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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款应该归谁所有?编辑同志:
我是您刊物的忠实读者,现有一事请求帮助。我家于2004年拆迁,获得拆迁款18万,用于购房14万,剩余4万元。我们夫妻有一对同龄的儿女,与我们同住。现在儿子想用购房剩余的拆迁款4万元购买新房。请问,这剩余的拆迁款是否应为全家四口人共有?恳请解答。
读者 孙友谊孙友谊读者:
我国关于拆迁款的分割问题主要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各个地区关于房屋拆迁有关的政策,各地政策差异也较明显。一般说来,要准确回答你的问题。必须明确你的被拆迁房产性质是私产房、公产房以及子女是否均已经成年。
倘若你的被拆迁房屋是私产房且产权人为你们夫妻其中之一时,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款应当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即应当为你们夫妻共同所有。子女无权请求处分该拆迁款。当然,如果父母自愿赠与则另当别论。
如果你的被拆迁房屋为公产房,情况略显复杂。此时,拆迁款应当视为房屋承租人以及同住人的安置补偿款,不仅在公有房租赁证(合同)上列名的承租人有权获得补偿。其他同一户口本上同住人(成年家属)也属安置之列,也有权请求安置补偿。至于未成年子女,则由其监护人(一般是父母)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在这里,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同住人,各地规定不尽相同。以上海为例,上海规定公产房同住人是指具有上海市户口,且在被拆迁房屋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在上海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居住困难的人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只有存在这种情况。同住人才有权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一般说来,分割的原则应当按照一人一份的份额均等分割,特殊情况下如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可以多分。至于已售公房,视同私产房屋的拆迁分割方法。
回到你的问题,余下的4万元拆迁款可以按照如下原则分割,房屋为私产的,你们夫妻有权处置。倘若为公产房,而且子女在拆迁时已经成年并同住一年以上,则可以平分剩余的拆迁款,即你所说的共同共有。
以上解答为一般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各地情况不同,根据当地拆迁政策调整。
大成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律师 杨涤球
他把拾我的牛卖了,我怎么办?编辑同志:
我于2005年6月在县城集市上以980元买了一头健壮的耕牛。2005年7月,因我一时看管疏忽,耕牛从家中走失。这头牛被邻村农民许某拾得后赶回家中。许某对邻居说这头牛是刚从集市上买的。2005年8月4日,许某赶着拾得的耕牛到集市上出售,被我碰上,我认出该牛正是我丢失的那头。于是,我向许某索要耕牛,许某拒不承认。后来,我请派出所帮忙,派出所也认定那牛正是我丢失的,但许某还是偷偷以720元的价格把牛卖掉了。请问拾到别人的东西就可以随便处理吗?我该怎么办?
读者 秦发生秦发生读者:
你来信提到的纠纷如果从法律分析,可以分解为两个行为: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许某拾到耕牛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由于许某获得耕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依法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他应当返还给你耕牛。
许某拒绝返还耕牛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规定:“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据此规定,许某拒不返还拾得物,已由不当得利转化为侵权。他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般而言,侵权的损害赔偿应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所以许某应当返还给你98C元,而不是卖牛所得720元。
江苏省连云港市天翔集团46号律师所律师 李德勇编辑同志:
我居住的小区前最近新开了一条大道,原本在小区内的住宅楼成为临街房。邻居们纷纷对房子进行改造以作商用。我的近邻由于儿子是厨师,准备将房子改成排档。如果邻居开排档,又是油烟又是噪音,对我家的生活将会有很大影响。为此,我跟邻居交涉,但他们却说,他们领取了房产证,房子属于他们,只要不占用我的使用面积就是合法的。请问:邻居可以将住房改做排档吗?读者 海明全家海明读者:
邻居将住宅擅自改做排档是一种违法行为。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要求,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是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一些住宅业主看到了自己特殊区位房产所带来的商机,受利益驱使,擅自将住宅改成了餐馆、商铺等营业用房,给周边其他住户带来了油烟、噪音等干扰和环境污染。对于业主将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所以。要改变住宅用途,必须经政府规划部门审批,同时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邻居的同意,否则就是违规行为。
对于来信反映邻居将住房改做排档问题的处理,有3个渠道。你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由其进行劝阻。同时,也可向城管、工商等部门投诉,由其进行处罚和取缔。如仍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可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处其停止侵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杨凯卫、单逸编辑同志:
我技校毕业后应聘到一家酒店当服务员,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中只约定试用期2个月,免费试用,包吃包住,而没有约定合同期限,只是说试用合格后再确定合同期限,每月工资900元。2个月期满后,酒店以我曾遭顾客投诉为由。要求再试用1个月。可第三个月过后,酒店以我在试用期内仍表现不佳为由将我辞退。请问,该酒店的做法是否合法?我3个月是否就白干了?
读者 杨敏杨敏读者: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试用期成了“剥削期”、“白用期”的现状,今年1月1日起旅行的《劳动合同法》细化了试用期的期限以及劳动者的权利。具体包括:(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该酒店的违法之处很多。由于你与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上述规定,3个月的试用期应为你的劳动合同期限。你可依法索要3个月共计2700元的劳动报酬。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编辑同志:
由于陈某一再吹嘘在炒股上有经验和收获,我遂与陈某于2006年12月签订了一份《合伙炒股合同》。约定各自提供100万元"资金,由陈某负责进行操作。我不参与任何活动,期限为半年,利润一人一半,但陈某必须确保归还我的本金并承担平均每月10%的保底利润。实际上,陈某当时因炒股已经亏损近百万,想通过增加投入,尽快扳本。谁知,至2007年6月底,投入的200万元资金,只剩下了40万元,且陈某不肯按合同承担责任。请问。我与陈某的合同是否有效?
读者 汪 琼汪琼读者:
你们签订的《合伙炒股合同》中,具有委托炒股性质的保底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该保底条款违法。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不仅应当体现自愿原则。而且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最大特点就是权利、义务应当基本一致,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炒股毕竟是风险与利润共存,而《合伙炒股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却恰恰是你只享有本金、利润而不承担风险,相反陈某却独自承担了全部风险。明显不在公平之列。另一方面,《证券法》中关于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之规定,实际上也否定了从事全权委托投资和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同样,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也规定受托人可以管理受托投资但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分担损失。其次,该保底条款无效。无论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还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信托法》第十条。都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无效的,且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虽然当初陈某有隐瞒参与炒股已经亏损的事实,但签订合同前的亏损与此后的亏损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虽然当初陈某自愿承担风险。这种约定在形式上属于意思自治,但不能因此否定违法的事实。将投资风险完全交给受托人,也严重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再次,你应当承担民事风险责任。一方面,你们的缔约目的与纯粹的合伙、借贷合同并不尽相同,它实际上就是委托炒股合同,你为委托人,陈某为受托人。《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委托代理制度,均规定除受托人存在故意欺诈、恶意串通、明显不当或存在过错外。受托人的受托行为之结果,都必须由委托人来承受。陈某在受托炒股过程中,不存在违约、侵权行为或者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等过错,故本案的处理也不能例外。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管理业务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第3目已经明确规定,委托人必须承担委托投资的投资损失。退一步说,即使按照合伙处理,《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也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你同样难辞其责。由于陈某在炒股时,未将自己的资金与你的资金分开进行,因而损失的大小已经无法与你资金分开,也就应当按投资比例各自承担其相应的风险。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编辑同志:
乔某与江某在同一条街上经营相同的商品。但在去年冬,两家因为促销引发了矛盾,此后,双方谁看谁都不顺眼,多次为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争斗。前不久,他们两人又大吵了一架,乔某一怒之下威胁江某,说要把他的商店给烧了,江某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面对办案民警,乔某说自己只是想吓唬江某,绝对不会真做这样的事,最终公安机关还是对乔某处以拘留3日的处罚。请问:仅以语言威胁也会触犯法律吗?
读者 万立嵩万立嵩读者: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时有散布谣言或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威胁他人的现象,这些只是动动嘴皮的行为也会触犯法律吗?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对此作出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由此可知,有时仅以语言威胁也会触犯法律。本案中,乔某扬言要放火烧了江某的商店,虽然没有实施,但已经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违反了以上法律规定,所以,公安机关对其处以拘留三日的处罚是正确合法的。
江西省兴国县公安局 黄国法 凌传昌
我是您刊物的忠实读者,现有一事请求帮助。我家于2004年拆迁,获得拆迁款18万,用于购房14万,剩余4万元。我们夫妻有一对同龄的儿女,与我们同住。现在儿子想用购房剩余的拆迁款4万元购买新房。请问,这剩余的拆迁款是否应为全家四口人共有?恳请解答。
读者 孙友谊孙友谊读者:
我国关于拆迁款的分割问题主要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各个地区关于房屋拆迁有关的政策,各地政策差异也较明显。一般说来,要准确回答你的问题。必须明确你的被拆迁房产性质是私产房、公产房以及子女是否均已经成年。
倘若你的被拆迁房屋是私产房且产权人为你们夫妻其中之一时,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款应当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即应当为你们夫妻共同所有。子女无权请求处分该拆迁款。当然,如果父母自愿赠与则另当别论。
如果你的被拆迁房屋为公产房,情况略显复杂。此时,拆迁款应当视为房屋承租人以及同住人的安置补偿款,不仅在公有房租赁证(合同)上列名的承租人有权获得补偿。其他同一户口本上同住人(成年家属)也属安置之列,也有权请求安置补偿。至于未成年子女,则由其监护人(一般是父母)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在这里,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同住人,各地规定不尽相同。以上海为例,上海规定公产房同住人是指具有上海市户口,且在被拆迁房屋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在上海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居住困难的人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只有存在这种情况。同住人才有权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一般说来,分割的原则应当按照一人一份的份额均等分割,特殊情况下如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可以多分。至于已售公房,视同私产房屋的拆迁分割方法。
回到你的问题,余下的4万元拆迁款可以按照如下原则分割,房屋为私产的,你们夫妻有权处置。倘若为公产房,而且子女在拆迁时已经成年并同住一年以上,则可以平分剩余的拆迁款,即你所说的共同共有。
以上解答为一般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各地情况不同,根据当地拆迁政策调整。
大成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律师 杨涤球
他把拾我的牛卖了,我怎么办?编辑同志:
我于2005年6月在县城集市上以980元买了一头健壮的耕牛。2005年7月,因我一时看管疏忽,耕牛从家中走失。这头牛被邻村农民许某拾得后赶回家中。许某对邻居说这头牛是刚从集市上买的。2005年8月4日,许某赶着拾得的耕牛到集市上出售,被我碰上,我认出该牛正是我丢失的那头。于是,我向许某索要耕牛,许某拒不承认。后来,我请派出所帮忙,派出所也认定那牛正是我丢失的,但许某还是偷偷以720元的价格把牛卖掉了。请问拾到别人的东西就可以随便处理吗?我该怎么办?
读者 秦发生秦发生读者:
你来信提到的纠纷如果从法律分析,可以分解为两个行为: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许某拾到耕牛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由于许某获得耕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依法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他应当返还给你耕牛。
许某拒绝返还耕牛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规定:“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据此规定,许某拒不返还拾得物,已由不当得利转化为侵权。他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般而言,侵权的损害赔偿应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所以许某应当返还给你98C元,而不是卖牛所得720元。
江苏省连云港市天翔集团46号律师所律师 李德勇编辑同志:
我居住的小区前最近新开了一条大道,原本在小区内的住宅楼成为临街房。邻居们纷纷对房子进行改造以作商用。我的近邻由于儿子是厨师,准备将房子改成排档。如果邻居开排档,又是油烟又是噪音,对我家的生活将会有很大影响。为此,我跟邻居交涉,但他们却说,他们领取了房产证,房子属于他们,只要不占用我的使用面积就是合法的。请问:邻居可以将住房改做排档吗?读者 海明全家海明读者:
邻居将住宅擅自改做排档是一种违法行为。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要求,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是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一些住宅业主看到了自己特殊区位房产所带来的商机,受利益驱使,擅自将住宅改成了餐馆、商铺等营业用房,给周边其他住户带来了油烟、噪音等干扰和环境污染。对于业主将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所以。要改变住宅用途,必须经政府规划部门审批,同时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邻居的同意,否则就是违规行为。
对于来信反映邻居将住房改做排档问题的处理,有3个渠道。你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由其进行劝阻。同时,也可向城管、工商等部门投诉,由其进行处罚和取缔。如仍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可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处其停止侵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杨凯卫、单逸编辑同志:
我技校毕业后应聘到一家酒店当服务员,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中只约定试用期2个月,免费试用,包吃包住,而没有约定合同期限,只是说试用合格后再确定合同期限,每月工资900元。2个月期满后,酒店以我曾遭顾客投诉为由。要求再试用1个月。可第三个月过后,酒店以我在试用期内仍表现不佳为由将我辞退。请问,该酒店的做法是否合法?我3个月是否就白干了?
读者 杨敏杨敏读者: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试用期成了“剥削期”、“白用期”的现状,今年1月1日起旅行的《劳动合同法》细化了试用期的期限以及劳动者的权利。具体包括:(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该酒店的违法之处很多。由于你与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上述规定,3个月的试用期应为你的劳动合同期限。你可依法索要3个月共计2700元的劳动报酬。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编辑同志:
由于陈某一再吹嘘在炒股上有经验和收获,我遂与陈某于2006年12月签订了一份《合伙炒股合同》。约定各自提供100万元"资金,由陈某负责进行操作。我不参与任何活动,期限为半年,利润一人一半,但陈某必须确保归还我的本金并承担平均每月10%的保底利润。实际上,陈某当时因炒股已经亏损近百万,想通过增加投入,尽快扳本。谁知,至2007年6月底,投入的200万元资金,只剩下了40万元,且陈某不肯按合同承担责任。请问。我与陈某的合同是否有效?
读者 汪 琼汪琼读者:
你们签订的《合伙炒股合同》中,具有委托炒股性质的保底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该保底条款违法。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不仅应当体现自愿原则。而且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最大特点就是权利、义务应当基本一致,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炒股毕竟是风险与利润共存,而《合伙炒股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却恰恰是你只享有本金、利润而不承担风险,相反陈某却独自承担了全部风险。明显不在公平之列。另一方面,《证券法》中关于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之规定,实际上也否定了从事全权委托投资和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同样,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也规定受托人可以管理受托投资但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分担损失。其次,该保底条款无效。无论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还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信托法》第十条。都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无效的,且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虽然当初陈某有隐瞒参与炒股已经亏损的事实,但签订合同前的亏损与此后的亏损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虽然当初陈某自愿承担风险。这种约定在形式上属于意思自治,但不能因此否定违法的事实。将投资风险完全交给受托人,也严重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再次,你应当承担民事风险责任。一方面,你们的缔约目的与纯粹的合伙、借贷合同并不尽相同,它实际上就是委托炒股合同,你为委托人,陈某为受托人。《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委托代理制度,均规定除受托人存在故意欺诈、恶意串通、明显不当或存在过错外。受托人的受托行为之结果,都必须由委托人来承受。陈某在受托炒股过程中,不存在违约、侵权行为或者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等过错,故本案的处理也不能例外。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管理业务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第3目已经明确规定,委托人必须承担委托投资的投资损失。退一步说,即使按照合伙处理,《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也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你同样难辞其责。由于陈某在炒股时,未将自己的资金与你的资金分开进行,因而损失的大小已经无法与你资金分开,也就应当按投资比例各自承担其相应的风险。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编辑同志:
乔某与江某在同一条街上经营相同的商品。但在去年冬,两家因为促销引发了矛盾,此后,双方谁看谁都不顺眼,多次为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争斗。前不久,他们两人又大吵了一架,乔某一怒之下威胁江某,说要把他的商店给烧了,江某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面对办案民警,乔某说自己只是想吓唬江某,绝对不会真做这样的事,最终公安机关还是对乔某处以拘留3日的处罚。请问:仅以语言威胁也会触犯法律吗?
读者 万立嵩万立嵩读者: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时有散布谣言或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威胁他人的现象,这些只是动动嘴皮的行为也会触犯法律吗?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对此作出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由此可知,有时仅以语言威胁也会触犯法律。本案中,乔某扬言要放火烧了江某的商店,虽然没有实施,但已经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违反了以上法律规定,所以,公安机关对其处以拘留三日的处罚是正确合法的。
江西省兴国县公安局 黄国法 凌传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