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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曾经报道过的“塔斯曼海”溢油索赔案(参见本刊2004年第4期),在事发2年后,终于落下帷幕。2004年12月30日下午4时,天津海事法院对“塔斯曼海”溢油索赔案中最后两个案件依法做出判决,判令被告“塔斯曼海”轮船东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连带赔偿原告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生态损失近千万元;赔偿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1500万元。加上先期判令二被告赔偿遭受损失的1490名渔民和养殖户的1700万元,此次索赔案的最终数额共计4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