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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发达国家单边推出的碳关税措施,目的在于增加从未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国家进口产品的碳成本,它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下能以环境贸易措施、贸易救济措施和技术贸易措施等为实施形式。环境贸易型碳关税的实施关键在于对GATT第20条(b)、(g)项和前言的解释,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关键在于以“非市场经济国家”为借口抬高可比价格,而技术贸易型碳关税的实施关键在于将碳强度、碳足迹纳入技术标准体系,各自可能引发的不同形态的国际贸易冲突。应当认清碳关税的根本目的,剖析三种实施方式各自产生的法律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加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