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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试行以来,新闻界关于偷拍偷录“合法化”的说法便一直广为流传,甚至有人以为拿到了法律的“尚方宝剑”,隐形摄像机就可以大行其道了。然而笔者认为,新闻采访中的偷拍偷录行为并没有因为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而完全合法化,偷拍偷录行为的定义以及合法与否在法律上仍未有明确的说法,它仍然走在法律与道德的钢丝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