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资本市场是企业筹资的重要途径,一个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直接关系到一国制造业发展的好坏。如何发展好资本市场,实践研究表明股市发达与否与该国法律对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程度呈正相关关系。西方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达的证券市场也为一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契机,例如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培育了一批类似微软、谷歌之类的高新技术产业。同时发达国家也极其重视对证券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成功的证券市场和对投资者有力的保护是相辅相成。前几年出现的银广厦、中科创业、新疆德隆等一系列证券案件使许多中小证券投资者损失惨重并逐渐丧失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由此造成我国股市下跌,究其原因对证券投资者权益不能给予有效充分的保护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本文主要对我国目前证券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进行论述,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希望我国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
关键字:证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法律制度
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和源泉,缺少了证券投资者,证券市场就成了无本之木和无源之水。证券投资者权益能否得到有效、合理的保护直接关系到一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证券市场将进20年的发展,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已经初具体系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有:
1、《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基本大法,《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所享有的出席股东大会权和表决权、查阅资料权等一系列权利。特别是新《公司法》更加突出强调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并补充完善了相应的制度。
2、《证券法》。我国证券市场基本大法是《证券法》。《证券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表明了其宗旨之一就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法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较公司法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一方面更加强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另一方面也对证券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以及各类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履行义务等过程中保护投资者权益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3、证券监督管理机关颁布的行政规章制度
主要有:《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等。
二、目前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的不足
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取得了长足的、重大的进展,但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缺点和不足。一些滞后的法律法规导致我国近年来发生许多侵犯证券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如:不少证券公司风险事件频频爆发,股民的资金被许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然地、大量地、长期的占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时常发生。什么原因导致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混乱、投资者权益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实践滞后于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
《公司法》、《证券法》中许多责任条款明确规定了违反相关条款的责任人必须对因此而给证券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实践中,法院均回避因为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而引起的民事纠纷。而当小股东权益被侵犯时要想真正通过诉讼程序去起诉侵权者,或者要求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尤为困难。
2、法院从事证券纠纷案件审判和执行的人员欠缺专业知识导致证券纠纷案件判决与执行存在很大的困难
由于证券纠纷案件属于新型案件,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证券专业知识较为复杂,法院的法官对于证券知识了解不够,导致他们对于证券纠纷案件可能无法做出正确的裁判。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诚信和自律不足,未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作为自己的责任
利益的驱使和诚信的缺乏使得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损害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他们受聘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他们也不可能在为上述公司服务时还考虑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4、对证券公司以及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完善
证券公司频频出事,这在一定程度上应该归罪于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制度。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每年都对证券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考核和认定,但是对于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却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之下,许多证券从业人员特别是证券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等损害投资者的权益的事时有发生。
5、缺少一个真正以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作为其宗旨的专门机构
虽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内设的稽查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起着查处有关证券侵权事件的作用,但是该部门也主要是以纠正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为主要职责,并不是以保护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为目的。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真正以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作为其宗旨的专门机构。
6、证券投资者本身对自己权益保护意识不强,也使得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经营管理人员等其他证券市场主体能够轻易的侵犯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
绝大多数证券投资者觉得追究有关责任公司和责任人员难度大、成本高、效果差,以及许多证券投资者不知道如何追究责任公司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这使得侵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事更加猖獗。
三、对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建议
1、法律制度方面,应尽快完善相关民事法律救济制度
(1)法院应该尽快推出有关受理因内幕交易行为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而引发的证券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办法
法院在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协商后尽快推出受理与审理该类证券纠纷案件的具体规则。
(2)加强对法官的证券知识培训工作
证券纠纷案件属于新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证券知识非常专业,为此应该对那些从事证券纠纷案件审判和执行的法官进行证券知识培训,加強其专业素养和审判的公平公正。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那些后果严重、影响重大、情节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
2、监管方面,应加强对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从业人员的监管
(1)完善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及时披露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结构。上市公司应每个月都披露公司股权分布结构和变化,使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有效的获得和大股东对称的充分的信息。使上市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牢固树立起对单位会计责任负责的风险意识,建立起诚信为本、依法经营的理念,从根本上治理虚假会计信息。
(2)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定期考核,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人员应取缔其从业资格,要求他们进行定期岗位轮换或者根据有关投诉与举报及时对他们进行审计与调查。从根源上保障证券从业人员的素质。
3、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与诚信要求
中介服务机构是连接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之间的桥梁,在维护证券投资者权益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对于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还应该从市场准入、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证券投资咨询行为规范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
4、成立专门的协会组织以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以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为宗旨的官方机构,也没有专门以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为宗旨的民间机构。这一状态使得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因此建议可以考虑由证券业协会或者两个证券交易所联合发起设立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或者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一个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使分散的证券投资者能够联合起来对抗那些证券市场的违规违法者。
5、做好对证券投资者的教育工作
我国证券投资者的法律维权意识以及证券专业知识的匮乏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有何种救济方式,甚至不知道自己权益已经被侵犯了。即使权益被侵犯了也因找不到救济途径而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证券投资者教育工作特别是维权意识教育应该长期不懈地进行下去。
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证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同样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叶兰昌《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之评述及建议》2010年7月《上海证券报》
《证券法》
《公司法》
关键字:证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法律制度
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和源泉,缺少了证券投资者,证券市场就成了无本之木和无源之水。证券投资者权益能否得到有效、合理的保护直接关系到一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证券市场将进20年的发展,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已经初具体系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有:
1、《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基本大法,《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所享有的出席股东大会权和表决权、查阅资料权等一系列权利。特别是新《公司法》更加突出强调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并补充完善了相应的制度。
2、《证券法》。我国证券市场基本大法是《证券法》。《证券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表明了其宗旨之一就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法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较公司法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一方面更加强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另一方面也对证券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以及各类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履行义务等过程中保护投资者权益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3、证券监督管理机关颁布的行政规章制度
主要有:《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等。
二、目前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的不足
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取得了长足的、重大的进展,但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缺点和不足。一些滞后的法律法规导致我国近年来发生许多侵犯证券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如:不少证券公司风险事件频频爆发,股民的资金被许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然地、大量地、长期的占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时常发生。什么原因导致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混乱、投资者权益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实践滞后于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
《公司法》、《证券法》中许多责任条款明确规定了违反相关条款的责任人必须对因此而给证券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实践中,法院均回避因为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而引起的民事纠纷。而当小股东权益被侵犯时要想真正通过诉讼程序去起诉侵权者,或者要求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尤为困难。
2、法院从事证券纠纷案件审判和执行的人员欠缺专业知识导致证券纠纷案件判决与执行存在很大的困难
由于证券纠纷案件属于新型案件,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证券专业知识较为复杂,法院的法官对于证券知识了解不够,导致他们对于证券纠纷案件可能无法做出正确的裁判。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诚信和自律不足,未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作为自己的责任
利益的驱使和诚信的缺乏使得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损害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他们受聘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他们也不可能在为上述公司服务时还考虑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4、对证券公司以及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完善
证券公司频频出事,这在一定程度上应该归罪于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制度。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每年都对证券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考核和认定,但是对于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却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之下,许多证券从业人员特别是证券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等损害投资者的权益的事时有发生。
5、缺少一个真正以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作为其宗旨的专门机构
虽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内设的稽查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起着查处有关证券侵权事件的作用,但是该部门也主要是以纠正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为主要职责,并不是以保护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为目的。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真正以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作为其宗旨的专门机构。
6、证券投资者本身对自己权益保护意识不强,也使得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经营管理人员等其他证券市场主体能够轻易的侵犯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
绝大多数证券投资者觉得追究有关责任公司和责任人员难度大、成本高、效果差,以及许多证券投资者不知道如何追究责任公司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这使得侵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事更加猖獗。
三、对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建议
1、法律制度方面,应尽快完善相关民事法律救济制度
(1)法院应该尽快推出有关受理因内幕交易行为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而引发的证券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办法
法院在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协商后尽快推出受理与审理该类证券纠纷案件的具体规则。
(2)加强对法官的证券知识培训工作
证券纠纷案件属于新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证券知识非常专业,为此应该对那些从事证券纠纷案件审判和执行的法官进行证券知识培训,加強其专业素养和审判的公平公正。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那些后果严重、影响重大、情节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
2、监管方面,应加强对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从业人员的监管
(1)完善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及时披露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结构。上市公司应每个月都披露公司股权分布结构和变化,使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有效的获得和大股东对称的充分的信息。使上市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牢固树立起对单位会计责任负责的风险意识,建立起诚信为本、依法经营的理念,从根本上治理虚假会计信息。
(2)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定期考核,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人员应取缔其从业资格,要求他们进行定期岗位轮换或者根据有关投诉与举报及时对他们进行审计与调查。从根源上保障证券从业人员的素质。
3、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与诚信要求
中介服务机构是连接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之间的桥梁,在维护证券投资者权益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对于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还应该从市场准入、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证券投资咨询行为规范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
4、成立专门的协会组织以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以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为宗旨的官方机构,也没有专门以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为宗旨的民间机构。这一状态使得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因此建议可以考虑由证券业协会或者两个证券交易所联合发起设立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或者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一个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使分散的证券投资者能够联合起来对抗那些证券市场的违规违法者。
5、做好对证券投资者的教育工作
我国证券投资者的法律维权意识以及证券专业知识的匮乏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有何种救济方式,甚至不知道自己权益已经被侵犯了。即使权益被侵犯了也因找不到救济途径而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证券投资者教育工作特别是维权意识教育应该长期不懈地进行下去。
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证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同样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叶兰昌《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之评述及建议》2010年7月《上海证券报》
《证券法》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