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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将建立和完善10项制度,推出23项司法为民新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建立和完善10项制度包括:
1.办理申诉来信来访工作制度;
2.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3.民事、行政诉讼指导制度;
4.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制度;
5.人民法院开庭便民制度;
6.方便人民群众旁听庭审制度;
7.司法解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通报备案制度;
8.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岗位职责制度;
9.法官廉政谈话制度;
10.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23项新举措则致力于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这23项具体措施包括:
1.认真做好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工作,限时回复人民群众申诉来信来访;
2.对申诉来信来访进行摘报,及时反映和解决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
3.加强申诉来访场所的硬件建设,改善申诉接访条件;
4.依法及时审查申诉和再审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5.最高人民法院在9月底之前将积案清理完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11月底之前将积案清理完毕;
6.实行繁简分流机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减轻涉诉群众诉累;
7.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提高诉讼调解结案率;
8.推进人民法院开庭便民建设,通过巡回流动办案等方式审理涉及消费者、旅游者权益纠纷案件,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即调解、当庭结案;
9.对涉诉群众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执行等诉讼行为进行指导,使群众正确掌握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10.向涉诉群众提示诉讼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时效、举证超过时限、拒不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减少涉诉群众不必要的损失;
11.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杜绝超期羁押现象;
12.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依法制裁职业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和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
13.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为行政机关整治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行为提供司法保障;
14.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切实执行诉讼费的减、缓、免制度;
15.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代理诉讼;
16.改革执行收费制度,形成既符合执行工作特点,又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执行收费制度;
17.培训人民调解员,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提高人民调解的质量;
18.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建设,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9.注重对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理,加强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保护;
20.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理,依法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打击和制裁坑农、害农行为,保护农民权益;
21.对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在发布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
22.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公民持身份证可以旁听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
23.加强法官职业行为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关系,确保司法公正。
中国将进一步对外资银行开放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12月11日之前,中国将进一步对外资银行开放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并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4个城市人民币业务。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指出,银监会将继续坚持稳步推进对外开放的政策,按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逐步开放各项人民币业务、取消客户对象限制和扩大开放地域;加快统一中、外资银行业务审批标准和方式,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公开外资银行准人和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提高监管透明度;鼓励外资银行通过参股中资银行等方式更广泛地参与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开放。
据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监管当局新批准37家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广州和青岛的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批准12家外资银行在华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批准5家外资银行分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近一半的外资银行可以从事对各类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
截至今年7月末,外资银行在华营业性机构184家,其中:外国银行分行151家,外资法人机构16家,代表处211家。
高法高检新定七宗罪
新增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七项新确立的罪名。包括:走私废物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这些罪名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背景
我国几次主要罪名沿革
为刑法中具体的犯罪行为确定罪名,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正常的解释刑法、执行刑法的权力,便于各地统一运用刑法。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几次罪名确定工作:
●上世纪50年代我国还没有《刑法》,各地依据政策和有关法规进行定罪量刑,当时高级法院曾对罪名做过统一工作。
●1979年我国制定《刑法》,许多犯罪却没有确立罪名。不久,高法依据《刑法》,对罪名进行了详细的划分。但是以后又有许多特别刑法和附属刑法出现,司法机关对罪名也没有再梳理过。
●1997年新《刑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制定一套罪名解释,内容相差不大。
●随着《刑法》不断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15日制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针对《刑法》修正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制定的罪名解释,又公布了一些罪名。
●这次确立七项新罪名,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所列具体犯罪的命名。
1.办理申诉来信来访工作制度;
2.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3.民事、行政诉讼指导制度;
4.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制度;
5.人民法院开庭便民制度;
6.方便人民群众旁听庭审制度;
7.司法解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通报备案制度;
8.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岗位职责制度;
9.法官廉政谈话制度;
10.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23项新举措则致力于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这23项具体措施包括:
1.认真做好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工作,限时回复人民群众申诉来信来访;
2.对申诉来信来访进行摘报,及时反映和解决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
3.加强申诉来访场所的硬件建设,改善申诉接访条件;
4.依法及时审查申诉和再审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5.最高人民法院在9月底之前将积案清理完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11月底之前将积案清理完毕;
6.实行繁简分流机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减轻涉诉群众诉累;
7.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提高诉讼调解结案率;
8.推进人民法院开庭便民建设,通过巡回流动办案等方式审理涉及消费者、旅游者权益纠纷案件,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即调解、当庭结案;
9.对涉诉群众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执行等诉讼行为进行指导,使群众正确掌握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10.向涉诉群众提示诉讼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时效、举证超过时限、拒不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减少涉诉群众不必要的损失;
11.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杜绝超期羁押现象;
12.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依法制裁职业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和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
13.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为行政机关整治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行为提供司法保障;
14.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切实执行诉讼费的减、缓、免制度;
15.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代理诉讼;
16.改革执行收费制度,形成既符合执行工作特点,又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执行收费制度;
17.培训人民调解员,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提高人民调解的质量;
18.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建设,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9.注重对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理,加强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保护;
20.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理,依法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打击和制裁坑农、害农行为,保护农民权益;
21.对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在发布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
22.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公民持身份证可以旁听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
23.加强法官职业行为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关系,确保司法公正。
中国将进一步对外资银行开放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12月11日之前,中国将进一步对外资银行开放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并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4个城市人民币业务。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指出,银监会将继续坚持稳步推进对外开放的政策,按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逐步开放各项人民币业务、取消客户对象限制和扩大开放地域;加快统一中、外资银行业务审批标准和方式,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公开外资银行准人和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提高监管透明度;鼓励外资银行通过参股中资银行等方式更广泛地参与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开放。
据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监管当局新批准37家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广州和青岛的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批准12家外资银行在华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批准5家外资银行分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近一半的外资银行可以从事对各类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
截至今年7月末,外资银行在华营业性机构184家,其中:外国银行分行151家,外资法人机构16家,代表处211家。
高法高检新定七宗罪
新增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七项新确立的罪名。包括:走私废物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这些罪名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背景
我国几次主要罪名沿革
为刑法中具体的犯罪行为确定罪名,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正常的解释刑法、执行刑法的权力,便于各地统一运用刑法。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几次罪名确定工作:
●上世纪50年代我国还没有《刑法》,各地依据政策和有关法规进行定罪量刑,当时高级法院曾对罪名做过统一工作。
●1979年我国制定《刑法》,许多犯罪却没有确立罪名。不久,高法依据《刑法》,对罪名进行了详细的划分。但是以后又有许多特别刑法和附属刑法出现,司法机关对罪名也没有再梳理过。
●1997年新《刑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制定一套罪名解释,内容相差不大。
●随着《刑法》不断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15日制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针对《刑法》修正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制定的罪名解释,又公布了一些罪名。
●这次确立七项新罪名,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所列具体犯罪的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