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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背景下,在涉及重大环境影响的决策中,通过建立正当的法律程序以规范决策行为及其过程,是环境行政决策实现合理化和正当化的内在要求。正当程序对环境行政决策的影响主要指向是主体性、论辩性、科学性。基于环境行政决策的特殊性,正当程序法律制度要真正发挥预期作用,需要建构起以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查等体现环境行政决策自身特色的行政决策程序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