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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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和借鉴两大法系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制度,剖析我国该制度的现状,并提出了部分解决建议。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监督
  一、两大法系国家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这一制度的构建是西方法治社会化进程的重要产物。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两个法系的国家遵循的“有权利就存在救济”的精神的指导下,对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和监督都有自己鲜明的特色和精华。
  (一)英美法系国家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美国司法对于其本国的司法审查是全面宏观的,这一点在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对象上显得尤为突出,它实行的是“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对于行政行为的划分并不区分具体还是抽象,这些行政行为都要受到法院的审查和司法的监督,在世界范围内而言属于比较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历史上,美国遵循的“无救济便无权利”的法治思维决定了其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态度。然而,近年来我们也可以看到,美国在排除司法审查对象方面采取了相对限制的措施。英国实行判例法,属于典型的普通法国家,英国对于国家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基本上与美国是相同的,都遵循“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由判例法来规制和确定。英国对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尽量使其扩大化,而非限制。但是,在判例法的主导下,制定法对司法审查范围的限制也是存在的,只是限制的方面非常有限而已。
  (二)大陆法系国家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法国和德国为主要代表,这两个国家的司法体制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这两类国家制约行政专制的方法是依靠行政法院来制裁和自由裁量权的掌控,拥有专门的行政法院来解决行政纠纷。例如,法国拥有两套完整的法院系统,其中行政法院系统完全独立,继受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行政权完全不可以干涉司法权,互不隶属,各自独立。对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都归行政法院管辖,这就是法国这种典型的“双轨制”国家的立法传统。又如,德国在审判体制上也实行双轨制,但行政法院的设置与法国有所不同。德国设有单独的行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审查行政行为,行政法院属于司法系统。
  二、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现状
  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目前来看只存在四种形式: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审查机制
  国家权力机关主要通过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来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两种。事前监督指授权立法,权力机关在授权给行政机关立法权的时候,应当在授权范围和授权细则上作出具体的规定,不能只在宏观上进行规定。事后监督主要指备案制度,备案后可以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查机制
  这种审查机制指国务院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由两种制度构成:备案制度、复议制度。备案制度,如上所述,行政机关要对其指定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备案,按照相关备案程序、范围,但目前我国此种备案制度大多流于形式。复议制度中,行政相对人在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范围和方法的给一定细则较为宽泛,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存在利益制约,下级服从上级的思维制约着复议制度的推行,危及着上级决定的公信力。
  (三)人民法院的附带审查机制
  人民法院在审理个案时,需要处理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时,必须先对其进行审查,但是这种审查方式只是附带性的,并不是针对性的具体的审查。当出现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直接提出撤销或者改变;人民法院固有的审判权和法的一般原则,使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拥有的审查监督具有合宪性的特征,即使它没有直接的宪法依据。
  三、应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中问题的对策分析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西方国家经历了比我国年代更漫长的发展历史,为该制度的进程,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开辟了广阔的途径,并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监督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借鉴意义。我国应当在新时期不断改革和创新,积极实现行政救济的最大化。
  (一)变革行政监督的双重领导机制
  当前行政复议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之所以流于形式,是由于行政领导方式的不健全,应当建立单线垂直的领导模式,设立单独的监察机关和部门;监察部门独立行使监察权,与行政权分离开,这是抽象行政行为得意完善的基础和保障。
  (二)完善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体系
  法律监督体系主要涉及法律认定中法定的权限和办事程序。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作出需要法律依据,政府依据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这种法律必须要受到限定和规制。政府的违法行为要受到追究,建立健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体系。
  (三)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制度
  据《立法法》规定,对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应当听取民众意见建议,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制度西方国家较为完善,如英、美等国。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制度的创新,是行政民主化的具体体现,抽象行政行为关乎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对抽象行政行为举行听证,是最大限度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体制法制化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胡建森.十年行政法——比较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31
  [2]刘俊祥.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3]贾志敏.轮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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