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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使广大劳动者的利益有了更有力的保障。尤其是人到中年,上顶“天”,下立“地”,既不想在劳动关系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更不愿意无故遭遇下岗失业的命运。下面援引一些实际例子,看看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际,中年人应该怎样利用这部法规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该不该签?社保能不能转?
湖北武汉的桥梁先生在公司工作了10年,可是公司一直不和他签合同,更没有给他买社保。现在,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了,他不知自己有没有权利向单位提出给自己买社保。而同一个单位的梅丽女士,虽然公司和她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交了医疗保险,但是最近她想换单位,公司却不给她办理医保的转出手续。
“亮剑”维权:新《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桥梁所在公司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同时,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书面劳动合同中应包含社会保险一项,如单位不肯列入,他“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所以,如果梅丽已经和原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单位就应该出具证明,压着不给办社会保险转移的手续是违法的。
有病就没理了?
辽宁的强大生先生是单位元老,25年的连续工龄,还有3年就要退休,目前身体有病,正在住院治疗。2007年11月,他却意外接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续聘的通知。这令他很茫然。
“亮剑”维权: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问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不管强大生有没有说明自己是否工伤或者职业病,也不管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就凭他在单位的工龄和还有3年就要退休的情况,单位也不能解聘他。
让我下岗,是你违法
江苏40岁的林明,3年前丈夫车祸身亡,上有年迈公婆,下有幼小儿女,生活条件困难,本人也体弱多病。穿衣吃饭、房租水电、看病吃药、孩子上学都靠着她这一份工资开支。半年前公司裁员,公司本着制定的“绩优、高效”原则决定留用人员。林明因为体弱多病,业绩平凡而下岗。虽然她屡次找到领导说明自己的情况,但领导表示无法可想,只答应下岗后给予她12个月的工资补偿和口头慰问。
“亮剑”维权:依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裁减人员时,“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应优先留用。所以,公司让林明下岗是不合法的,林明在屡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辞职就该支付违约金?
2004年11月22日,陕西延安的张明达与一家公司签了2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却没有给他办理社会保险,而是2007年年初才办理。4月,公司与他续签了一年合同,因为经常加班却没有加班工资,张明达于10月5日提出辞职。公司见他要走,便扣下他上个月的工资,并且要他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
“亮剑”维权: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培训,以及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密事项,而劳动者违反约定的,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另外,张明达凭单位既没有支付加班报酬。又没有在与他建立劳动关系时就办理社保这些违法行为,他就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且不用支付违约金。他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拿回工资,要求单位补办社保,并要求单位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不存在时效问题,他还可在保留加班证据的情况下,要求补发加班工资。
试用到何时是个头?
福州的王先生2007年6月从当地人才招聘会上找到一家制药公司。当时公司说试用一个月才决定是否正式录用,谁知他干了半年多,公司也没有表态是否聘用自己。他多次找过公司劳资部门负责人,可他们总是说:“你有活干,有钱拿,就先干着吧,着什么急,公司迟早会与你签合同的。”他总觉得这不是长久之计,没有签合同,也没有上保险,心里不踏实。
“亮剑”维权:新《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王先生的试用期超过半年是不合法的。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到新单位后,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视为订立无田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王先生可据此向单位提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且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行家提醒
维权时,当心自己越“雷池”
张勇(湖南亟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新《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加大了单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基于“有权必有责”的理念,又对劳动者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作出了规定。作为一名单位员工,在享受新《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和煦与温暖时,可千万记住:不要踏过了“禁区”——
竞业限制约定不可违 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争与知识产权相关事项。单位可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范围、地域、期限由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限制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培训期间跳槽将付出代价近年来,员工频频跳槽等原因引发与用人单位的培训争议事件有不断攀升的趋势。对用人单位而言,最重要的是如何规避有关培训的风险。而对劳动者来说,则必须诚信守诺。否则,培训期间跳槽也将付出代价。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从事“副业”要守规矩 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在工作之余从事“副业”——一边打工,一边当老板。不少人甚至把“第二产业”放在了“第一产业”之上,专注当老板。很多案例告诉大家:“副业”不能影响“主业”,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奈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纪律不是儿戏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按同样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单位职工利用余钱来投资股市无可非非,但应处理好炒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遵守劳动制度,完成各项任务,是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不少员工上班时炒股,显然有违劳动纪律,还可能影响工作进程和工作质量等。
编辑 李贤平
合同该不该签?社保能不能转?
湖北武汉的桥梁先生在公司工作了10年,可是公司一直不和他签合同,更没有给他买社保。现在,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了,他不知自己有没有权利向单位提出给自己买社保。而同一个单位的梅丽女士,虽然公司和她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交了医疗保险,但是最近她想换单位,公司却不给她办理医保的转出手续。
“亮剑”维权:新《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桥梁所在公司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同时,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书面劳动合同中应包含社会保险一项,如单位不肯列入,他“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所以,如果梅丽已经和原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单位就应该出具证明,压着不给办社会保险转移的手续是违法的。
有病就没理了?
辽宁的强大生先生是单位元老,25年的连续工龄,还有3年就要退休,目前身体有病,正在住院治疗。2007年11月,他却意外接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续聘的通知。这令他很茫然。
“亮剑”维权: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问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不管强大生有没有说明自己是否工伤或者职业病,也不管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就凭他在单位的工龄和还有3年就要退休的情况,单位也不能解聘他。
让我下岗,是你违法
江苏40岁的林明,3年前丈夫车祸身亡,上有年迈公婆,下有幼小儿女,生活条件困难,本人也体弱多病。穿衣吃饭、房租水电、看病吃药、孩子上学都靠着她这一份工资开支。半年前公司裁员,公司本着制定的“绩优、高效”原则决定留用人员。林明因为体弱多病,业绩平凡而下岗。虽然她屡次找到领导说明自己的情况,但领导表示无法可想,只答应下岗后给予她12个月的工资补偿和口头慰问。
“亮剑”维权:依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裁减人员时,“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应优先留用。所以,公司让林明下岗是不合法的,林明在屡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辞职就该支付违约金?
2004年11月22日,陕西延安的张明达与一家公司签了2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却没有给他办理社会保险,而是2007年年初才办理。4月,公司与他续签了一年合同,因为经常加班却没有加班工资,张明达于10月5日提出辞职。公司见他要走,便扣下他上个月的工资,并且要他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
“亮剑”维权: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培训,以及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密事项,而劳动者违反约定的,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另外,张明达凭单位既没有支付加班报酬。又没有在与他建立劳动关系时就办理社保这些违法行为,他就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且不用支付违约金。他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拿回工资,要求单位补办社保,并要求单位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不存在时效问题,他还可在保留加班证据的情况下,要求补发加班工资。
试用到何时是个头?
福州的王先生2007年6月从当地人才招聘会上找到一家制药公司。当时公司说试用一个月才决定是否正式录用,谁知他干了半年多,公司也没有表态是否聘用自己。他多次找过公司劳资部门负责人,可他们总是说:“你有活干,有钱拿,就先干着吧,着什么急,公司迟早会与你签合同的。”他总觉得这不是长久之计,没有签合同,也没有上保险,心里不踏实。
“亮剑”维权:新《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王先生的试用期超过半年是不合法的。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到新单位后,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视为订立无田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王先生可据此向单位提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且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行家提醒
维权时,当心自己越“雷池”
张勇(湖南亟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新《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加大了单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基于“有权必有责”的理念,又对劳动者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作出了规定。作为一名单位员工,在享受新《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和煦与温暖时,可千万记住:不要踏过了“禁区”——
竞业限制约定不可违 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争与知识产权相关事项。单位可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范围、地域、期限由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限制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培训期间跳槽将付出代价近年来,员工频频跳槽等原因引发与用人单位的培训争议事件有不断攀升的趋势。对用人单位而言,最重要的是如何规避有关培训的风险。而对劳动者来说,则必须诚信守诺。否则,培训期间跳槽也将付出代价。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从事“副业”要守规矩 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在工作之余从事“副业”——一边打工,一边当老板。不少人甚至把“第二产业”放在了“第一产业”之上,专注当老板。很多案例告诉大家:“副业”不能影响“主业”,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奈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纪律不是儿戏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按同样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单位职工利用余钱来投资股市无可非非,但应处理好炒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遵守劳动制度,完成各项任务,是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不少员工上班时炒股,显然有违劳动纪律,还可能影响工作进程和工作质量等。
编辑 李贤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