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枢纽型社会组织是促进人民团体改革,提升社会组织能力的一种路径,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本文对“枢纽型”社会组织进行了界定与分类,阐述了“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与功能,揭示了其发展中显现的问题,提出了“枢纽型”社会组织发展的对策建议。
關键词:社会组织 “枢纽型”社会组织 存在问题 对策
一、引言
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文化生活趋向大发展繁荣的局势下,民主生活也同样受到了有力推进,而 “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应运而生,在迎合了社会根本需求的同时,也可以视为这种发展局势下的产物。“枢纽型”社会组织将政府对社会组织管理方式的创新理念与社会组织自身谋求改革发展的两种需求相结合。
目前部分社会组织、政府机构单位依然存在着政社关系难以脱离,不加区分,管理方式随意且缺乏规章制约,发展难以迎合社会需要,“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出现,能具有针对性的缓解诸类发展窘境。同时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社会发展和提供社会服务的过程之中,难免存在环节不连贯,规章设计不合理的情况,“枢纽型”社会组织可以作为政府强有力的支撑,弥补政府提供社会服务上的不足,是在我国全面大力推进社会建设的背景下,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方式和增强政府服务职能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枢纽型社会组织
“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由负责社会建设的有关部门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三、“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功能
通过对“枢纽”这一词语的界定,可以看出“枢纽型”社会组织应当是政府各部门机构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中介桥梁,通过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支持政府实施的管理功能,对于政府运作机制起到补充推进,对其他社会组织起到支持有序发展和强力运行的作用。也就是说,根据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本质特点,主要具有服务支持和综合管理两大功能。
1.服务支持功能。作为具有中介疏导传播功能社会组织的一种,“枢纽型”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起承担调节社会组织之间关系、促进政府工作有力推行,反应民声,为民谋利的责任,并着力促进与政府关系和谐发展,合理分配利用社会资源,减轻社会组织筹资的压力负担,并对资金来源进行初步筛选,优先为最需要帮助的社会组织提供其所急需的“雪中送炭”型支持。
2.综合管理功能。 “枢纽型”社会组织必须充分利用政府授权,发挥好业务监督、督导功能,这一功能是“枢纽型”社会组织具有的实权功能,“枢纽型”社会组织正是通过这一独特的功能与其他类别诸如支持导向型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导向型社会组织区别开来。
四、“枢纽型”社会组织发展中显现的问题
1.枢纽型社会组织生存自由受限,行政性强。社会组织自出现到发展过程中一直被赋予了较为严重的“官办性质”,在其发展运作历程中民众大多将其视为政府组织的衍生品,亦或者是政府组织的下设部门,主要职责是协助政府的日常工作。 这种印象的深入人心,使得民众对社会组织的职能产生较大误解,无形中降低了民众的社会参与度,社会组织的存在也名不副实,“官办性质”使得组织机构具有了官僚感和权威感,拉大了社会组织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具体表现为其主体的不平等性,活动参与度低和行政扩张性过强。
2.枢纽型社会组织内部矛盾激化。枢纽型社会组织在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桥梁中介作用不可忽视,但更大一部分的工作也在竭力维护社会利益的合理公平分配,这不仅仅存在于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理分配,在其实际运作过程之中,利益合理化获取和资源有效性分配问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到关键性作用。其一是合法性问题,到底具不具备一个明确的标准来衡量社会组织的存在?具备何种资质的组织才可以代表社会某一领域去实施日常运作?有哪些社会团体有能力参与社会组织的管理?在这些问题上产生的激烈争论其实并未得到合理的解决,许多组织仍然对规章性质的管理规定有模糊不清的认识。其二,在社会利益分配问题上,资金的获取到资源的分配尚未存在明确的规定,这使得组织内部运作机制混乱,成员产生不满情绪,激化内部矛盾,影响行政效率,导致工作进展缓慢。
3.枢纽型社会组织资源来源狭窄,获取能力低。枢纽型社会组织存在仍然普遍依靠政府,社会资源获取量小,这样往往会限制其功能发展,借助政府、企业、公众、媒体形成多领域合作,扩宽社会资源是枢纽型社会组织应该着重加强的要点, 除了保持与政府合作的长效机制,还可以建立企业与枢纽组织以及一般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共同开发服务项目和公共产品,既使企业树立社会公益形象,社会组织也能获得所需资金支持,资源上一味的依靠政府这一单一渠道,导致其独立性不强,社会互动性、认可性低从而进入恶性循环。
五、针对“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建设路径
1.明确角色定位,淡化行政色彩。枢纽型社会组织是发挥支持功能的联合型组织,必须在工作中时刻明确代表、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社会组织,实现“以社管社”的社会治理新模式。枢纽型社会组织在争取资源时也要保持与政府间相互独立性,避免出现行政倾向,增加社会组织的管理层级,有悖“双重管理”模式改革的初衷。被认定的人民团体应淡化自身的行政色彩,通过加强与社会组织互动合作,建立社会化的治理结构。为提高枢纽型社会组织的认同感,增强参与度,可以试行建立顾问机制。枢纽型社会组织应组织成立社会组织代表顾问团,在制定社会服务的相关政策时,参考顾问团的专业意见,避免政策与群众需求发生偏离。在日常工作中,枢纽型社会组织要时刻认清与社会组织并非上下级命令关系,可按照工作层级定期召开双向交流会议,通过协商方式帮助发挥社会组织的治理主体作用。
2.明确主体地位,健全制度体系。在政府进行社会治理工作中,“枢纽型”社会组织要扮演角色,那么就首先要明确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治理主体地位。从趋势上看,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模式是将来政府转变职能,促进“以社管社”的常态化制度,多个地区已经开始尝试。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进行明确,使得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与行政部门职能重叠、边界模糊等问题。应该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枢纽组织与政府的职能边界,制定职能转移清单,使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得到增强,保证社会治理改革有法可依。此外还应规范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权力义务,通过法律形式对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性质、宗旨、职能等进行有效界定。研究制定专门的管理条例,明确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权力和义务,为保障工作展开提供制度支撑。要保障社会治理效果还应明确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监管制度。必须以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对枢纽型社会组织运作进行约束与监督,尤其是建立外部审计制度,保证专款专用,随时进行规范引导。
3.扩展融资渠道,提升资源获取能力。枢纽型社会组织在与政府关系密切,在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是要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就应逐步转变固有的工作理念和方法,从更多依赖政府支持转向争取社会资源,推动工作开放性转变。枢纽型社会组织应充分利用自己的形象优势,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树立项目品牌,带动提升一般社会组织的社会认知度,逐步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社会支持体系。借助政府、企业、公众、媒体形成多领域合作,扩宽社会资源。
参考文献:
[1]张胡佳,枢纽型”社会组织运作机制研究——以共青团浦东新区委员会为例,华东理工大学2012.
[2]冯志明,共青团“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浅探,[J].《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11(5):23—29.
[3]陆屹洲,试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现状与发展前景,[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5(2):151—153,154.
[4]王劲颖.关于枢纽组织的探讨[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
[5]华世勃.人民团体若干问题的研究[J].学会,2007(1):17-20.
作者简介:赵丽楠(1992—)女。民族:汉。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非政府组织管理。
關键词:社会组织 “枢纽型”社会组织 存在问题 对策
一、引言
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文化生活趋向大发展繁荣的局势下,民主生活也同样受到了有力推进,而 “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应运而生,在迎合了社会根本需求的同时,也可以视为这种发展局势下的产物。“枢纽型”社会组织将政府对社会组织管理方式的创新理念与社会组织自身谋求改革发展的两种需求相结合。
目前部分社会组织、政府机构单位依然存在着政社关系难以脱离,不加区分,管理方式随意且缺乏规章制约,发展难以迎合社会需要,“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出现,能具有针对性的缓解诸类发展窘境。同时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社会发展和提供社会服务的过程之中,难免存在环节不连贯,规章设计不合理的情况,“枢纽型”社会组织可以作为政府强有力的支撑,弥补政府提供社会服务上的不足,是在我国全面大力推进社会建设的背景下,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方式和增强政府服务职能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枢纽型社会组织
“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由负责社会建设的有关部门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三、“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功能
通过对“枢纽”这一词语的界定,可以看出“枢纽型”社会组织应当是政府各部门机构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中介桥梁,通过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支持政府实施的管理功能,对于政府运作机制起到补充推进,对其他社会组织起到支持有序发展和强力运行的作用。也就是说,根据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本质特点,主要具有服务支持和综合管理两大功能。
1.服务支持功能。作为具有中介疏导传播功能社会组织的一种,“枢纽型”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起承担调节社会组织之间关系、促进政府工作有力推行,反应民声,为民谋利的责任,并着力促进与政府关系和谐发展,合理分配利用社会资源,减轻社会组织筹资的压力负担,并对资金来源进行初步筛选,优先为最需要帮助的社会组织提供其所急需的“雪中送炭”型支持。
2.综合管理功能。 “枢纽型”社会组织必须充分利用政府授权,发挥好业务监督、督导功能,这一功能是“枢纽型”社会组织具有的实权功能,“枢纽型”社会组织正是通过这一独特的功能与其他类别诸如支持导向型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导向型社会组织区别开来。
四、“枢纽型”社会组织发展中显现的问题
1.枢纽型社会组织生存自由受限,行政性强。社会组织自出现到发展过程中一直被赋予了较为严重的“官办性质”,在其发展运作历程中民众大多将其视为政府组织的衍生品,亦或者是政府组织的下设部门,主要职责是协助政府的日常工作。 这种印象的深入人心,使得民众对社会组织的职能产生较大误解,无形中降低了民众的社会参与度,社会组织的存在也名不副实,“官办性质”使得组织机构具有了官僚感和权威感,拉大了社会组织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具体表现为其主体的不平等性,活动参与度低和行政扩张性过强。
2.枢纽型社会组织内部矛盾激化。枢纽型社会组织在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桥梁中介作用不可忽视,但更大一部分的工作也在竭力维护社会利益的合理公平分配,这不仅仅存在于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理分配,在其实际运作过程之中,利益合理化获取和资源有效性分配问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到关键性作用。其一是合法性问题,到底具不具备一个明确的标准来衡量社会组织的存在?具备何种资质的组织才可以代表社会某一领域去实施日常运作?有哪些社会团体有能力参与社会组织的管理?在这些问题上产生的激烈争论其实并未得到合理的解决,许多组织仍然对规章性质的管理规定有模糊不清的认识。其二,在社会利益分配问题上,资金的获取到资源的分配尚未存在明确的规定,这使得组织内部运作机制混乱,成员产生不满情绪,激化内部矛盾,影响行政效率,导致工作进展缓慢。
3.枢纽型社会组织资源来源狭窄,获取能力低。枢纽型社会组织存在仍然普遍依靠政府,社会资源获取量小,这样往往会限制其功能发展,借助政府、企业、公众、媒体形成多领域合作,扩宽社会资源是枢纽型社会组织应该着重加强的要点, 除了保持与政府合作的长效机制,还可以建立企业与枢纽组织以及一般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共同开发服务项目和公共产品,既使企业树立社会公益形象,社会组织也能获得所需资金支持,资源上一味的依靠政府这一单一渠道,导致其独立性不强,社会互动性、认可性低从而进入恶性循环。
五、针对“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建设路径
1.明确角色定位,淡化行政色彩。枢纽型社会组织是发挥支持功能的联合型组织,必须在工作中时刻明确代表、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社会组织,实现“以社管社”的社会治理新模式。枢纽型社会组织在争取资源时也要保持与政府间相互独立性,避免出现行政倾向,增加社会组织的管理层级,有悖“双重管理”模式改革的初衷。被认定的人民团体应淡化自身的行政色彩,通过加强与社会组织互动合作,建立社会化的治理结构。为提高枢纽型社会组织的认同感,增强参与度,可以试行建立顾问机制。枢纽型社会组织应组织成立社会组织代表顾问团,在制定社会服务的相关政策时,参考顾问团的专业意见,避免政策与群众需求发生偏离。在日常工作中,枢纽型社会组织要时刻认清与社会组织并非上下级命令关系,可按照工作层级定期召开双向交流会议,通过协商方式帮助发挥社会组织的治理主体作用。
2.明确主体地位,健全制度体系。在政府进行社会治理工作中,“枢纽型”社会组织要扮演角色,那么就首先要明确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治理主体地位。从趋势上看,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模式是将来政府转变职能,促进“以社管社”的常态化制度,多个地区已经开始尝试。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进行明确,使得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与行政部门职能重叠、边界模糊等问题。应该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枢纽组织与政府的职能边界,制定职能转移清单,使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得到增强,保证社会治理改革有法可依。此外还应规范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权力义务,通过法律形式对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性质、宗旨、职能等进行有效界定。研究制定专门的管理条例,明确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权力和义务,为保障工作展开提供制度支撑。要保障社会治理效果还应明确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监管制度。必须以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对枢纽型社会组织运作进行约束与监督,尤其是建立外部审计制度,保证专款专用,随时进行规范引导。
3.扩展融资渠道,提升资源获取能力。枢纽型社会组织在与政府关系密切,在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是要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就应逐步转变固有的工作理念和方法,从更多依赖政府支持转向争取社会资源,推动工作开放性转变。枢纽型社会组织应充分利用自己的形象优势,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树立项目品牌,带动提升一般社会组织的社会认知度,逐步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社会支持体系。借助政府、企业、公众、媒体形成多领域合作,扩宽社会资源。
参考文献:
[1]张胡佳,枢纽型”社会组织运作机制研究——以共青团浦东新区委员会为例,华东理工大学2012.
[2]冯志明,共青团“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浅探,[J].《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11(5):23—29.
[3]陆屹洲,试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现状与发展前景,[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5(2):151—153,154.
[4]王劲颖.关于枢纽组织的探讨[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
[5]华世勃.人民团体若干问题的研究[J].学会,2007(1):17-20.
作者简介:赵丽楠(1992—)女。民族:汉。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非政府组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