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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和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的。 一,信用证的特点
(一)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即由开证行出面对出口商承担付款责任。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二)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足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三)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国际经贸2003年第6期经贸实务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
因此,信用证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一种支付方式。交易双方通过信用证业务,就某笔交易,建立起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这样的双重信用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所以,自出现信用证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并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
二、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双方及开证行面临的风险
虽然在信用证下银行对单据规定了“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付款条件,但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足信用证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一)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1、假单据欺诈
(1)卖方伪造提单。根据统一惯例,银行在审单时,如认为其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即履行付款,而对单据是否伪造则可不予过问,不法出口商常利用这一缺陷,不发货,然后提交伪造的提单等,骗取货款。伪造提单有两种情况:一是以根本不存在的所谓某船公司的名义签发提单;二是冒充 某船公司的名义签发提单。不法出口商伪造提单后,一并伪造相应的商业发票、保险单及其它单据,全套提交银行,银行审单认为其表面与信用证相符即履行付款责任,结果当然是进口商承担风险,进口商付款后,拿到的提单却提不到货。由于此种提单足伪造的,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货物未上船的索赔,进口商无法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2)提供虚假清洁提单。由于银行和进口商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因此有些出口商在货物表面或包装有缺陷时常会向承运人出具赔偿保证书,请其不要在提单上加不良批注,以利于安全收汇。这种做法出口商显然掩盖了装船时货物及其包装缺陷的事实,会使进口商面临收到受损货物的风险。
(3)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根据国际贸易法和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信用证都规定装船的有效期。受益人超过有效期装船交货,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并根据实际情况索赔其应有的实际损失。当装船期迟于有效期,受益人为了能够结汇,便在事前通过船东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拿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有效期的提单,这便是倒签提单。而货物还没有装船甚至没有到装运港,卖方便拿到了相应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的提单,即是预借提单。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卖方和船方都是违法的。因为卖方勾结船东把没有装船或晚装船的提单变成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提单,这都构成了对买方或收货人的欺诈。
2、出口商以次货、假货行骗。不法出口商利用信用证中银行只审单不验货的特点,在装运时将次品、废品等冒充真货出运,由于运输单据的签发人不负责所装货物的内在质量,只要货物表面包装看起来没有问题即签发提单,诈骗分子以这些单据去议付,得到款项后则逃之夭夭,等进口商在目的港提货发现上当,为时已晚。
3、信用证的打包贷款风险。打包贷款是指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在装运之前,为了组织货源,以正本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短期资金融通。打包贷款足银行对出口商的一种资金融通,但如果出口商刻意欺骗,则对进口商有时可能是一种间接风险,会给进口商带来一定的损失。因为不法出口商有时会利用它来骗取贷款,他们打着出口旗号,骗进口商开来信用证,然后申请打包贷款,将款项用于燃眉之急或其它投资,出口商根本不备货,结果没能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交贷,致使信用证过期而作废。从表面上看,进口商未收到货也未付款,但其申请开证时保证金押在银行,浪费了资金,失去了市场,信誉也受损了,损朱同样很大。
(二)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单证不符。在信用证业务中,单证一致是付款的前提条件。进口商有时会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设置一些陷阱,如开出规定不确定,有文字、打印上错误以及条款内容相矛盾的信用证。出口商在审证时若粗心大意或以为只是小瑕疵而接受了本身有错误或有矛盾的信用证,就会为日后遭拒付埋下伏笔。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或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名义开立假信用证;或冒充真实银行名义开立伪造信用证;或窃其它银行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涉临破产的银行职员串通开出信用证等。假冒信用证通常有以下主要特征: (1)电开信用证无密押; {2)信开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或随附印鉴式样,而该印鉴却系假冒; (3)信用证金额大而有效期短; (4)开证行行名、地点不明; (5)单据要求寄往的第三家收单行不存在等。对此若出口商无察觉,将可能导致钱货两空。
3、信用证“软条款”。 “软条款”信用证又称为“陷阱”信用证,是指开证申请人开立的此种信用证中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或条款不清、责任不明的未生效条款,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以达到诈取保证金、佣金,实质上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 (1)信用证中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日期等须开证人同意,并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2)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后或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 (3)规定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的印鉴相符;或信用证规定,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 (4)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等。
4、开证行资信欠佳。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凭单表面一致付款的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及经营作风直接影响出口商的收汇。如果开证行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严重,债务 累累,开户人纷纷抽走资金,那么开证行就有可能不顾自身信誉而设法赖帐,更为严重的是开证行与进口商串通起来诈骗出口商的货物,使出口商蒙受损失。
(三)银行方面的风险
1、进口商无理拒付合格单据或因破产给银行带来风险。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当进口商破产,无力偿还或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时,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2、信用证打包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近年来打包贷款盛行,给进出口商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如果进出口商串通起来,合谋欺骗银行,则这种融资方式也给银行带来许多麻烦。
三、信用证风险的防范对策
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信用证下风险的防范。
(一)重视资信调查,慎重选择交易伙伴。
资料显示,信用证欺诈多数是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很好地调查了解而造成的。资信情况好有如下标准:一是有履约能力;二是能诚实守信地履约。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资信调查的途径很多,比如通过银行调查;通过有关国家的工商团体、专门资信调查机构等调查;通过驻外机构和在实际业务中调查;通过国际经济贸易联系网络调查等。资信调查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对方所在国的国际贸易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的组织结构、注册资金、实有资金、资产负债情况,履约守信程度、经营范围、经营能力、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帐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帐的产生,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为业务的顺利进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条款,认真审核单证。
进口商在付款赎单前对卖方捉交的单据应全面、及时审核,以避免由于欺诈单据而遭受损失。对假提单的预防,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要求出口地船方装船后,将信用证号码、装运日期、提单号通知开证行或进口商的条款。另外,一些伪造的单据往往较粗糙,公司名称、地址、拼写、格式等往往异常,仔细审查,是可以发现蛛丝马迹的。对虚假清洁提单的预防,可要求船公司出具其未凭出口商的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证明,要求出口商议付时须提示此证明方能收款。为防止出口商以次货、假货行骗,进口商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也可派人亲自验货并监督装船,建议进口商在合同中采用FOB或FCA条件,由自己派船装运。预防出口商打包贷款的风险,进口商应做好交易前的调查,如果对方纯粹为了贷款,无意生产备货的话,只要认真考察出口企业的生产、出口情况,就会发现其中的破绽。此外,出口商应加强对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对一些苛刻且容易被进口商和开证行控制的条款,应坚持予以取消或立即要求修改,不给不法商人可乘之机。对一时难以把握是否属“软条款”的,可向有经验的机构咨询,以消除潜在风险,确保安全收汇。
(三)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通知行应认真核对 L/C的密押或印鉴,鉴别其真伪。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四)提高信用证贸易商业务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生。
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足防范风险的关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作为信用证贸易商必须具备船舶、海运、海上保险等国际货物买卖过程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有熟练的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业务技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信用证欺诈。
总之,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保障。但在具体业务中,贸易双方要清醒地认识到信用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预防在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以利于业务的顺利进行。
(一)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即由开证行出面对出口商承担付款责任。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二)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足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三)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国际经贸2003年第6期经贸实务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
因此,信用证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一种支付方式。交易双方通过信用证业务,就某笔交易,建立起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这样的双重信用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所以,自出现信用证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并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
二、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双方及开证行面临的风险
虽然在信用证下银行对单据规定了“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付款条件,但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足信用证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一)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1、假单据欺诈
(1)卖方伪造提单。根据统一惯例,银行在审单时,如认为其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即履行付款,而对单据是否伪造则可不予过问,不法出口商常利用这一缺陷,不发货,然后提交伪造的提单等,骗取货款。伪造提单有两种情况:一是以根本不存在的所谓某船公司的名义签发提单;二是冒充 某船公司的名义签发提单。不法出口商伪造提单后,一并伪造相应的商业发票、保险单及其它单据,全套提交银行,银行审单认为其表面与信用证相符即履行付款责任,结果当然是进口商承担风险,进口商付款后,拿到的提单却提不到货。由于此种提单足伪造的,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货物未上船的索赔,进口商无法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2)提供虚假清洁提单。由于银行和进口商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因此有些出口商在货物表面或包装有缺陷时常会向承运人出具赔偿保证书,请其不要在提单上加不良批注,以利于安全收汇。这种做法出口商显然掩盖了装船时货物及其包装缺陷的事实,会使进口商面临收到受损货物的风险。
(3)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根据国际贸易法和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信用证都规定装船的有效期。受益人超过有效期装船交货,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并根据实际情况索赔其应有的实际损失。当装船期迟于有效期,受益人为了能够结汇,便在事前通过船东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拿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有效期的提单,这便是倒签提单。而货物还没有装船甚至没有到装运港,卖方便拿到了相应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的提单,即是预借提单。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卖方和船方都是违法的。因为卖方勾结船东把没有装船或晚装船的提单变成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提单,这都构成了对买方或收货人的欺诈。
2、出口商以次货、假货行骗。不法出口商利用信用证中银行只审单不验货的特点,在装运时将次品、废品等冒充真货出运,由于运输单据的签发人不负责所装货物的内在质量,只要货物表面包装看起来没有问题即签发提单,诈骗分子以这些单据去议付,得到款项后则逃之夭夭,等进口商在目的港提货发现上当,为时已晚。
3、信用证的打包贷款风险。打包贷款是指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在装运之前,为了组织货源,以正本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短期资金融通。打包贷款足银行对出口商的一种资金融通,但如果出口商刻意欺骗,则对进口商有时可能是一种间接风险,会给进口商带来一定的损失。因为不法出口商有时会利用它来骗取贷款,他们打着出口旗号,骗进口商开来信用证,然后申请打包贷款,将款项用于燃眉之急或其它投资,出口商根本不备货,结果没能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交贷,致使信用证过期而作废。从表面上看,进口商未收到货也未付款,但其申请开证时保证金押在银行,浪费了资金,失去了市场,信誉也受损了,损朱同样很大。
(二)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单证不符。在信用证业务中,单证一致是付款的前提条件。进口商有时会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设置一些陷阱,如开出规定不确定,有文字、打印上错误以及条款内容相矛盾的信用证。出口商在审证时若粗心大意或以为只是小瑕疵而接受了本身有错误或有矛盾的信用证,就会为日后遭拒付埋下伏笔。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或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名义开立假信用证;或冒充真实银行名义开立伪造信用证;或窃其它银行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涉临破产的银行职员串通开出信用证等。假冒信用证通常有以下主要特征: (1)电开信用证无密押; {2)信开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或随附印鉴式样,而该印鉴却系假冒; (3)信用证金额大而有效期短; (4)开证行行名、地点不明; (5)单据要求寄往的第三家收单行不存在等。对此若出口商无察觉,将可能导致钱货两空。
3、信用证“软条款”。 “软条款”信用证又称为“陷阱”信用证,是指开证申请人开立的此种信用证中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或条款不清、责任不明的未生效条款,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以达到诈取保证金、佣金,实质上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 (1)信用证中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日期等须开证人同意,并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2)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后或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 (3)规定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的印鉴相符;或信用证规定,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 (4)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等。
4、开证行资信欠佳。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凭单表面一致付款的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及经营作风直接影响出口商的收汇。如果开证行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严重,债务 累累,开户人纷纷抽走资金,那么开证行就有可能不顾自身信誉而设法赖帐,更为严重的是开证行与进口商串通起来诈骗出口商的货物,使出口商蒙受损失。
(三)银行方面的风险
1、进口商无理拒付合格单据或因破产给银行带来风险。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当进口商破产,无力偿还或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时,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2、信用证打包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近年来打包贷款盛行,给进出口商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如果进出口商串通起来,合谋欺骗银行,则这种融资方式也给银行带来许多麻烦。
三、信用证风险的防范对策
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信用证下风险的防范。
(一)重视资信调查,慎重选择交易伙伴。
资料显示,信用证欺诈多数是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很好地调查了解而造成的。资信情况好有如下标准:一是有履约能力;二是能诚实守信地履约。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资信调查的途径很多,比如通过银行调查;通过有关国家的工商团体、专门资信调查机构等调查;通过驻外机构和在实际业务中调查;通过国际经济贸易联系网络调查等。资信调查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对方所在国的国际贸易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的组织结构、注册资金、实有资金、资产负债情况,履约守信程度、经营范围、经营能力、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帐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帐的产生,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为业务的顺利进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条款,认真审核单证。
进口商在付款赎单前对卖方捉交的单据应全面、及时审核,以避免由于欺诈单据而遭受损失。对假提单的预防,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要求出口地船方装船后,将信用证号码、装运日期、提单号通知开证行或进口商的条款。另外,一些伪造的单据往往较粗糙,公司名称、地址、拼写、格式等往往异常,仔细审查,是可以发现蛛丝马迹的。对虚假清洁提单的预防,可要求船公司出具其未凭出口商的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证明,要求出口商议付时须提示此证明方能收款。为防止出口商以次货、假货行骗,进口商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也可派人亲自验货并监督装船,建议进口商在合同中采用FOB或FCA条件,由自己派船装运。预防出口商打包贷款的风险,进口商应做好交易前的调查,如果对方纯粹为了贷款,无意生产备货的话,只要认真考察出口企业的生产、出口情况,就会发现其中的破绽。此外,出口商应加强对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对一些苛刻且容易被进口商和开证行控制的条款,应坚持予以取消或立即要求修改,不给不法商人可乘之机。对一时难以把握是否属“软条款”的,可向有经验的机构咨询,以消除潜在风险,确保安全收汇。
(三)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通知行应认真核对 L/C的密押或印鉴,鉴别其真伪。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四)提高信用证贸易商业务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生。
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足防范风险的关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作为信用证贸易商必须具备船舶、海运、海上保险等国际货物买卖过程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有熟练的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业务技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信用证欺诈。
总之,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保障。但在具体业务中,贸易双方要清醒地认识到信用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预防在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以利于业务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