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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通过分析辽宁省电子招标系统下建筑工程招标参与者的“围标”、“串标”行为,从法律法规、系统功能和守法意识三方面提出对“围标”“串标”行为控制的相应对策。
【關键词】 电子招标;“围标”;“串标”
“围标”、“串标”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到的必然产物。招标的初衷是通过市场竞争达到效益最大化。建筑工程投资额大,利润高,各参与者存在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在利益的驱使下“围标”、“串标”行为屡禁不止,其主要原因有:招标法律不健全;监管分散,政出多门;市场监督手段落后;市场信用体制不健全;围标串标成本低;招标活动参与者主体行为不规范。
1.辽宁省电子招标现状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目前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形式以电子招标为主,传统方式为辅。在招标备案、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等重要环节均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完成,部分地区出售招标文件、资格审核、开标等环节仍按传统方式进行。依地区不同稍有差异。
2.“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
围标、串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投标人挂靠或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等行为。传统招标与电子招标其“围标”、“串标”表现基本一致。
2.1投标人之间
2.1.1价格策略。某些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组成“围标集团”,达成报价协议,压低或抬高平均报价,利用评标方法等的漏洞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在有效报价范围之外,干扰正常竞标活动。
2.1.2互帮互助。“围标集团”成员的合作不只限于单一项目,集团成员多达成共识在多个项目或多个标段中互帮互助轮流坐庄干扰竞标。这种现象在不同标段兼投不兼中的项目中尤为普遍。
2.1.3利益分配。为单一项目组成集团的各成员多约定由中标单位给与未中标单位一定经济补偿。为多项目或多标段组成集团的各成员则多以陪标项目个数相互抵消投标支出。若发生非集团成员中标则由原计划中标成员支付其他成员相关支出。非集团计划成员中标的现象则多由该项目计划中标成员以挂靠的形式完成项目,并以“管理费”的方式给与中标单位补偿。
2.1.4挂靠垄断。一家单位利用挂靠方式同时以多家企业名义和资质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形成实质上的投标垄断。该情况下该单位多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实行电子招标后部分项目需要刷IC卡才可开标,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锁定,增加了挂靠投标的成本,有效控制了挂靠垄断。
2.2投标人与业主(招标代理机构)
2.2.1差别对待。信息差别: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人名单,以及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影响个投标单位的投标策略。使得各投标人形成信息不对等。在电子招标过程中依然不能防范该行为。资金差别:对于招标文件购买的金额,投标保证金缴纳、履约保证金缴纳等相关费用存在差别对待,对于意向单位或围标集团成员在招标过程中往往无需缴纳。实行电子招标不能从根本上完全排除该差别行为,但是对于全过程进行电子招标的项目,增加了资金差别对待的难度。有效遏制该行为的发生。
2.2.2事后补偿。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沟通,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2.2.3设置障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甚至对工程质量、工期等重要工程内容出现差别对待,形成黑白合同。
2.3投标人与其他机构人员
监管机构对于项目所有信息具有监督管理的权利,监管机构对于招标人所要求的招标形式或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审定监管不严或过严都将损害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权益。
监管机构与投标人主要涉及信息泄露的行为,包括各投标人信息、开标评委信息、招标控制价等相关信息的泄露,它直接损害了有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在电子招标环境下特别是资格后审项目,监管人员已知工程招标信息比招标人多,所以相关主管人员更容易引起投标人的关注。
对与需要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项目,编制单位与投标人也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况,并且屡见不鲜。严重干扰了竞标活动。
现阶段招标项目多在软件平台上完成,软件后台几乎储存了项目的所有信息,软件公司像投标人泄露项目信息或者篡改信息的情况亦可发生。
3.对“围标”“串标”行为控制的建议
3.1健全法律制度
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相对复杂多变发展迅速,致使《招标投标法》部分法条可操作性降低,虽然各部委先后分别和联合下发了12号令、27号令、30号令等多个部委规章作以补充,但是,法律层级低,部分规定不严密,给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带来了一定难度,此外新公布但尚未实行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决了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需要,也解决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需要,但是对于转变行政监督方式的规定还是相对笼统,罚过于轻微,执行力度过于乏力,应加大惩罚力度和执行力度,降低围标的预期收入。
3.2软件系统功能完善
3.2.1资金控制
资金控制主要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软件系统控制各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资金流向。主要控制招标文件费、图纸押金、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担保)的交付,笔者建议招投标系统建立用户银行账号信息库其资料与各投标人一一对应,增加“陪标”难度,减少“围标”“串标”行为。
3.2.2信息控制
信息控制主要针对信息泄露的行为,建议实行全过程电子招标,通过加密或刷卡机制减少非公开信息接触人员的数量,做到责任到人,在项目注册后只有各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业主、代理机构、监管人员、软件管理人员)即该项目刷卡人才能接触项目信息,减少信息泄露的机会,责任明确减少“围标”“串标”行为。
3.2.3技术控制
技术控制主要是指在评标过程中过技术测算各投标文件的相似度,特指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予以识别“围标”“串标”行为。同时需要掌握灵活度,对于特殊行业特殊产品工序的报价应予以排除。
3.2.4权限控制
由于使用电子招标系统,所有数据均可通过系统后台进行更改,存在监管机构人员同过软件主管人员进行信息更改或者软件管理人员私自进行信息更改的情况,应该做到操作透明化,即项目负责人员系统操作在项目主要负责人之间公开可查,方便相互监督,同时改善招标人的弱势地位。
3.3提高招标投标参与者守法意识。监管机构除做好监管工作之外有责任提高该行业的法律意识,在监管工作之余对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规章及制度应开展培训工作。各招投标参与者应时时关注相关法律及政策的变化,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努力实现招投标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4.结语
目前电子招投标仍处于成长阶段,但未来必将成为建设工程招标的主流模式。虽然电子招投标比传统招投标模式更有利于防范“围标”、“串标”行为,但由于电子招投标是新生事物必定会衍生出新的社会问题、技术问题,这就需要提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章、技术方法和管理手段等,从而促进这一新生事物的健康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杨轶哲.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围标串标问题的对策研究[J].中国招标.2013,(32):17-21.
[2]王敬,纪毅.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J].中国招标.2011,(14):13-15.
[3]张志军,刘灿华.论工程招投标串标围标现象及防范[J].中国招标2011,(16):6-11.
[4]周其明,任宏.“围标”经济行为分析[J].土木工程学报.2005,(07):13-15.
[5]陈川生.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解读评析-评标专家指南[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67-72.
[6]王晗.工程招标评标方法的探讨[J].水利水电工程造价.2007,(2):6-8.
【關键词】 电子招标;“围标”;“串标”
“围标”、“串标”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到的必然产物。招标的初衷是通过市场竞争达到效益最大化。建筑工程投资额大,利润高,各参与者存在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在利益的驱使下“围标”、“串标”行为屡禁不止,其主要原因有:招标法律不健全;监管分散,政出多门;市场监督手段落后;市场信用体制不健全;围标串标成本低;招标活动参与者主体行为不规范。
1.辽宁省电子招标现状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目前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形式以电子招标为主,传统方式为辅。在招标备案、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等重要环节均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完成,部分地区出售招标文件、资格审核、开标等环节仍按传统方式进行。依地区不同稍有差异。
2.“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
围标、串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投标人挂靠或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等行为。传统招标与电子招标其“围标”、“串标”表现基本一致。
2.1投标人之间
2.1.1价格策略。某些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组成“围标集团”,达成报价协议,压低或抬高平均报价,利用评标方法等的漏洞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在有效报价范围之外,干扰正常竞标活动。
2.1.2互帮互助。“围标集团”成员的合作不只限于单一项目,集团成员多达成共识在多个项目或多个标段中互帮互助轮流坐庄干扰竞标。这种现象在不同标段兼投不兼中的项目中尤为普遍。
2.1.3利益分配。为单一项目组成集团的各成员多约定由中标单位给与未中标单位一定经济补偿。为多项目或多标段组成集团的各成员则多以陪标项目个数相互抵消投标支出。若发生非集团成员中标则由原计划中标成员支付其他成员相关支出。非集团计划成员中标的现象则多由该项目计划中标成员以挂靠的形式完成项目,并以“管理费”的方式给与中标单位补偿。
2.1.4挂靠垄断。一家单位利用挂靠方式同时以多家企业名义和资质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形成实质上的投标垄断。该情况下该单位多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实行电子招标后部分项目需要刷IC卡才可开标,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锁定,增加了挂靠投标的成本,有效控制了挂靠垄断。
2.2投标人与业主(招标代理机构)
2.2.1差别对待。信息差别: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人名单,以及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影响个投标单位的投标策略。使得各投标人形成信息不对等。在电子招标过程中依然不能防范该行为。资金差别:对于招标文件购买的金额,投标保证金缴纳、履约保证金缴纳等相关费用存在差别对待,对于意向单位或围标集团成员在招标过程中往往无需缴纳。实行电子招标不能从根本上完全排除该差别行为,但是对于全过程进行电子招标的项目,增加了资金差别对待的难度。有效遏制该行为的发生。
2.2.2事后补偿。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沟通,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2.2.3设置障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甚至对工程质量、工期等重要工程内容出现差别对待,形成黑白合同。
2.3投标人与其他机构人员
监管机构对于项目所有信息具有监督管理的权利,监管机构对于招标人所要求的招标形式或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审定监管不严或过严都将损害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权益。
监管机构与投标人主要涉及信息泄露的行为,包括各投标人信息、开标评委信息、招标控制价等相关信息的泄露,它直接损害了有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在电子招标环境下特别是资格后审项目,监管人员已知工程招标信息比招标人多,所以相关主管人员更容易引起投标人的关注。
对与需要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项目,编制单位与投标人也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况,并且屡见不鲜。严重干扰了竞标活动。
现阶段招标项目多在软件平台上完成,软件后台几乎储存了项目的所有信息,软件公司像投标人泄露项目信息或者篡改信息的情况亦可发生。
3.对“围标”“串标”行为控制的建议
3.1健全法律制度
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相对复杂多变发展迅速,致使《招标投标法》部分法条可操作性降低,虽然各部委先后分别和联合下发了12号令、27号令、30号令等多个部委规章作以补充,但是,法律层级低,部分规定不严密,给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带来了一定难度,此外新公布但尚未实行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决了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需要,也解决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需要,但是对于转变行政监督方式的规定还是相对笼统,罚过于轻微,执行力度过于乏力,应加大惩罚力度和执行力度,降低围标的预期收入。
3.2软件系统功能完善
3.2.1资金控制
资金控制主要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软件系统控制各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资金流向。主要控制招标文件费、图纸押金、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担保)的交付,笔者建议招投标系统建立用户银行账号信息库其资料与各投标人一一对应,增加“陪标”难度,减少“围标”“串标”行为。
3.2.2信息控制
信息控制主要针对信息泄露的行为,建议实行全过程电子招标,通过加密或刷卡机制减少非公开信息接触人员的数量,做到责任到人,在项目注册后只有各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业主、代理机构、监管人员、软件管理人员)即该项目刷卡人才能接触项目信息,减少信息泄露的机会,责任明确减少“围标”“串标”行为。
3.2.3技术控制
技术控制主要是指在评标过程中过技术测算各投标文件的相似度,特指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予以识别“围标”“串标”行为。同时需要掌握灵活度,对于特殊行业特殊产品工序的报价应予以排除。
3.2.4权限控制
由于使用电子招标系统,所有数据均可通过系统后台进行更改,存在监管机构人员同过软件主管人员进行信息更改或者软件管理人员私自进行信息更改的情况,应该做到操作透明化,即项目负责人员系统操作在项目主要负责人之间公开可查,方便相互监督,同时改善招标人的弱势地位。
3.3提高招标投标参与者守法意识。监管机构除做好监管工作之外有责任提高该行业的法律意识,在监管工作之余对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规章及制度应开展培训工作。各招投标参与者应时时关注相关法律及政策的变化,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努力实现招投标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4.结语
目前电子招投标仍处于成长阶段,但未来必将成为建设工程招标的主流模式。虽然电子招投标比传统招投标模式更有利于防范“围标”、“串标”行为,但由于电子招投标是新生事物必定会衍生出新的社会问题、技术问题,这就需要提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章、技术方法和管理手段等,从而促进这一新生事物的健康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杨轶哲.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围标串标问题的对策研究[J].中国招标.2013,(32):17-21.
[2]王敬,纪毅.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J].中国招标.2011,(14):13-15.
[3]张志军,刘灿华.论工程招投标串标围标现象及防范[J].中国招标2011,(16):6-11.
[4]周其明,任宏.“围标”经济行为分析[J].土木工程学报.2005,(07):13-15.
[5]陈川生.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解读评析-评标专家指南[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67-72.
[6]王晗.工程招标评标方法的探讨[J].水利水电工程造价.2007,(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