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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权的概念必须在特定的概念框架中才能获得意义,而这个框架的支柱就是商品化行为和商品化权的对象。商品化行为的法学内涵体现在二次开发利用和商业性使用两方面。商品化权对象的共性在于顾客吸引力而非信誉。商品化权即对具有顾客吸引力的形象、标志等因素进行二次商业性开发利用的控制权。商品化权的概念能为我们理解和研究具有相同或共同要素的典型情形提供工具,而在适用上不能过于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