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将近一年之久,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取得显著成效,例如,在很多方面加强了对人权保护,维护了司法公正,为使刑事诉讼法成为一部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要求、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相衔接、符合中国国情、形式完备的法典,必须要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基本立法理念。
【关键词】立法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理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坚持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重;第二,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切实维护我国的司法公正。新刑事诉讼法在贯彻这些理念方面取得不少成就,下面一一进行阐述:
一、坚持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重
刑事诉讼法中的惩罚犯罪,主要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在保证准确并且及时地查明案件的事实和真相的前提下,对被告人公正地适用刑罚,以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而尊重和保障人权,则是指通过一系列刑事诉讼活动,在惩罚犯罪过程中,切实保证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1]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被写入法条之中,它不仅是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是贯穿刑事诉讼法始终的一条主线;不仅是宣示性表述,更有具体程序设置和规定来保障实施。
(一)证据制度方面的人权保护
新刑诉法第49条和第50条新增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它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被视为刑事公正审判“最低限度的保证”,这一规定对于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其基本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第54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刑讯逼供,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提高司法廉洁性,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正。
(二)强化了辩护制度
新刑诉法第34条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同时把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由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至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这样有利于将法律援助落到实处,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第35条至41条完善了律师会见和阅卷程序,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至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制度层面较好解决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三)加强了审判阶段的人权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第62条新增了对于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诉讼过程中作证给予其特殊的保护,消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顾虑,使其能够如实作证;第208条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赋予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异议权,规定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体现了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提高;第240条将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讯问被告人这一重要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下来,这将对死刑犯人权的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我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大重要进步。
二、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切实维护我国的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主要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是指在进行诉讼程序过程中所体现的公正,也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保证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有效的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遵守诉讼程序,救济违法的诉讼程序现象。而实体公正,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所体现的公正,即要求司法工作者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侦查阶段的程序公正
新刑诉法第121条规定了侦查活动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就是将重大疑难案件的讯问过程置于阳光之下,减少刑讯逼供、欺骗诱供等现象发生,有利于保证侦查机关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英国法学家丹宁勋爵说过,“正义应当被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身为执法者,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规定,实现程序公正。[2]
(二)审前阶段的程序公正
新刑事诉讼法第128条新增“庭前会议”程序,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此项规定即为国外所称的“预审程序”,即针对一些复杂、疑难案件,为了避免在开庭审理时由于工作量大而导致案件审理拖延,而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增加此项程序,改变了中国以往的刑事诉讼程序由起诉阶段直接过渡到审判阶段,缓解了审判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的压力,加强了控辩双方的交流,保证了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有效保证了法官在审理之前对控辩双方资讯的把握,避免了双方因掌握信息的不对称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有利于在程序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三)审判监督阶段的实体公正
新刑诉法第242条是有关哪些情形的申诉案件需要重新审理的规定,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申诉,并提出重新审判的具体标准和根据,是提起再审的具体理由。所以,无论何时,一旦发现有刑诉法第242条规定的情形,必须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及时纠正错误,还被告人以清白,并且给予适当的国家赔偿,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最终的公正。[3]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正是以以上两项立法理念为指导而进行的修改,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文明、人道、法治道路上的一次生动实践,昭示着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正在不断地朝着更加人性和理性的方向发展,相信未来司法改革以此为导向必将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参考文献:
[1]王旖旎.我国刑事诉讼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3.
[2]虞宏达,章美林.程序公正的价值研究[J].行政与法,2003(11).
[3]陈玉忠.诉讼公正及在刑事诉讼中的实现机制[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01).
【关键词】立法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理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坚持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重;第二,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切实维护我国的司法公正。新刑事诉讼法在贯彻这些理念方面取得不少成就,下面一一进行阐述:
一、坚持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重
刑事诉讼法中的惩罚犯罪,主要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在保证准确并且及时地查明案件的事实和真相的前提下,对被告人公正地适用刑罚,以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而尊重和保障人权,则是指通过一系列刑事诉讼活动,在惩罚犯罪过程中,切实保证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1]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被写入法条之中,它不仅是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是贯穿刑事诉讼法始终的一条主线;不仅是宣示性表述,更有具体程序设置和规定来保障实施。
(一)证据制度方面的人权保护
新刑诉法第49条和第50条新增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它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被视为刑事公正审判“最低限度的保证”,这一规定对于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其基本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第54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刑讯逼供,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提高司法廉洁性,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正。
(二)强化了辩护制度
新刑诉法第34条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同时把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由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至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这样有利于将法律援助落到实处,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第35条至41条完善了律师会见和阅卷程序,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至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制度层面较好解决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三)加强了审判阶段的人权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第62条新增了对于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诉讼过程中作证给予其特殊的保护,消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顾虑,使其能够如实作证;第208条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赋予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异议权,规定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体现了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提高;第240条将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讯问被告人这一重要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下来,这将对死刑犯人权的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我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大重要进步。
二、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切实维护我国的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主要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是指在进行诉讼程序过程中所体现的公正,也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保证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有效的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遵守诉讼程序,救济违法的诉讼程序现象。而实体公正,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所体现的公正,即要求司法工作者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侦查阶段的程序公正
新刑诉法第121条规定了侦查活动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就是将重大疑难案件的讯问过程置于阳光之下,减少刑讯逼供、欺骗诱供等现象发生,有利于保证侦查机关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英国法学家丹宁勋爵说过,“正义应当被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身为执法者,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规定,实现程序公正。[2]
(二)审前阶段的程序公正
新刑事诉讼法第128条新增“庭前会议”程序,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此项规定即为国外所称的“预审程序”,即针对一些复杂、疑难案件,为了避免在开庭审理时由于工作量大而导致案件审理拖延,而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增加此项程序,改变了中国以往的刑事诉讼程序由起诉阶段直接过渡到审判阶段,缓解了审判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的压力,加强了控辩双方的交流,保证了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有效保证了法官在审理之前对控辩双方资讯的把握,避免了双方因掌握信息的不对称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有利于在程序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三)审判监督阶段的实体公正
新刑诉法第242条是有关哪些情形的申诉案件需要重新审理的规定,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申诉,并提出重新审判的具体标准和根据,是提起再审的具体理由。所以,无论何时,一旦发现有刑诉法第242条规定的情形,必须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及时纠正错误,还被告人以清白,并且给予适当的国家赔偿,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最终的公正。[3]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正是以以上两项立法理念为指导而进行的修改,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文明、人道、法治道路上的一次生动实践,昭示着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正在不断地朝着更加人性和理性的方向发展,相信未来司法改革以此为导向必将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参考文献:
[1]王旖旎.我国刑事诉讼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3.
[2]虞宏达,章美林.程序公正的价值研究[J].行政与法,2003(11).
[3]陈玉忠.诉讼公正及在刑事诉讼中的实现机制[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