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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各种涉及“借贷”字眼的案件越来越多,将高利贷是否入罪的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针对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是否刑法立法化,已经引发学界近二十年的争论,但仍未有结果。如果坚持入罪,以非法经营罪定案还是以立法手段作为进路,也成为司法与理论体系之间的一场博弈。本文就对民间借贷中高利贷行为的刑法立法化问题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关键词:民间借贷;高利贷行为;刑法立法问题
前言:
近年来,特别是网贷兴起以来,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逼死人的案件愈演愈烈,对其是否应当入罪,也成为各界人士讨论的重点。在我国来说,高利贷问题是一个较为古老但仍不落俗套的问题,特别是在当前特殊的时代背景下,更成为一个应当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论題。在实际生活中,高利贷导致的恶性案件暂且不提,但换个角度,也会发现高利贷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进作用。
一、高利贷简析
高利贷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从最早的古希腊有利便是重利,到我国历史中的“九出十三归”、“利滚利”“驴打滚”等借贷套路,到近现代规定利率标准,确定高利贷的红线,再到马克思针对高利贷与高利率的区分,命定了是否符合高利贷应以借贷人的盈利作为基准进行确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定义高利贷时,都选择了通过量化利率来确定高利贷的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界定了什么叫做高利贷,《通知》明确告诉大家: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的双方经过协商后确定,但双方协商后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就是高利贷借贷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二、高利贷入罪的争论探讨
高利贷行为具有经济和法律等多重的属性,在法律的定义中,其本质是一类民事借款行为,在原则上应在民事领域内进行规制。但随着近年来各种高利贷纠纷案件不断涌现,使其跃迁至刑事层面。但因为刑事立法关于高利贷行为的定义较为模糊,司法机关对于高利贷行为的态度也由“有罪”到“无罪”再到“有罪”,而与此同时,法学界对于高利贷行为是否入罪,如何入罪在观点上也无法达成共识。
首先,大多数学者都是从高利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角度展开,认为高利贷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本质属性,不仅侵犯了借贷人自身的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等合法权益,同时还侵害了国家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监管制度。例如,2021年3月24日在云南大理发生的因网贷逼迫烧炭自杀事件,再一次激起了高利贷是否入罪的探讨。早在2019年10月,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一条中明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意见》的出台,为我国打击高利贷案件铺平了道路,也成为扫黑除恶重打击黑恶势力重要的武器之一。
但部分对高利贷入罪持否定意见的学者则认为,高利贷犯罪化有违契约精神,而且民间借贷有助于经济发展,其功大于过。还有的学者建议以温和的手段,例如实行高利贷登记制度,以有效规范高利贷的乱象。也有的学者认为只需要对高利贷衍生的犯罪进行刑法规制即可。甚至还有一些经济学者通过探查高利贷的历史渊源,阐述高利贷延续至今仍然存在应该保持其合理性地位,从去道德化的角度肯定了高利贷的存在价值。这些言行是否正确暂且不提,但近年来因高利贷导致的家破人亡事件却愈演愈烈。这说明,高利贷行为必须予以严格的监管,温和的做法不仅无法达到指导打击此类犯罪的目的,更有架空法益内涵的趋势。而且,高利贷的危害,不仅仅在于高利率对于具体个体财产利益的吞噬,更重要的是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很多高利贷都属于趁火打劫型,或者是恶意欺诈、胁迫型。以上文阐述的云南小伙案件为例,在网贷后,其亲友和同事也陆续遭到网贷公司的催债电话,因为该小伙的电话通讯录已经被网贷公司所获取。电话通讯录属于个人因素,又是如何泄露的?中间又有哪些黑暗路径不得而知,但可以看出,高利贷出借人为了自己利益,所采用的种种非法手段必须予以有效制止。
此外,很多人在危难时也极易被人所乘。文章的云南小伙阿超,在2019年因考取公务员失败,10月份时,又被诈骗团伙骗走18000元钱,为了弥补亏空,阿超受人诱惑陷入到网贷之中,自此受到高利贷的反复追债。针对这样的情形,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刑法典》中第291条第1款的规定:借由下列方式,且使自己或第三人期约得有或受让财产利益,而此财产利益与给付或给付之居间明显不合比例,以剥削他人急迫状态、无经验、欠缺判断能力或严重意志薄弱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1、因为出租居住空间或与此相关之从给付,2、因为提供贷款,3、因为其他给付,4、因为上述给付之居间。
总结:
综上所述,针对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我们必须必须严加监管,正如马克思所说:超过300%的利益,就会践踏人间法律。高利贷者就是如此。因此,对其刑法立法化,加强监管和约束,才能确保其在发挥对经济促进作用的同时,不会酿成诸多恶性案件。
参考文献
[1]龚千淋,宋利红.经营型高利贷犯罪分析及侦查[J].贵州警察学院学报,2020,v.32;No.160,(05):78-85.
[2]舒铭,施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涉高利贷犯罪定性问题研究[J].上海公安学院学报,2019,v.29;No.172,(03):55-66.
[3]仇晓光.民间金融开放中高利贷问题法律规制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17,No.230,(03):74-79.
(贵州省人民检查院 贵州 贵阳 550081)
关键词:民间借贷;高利贷行为;刑法立法问题
前言:
近年来,特别是网贷兴起以来,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逼死人的案件愈演愈烈,对其是否应当入罪,也成为各界人士讨论的重点。在我国来说,高利贷问题是一个较为古老但仍不落俗套的问题,特别是在当前特殊的时代背景下,更成为一个应当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论題。在实际生活中,高利贷导致的恶性案件暂且不提,但换个角度,也会发现高利贷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进作用。
一、高利贷简析
高利贷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从最早的古希腊有利便是重利,到我国历史中的“九出十三归”、“利滚利”“驴打滚”等借贷套路,到近现代规定利率标准,确定高利贷的红线,再到马克思针对高利贷与高利率的区分,命定了是否符合高利贷应以借贷人的盈利作为基准进行确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定义高利贷时,都选择了通过量化利率来确定高利贷的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界定了什么叫做高利贷,《通知》明确告诉大家: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的双方经过协商后确定,但双方协商后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就是高利贷借贷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二、高利贷入罪的争论探讨
高利贷行为具有经济和法律等多重的属性,在法律的定义中,其本质是一类民事借款行为,在原则上应在民事领域内进行规制。但随着近年来各种高利贷纠纷案件不断涌现,使其跃迁至刑事层面。但因为刑事立法关于高利贷行为的定义较为模糊,司法机关对于高利贷行为的态度也由“有罪”到“无罪”再到“有罪”,而与此同时,法学界对于高利贷行为是否入罪,如何入罪在观点上也无法达成共识。
首先,大多数学者都是从高利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角度展开,认为高利贷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本质属性,不仅侵犯了借贷人自身的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等合法权益,同时还侵害了国家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监管制度。例如,2021年3月24日在云南大理发生的因网贷逼迫烧炭自杀事件,再一次激起了高利贷是否入罪的探讨。早在2019年10月,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一条中明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意见》的出台,为我国打击高利贷案件铺平了道路,也成为扫黑除恶重打击黑恶势力重要的武器之一。
但部分对高利贷入罪持否定意见的学者则认为,高利贷犯罪化有违契约精神,而且民间借贷有助于经济发展,其功大于过。还有的学者建议以温和的手段,例如实行高利贷登记制度,以有效规范高利贷的乱象。也有的学者认为只需要对高利贷衍生的犯罪进行刑法规制即可。甚至还有一些经济学者通过探查高利贷的历史渊源,阐述高利贷延续至今仍然存在应该保持其合理性地位,从去道德化的角度肯定了高利贷的存在价值。这些言行是否正确暂且不提,但近年来因高利贷导致的家破人亡事件却愈演愈烈。这说明,高利贷行为必须予以严格的监管,温和的做法不仅无法达到指导打击此类犯罪的目的,更有架空法益内涵的趋势。而且,高利贷的危害,不仅仅在于高利率对于具体个体财产利益的吞噬,更重要的是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很多高利贷都属于趁火打劫型,或者是恶意欺诈、胁迫型。以上文阐述的云南小伙案件为例,在网贷后,其亲友和同事也陆续遭到网贷公司的催债电话,因为该小伙的电话通讯录已经被网贷公司所获取。电话通讯录属于个人因素,又是如何泄露的?中间又有哪些黑暗路径不得而知,但可以看出,高利贷出借人为了自己利益,所采用的种种非法手段必须予以有效制止。
此外,很多人在危难时也极易被人所乘。文章的云南小伙阿超,在2019年因考取公务员失败,10月份时,又被诈骗团伙骗走18000元钱,为了弥补亏空,阿超受人诱惑陷入到网贷之中,自此受到高利贷的反复追债。针对这样的情形,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刑法典》中第291条第1款的规定:借由下列方式,且使自己或第三人期约得有或受让财产利益,而此财产利益与给付或给付之居间明显不合比例,以剥削他人急迫状态、无经验、欠缺判断能力或严重意志薄弱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1、因为出租居住空间或与此相关之从给付,2、因为提供贷款,3、因为其他给付,4、因为上述给付之居间。
总结:
综上所述,针对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我们必须必须严加监管,正如马克思所说:超过300%的利益,就会践踏人间法律。高利贷者就是如此。因此,对其刑法立法化,加强监管和约束,才能确保其在发挥对经济促进作用的同时,不会酿成诸多恶性案件。
参考文献
[1]龚千淋,宋利红.经营型高利贷犯罪分析及侦查[J].贵州警察学院学报,2020,v.32;No.160,(05):78-85.
[2]舒铭,施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涉高利贷犯罪定性问题研究[J].上海公安学院学报,2019,v.29;No.172,(03):55-66.
[3]仇晓光.民间金融开放中高利贷问题法律规制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17,No.230,(03):74-79.
(贵州省人民检查院 贵州 贵阳 55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