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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量刑是刑事司法的重要方面,历来受国内外学者的重视。近几年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法律规范这一制度的运行和实施,下面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量刑制度的介绍和研究,为我国的量刑制度发展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量刑程序正义
一、英美国家量刑程序的基本介绍以及借鉴意义。
量刑程序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量刑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过大以及量刑自由裁量权缺少程序规制等的问题,对于如何规范量刑,减少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英美法系国家逐渐形成了三种不同的量刑指南模式: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澳大利亚模式。限于篇幅,这里只对英、美两国的量刑模式作以介绍。
1.美国模式——数量化量刑指南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实施量刑指南制度的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叶,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偏差,美国就开始了一系列量刑方法的改革运动。例如《统一确定量刑法》、《量刑指南》、《量刑修正标准》、《犯罪控制综合法案》等法案的颁布。一直到1987年11月1日,《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正式生效,美国拥有了一套颇具美国特色的一部量刑指南法。该《指南》将联邦规定的罪刑分为43个等级并规定相应的刑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判刑,如果法官认为某一罪行需要加重或者减轻处罚,必须有陈述其理由的书面报告,以避免各级法院对同一罪行予以不同的处罚。
可見,美国的量刑指南主要是通过对量刑给予数字化的规范来达到更好的规制和限制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的效果,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点。
(1)有专门的量刑指导机构———量刑委员会来负责制定量刑指南。量刑委员会所制定的量刑准则,法官必须遵守。如果法官偏离量刑指南,法官必须对此作出说明。根据法律规定,量刑委员会制定的量刑指南是一项授权立法,在公布后即生效或者被立法机关批准生效。与此同时,美国为了保证量刑委员会的委员作出客观公正的量刑,还作出措施保证其享有充分的自由,不受政治压力的干扰。
(2)量刑委员会设立了一种量刑表格,也就是一张双轴式图表。表的纵轴代表“犯罪行为的量值”,表示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程度的等级。横轴代表“罪犯的数量值”,表示罪犯的犯罪前科的危险性等级。在表格上面有一条处置线,在处置线之上是监禁刑的刑期变化幅度,处置线之下是轻刑种的处罚幅度。在线上的每一个独立的量刑格,描述的是监禁刑的数量范围,我们可以看出这个指南采用的是一种数量化标准模式进行量刑,从而可以做到十分的数量化准确性。
2.英国模式——论理式量刑指南
英国量刑指南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但最具代表性的是2002年英国政府发表白皮书《所有人的正义》,决定通过立法设立一个新的机构:量刑指南委员会。之后《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也相应规定了制定量刑指南的程序等。同时,英国治安法院协会经征求上级法院的同意,也制定了一些只适用于治安法院的量刑指南。通过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英国的论理式量刑模式体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英国量刑机构间的相对独立性。英国量刑指南机构中的量刑指南委员会和量刑咨询专家小组,这两个机构是独立的,这两个机构间的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且相互之间还起到一定的监督与制衡的作用。但更大程度上是一种相互合作和促进的关系。
(2)量刑程序的制定体现广泛性与公正性。量刑指南的制定程序是量刑指南委员会从量刑咨询专家小组处就某一种量刑问题接受建议,并在这个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某类问题的量刑标准草案。之后将量刑指南草案公布(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然后修改,最后制定出量刑标准,作为法官办案的指南准则。
二、对我国的量刑程序构造的几点想法
1.设立系统的“量刑辩论”环节
不同于欧美国家的是我国定罪与量刑是合二为一的,因此没有形成系统的“量刑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关于犯罪人量刑问题对抗性不强,这些都制约了量刑程序作用的发挥。为了保证量刑程序的独立公正,在审判中设立系统的“量刑辩论”环节是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把量刑辩论纳入量刑程序,法官听取双方理由,发挥法庭查明量刑事实的作用,这一构想在我国可行性较差,不过,笔者认为,这些是实现程序公正所必须面对的问题,正如美国的陪审团,陪审团中普通民众的讨论必然会延长庭审时间,但这些是实现法律公正正义所必须的。
2.量刑幅度较大的罪名设置细化规范
量刑的关键是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纳入合理的范畴,英国的量刑程序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制。所以,笔者建议,在个别的罪名中可以进一步明确细化规范,借鉴美国的数量化量刑模式,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纳入一个合理的范围,使其不会出现过大的偏差。进而达到更好的规范法官量刑权运用的效果。
3.扩大犯罪分子的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重要体现,也是对具体犯罪行为具体评估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刑事审判的实践中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律规定是十分有限的。然而,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各种法律关系日趋复杂,犯罪行为的发生因素相互交错,应适当增加可以酌定量刑的情节范围。
量刑程序一直都是司法裁判的重中之重,我国虽然在司法实务中审判和量刑合一,但是也存在法官的自由裁量,然而,立法对于该项程序的规定并不十分的完备,相信通过国内外法学家的不断深入研究探索以及各国司法实践的不断进步和完善,该制度一定会更加成熟完备。
参考文献:
[1][美]肯尼斯·卡尔普·戴维斯.裁量正义[M].毕洪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汪明亮著:《多维视野中的定罪量刑问题》,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版.
[3] Taylor,Richard,Wasik,Martin & Leng,Ruger (2004): Blackstone’s Guide to the Criminal Justice Act 2003,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P198.
[4]Wasik,Martin and Pease,Ken (1987): Sentencing Reform: Guidance or Guidelines?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P47.
关键词:量刑程序正义
一、英美国家量刑程序的基本介绍以及借鉴意义。
量刑程序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量刑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过大以及量刑自由裁量权缺少程序规制等的问题,对于如何规范量刑,减少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英美法系国家逐渐形成了三种不同的量刑指南模式: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澳大利亚模式。限于篇幅,这里只对英、美两国的量刑模式作以介绍。
1.美国模式——数量化量刑指南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实施量刑指南制度的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叶,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偏差,美国就开始了一系列量刑方法的改革运动。例如《统一确定量刑法》、《量刑指南》、《量刑修正标准》、《犯罪控制综合法案》等法案的颁布。一直到1987年11月1日,《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正式生效,美国拥有了一套颇具美国特色的一部量刑指南法。该《指南》将联邦规定的罪刑分为43个等级并规定相应的刑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判刑,如果法官认为某一罪行需要加重或者减轻处罚,必须有陈述其理由的书面报告,以避免各级法院对同一罪行予以不同的处罚。
可見,美国的量刑指南主要是通过对量刑给予数字化的规范来达到更好的规制和限制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的效果,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点。
(1)有专门的量刑指导机构———量刑委员会来负责制定量刑指南。量刑委员会所制定的量刑准则,法官必须遵守。如果法官偏离量刑指南,法官必须对此作出说明。根据法律规定,量刑委员会制定的量刑指南是一项授权立法,在公布后即生效或者被立法机关批准生效。与此同时,美国为了保证量刑委员会的委员作出客观公正的量刑,还作出措施保证其享有充分的自由,不受政治压力的干扰。
(2)量刑委员会设立了一种量刑表格,也就是一张双轴式图表。表的纵轴代表“犯罪行为的量值”,表示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程度的等级。横轴代表“罪犯的数量值”,表示罪犯的犯罪前科的危险性等级。在表格上面有一条处置线,在处置线之上是监禁刑的刑期变化幅度,处置线之下是轻刑种的处罚幅度。在线上的每一个独立的量刑格,描述的是监禁刑的数量范围,我们可以看出这个指南采用的是一种数量化标准模式进行量刑,从而可以做到十分的数量化准确性。
2.英国模式——论理式量刑指南
英国量刑指南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但最具代表性的是2002年英国政府发表白皮书《所有人的正义》,决定通过立法设立一个新的机构:量刑指南委员会。之后《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也相应规定了制定量刑指南的程序等。同时,英国治安法院协会经征求上级法院的同意,也制定了一些只适用于治安法院的量刑指南。通过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英国的论理式量刑模式体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英国量刑机构间的相对独立性。英国量刑指南机构中的量刑指南委员会和量刑咨询专家小组,这两个机构是独立的,这两个机构间的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且相互之间还起到一定的监督与制衡的作用。但更大程度上是一种相互合作和促进的关系。
(2)量刑程序的制定体现广泛性与公正性。量刑指南的制定程序是量刑指南委员会从量刑咨询专家小组处就某一种量刑问题接受建议,并在这个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某类问题的量刑标准草案。之后将量刑指南草案公布(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然后修改,最后制定出量刑标准,作为法官办案的指南准则。
二、对我国的量刑程序构造的几点想法
1.设立系统的“量刑辩论”环节
不同于欧美国家的是我国定罪与量刑是合二为一的,因此没有形成系统的“量刑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关于犯罪人量刑问题对抗性不强,这些都制约了量刑程序作用的发挥。为了保证量刑程序的独立公正,在审判中设立系统的“量刑辩论”环节是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把量刑辩论纳入量刑程序,法官听取双方理由,发挥法庭查明量刑事实的作用,这一构想在我国可行性较差,不过,笔者认为,这些是实现程序公正所必须面对的问题,正如美国的陪审团,陪审团中普通民众的讨论必然会延长庭审时间,但这些是实现法律公正正义所必须的。
2.量刑幅度较大的罪名设置细化规范
量刑的关键是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纳入合理的范畴,英国的量刑程序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制。所以,笔者建议,在个别的罪名中可以进一步明确细化规范,借鉴美国的数量化量刑模式,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纳入一个合理的范围,使其不会出现过大的偏差。进而达到更好的规范法官量刑权运用的效果。
3.扩大犯罪分子的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重要体现,也是对具体犯罪行为具体评估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刑事审判的实践中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律规定是十分有限的。然而,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各种法律关系日趋复杂,犯罪行为的发生因素相互交错,应适当增加可以酌定量刑的情节范围。
量刑程序一直都是司法裁判的重中之重,我国虽然在司法实务中审判和量刑合一,但是也存在法官的自由裁量,然而,立法对于该项程序的规定并不十分的完备,相信通过国内外法学家的不断深入研究探索以及各国司法实践的不断进步和完善,该制度一定会更加成熟完备。
参考文献:
[1][美]肯尼斯·卡尔普·戴维斯.裁量正义[M].毕洪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汪明亮著:《多维视野中的定罪量刑问题》,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版.
[3] Taylor,Richard,Wasik,Martin & Leng,Ruger (2004): Blackstone’s Guide to the Criminal Justice Act 2003,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P198.
[4]Wasik,Martin and Pease,Ken (1987): Sentencing Reform: Guidance or Guidelines?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P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