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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旨在平衡原告的起诉优势,因而给予被告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现行的管辖权异议制度既存在"程序过剩"的问题,又缺乏对相关处理程序、期限等问题的明确规定,致使其出现功能异化,逐渐成为一些当事人恶意迟延诉讼的手段。因此,有必要完善管辖权异议制度,矫正功能异化,防范与遏制滥用管辖权异议恶意迟延诉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