,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并提出“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鼓励民办教育;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明确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将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立了社会力量办学的法律地位,使民办教育走向依法规范发展的道路1;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其后又两经修正,对民办教育的发展作出法制化的保护与指导。
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变革转型而进行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首先,民办学校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简洁成果。改革开放后多种所有制经济一同发力,激发出多种经济力量,体现在教育领域就是有个人、企业、集体出资办学。此外,经济条件的改善也诱导出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原本统一的公办教育格局难以满足这些需求,供需两侧的不平衡出现在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在内的教育市场中,这为民办教育的生长提供了土壤。第二,民办教育生长与社会经济结构剧烈变动之际,处在野蛮生长的窗口期,其发展具有很多不确定性与可能性,并且与原本的公立教育体制存在矛盾之处。第三,办学实践方式多样,需求各异。有个人或企业出于公益目的捐资办学;有集体之间的自助互助办学,比如打工子弟小学;有一部分出于营利目的,满足教育市场需求的产业化办学;还有部分办学主体在营利与收益之间平衡发展的类公益性办学2。此外,在不同办学目的的驱使下,不同办学主体所进入的领域也各有不同,又因为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不同分类具有高低不同的外部性与供给成本。因此,对民办教育的性质进行规范分析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十分重要。
三、对我国民办教育非赢利性的规范分析
从上文对民办教育的特征梳理不难看出,对其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规范界定并非易事。一方面,现阶段民办教育的发展还未定型,单纯根据办学出资情况进行判定容易忽略各办学主体在办学目的方面的差异,在办学实力为达预期,“长远投资、适度回报”的心态也是可以被理解的的,但在一些纯公共物品的供给上,例如义务教育,必须明确其非营利性,并加以保护和鼓励。在其他教育领域,当经济水平与结构发展到一定程度,相关领域的法规完善健全的时候,民办教育的非营利性将会提升,逐渐成为教育领域内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所以目前对其性质上的规范,是与长远发展相适应的。
同时,教育,作为一项具有极大正外部性的公益活动,就有非营利组织有着天然的契合性。如果过多地突出民办教育的营利性质,将其推入市场的洪流之中,会在无形中强化社会分层,市场失灵问题会在教育领域得到放大,同时,民办学校也会对公立学校的生存空间形成挤压效应。而根据非营利组织本身的历史背景,它的出现就是为了填补市场失灵,对政府工作进行补充。因此,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向非营利组织方向发展是必然趋势。为了在现今的国情约束下,培育并合理规范民办教育,使其承担起部分国民教育的社会则仍,提高社会总福利,民办教育的基本非营利性质应该获得法律上的承认与保护。
参考文献:
[1]王善迈: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探讨[J],教育研究,, 2011(12)
[2]贾西津:对民办教育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思考[J],《教育研究》,2003(3)
[3]陈振明.公共管理学:一种不同于传统行政学的研究途径(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注释:
1.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探讨 王善迈[J] 《教育研究》, 2011年第12期,总期第383期
2.对民办教育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思考 贾西津[J] 《教育研究》, 2003年, 第3期(总期第27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