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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命令规定下的关于对影响人类环境质量的建设和开发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各项措施的总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现今生活中权威性相对较小,其制度本身还存在一系列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改善势在必行。如果将出现的环境问题置之不理,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将难以实现,同时也将面临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发展困难的问题。
一、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政策。都是贯彻宪法上环境民主原则的要求。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利于提高决策与建设活动的效率。对建设单位或决策者而言,具有广泛吸收信息及集思广益的功能,可以及早发现问题,弄清问题深度与广度、掌握当地要害点,以及早寻求解决办法,避免作出决策后才发觉问题,陷入进退两难,白白浪费资源。也有利于公众对决策、项目及早了解,得到公众理解和支持。
虽然我国已经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但大部分地区教育落后,也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一大部分人知识水平相对较低,对环境保护知之甚少,即便经过高等教育的人,环保意识差的也大有人在。在今后立法和相应法规配套制定过程中,国家应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环境决策过程权和诉讼救济权。使国家在环境影响评价上对公众有效地开放,实现国家和社会公众良性互动。同时在公众参与制度的法律保障方面,现行《环评法》未对相关主体违反公众参与制度规定可操的责任追究制度,因此,需要在违反公众参与的法律责任落实上进一步完善。不仅要规定违反公众参与条款的具体法律责任承担方式,还要规定公众通过怎样的救济渠道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只有这样环评制度才能够被充分发挥,才能达到其原始目的。
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执法人员力量不足、能力不够、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原因,是造成许多项目环保措施没有严格落实的主要原因。监管力度不够,容易导致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瞒报信息,构成虚假文件,随意更改环保设施,影响该项制度的严肃性。因此,环保部门应尽快建立完善的项目环境管理档案制度和项目跟踪管理信息系统,对建设项目实施从环评审批阶段到建成投产结束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通过多种方式,动态掌握项目建设进展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使“三同时”验收管理做到及时、主动、有效。只有这样,才能反过来杜绝建设单位在环保审批和环保设施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侥幸心理,真正促进环保措施的严格落实,最终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进而提高环评的效率。
加强环评队伍能力建设,是提高环评质量的保证。环境保护部近年来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于2005年首次举行了考试,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并按专业类别登记后,可以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其承担的环评文件负责。根据规定,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该制度实施后,大批人员开始进入环评领域,环评人员素质也在不断提升中。在人员配备不断完善,健全的过程中,对管理部门还应加强对环评文件的审查,规范环评文件,加强对环评机构的日常考核,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环评机构及时表彰,形成不断学习提高的良好行业氛围,加强对环评人员素质的培养,使得环评工作的专业性不断提高,切实促进此项事业的发展。同时,要对玩忽职守的环评人员、环评机构加大惩罚力度,加强环评队伍的纪律性,保证环评项目依法进行。
三、加强执法力度
目前,很多企业的违法行为都是因为地方环保局的监管不到位,执法力度薄弱甚至是帮助隐瞒和造假。作为执法者的地方环保局,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与现有的环保体制中的当地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密切相关,地方保护主义使环保局受到当地政府的直接牵连,当地政府为追求企业税收和当地经济增长而给违规企业开绿灯,这种利益关系的组合导致了环保局的执法力度不够,因此现有环保体制需要改革,探索环保部门垂直管理的体系。要改变环保执法的被动局面,在有条件的地方,环保部门可以试点实行垂直管理,这样可以大大降低环保部门对地方政府的依赖。加大对环保部门的财政投入,减小环保部门对地方财政的依赖,让环境执法者“挺起腰杆说话”建立强有力的司法体系,使环保部门可以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环保法律。对上述意见,国家环保总局已与各方面的专家及各部门研讨了相当长的时间,确立环保部门的独立执法地位,实现环保执法垂直管理已被明确列为改革方向。
执法力度的薄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无法全面实施的一个关键点。在法律上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经济、工商、规划、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增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可操作性,对环境法律条文中相关义务性规定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条款;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双罚”制度,针对目前执法中普遍存在的只罚相关的企业或单位、而不罚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问题,应确立即罚单位、也罚个人的“双罚”制度,企业的决策是有直接负责人做出的,单罚单位会使企业直接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处罚,是不公平的;赋予环保部门必要的强制执法手段,如查封、扣押、没收等,落实对违法企业停产整顿、停止建设权等。
一、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政策。都是贯彻宪法上环境民主原则的要求。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利于提高决策与建设活动的效率。对建设单位或决策者而言,具有广泛吸收信息及集思广益的功能,可以及早发现问题,弄清问题深度与广度、掌握当地要害点,以及早寻求解决办法,避免作出决策后才发觉问题,陷入进退两难,白白浪费资源。也有利于公众对决策、项目及早了解,得到公众理解和支持。
虽然我国已经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但大部分地区教育落后,也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一大部分人知识水平相对较低,对环境保护知之甚少,即便经过高等教育的人,环保意识差的也大有人在。在今后立法和相应法规配套制定过程中,国家应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环境决策过程权和诉讼救济权。使国家在环境影响评价上对公众有效地开放,实现国家和社会公众良性互动。同时在公众参与制度的法律保障方面,现行《环评法》未对相关主体违反公众参与制度规定可操的责任追究制度,因此,需要在违反公众参与的法律责任落实上进一步完善。不仅要规定违反公众参与条款的具体法律责任承担方式,还要规定公众通过怎样的救济渠道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只有这样环评制度才能够被充分发挥,才能达到其原始目的。
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执法人员力量不足、能力不够、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原因,是造成许多项目环保措施没有严格落实的主要原因。监管力度不够,容易导致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瞒报信息,构成虚假文件,随意更改环保设施,影响该项制度的严肃性。因此,环保部门应尽快建立完善的项目环境管理档案制度和项目跟踪管理信息系统,对建设项目实施从环评审批阶段到建成投产结束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通过多种方式,动态掌握项目建设进展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使“三同时”验收管理做到及时、主动、有效。只有这样,才能反过来杜绝建设单位在环保审批和环保设施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侥幸心理,真正促进环保措施的严格落实,最终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进而提高环评的效率。
加强环评队伍能力建设,是提高环评质量的保证。环境保护部近年来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于2005年首次举行了考试,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并按专业类别登记后,可以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其承担的环评文件负责。根据规定,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该制度实施后,大批人员开始进入环评领域,环评人员素质也在不断提升中。在人员配备不断完善,健全的过程中,对管理部门还应加强对环评文件的审查,规范环评文件,加强对环评机构的日常考核,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环评机构及时表彰,形成不断学习提高的良好行业氛围,加强对环评人员素质的培养,使得环评工作的专业性不断提高,切实促进此项事业的发展。同时,要对玩忽职守的环评人员、环评机构加大惩罚力度,加强环评队伍的纪律性,保证环评项目依法进行。
三、加强执法力度
目前,很多企业的违法行为都是因为地方环保局的监管不到位,执法力度薄弱甚至是帮助隐瞒和造假。作为执法者的地方环保局,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与现有的环保体制中的当地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密切相关,地方保护主义使环保局受到当地政府的直接牵连,当地政府为追求企业税收和当地经济增长而给违规企业开绿灯,这种利益关系的组合导致了环保局的执法力度不够,因此现有环保体制需要改革,探索环保部门垂直管理的体系。要改变环保执法的被动局面,在有条件的地方,环保部门可以试点实行垂直管理,这样可以大大降低环保部门对地方政府的依赖。加大对环保部门的财政投入,减小环保部门对地方财政的依赖,让环境执法者“挺起腰杆说话”建立强有力的司法体系,使环保部门可以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环保法律。对上述意见,国家环保总局已与各方面的专家及各部门研讨了相当长的时间,确立环保部门的独立执法地位,实现环保执法垂直管理已被明确列为改革方向。
执法力度的薄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无法全面实施的一个关键点。在法律上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经济、工商、规划、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增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可操作性,对环境法律条文中相关义务性规定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条款;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双罚”制度,针对目前执法中普遍存在的只罚相关的企业或单位、而不罚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问题,应确立即罚单位、也罚个人的“双罚”制度,企业的决策是有直接负责人做出的,单罚单位会使企业直接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处罚,是不公平的;赋予环保部门必要的强制执法手段,如查封、扣押、没收等,落实对违法企业停产整顿、停止建设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