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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完善私有财产权的民商法保护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社会的构建以及完善的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形成。目前我国私有财产权的民商法保护在执法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着缺陷,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私有财产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针对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完善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正式提出,私有财产在我国现有的经济结构里的重要地位得到了根本大法的认可与保障。较其它部门法而言,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私有经济的保护才是最直接的,然而我国当前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措施却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改进。因此,对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进行相关的探讨具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
二、保护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
加强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推进依法治国;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土壤和前提,只有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权,才能产生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表明,人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必须激发作为个体的人的活力,发挥人的创造力,财产权体现了对公民个人物质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公民追求个人物质利益的肯定,可以鼓励人们追求和创造财富。
三、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地位
梁慧星认为,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关系的基本法。其理解的民事生活分为两个领域,一个是经济生活,另一个是家庭生活,因此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而商法是调整营利性商事关系的法,是调整高级商品经济关系的法。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现为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私有财产权的内容、行使、取得等问题主要依靠民商法来规范。私有经济的发展,是私人追求财富的手段和结果。因为人要生存,首先得有财产。而民法为人法,民法以人为出发点,其使命在于确定合理的人性观,规制人的行为,体现对人的关怀。民法所调整的行为主体不仅是经济人,而且是理性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所以民法尊重人,保护人追求财产的行为,保护私有经济的发展与私有财产的取得和拥有,所以民法被称为慈母般的法。
四、私有财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尽管有作为基本法的民法和作为特别法的商法对其进行保护,但目前在我国,私有财产权仍然没有作为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得到大家应有的关注,人们的法律意识依旧很淡薄。从而导致私有财产权在人民生活实践上得不到更充分的落实。
(2)缺乏法律监督。私有财产权最大的一个特征那就是它的私有性,这点决定了没有国家为其做强大的后盾。多数情况下只能是所有者主动去维护和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专门设置的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这样很易导致法律监督的缺乏。致使私有财产权的维护力量薄弱。
(3)实践中对私有财产权的落实不足。任何权利都只有在实践中得以落实才能从法律条文转变成现实里真正的权利,否则就只能是空头支票。法律的制定不是用来告诉人们他们的私有财产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是要让人们从真正意义上拥有这项权利。
五、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完善
(1)完善立法体系。现有的民商法在实际运行中缺乏可操作性,只有具体的实体法律规范才能被作为原则性的条款予以应用,尽管后来物权法的出台能够从某种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但这只是杯水车薪。据物权法里的规定,可以被纳入物权法合法物的范围是很有限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有许多我们视为私有财产权的权利很可能并不是物权法上所规定的合法物,这些权利就很难得到保护了,所以需要我们从立法层面上予以解决。
(2)加强法律监督。没有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就必然会导致法律执行漏洞的出现。因此,更加需要完善相应的监督体系来对那些侵犯私有财产与违背民商法的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和监督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3)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司法是实现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底线,它可以让人们深刻体会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通过司法实践,法律的权威与信仰能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这样才有利于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和
完善。
(4)特别强调物权法的保护作用。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贯彻了对国家、集体与个人的私有财产进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加强了对我国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对物权的种类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从而为我国迈向真正的市场经济奠定了基础。
六、结语
我国是一个正处于发展建设中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人民的私有财产保护不足。所以,我国民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只要我们切实做好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督落实法律的司法实践并充分发挥物权法在民商法体系中的重任就一定能更好地发挥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上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孙宪忠.物权法应采纳“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法律科学.2006,(04).
[2]陈淑智.制度视野下的私有财产权保护[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2).
[3]金玉兰.略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1,(24).
[4]吕红雷.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对策分析[J]. 华章. 2013,(02).
作者简介:陈楠,女,山西霍州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完善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正式提出,私有财产在我国现有的经济结构里的重要地位得到了根本大法的认可与保障。较其它部门法而言,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私有经济的保护才是最直接的,然而我国当前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措施却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改进。因此,对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进行相关的探讨具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
二、保护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
加强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推进依法治国;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土壤和前提,只有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权,才能产生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表明,人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必须激发作为个体的人的活力,发挥人的创造力,财产权体现了对公民个人物质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公民追求个人物质利益的肯定,可以鼓励人们追求和创造财富。
三、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地位
梁慧星认为,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关系的基本法。其理解的民事生活分为两个领域,一个是经济生活,另一个是家庭生活,因此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而商法是调整营利性商事关系的法,是调整高级商品经济关系的法。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现为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私有财产权的内容、行使、取得等问题主要依靠民商法来规范。私有经济的发展,是私人追求财富的手段和结果。因为人要生存,首先得有财产。而民法为人法,民法以人为出发点,其使命在于确定合理的人性观,规制人的行为,体现对人的关怀。民法所调整的行为主体不仅是经济人,而且是理性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所以民法尊重人,保护人追求财产的行为,保护私有经济的发展与私有财产的取得和拥有,所以民法被称为慈母般的法。
四、私有财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尽管有作为基本法的民法和作为特别法的商法对其进行保护,但目前在我国,私有财产权仍然没有作为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得到大家应有的关注,人们的法律意识依旧很淡薄。从而导致私有财产权在人民生活实践上得不到更充分的落实。
(2)缺乏法律监督。私有财产权最大的一个特征那就是它的私有性,这点决定了没有国家为其做强大的后盾。多数情况下只能是所有者主动去维护和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专门设置的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这样很易导致法律监督的缺乏。致使私有财产权的维护力量薄弱。
(3)实践中对私有财产权的落实不足。任何权利都只有在实践中得以落实才能从法律条文转变成现实里真正的权利,否则就只能是空头支票。法律的制定不是用来告诉人们他们的私有财产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是要让人们从真正意义上拥有这项权利。
五、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完善
(1)完善立法体系。现有的民商法在实际运行中缺乏可操作性,只有具体的实体法律规范才能被作为原则性的条款予以应用,尽管后来物权法的出台能够从某种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但这只是杯水车薪。据物权法里的规定,可以被纳入物权法合法物的范围是很有限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有许多我们视为私有财产权的权利很可能并不是物权法上所规定的合法物,这些权利就很难得到保护了,所以需要我们从立法层面上予以解决。
(2)加强法律监督。没有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就必然会导致法律执行漏洞的出现。因此,更加需要完善相应的监督体系来对那些侵犯私有财产与违背民商法的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和监督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3)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司法是实现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底线,它可以让人们深刻体会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通过司法实践,法律的权威与信仰能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这样才有利于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和
完善。
(4)特别强调物权法的保护作用。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贯彻了对国家、集体与个人的私有财产进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加强了对我国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对物权的种类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从而为我国迈向真正的市场经济奠定了基础。
六、结语
我国是一个正处于发展建设中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人民的私有财产保护不足。所以,我国民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只要我们切实做好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督落实法律的司法实践并充分发挥物权法在民商法体系中的重任就一定能更好地发挥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上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孙宪忠.物权法应采纳“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法律科学.2006,(04).
[2]陈淑智.制度视野下的私有财产权保护[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2).
[3]金玉兰.略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1,(24).
[4]吕红雷.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对策分析[J]. 华章. 2013,(02).
作者简介:陈楠,女,山西霍州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