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危险驾驶罪的程序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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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危险驾驶罪正式入法以来,全国各地都陆续出现了多件醉驾案例,而其中高晓松作为娱乐圈醉驾入刑第一人,由于高晓松娱乐明星的特殊身份以及最重的刑罚,该案件一度成为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焦点。那么在被高度曝光的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适用程序,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诉讼程序、取证程序硬伤更为明显。正所谓,任何一种犯罪要想得到惩罚,罚当其罪,那么必须要有一个严格的诉讼程序予以保障,只有保证了程序正义,才能真正地达到实体正义。
  【关键词】危险驾驶;诉讼程序;取证程序;程序正义
  一、案情回放
  2011年5月9日晚上10时50分,高晓松在东城区驾英菲尼迪越野车与前车追尾,造成4车连撞,4人受伤。5月10日凌晨1时30分,警方专业机构对高晓松进行抽取血液样本检测,结果为每百毫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超过醉酒驾车标准的3倍。5月10日下午4时,高晓松被依法刑事拘留,同时交管部门对高晓松下达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通知书。5月17日,高晓松醉驾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高晓松醉驾案经过短短7天的时间,就完成了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等法定诉讼程序。下面仅针对该案件引申出来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调查取证、诉讼方式、量刑规范化等问题进行详细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抛砖引玉,完善诉讼程序。二、强制措施的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那么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在酒驾案件中应该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呢?本案采用了刑事拘留,是否合理呢?(一)适用拘留的正当性
  拘留是侦查机关采用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其期限一般是3天,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7天,团伙、流窜、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日,就危险驾驶罪来讲,一般不存在团伙、流窜、多次作案的情形,因此其拘留的期限最长为7天,换言之,如果不能申请逮捕的话,那么公安机关只能在7日内侦查完毕,今后危险驾驶的案件肯定会愈来愈多,定会使本来就拮据的司法资源更加捉襟见肘。最高法在近日下达的通知中指出,对于上报的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这里的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虽然公安部要求只要是醉驾,一律立案,但是最高法并没有要求只要立案就必须采取拘留或者逮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3条的规定,对于刑拘后的处理做了四种规定:提起逮捕、变更强制措施移送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继续侦查、撤销案件。这四种选择是并列的,法律中也仅仅规定了这四种选择,并且每种选择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不变更拘留的强制措施就移送审查起诉是不被法律允许的,而必须在审查起诉之前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而不能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而本案中,公安机关对高晓松的拘留一直到审判结束,显然公安机关在拘留的状态下移送审查起诉的做法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而这种程序硬伤在见诸报端的醉驾案件中仍在继续。(二)改变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是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但是对于危险驾驶罪这种极具自身特点的犯罪来讲,其不能适用逮捕,又不具备长期拘留的条件,执法机关应当转变传统观念,慎用逮捕、拘留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对犯有轻罪的被告人,允许其在审判前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在保证不逃避侦查、随传随到的情况下,解除羁押回家等候审判。危险驾驶罪属于轻罪,不属于累犯、犯罪集团主犯、逃避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犯罪在内的禁止适用取保候审的范畴。只要犯罪嫌疑人不是有意逃避侦查、起诉、审判,那么就可以采用取保候审,而没有必要为了迎合政治倾向或者舆论风向,过度采用刑事强制手段,这种做法既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有利于节约国家资源。
  传统取保候审的条件是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但洪道德教授根据危险驾驶罪的具体特点,提出改变传统取保候审的条件,因保证人的担保作用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的制约,故建议基本采用财产保的方式,而财产的形式不一定是货币,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以货币作为例外。因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交管部门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车辆进行扣押,并给予行政处罚,待处罚完毕之后,车辆会物归原主,但此时,犯罪嫌疑人正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采取取保候审,需要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又需要将保证金存入公安机关的银行专户中,本身轻罪中的保证金是比较少的,难以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威慑力,在实践中操作起来又比较麻烦。将车辆作为保证金,车辆将会放于交管部门,待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或者案件审结时,将车辆还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样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威慑力,也解决了程序上操作的繁杂。三、调查取证程序的规范
  在将醉驾从行政处罚升格为刑事处罚之后,两者的证明标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刑事证明标准显然要更为严格,这就要求调查取证的程序更加严谨、规范,能够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和“证据确实充分”的实体要求。(一)呼气检测与血液检测的证明力
  民警查处醉驾者,程序一般是这样的:拦下车对于司机进行酒精快速检测,确定饮酒驾驶后就马上进行测试仪吹气,且应该出具本书面检测报告,如果吹气结果大于等于80ml/100ml,那么就应该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呼气测试与血液测试结果差异较大的,以血检结果为准,同时,增加了唾液酒精试纸检测,规定如果不具备呼气或者酒精含量测试条件的,应进行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或者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①而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既然以血液检测为准,那么从呼气检测到血液检测的间隔时间长短将影响到检测结果的正确性及可采性。本案中,警方专业机构对高晓松进行抽取血液样本检测,案件发生在北京市东城区,这是距案发三个半小时后对高晓松进行的血液检测,而如果是发生在偏远的城镇,没有检测条件,在血液送检过程中血液的保存问题该怎么解决。   为了解决该问题,首先,应该明确危险驾驶罪自身“证据确实充分”具体证明标准,明细规定其确实充分的内容和具体程度是什么,禁止模糊性规定,否则将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其次,在市区可以选择距离医疗机构较近的地点设立检查点,并且要在第一时间内去往医院进行血液检测,在途中还必须保证血液的保存。而在偏远的乡镇,交警执法的时候可以适当配备医务人员陪同,以确保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抽血并及时送往检测点完成检测,使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防止徒劳无功。最后,对于病理性醉酒的人来讲,这种一刀切的酒驾入刑方式未免有违公正。因此应该完善立法,将醉驾的证据种类和证明力写入法律之中,而不再散落于各个行政法规之中。(二)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在醉驾入刑之前,公安机关采取的一贯做法就是在呼气检测后,若超过80mg/100ml的话,那么就会送往邻近的医院进行血液检测。在证明标准提高了之后,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应该相应的严格,但是目前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取证程序、法定鉴定机构、人员资质等程序问题,还是取证程序还是原来的一系列程序,存在着很多漏洞,本案中,辩护人就明确指出鉴定委托人和鉴定人主体发生着混淆,鉴定报告是存在瑕疵的,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首先,可以给交警配发具有录像功能,能够记录执法全过程的执法仪,并在现场的警车上安装电视监控设备,拍摄的画面以期在法庭审理中能够作为证据来使用;其次,在案发现场,证据的提取主体必须是2名以上,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必须要对犯罪嫌疑人抽两份血,以供二次鉴定使用,但是此时要注意保存的问题。在血液送往医院的过程中,也必须由两名以上人员送检,当事人可以要求陪同,以做见证;最后,法律还必须统一血液检测的法定鉴定机构,规定鉴定人员的资质,鉴定所需要的专业的先进的仪器设备。四、诉讼方式问题
  有的地方为了片面追求“全国首例”,“全省首例”的舆论效应,高晓松案件在7天内审结,甚至有的案件公诉、审判在一天内同时进行,如此快的程序真是前所未见。危险驾驶案件是应该快速审结,但不是为了追求某种效应的从快过快,而必须有自身的一套诉讼方式和程序设计,必须既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又节省司法资源。
  首先,采取不捕直诉的方式,即公安机关对于可能被判处轻刑的犯罪嫌疑人不经提请批捕程序,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起批捕的轻刑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后移送起诉的一种非羁押性诉讼活动。这种方式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无罪推定的原则,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还提高了诉讼效率。
  其次,应该集中一批危险驾驶案件,在一定的时间内集中审理。因为危险驾驶案件属于高发的案件,并且大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本身认罪,属于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话应该是比较快速的就能审结,但是这么多相似的案件纷纷进入法院,司法资源拮据的法院在开庭审理的日期,法庭的选择,法官的配备等方面都是无法短期内完成的。再者,被告人在此期间并不是被采取了羁押性强制措施,而是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这样集中审理方式并没有加重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侵害。
  最后,设立专门的合议庭的可采性。有学者认为由于危险驾驶罪的当事人除了要被判处刑罚以外,还要接受行政处罚,以及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因此可以借鉴“三审一合”的做法,设立专门合议庭,工作人员数量可以少一点,但必须是相对固定且有经验的审判人员来启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提高诉讼效率。这种做法是值得借鉴的,但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不具有单单为了危险驾驶罪这一个罪名而设立专门合议庭的条件,但从长远来看,这是解决该案一系列问题的最好方式。五、量刑尺度问题
  近年来我国在大范围地进行量刑规范改革,已初见成效,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司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并没有规定情节轻重的情形,也没有规定如何根据量刑情节统一规范量刑尺度。故建议最高法尽快出台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以统一执法尺度,规范量刑行为,保证刑法修正案的正确实施,依法惩处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高晓松曾公开对媒体表示悔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但是法庭并没有采纳,仍然判处了迄今为止最重的刑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允许当事人的和解,而适用和解的案件危害性往往更大,为什么危险驾驶的当事人就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呢?同时,高晓松的从轻量刑情节是可以被采纳的,但由于其娱乐明星的身份导致案件被过度关注,判以重刑,不禁让人质疑法院判决的合法性。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不一,弱化了司法权威,降低了信任感。
  为了消除醉驾入刑中的争议问题,必须要细化法律,完善立法,有的地方根据近日来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本地区的具体政策。例如内蒙古土右旗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共同商讨指定了《危险驾驶罪证据标准》以及《办理涉嫌危险驾驶罪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危险驾驶罪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值得一提的是,前者要求警方查清是否存在隔夜驾驶、食物或药性醉酒,并对如何认定情节恶劣提出了办案参考意见,后者重点对于办案期限、强制措施的变更等做出具体规定。虽然这两项规定不具有全国范围内的适用性,但其内容值得立法机关借鉴,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执法机关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促使危险驾驶入刑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达到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最终目的。
  注 释:
  ①王新环.“北京两例危险驾驶罪司法认定引起的思索”,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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