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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过于简略。通过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行为、贿赂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主体、回扣和手续费的分析,建议通过立法:1.将索贿罪与受贿罪分离,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2.将索贿罪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物质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将斡旋受贿罪独立;4.另设职前受贿罪与职后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