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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司法队伍活力不断迸发,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明显增强。
初步建立具有中国检察特色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重点,初步构建了权责明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一是稳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根据司法职业特点和履职要求,把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以及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实现各归其位、各司其职,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二是全面推行员额制改革,择优遴选检察官承担办案任务。对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为上限,由省级检察院科学核定辖区内每个院员额数量,并根据办案量变化情况统筹调配。严格掌握入额标准和条件,真正让会办案、能办案的检察官入额。共从原有16万名检察官中遴选出员额制检察官85709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3.2%。坚持把员额配备给办案部门,配备给必须由检察官行使职能的岗位,并向基层一线倾斜,基层检察院85%以上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以上。三是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变过去“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批办案模式,赋予员额制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各省级检察院统一制定辖区内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检察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四是逐步完善职业保障制度。建立并落实与检察人员职务序列相配套的职业保障制度,建立与办案数量、质量直接挂钩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检察人员履行职务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有效提高检察官职业使命感和尊荣感。五是稳步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试点。针对一些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过多的问题,坚持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积极开展省以下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至今年8月,共有1723个检察院开展了改革,内设机构大幅精简,大批业务骨干回归办案一线。
提升司法体制改革整体效能
全国检察机关切实增强系统思维,在重点抓好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同时,统筹推进中央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切实提升司法改革整体效能。
第一,深入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一是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共同研究制定改革意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制定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探索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高度重视律师在促进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会同中央政法单位出台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组织开展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检查,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二是积极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自2014年6月起在18个城市212个检察院开展速裁程序试点,共对5.6万余件轻微刑事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平均20天缩短至5天。自2016年11月部署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至今年6月,276个试点检察院共对32701件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占同期起诉刑事案件总数的29%。三是健全冤错案件防范和纠正机制。修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完善刑事申诉复查程序,加大权利救济保障力度。对存在较大争议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深刻反省冤错案件教训,制定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若干意见,健全发现报告、审查指导、监督纠正、赔偿问责等长效机制。2013年以来,检察机關对从办案或申诉中发现的“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 “王玉雷故意杀人案” “陈满故意杀人案”等重大冤错案件,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等方式,推动有关部门共同纠错。
第二,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2015年7月,北京等13个试点省区市检察机关启动为期二年的试点工作,在生态环境和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今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成效,要求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迅速组织全员学习培训,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三,加强对自身司法活动监督,确保检察权严格依法行使。坚持以司法办案为重点,不断强化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一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最高
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部制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四个一律”:人民监督员一律由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和管理;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各关键环节一律接受监督;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一律由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产生;市、县两级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监督。二是完善规范司法行为长效机制。编制并修订检察机关司法工作基本规范,完善程序严密、标准统一、责任明确的司法规范体系。发布8批32个指导性案例,统一司法尺度。2015年起持续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重点纠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不规范、不依法听取律师意见、违法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问题。三是强化办案纪律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干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和“八项公开”等制度规定。会同中央政法单位制定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把检察权关进制度笼子。
推动信息化与司法体制改革融合发展
各级检察机关顺应信息化时代潮流,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于司法体制改革,以电子检务工程建设为载体,着力打造“智慧检务”,取得显著效果。一是运用现代科技提高司法效率。发布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制定检察人工智能创新指南,推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检察工作中的深度运用,提升司法质量和效率。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研发运行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把简单案件中的证据筛选、诉讼文书草拟、量刑建议等交给人工智能来完成,办案效率大大提升。二是运用现代科技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研发部署融办案、管理、监督、统计、查询、评查等功能于一体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所有案件实现一个平台、一个标准、一个程序,所有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办案数据网上生成,实现对司法办案活动的集中统一管理。三是运用现代科技构建阳光司法机制。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以案件信息公开为重点,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设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司法公开机制。全国四级检察机关3662个检察院已实现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电子卷宗系统、远程视频接访以及“两微一端”全覆盖。
2013年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赞成率逐年上升,今年达到了91.83%,创下了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一次按表决器表决以来的新高。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当前,深化司法改革处于承前启后的关键阶段。全国检察机关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交出一份党和人民满意的改革新答卷。
初步建立具有中国检察特色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重点,初步构建了权责明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一是稳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根据司法职业特点和履职要求,把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以及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实现各归其位、各司其职,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二是全面推行员额制改革,择优遴选检察官承担办案任务。对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为上限,由省级检察院科学核定辖区内每个院员额数量,并根据办案量变化情况统筹调配。严格掌握入额标准和条件,真正让会办案、能办案的检察官入额。共从原有16万名检察官中遴选出员额制检察官85709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3.2%。坚持把员额配备给办案部门,配备给必须由检察官行使职能的岗位,并向基层一线倾斜,基层检察院85%以上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以上。三是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变过去“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批办案模式,赋予员额制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各省级检察院统一制定辖区内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检察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四是逐步完善职业保障制度。建立并落实与检察人员职务序列相配套的职业保障制度,建立与办案数量、质量直接挂钩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检察人员履行职务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有效提高检察官职业使命感和尊荣感。五是稳步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试点。针对一些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过多的问题,坚持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积极开展省以下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至今年8月,共有1723个检察院开展了改革,内设机构大幅精简,大批业务骨干回归办案一线。
提升司法体制改革整体效能
全国检察机关切实增强系统思维,在重点抓好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同时,统筹推进中央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切实提升司法改革整体效能。
第一,深入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一是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共同研究制定改革意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制定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探索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高度重视律师在促进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会同中央政法单位出台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组织开展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检查,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二是积极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自2014年6月起在18个城市212个检察院开展速裁程序试点,共对5.6万余件轻微刑事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平均20天缩短至5天。自2016年11月部署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至今年6月,276个试点检察院共对32701件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占同期起诉刑事案件总数的29%。三是健全冤错案件防范和纠正机制。修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完善刑事申诉复查程序,加大权利救济保障力度。对存在较大争议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深刻反省冤错案件教训,制定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若干意见,健全发现报告、审查指导、监督纠正、赔偿问责等长效机制。2013年以来,检察机關对从办案或申诉中发现的“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 “王玉雷故意杀人案” “陈满故意杀人案”等重大冤错案件,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等方式,推动有关部门共同纠错。
第二,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2015年7月,北京等13个试点省区市检察机关启动为期二年的试点工作,在生态环境和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今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成效,要求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迅速组织全员学习培训,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三,加强对自身司法活动监督,确保检察权严格依法行使。坚持以司法办案为重点,不断强化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一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最高
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部制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四个一律”:人民监督员一律由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和管理;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各关键环节一律接受监督;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一律由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产生;市、县两级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监督。二是完善规范司法行为长效机制。编制并修订检察机关司法工作基本规范,完善程序严密、标准统一、责任明确的司法规范体系。发布8批32个指导性案例,统一司法尺度。2015年起持续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重点纠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不规范、不依法听取律师意见、违法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问题。三是强化办案纪律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干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和“八项公开”等制度规定。会同中央政法单位制定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把检察权关进制度笼子。
推动信息化与司法体制改革融合发展
各级检察机关顺应信息化时代潮流,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于司法体制改革,以电子检务工程建设为载体,着力打造“智慧检务”,取得显著效果。一是运用现代科技提高司法效率。发布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制定检察人工智能创新指南,推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检察工作中的深度运用,提升司法质量和效率。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研发运行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把简单案件中的证据筛选、诉讼文书草拟、量刑建议等交给人工智能来完成,办案效率大大提升。二是运用现代科技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研发部署融办案、管理、监督、统计、查询、评查等功能于一体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所有案件实现一个平台、一个标准、一个程序,所有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办案数据网上生成,实现对司法办案活动的集中统一管理。三是运用现代科技构建阳光司法机制。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以案件信息公开为重点,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设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司法公开机制。全国四级检察机关3662个检察院已实现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电子卷宗系统、远程视频接访以及“两微一端”全覆盖。
2013年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赞成率逐年上升,今年达到了91.83%,创下了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一次按表决器表决以来的新高。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当前,深化司法改革处于承前启后的关键阶段。全国检察机关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交出一份党和人民满意的改革新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