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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强大动力。
技术发明方面,我国已实施专利法,无论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为发明创造提供了人人平等的法律依据,为发明者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创造了优良的环境。然而,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却面临着种种困难,处境不容乐观。科学发现和理论创新成果,往往是对现有理论的部分或全盘否定,一旦被实践所证实,它将推动人类对自然和社会认识的一次大飞跃。但是,目前我国还缺乏一套有效的保护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的机制与法规,缺乏关于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的评价标准。许多有创见的的学术论文极难得到公正的评价和公开的发表,许多新发现、新观点、新理论遭到主流学派的排斥、压制和扼杀。这种状况严重地挫伤了科学研究者和科学爱好者从事科学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影响和阻碍着中国科学技术自主创新的发展。
为了解决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评价难的问题,现提出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评价标准:
一、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的界定
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是指发现新的科学事实和建立新的科学理论(包括正面肯定的和反面否定的两方面),而这些新的科学事实和科学理论是关系自然界尚未被认识的物质及其特性、物质运动规律和物质新现象的一种揭示和认识。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包括:(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即自然科学纯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或专著;(2)直接指导技术研究或(和)技术开发的理论成果。
二、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评价内容与评价标准
1.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应当满足:(1)新颖性(2)创造性;(3)自洽性;(4)包容性(5)简明性:(6)可实验检验性六项标准。
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的价值,只能通过成果本身对未来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可能影响进行评估。而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对未来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影响又恰恰是最难确定的,因此这种评估也是最困难的。因此我们对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的评价应将重点放在它是不是正确地反映了思维规律和客观规律上。
2.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评价标准
(1)新颖性的判定
新颖性是指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向社会公开之日以前,没有同样的科学事实和科学理论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了解。
所谓“向社会公开之日”是指:
①向国内外出版物投稿并为出版社或杂志社收到之日(收稿日):
②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收到成果申报之日,或者在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公开发表之日,或出版社公开首次出版或杂志首次公开发表之日(发表日);
③在版权局办理论文著作权登记之日(登记日)。
如一项成果既向出版社或杂志社投稿,又被公开发表,或者还办理了著作权登记手续,则它向社会公开的时间以上述几个日期中最早的一个日期为标准。科学论文 自论文完成之日起,作者就享有著作权。
④如果不同的研究者对同一科学问题的研究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差不多,但表示方式存在明显的区别,可以判断不存在互相抄袭的可能,可以判定为各自独立得出此项成果。
(2)创造性的判定
①是作者独自创作完成的,而不是剽窃抄袭他人的;
②同公开之日以前的所有科学事实和科学理论比较,该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有实质性的突破和显著的进步;
③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可以是对既有成果的改进与发展,但必须与既有成果有显著的不同并有实质性的突破,论述中应当引证既有成果的论文资料
(3)自治性的判定
自洽性即逻辑自洽性和概念、观点等的前后一贯性,首先是指建构一个科学理论的若干个基本假设之间,基本假设和由这些基本假设逻辑地导出的一系列结论之间,各个结论之间必须是相容的,不相互矛盾的。逻辑自洽性也要求建构理论过程中的所有逻辑推理和数学演算正确无误。
逻辑自洽性是一个理论能够成立的必备条件。
(4)包容性的判定
包容性是指新的科学理论应当能够解释已有的实验事实,新的科学理论应该在一定的条件下回归到已经被实践所证明的在同样条件下成立的相应的现有科学理论。
(5)简明性的判定
科学理论应当满足逻辑简洁性原则,即应当从尽可能少的基本假设出发,描述尽可能多的认识对象,包罗尽可能多的科学结论。简明性包括逻辑简洁性和表述明确性两个方面。
表述明确性指思路清晰、科学概念明确,叙述清楚(不含糊)、不偷换概念,不循环论证。
简明性不作为评判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的重要标准,对有些不完全满足简明要求的科研成果,如果满足其他判定条件,依然可以通过其他条件予以确定。
(6)可实验检验性的判定
可实验检验性是指自然科学理论可诉诸实验的检验。新的科学理论应当能够提出新的实验方案,在新理论和已有理论之间作出判决。但是,可实验检验性并不要求已经完成新的判决实验,甚至不要求新理论的提出者设计出这类实验,若作出如此苛刻的要求,新的科学理论就很难甚至根本不可能产生。此外,对于数学领域,并不存在可实验检验性标准。
当然,如果研究成果同时满足了可实验检验性要求,研究者实际上已经独立地、完整地实现了新的科学理论的构建。如果研究者对别人的未完成的可实验检验性工作的理论完成了实验检验工作,可以与理论的提出者共同分享此项科研成果。
上述六项标准中,1—4项是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5—6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凡满足上述新颖性、创造性、自洽性、包容性、简明性、可实验检验性六项评价标准的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都是人类认识自然的一个进步,都是科学研究者对人类社会的贡献,都应得到科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的确认、尊重和发表(除需要保密的例外)。
技术发明方面,我国已实施专利法,无论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为发明创造提供了人人平等的法律依据,为发明者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创造了优良的环境。然而,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却面临着种种困难,处境不容乐观。科学发现和理论创新成果,往往是对现有理论的部分或全盘否定,一旦被实践所证实,它将推动人类对自然和社会认识的一次大飞跃。但是,目前我国还缺乏一套有效的保护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的机制与法规,缺乏关于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的评价标准。许多有创见的的学术论文极难得到公正的评价和公开的发表,许多新发现、新观点、新理论遭到主流学派的排斥、压制和扼杀。这种状况严重地挫伤了科学研究者和科学爱好者从事科学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影响和阻碍着中国科学技术自主创新的发展。
为了解决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评价难的问题,现提出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评价标准:
一、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的界定
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是指发现新的科学事实和建立新的科学理论(包括正面肯定的和反面否定的两方面),而这些新的科学事实和科学理论是关系自然界尚未被认识的物质及其特性、物质运动规律和物质新现象的一种揭示和认识。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包括:(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即自然科学纯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或专著;(2)直接指导技术研究或(和)技术开发的理论成果。
二、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评价内容与评价标准
1.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应当满足:(1)新颖性(2)创造性;(3)自洽性;(4)包容性(5)简明性:(6)可实验检验性六项标准。
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的价值,只能通过成果本身对未来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可能影响进行评估。而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对未来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影响又恰恰是最难确定的,因此这种评估也是最困难的。因此我们对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的评价应将重点放在它是不是正确地反映了思维规律和客观规律上。
2.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评价标准
(1)新颖性的判定
新颖性是指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向社会公开之日以前,没有同样的科学事实和科学理论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了解。
所谓“向社会公开之日”是指:
①向国内外出版物投稿并为出版社或杂志社收到之日(收稿日):
②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收到成果申报之日,或者在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公开发表之日,或出版社公开首次出版或杂志首次公开发表之日(发表日);
③在版权局办理论文著作权登记之日(登记日)。
如一项成果既向出版社或杂志社投稿,又被公开发表,或者还办理了著作权登记手续,则它向社会公开的时间以上述几个日期中最早的一个日期为标准。科学论文 自论文完成之日起,作者就享有著作权。
④如果不同的研究者对同一科学问题的研究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差不多,但表示方式存在明显的区别,可以判断不存在互相抄袭的可能,可以判定为各自独立得出此项成果。
(2)创造性的判定
①是作者独自创作完成的,而不是剽窃抄袭他人的;
②同公开之日以前的所有科学事实和科学理论比较,该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有实质性的突破和显著的进步;
③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可以是对既有成果的改进与发展,但必须与既有成果有显著的不同并有实质性的突破,论述中应当引证既有成果的论文资料
(3)自治性的判定
自洽性即逻辑自洽性和概念、观点等的前后一贯性,首先是指建构一个科学理论的若干个基本假设之间,基本假设和由这些基本假设逻辑地导出的一系列结论之间,各个结论之间必须是相容的,不相互矛盾的。逻辑自洽性也要求建构理论过程中的所有逻辑推理和数学演算正确无误。
逻辑自洽性是一个理论能够成立的必备条件。
(4)包容性的判定
包容性是指新的科学理论应当能够解释已有的实验事实,新的科学理论应该在一定的条件下回归到已经被实践所证明的在同样条件下成立的相应的现有科学理论。
(5)简明性的判定
科学理论应当满足逻辑简洁性原则,即应当从尽可能少的基本假设出发,描述尽可能多的认识对象,包罗尽可能多的科学结论。简明性包括逻辑简洁性和表述明确性两个方面。
表述明确性指思路清晰、科学概念明确,叙述清楚(不含糊)、不偷换概念,不循环论证。
简明性不作为评判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的重要标准,对有些不完全满足简明要求的科研成果,如果满足其他判定条件,依然可以通过其他条件予以确定。
(6)可实验检验性的判定
可实验检验性是指自然科学理论可诉诸实验的检验。新的科学理论应当能够提出新的实验方案,在新理论和已有理论之间作出判决。但是,可实验检验性并不要求已经完成新的判决实验,甚至不要求新理论的提出者设计出这类实验,若作出如此苛刻的要求,新的科学理论就很难甚至根本不可能产生。此外,对于数学领域,并不存在可实验检验性标准。
当然,如果研究成果同时满足了可实验检验性要求,研究者实际上已经独立地、完整地实现了新的科学理论的构建。如果研究者对别人的未完成的可实验检验性工作的理论完成了实验检验工作,可以与理论的提出者共同分享此项科研成果。
上述六项标准中,1—4项是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5—6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凡满足上述新颖性、创造性、自洽性、包容性、简明性、可实验检验性六项评价标准的科学发现与理论创新成果,都是人类认识自然的一个进步,都是科学研究者对人类社会的贡献,都应得到科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的确认、尊重和发表(除需要保密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