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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违法案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前门进、后门出”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社会反响强烈,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刑罚执行监督是其一项重要职能。但现有立法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了监督实效。
一、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
(一)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255条、256条以及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642、643、644条对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作了一般性规定。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突出强调规范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的减、假、暂。2014年6月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做了进一步的严格限制,要求职务犯罪必须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6月出台的《关于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备案审查规定》,要求建立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对备案审查案件范围、备案审查材料内容、发现违法问题后的处理以及年度报告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规定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派员出庭,发表检察意见等。
(二)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现状特点
1.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中以权赎身、徇私枉法等腐败问题突出,社会关注度高。近年来,媒体不断报道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中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比较典型案例的有:检察机关对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判10年获减刑,服满6年出狱系列案共立案24人。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人,看守所系统3人,法院系统1人,律师2人,社会人员7人。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被判10年有期徒刑,宣判后直接从法院回家。以上案例只是刑罚变更执行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的冰山之一角,媒体所报道出来的仅仅是一小部分,足以说明我国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问题的严重性。
2.岗位分配特殊化,计分考核具有优越性。职务犯罪罪犯由于系身份犯,被判刑前往往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管理工作,其文化水平,管理能力、写作能力等相对于普通刑事犯罪分子比较高,再加上职务犯罪罪犯原社会地位和身份形成的影响,在刑罚执行中,监狱往往安排职务犯罪罪犯从事一些事务性岗位。现行的计分考核标准多样化,在发明创造与技术革新、报刊投稿、教育培训、协助管理等活动均有机会加分,受到奖励。这决定了职务犯罪罪犯计分考核具有优越性,从而获得减刑、假释比例高。
3.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比例高、幅度大、间隔时间短,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相对普通刑事犯罪犯罪高。“从存在问题来看,减刑、假释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上。他们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从2007—2009年的江苏省、重庆市、黑龙江省某监狱的减刑、假释统计情况看,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适用率明显高于普通犯罪的减刑、假释适用率,尤其是假释适用率明显高于其他犯罪。
江苏省某监狱三年内(2007-2009)不同类型罪犯减刑、假释情况统计表[4]
重庆市某监狱三年内(2007-2009)不同类型罪犯减刑、假释情况统计表[5]
黑龙江某监狱三年内(2007-2009)不同类型罪犯减刑、假释情况统计表[6]
二、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职务犯罪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立法、司法上有待完善
目前的法律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尚未对同步监督方式、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等作出具体规定,缺乏操作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效果。由于书面纠正意见书是程序性权利监督,不具有中止刑罚变更执行裁判的效力,缺乏对实体问题的处分权和制约,影响了监督效果。有学者将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意见书戏称为“纠正违法劝告书”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出台的一系列关于职务犯罪刑罚变更执行的相关规定,法律效力位阶低,对法院、监狱等部门缺乏一定的约束力。
(二)检察机关同步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1.事前监督有待加强。由于我国实行的检执分离模式,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依附于刑罚变更执行,检察机关不从事具体的罪犯日常监管活动,对罪犯的记分考核、奖惩记录和悔罪情况难以全面掌握,在收到副本之后的再进行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在某种意义上是“事后监督”,制约了监督效果。
2.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机制有待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工作是同步监督检察机制的薄弱环节。“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存在监督盲点,比如一些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没有期限限制,存在“一决到底”现象;一些法院尚未建立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台账,有的罪犯未到社区矫正场所报到,存在“脱管漏管”现象;对审判前未羁押、审判后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监所检察部门无法掌握相关情况,存在无从监督的问题。”
(三)公示、公开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今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确定了职务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公示、公开制度,有利于防止腐败行为。但作为罪犯减刑、假释主要依据的计分考核、奖惩等情况只在“在罪犯服刑场所”公开,公开的范围仍有限,缺少外界的监督。拟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提前公示,但对公示方式、地点、内容等没有明确。 (四)查办刑罚变更执行的职务犯罪犯罪力度有待加强
职务犯罪刑罚变更执行违法犯罪作案过程较为隐蔽,部分监狱执法人员和法院人员相互勾结、自身反侦查能力较强,查办此类案件存在线索发现难、查办难、处理难等问题。“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开展减刑假释同步监督时,只注重对减刑假释案件本身的监督,而忽视了对职务犯罪线索的搜集,未能将查办职务犯罪与同步监督二者有效衔接,难以产生最佳执法效果。”
(五)监所检察队伍建设有待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视程度要低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尚处在不完整、不系统、不具体、效力弱的状态。”受“轻执行”观念的影响,部分地方监所检察部门人员配备相对少,人员“老龄化”问题突出,影响了监所检察监督功能的发挥。
三、我国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完善
第一,立法上、司法上完善路径。首先,要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监督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就介入时间、参与方式,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强化检察监督的作用。其次,要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意见书的强制性法律效力,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或者在裁定书、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发现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予以纠正。再次,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调阅复制案卷材料、重新组织对病残罪犯的诊断鉴别,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健全完善同步监督机制。事前监督,职务犯罪罪犯入监开始执行刑罚时,检察人员深入罪犯人员劳动、生活、学习三大现场,通过设立检察官信箱、监督电话,和罪犯谈话座谈等形式加强监督,全面掌握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认罪态度、遵守监规以及疾病等情况,逐人建立档案,动态监督,避免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和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副本后才介入监督的滞后性弊端。事中监督,监督法院是否开庭审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派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证据,对于建议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监督法庭审判活动。事后监督监督法院是否在法定时限内送达裁定以及裁定内容是否合法等进行监督。
加强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在推进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工作中,要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联系和配合,对职务犯罪罪犯建立档案,认真掌握罪犯执行情况,设立检察台帐和数据库,执行定期检查,跟踪监督制度化,及时发现、监督纠正罪犯纳入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完善公示、公开制度,逐步推进全程网上公示制度。检察机关应以全国检察业务统一运用系统契机,积极推进协同办案平台建设,与监狱、看守所、社区和法院等部门进行电脑联网,构建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掌握职务犯罪罪犯服刑人员的底数、计分、奖惩等日常管理考核等基本情况,逐步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网络管理模式,动态管理和同步监督,强化监督实效。
第四,深化检务公开制度和执行备案审查制度。监所、派驻检察室等检察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视察减刑、假释同步监督工作,介绍同步监督工作的流程和经验。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机关还可以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罪犯亲属参加旁听,使他们了解检察机关同步监督的作用,争取其对检察同步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认真贯彻执行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备案审查制度,其中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层报省级检察院备案审查,做到逐案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纠正。
第五,构建裁前听证制度。对提请减刑、假释职务犯罪罪犯,法院可以进行分类听证,对于减刑幅度大、计分、奖惩有异议的以及假释后可能影响社区生活的应当听证,由检察院、监狱、罪犯本人和罪犯代表、社区代表参加,对提请理由、事实调查核实。对于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均应全部公开听证。
第六,建立查办职务犯罪与同步监督有机结合机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检察信箱、对罪犯以及同监的其他罪犯其进行谈话,参与监狱等执行机关内部评审会等等多种方式,提高发现、挖掘职务犯罪线索能力。对犯罪线索建立台账、专人管理,要逐一核查,对涉嫌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的执法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贯彻办案责任制度,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原则,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七,构建检察监督机制的完整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同步检察监督应当是完整的,不仅包括不符合提请的而予以提请变更执行的情形,还应当包括该提请的却没有提请变更的情形,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公平正义,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第八,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队伍的整体办案水平。吸纳一批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政治坚定的年轻检察人员,充实到监所检察队伍,人员上配齐配强。加大科技投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强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检察人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转变“轻执行”监督观念,把刑罚执行监督摆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位置,强化检察监督实效。
一、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
(一)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255条、256条以及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642、643、644条对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作了一般性规定。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突出强调规范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的减、假、暂。2014年6月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做了进一步的严格限制,要求职务犯罪必须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6月出台的《关于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备案审查规定》,要求建立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对备案审查案件范围、备案审查材料内容、发现违法问题后的处理以及年度报告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规定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派员出庭,发表检察意见等。
(二)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现状特点
1.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中以权赎身、徇私枉法等腐败问题突出,社会关注度高。近年来,媒体不断报道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中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比较典型案例的有:检察机关对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判10年获减刑,服满6年出狱系列案共立案24人。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人,看守所系统3人,法院系统1人,律师2人,社会人员7人。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被判10年有期徒刑,宣判后直接从法院回家。以上案例只是刑罚变更执行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的冰山之一角,媒体所报道出来的仅仅是一小部分,足以说明我国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问题的严重性。
2.岗位分配特殊化,计分考核具有优越性。职务犯罪罪犯由于系身份犯,被判刑前往往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管理工作,其文化水平,管理能力、写作能力等相对于普通刑事犯罪分子比较高,再加上职务犯罪罪犯原社会地位和身份形成的影响,在刑罚执行中,监狱往往安排职务犯罪罪犯从事一些事务性岗位。现行的计分考核标准多样化,在发明创造与技术革新、报刊投稿、教育培训、协助管理等活动均有机会加分,受到奖励。这决定了职务犯罪罪犯计分考核具有优越性,从而获得减刑、假释比例高。
3.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比例高、幅度大、间隔时间短,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相对普通刑事犯罪犯罪高。“从存在问题来看,减刑、假释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上。他们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从2007—2009年的江苏省、重庆市、黑龙江省某监狱的减刑、假释统计情况看,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适用率明显高于普通犯罪的减刑、假释适用率,尤其是假释适用率明显高于其他犯罪。
江苏省某监狱三年内(2007-2009)不同类型罪犯减刑、假释情况统计表[4]
重庆市某监狱三年内(2007-2009)不同类型罪犯减刑、假释情况统计表[5]
黑龙江某监狱三年内(2007-2009)不同类型罪犯减刑、假释情况统计表[6]
二、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职务犯罪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立法、司法上有待完善
目前的法律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尚未对同步监督方式、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等作出具体规定,缺乏操作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效果。由于书面纠正意见书是程序性权利监督,不具有中止刑罚变更执行裁判的效力,缺乏对实体问题的处分权和制约,影响了监督效果。有学者将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意见书戏称为“纠正违法劝告书”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出台的一系列关于职务犯罪刑罚变更执行的相关规定,法律效力位阶低,对法院、监狱等部门缺乏一定的约束力。
(二)检察机关同步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1.事前监督有待加强。由于我国实行的检执分离模式,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依附于刑罚变更执行,检察机关不从事具体的罪犯日常监管活动,对罪犯的记分考核、奖惩记录和悔罪情况难以全面掌握,在收到副本之后的再进行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在某种意义上是“事后监督”,制约了监督效果。
2.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机制有待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工作是同步监督检察机制的薄弱环节。“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存在监督盲点,比如一些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没有期限限制,存在“一决到底”现象;一些法院尚未建立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台账,有的罪犯未到社区矫正场所报到,存在“脱管漏管”现象;对审判前未羁押、审判后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监所检察部门无法掌握相关情况,存在无从监督的问题。”
(三)公示、公开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今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确定了职务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公示、公开制度,有利于防止腐败行为。但作为罪犯减刑、假释主要依据的计分考核、奖惩等情况只在“在罪犯服刑场所”公开,公开的范围仍有限,缺少外界的监督。拟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提前公示,但对公示方式、地点、内容等没有明确。 (四)查办刑罚变更执行的职务犯罪犯罪力度有待加强
职务犯罪刑罚变更执行违法犯罪作案过程较为隐蔽,部分监狱执法人员和法院人员相互勾结、自身反侦查能力较强,查办此类案件存在线索发现难、查办难、处理难等问题。“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开展减刑假释同步监督时,只注重对减刑假释案件本身的监督,而忽视了对职务犯罪线索的搜集,未能将查办职务犯罪与同步监督二者有效衔接,难以产生最佳执法效果。”
(五)监所检察队伍建设有待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视程度要低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尚处在不完整、不系统、不具体、效力弱的状态。”受“轻执行”观念的影响,部分地方监所检察部门人员配备相对少,人员“老龄化”问题突出,影响了监所检察监督功能的发挥。
三、我国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完善
第一,立法上、司法上完善路径。首先,要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监督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就介入时间、参与方式,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强化检察监督的作用。其次,要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意见书的强制性法律效力,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或者在裁定书、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发现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予以纠正。再次,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调阅复制案卷材料、重新组织对病残罪犯的诊断鉴别,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健全完善同步监督机制。事前监督,职务犯罪罪犯入监开始执行刑罚时,检察人员深入罪犯人员劳动、生活、学习三大现场,通过设立检察官信箱、监督电话,和罪犯谈话座谈等形式加强监督,全面掌握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认罪态度、遵守监规以及疾病等情况,逐人建立档案,动态监督,避免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和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副本后才介入监督的滞后性弊端。事中监督,监督法院是否开庭审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派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证据,对于建议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监督法庭审判活动。事后监督监督法院是否在法定时限内送达裁定以及裁定内容是否合法等进行监督。
加强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在推进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工作中,要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联系和配合,对职务犯罪罪犯建立档案,认真掌握罪犯执行情况,设立检察台帐和数据库,执行定期检查,跟踪监督制度化,及时发现、监督纠正罪犯纳入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完善公示、公开制度,逐步推进全程网上公示制度。检察机关应以全国检察业务统一运用系统契机,积极推进协同办案平台建设,与监狱、看守所、社区和法院等部门进行电脑联网,构建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掌握职务犯罪罪犯服刑人员的底数、计分、奖惩等日常管理考核等基本情况,逐步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网络管理模式,动态管理和同步监督,强化监督实效。
第四,深化检务公开制度和执行备案审查制度。监所、派驻检察室等检察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视察减刑、假释同步监督工作,介绍同步监督工作的流程和经验。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机关还可以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罪犯亲属参加旁听,使他们了解检察机关同步监督的作用,争取其对检察同步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认真贯彻执行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备案审查制度,其中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层报省级检察院备案审查,做到逐案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纠正。
第五,构建裁前听证制度。对提请减刑、假释职务犯罪罪犯,法院可以进行分类听证,对于减刑幅度大、计分、奖惩有异议的以及假释后可能影响社区生活的应当听证,由检察院、监狱、罪犯本人和罪犯代表、社区代表参加,对提请理由、事实调查核实。对于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均应全部公开听证。
第六,建立查办职务犯罪与同步监督有机结合机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检察信箱、对罪犯以及同监的其他罪犯其进行谈话,参与监狱等执行机关内部评审会等等多种方式,提高发现、挖掘职务犯罪线索能力。对犯罪线索建立台账、专人管理,要逐一核查,对涉嫌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的执法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贯彻办案责任制度,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原则,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七,构建检察监督机制的完整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同步检察监督应当是完整的,不仅包括不符合提请的而予以提请变更执行的情形,还应当包括该提请的却没有提请变更的情形,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公平正义,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第八,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队伍的整体办案水平。吸纳一批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政治坚定的年轻检察人员,充实到监所检察队伍,人员上配齐配强。加大科技投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强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检察人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转变“轻执行”监督观念,把刑罚执行监督摆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位置,强化检察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