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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人们跨入了“掌上看世界”的时代。面对革命性变化,现有法律制度的更新完善尚未及时跟进,使得在网络中盗版产品日益增多,网络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在互联网上,数字音乐作为一种“新产物”,通过各种渠道批量复制和传播,使得许多优秀音乐作品广为人知。借助网络,创作者享受到“流动”的声誉,但在不同程度上却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在网络中坚守法律红线,是当今音乐市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探讨了网络环境下音乐版权保护与传播的问题,以期为推动音乐产业的发展提供思路。
【关键词】流行音乐;版权保护;网络传播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46/j.issn.1673-0348.2021.20.095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音乐作为一种文化产品,已成为城市青年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粮”。随着网络终端技术的发展,音乐产业已经从传统以实体唱片为主的营销模式,转变为以数字音乐和移动终端为主的网络营销模式。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优秀音乐作品通过网络被人们所熟知的同时,也使得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逐渐凸显。随着互联网时代中音乐产业链的日益庞大,音乐创作者陷入了流量和权益“二取其一”的“两难”境地,互联网音乐版权保护将如何发展?著作权红利分配将何去何从?是创作者和运营方都丞待思考解决的问题。
2. 流行音乐传播原因
2.1 优质原创内容的创作
在传统唱片时代,以“周王陶林”为主的四大流行天王(音乐1.0时代),几乎霸占了整个华语唱片市场,随着内地选秀节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优秀音乐人通过选秀被人们所熟知,以湖南卫视的《超级女声》、《快乐男声》,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等节目为代表,发掘了一大批偶像歌手(音乐2.0),其中有一大部分歌手的原创音乐深为受众喜爱。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音乐数字化进程的推进,风格迥异的网络歌手开始出现在受众视野。从早期脍炙人口的土味情歌《老鼠爱大米》、《猪之歌》到QQ音乐三巨头(许嵩、汪苏泷、徐良),再到现如今各大平台创作型歌手星罗棋布。音乐产业的核心内容是创造,原创内容的质量始终是流行音乐传播的基点。在现代流行音乐的制作中,制作人通过精良的制作和记忆性极强的旋律,创作出一首首脍炙人口的经典作品。这些作品往往符合市场需求,具有传播性,能够创造经济价值,且适合多种场合使用。
2.2 短视频平台的发展
音乐数字化的发展,打破了传统唱片的渠道垄断地位,其中以抖音、快手为代表的音乐短视频平台的出现,为当代流行音乐的传播提供了渠道基础。以抖音为例,其采用PGC+UGC的运营模式,通过签约一批专业人员保证内容输出质量,进而为普通用户提供了模仿实例,方便用户参与模仿。而这些作品往往具有商业性、话题性等特点,很容易被大众接受。维纳认为,技术的发展会使人们进入“碎片时间利用”的浪潮,随着社会压力的与日俱增,听音乐不再被作为“单独议程”来对待,而是逐渐演变为人类其他社会行为的“附属品。”如上下班通勤时听音乐、日常家务时听音乐等,而音乐短视频的出现恰好满足了人们的需求,它将人们碎片化的时间完美填充。优秀音乐作品在短视频平台,被用户作为视频背景音乐广为使用,依托算法机制实现播放量的井喷式增长。与此同时,用户自身也会为优质内容在社交平台自發分享转发,这在为优质音乐传播助力的同时,也为平台自身长期运转奠定了基础。
2.3 音乐平台的社交化运营
传统唱片时代,音乐主要依托唱片、卡带、电台等载体传播给受众,受设备终端和地域场景的限制,优质音乐作品只能被部分受众知晓。而在互联网时代,各大音乐平台成为流行音乐传播的主要渠道,这些平台通过签约不同歌手的独家版权来培养自身用户,借力移动终端和算法技术的发展,平台能够准确对用户的听觉习惯进行捕捉分析,随时随地为用户推送符合他们听觉审美的新鲜音乐作品,加速了新音乐的传播。而音乐平台与传统播放载体不同,在互联网时代,音乐平台更多的被当成是一种社交软件,他拉近了用户之间的距离,也为用户自身提供了情感输出与交流的窗口。用户在听到感同身受的音乐作品后,往往会产生回忆和共鸣,而这些情绪的产生就需要有途径去释放,音乐平台的评论区,恰好满足了用户的社交需求,评论、点赞、分享变成了用户听音乐时的顺势行为,这些行为也加速了优质音乐的传播。
3. 流行音乐传播和版权保护现状
3.1 音乐作品本身权属关系复杂
中国流行音乐的发展已有30余年,从早期港台胶片音乐时代到CD磁带时代,再到现如今的互联网时代,音乐传播载体的更新,带来了音乐数量的激增,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音乐人加入到音乐创作的队伍中。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流行音乐作品数量迅速增长,这些作品数量庞大且历史冗长。随着人们对视听作品的审美要求不断提高,音乐创作门栏也不断提升,生产工序环节日益增多。与此同时,音乐创作本身就是一个工作量极大的复杂工作,很难去厘清创作人之间的劳动比重。加之一些音乐作品合约的到期以及创作者经济公司的变更,使得在漫长的过程中难以梳理音乐作品的权利链。与此同时,网络维权周期长,成本高,这些因素也是一些音乐人无法承担的。
3.2 音乐传播形式的创新与法律保护的滞后
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给音乐传播形式和聆听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从最初的第三方搜索(1.0时代)到音乐平台(2.0时代)大行其道,再到目前短视频、网盘、论坛(3.0时代)等聚合分发,技术手段的更新,使得人们与音乐的接触越来越便捷,也使得音乐侵权的方式越来越隐蔽。音乐市场日新月异,社会关系变化多端,我国虽是法治国家,但法律制定具有滞后性,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定需要经过漫长的程序,而现有法律对音乐市场的监测和感应尚未及时作出处理,从而使网络中盗版作品产生了生存空间。同时,互联网侵权成本低,侵权形式多样,这就使得网络中盗版音乐作品屡禁不止,侵权现象频发。
【关键词】流行音乐;版权保护;网络传播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46/j.issn.1673-0348.2021.20.095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音乐作为一种文化产品,已成为城市青年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粮”。随着网络终端技术的发展,音乐产业已经从传统以实体唱片为主的营销模式,转变为以数字音乐和移动终端为主的网络营销模式。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优秀音乐作品通过网络被人们所熟知的同时,也使得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逐渐凸显。随着互联网时代中音乐产业链的日益庞大,音乐创作者陷入了流量和权益“二取其一”的“两难”境地,互联网音乐版权保护将如何发展?著作权红利分配将何去何从?是创作者和运营方都丞待思考解决的问题。
2. 流行音乐传播原因
2.1 优质原创内容的创作
在传统唱片时代,以“周王陶林”为主的四大流行天王(音乐1.0时代),几乎霸占了整个华语唱片市场,随着内地选秀节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优秀音乐人通过选秀被人们所熟知,以湖南卫视的《超级女声》、《快乐男声》,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等节目为代表,发掘了一大批偶像歌手(音乐2.0),其中有一大部分歌手的原创音乐深为受众喜爱。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音乐数字化进程的推进,风格迥异的网络歌手开始出现在受众视野。从早期脍炙人口的土味情歌《老鼠爱大米》、《猪之歌》到QQ音乐三巨头(许嵩、汪苏泷、徐良),再到现如今各大平台创作型歌手星罗棋布。音乐产业的核心内容是创造,原创内容的质量始终是流行音乐传播的基点。在现代流行音乐的制作中,制作人通过精良的制作和记忆性极强的旋律,创作出一首首脍炙人口的经典作品。这些作品往往符合市场需求,具有传播性,能够创造经济价值,且适合多种场合使用。
2.2 短视频平台的发展
音乐数字化的发展,打破了传统唱片的渠道垄断地位,其中以抖音、快手为代表的音乐短视频平台的出现,为当代流行音乐的传播提供了渠道基础。以抖音为例,其采用PGC+UGC的运营模式,通过签约一批专业人员保证内容输出质量,进而为普通用户提供了模仿实例,方便用户参与模仿。而这些作品往往具有商业性、话题性等特点,很容易被大众接受。维纳认为,技术的发展会使人们进入“碎片时间利用”的浪潮,随着社会压力的与日俱增,听音乐不再被作为“单独议程”来对待,而是逐渐演变为人类其他社会行为的“附属品。”如上下班通勤时听音乐、日常家务时听音乐等,而音乐短视频的出现恰好满足了人们的需求,它将人们碎片化的时间完美填充。优秀音乐作品在短视频平台,被用户作为视频背景音乐广为使用,依托算法机制实现播放量的井喷式增长。与此同时,用户自身也会为优质内容在社交平台自發分享转发,这在为优质音乐传播助力的同时,也为平台自身长期运转奠定了基础。
2.3 音乐平台的社交化运营
传统唱片时代,音乐主要依托唱片、卡带、电台等载体传播给受众,受设备终端和地域场景的限制,优质音乐作品只能被部分受众知晓。而在互联网时代,各大音乐平台成为流行音乐传播的主要渠道,这些平台通过签约不同歌手的独家版权来培养自身用户,借力移动终端和算法技术的发展,平台能够准确对用户的听觉习惯进行捕捉分析,随时随地为用户推送符合他们听觉审美的新鲜音乐作品,加速了新音乐的传播。而音乐平台与传统播放载体不同,在互联网时代,音乐平台更多的被当成是一种社交软件,他拉近了用户之间的距离,也为用户自身提供了情感输出与交流的窗口。用户在听到感同身受的音乐作品后,往往会产生回忆和共鸣,而这些情绪的产生就需要有途径去释放,音乐平台的评论区,恰好满足了用户的社交需求,评论、点赞、分享变成了用户听音乐时的顺势行为,这些行为也加速了优质音乐的传播。
3. 流行音乐传播和版权保护现状
3.1 音乐作品本身权属关系复杂
中国流行音乐的发展已有30余年,从早期港台胶片音乐时代到CD磁带时代,再到现如今的互联网时代,音乐传播载体的更新,带来了音乐数量的激增,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音乐人加入到音乐创作的队伍中。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流行音乐作品数量迅速增长,这些作品数量庞大且历史冗长。随着人们对视听作品的审美要求不断提高,音乐创作门栏也不断提升,生产工序环节日益增多。与此同时,音乐创作本身就是一个工作量极大的复杂工作,很难去厘清创作人之间的劳动比重。加之一些音乐作品合约的到期以及创作者经济公司的变更,使得在漫长的过程中难以梳理音乐作品的权利链。与此同时,网络维权周期长,成本高,这些因素也是一些音乐人无法承担的。
3.2 音乐传播形式的创新与法律保护的滞后
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给音乐传播形式和聆听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从最初的第三方搜索(1.0时代)到音乐平台(2.0时代)大行其道,再到目前短视频、网盘、论坛(3.0时代)等聚合分发,技术手段的更新,使得人们与音乐的接触越来越便捷,也使得音乐侵权的方式越来越隐蔽。音乐市场日新月异,社会关系变化多端,我国虽是法治国家,但法律制定具有滞后性,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定需要经过漫长的程序,而现有法律对音乐市场的监测和感应尚未及时作出处理,从而使网络中盗版作品产生了生存空间。同时,互联网侵权成本低,侵权形式多样,这就使得网络中盗版音乐作品屡禁不止,侵权现象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