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应用皮内变态反应结合γ-干扰素ELISA方法检测奶水牛结核病情况报告

来源 :广西畜牧兽医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eroszk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牛结核病是由牛分枝杆菌引起的一种人兽共患慢性传染病,可通过病畜传播给人类或其他动物。临床上牛结核病以肺结核最为常见,但也可发生乳腺结核和肠结核等,健康牛可通过被污染的空气、饲料和饮水等途经呼吸道和消化道感染。此外,牛结核病是人结核的重要传染源之一,在发展中国家仍然是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1]。牛结核病治疗难度大、临床症状不典型,净化工作相对困难。
其他文献
本试验的目的是对比连蒲双清散制备工艺的改进和改进前后的疗效。通过引入微粉工艺改进连蒲双清散的生产工艺并进行质量评价,然后考察工艺改进前后产品对鸡大肠杆菌病的治疗效果。结果表明,改进工艺后连蒲双清散中的有效成分盐酸小檗碱含量由23.9mg/g提升至40.9mg/g;盐酸巴马汀含量由4.9mg/g提升至8.4mg/g;改进工艺后的产品对鸡大肠杆菌病治疗总有效率为94.3%,相比改进前的68.6%有显著提高(p<0.05)。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赋予合同当事人的特定条件下申请合同终止的权利,为违约方实现合同解除提供了途径,对解决实践中的合同僵局问题具有重要价值。但基于继续履行请求权被排除的范围限定、故意违约无从救济以及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自身的形成诉权性质致使其在适用上存在范围狭隘、考量因素不当和程序实现复杂的问题,在解决路径上应当注重考量合同僵局成因本身,扩大适用范围和优化程序要件以解决适用中的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产地检疫只能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的官方兽医到场到点执行。2020年武宣县启动乡镇机构改革,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撤并,划归所在乡镇政府管理,职能并入新成立的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承担动物产地检疫业务工作。新机构运行近一年来,原有官方兽医人员有所减少,影响产地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给畜牧养殖业发展带来一定影响。随着机构改革不断深入,应及时定编定职,核定畜牧兽医人员编制,确保“人员不少、职能不减”,不断加强基层兽医队伍建设。
日本作为世界森林大国之一,率先创建了全球首个森林疗养基地认证体系。以日本森林疗养基地为研究对象,探析日本康养旅游的发展特征与实践成效,基于社会嵌入理论视角,从认知嵌入、政治嵌入、文化嵌入、关系嵌入四个方面总结提炼值得探索的发展路径,构建我国森林康养旅游的行动框架,以期为我国康养基地建设以及森林资源开发提供有益的参考。
2014年日本《特定农林水产品等名称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日本正式迈入了专门法保护模式.通过研究日本地理标志专门法,可以发现其在“发挥申请人在地理标志管理中的作用”“
标准必要专利国际间禁令救济司法实践案例越来越多。禁令救济主要用于维护专利权人合法利益,但也存在一定滥用禁令救济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利于技术创新和市场有序发展。针对我国存在的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法律规定模糊,合同法、专利法、反垄断法等司法规制途径混乱等现状,应明晰禁令救济的诉前程序,使专利权人与使用人双方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理原则和自由竞争原则,区别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垄断行为,并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反垄断规制的框架构建。
动物正强化行为训练的开展,可以在对圈养野生动物进行疾病治疗或串笼等管理操作时,有效减少强制性保定、麻醉、驱赶等,降低动物的应激性,并可以丰富动物行为的多样性,预防刻板行为的发生,显著提高动物福利。2021年3月—2021年6月,南宁市动物园对圈养的母白狮“茉莉”开展了正强化行为训练工作,主要包括注意力训练、定位、触棒、保持、正卧、伸爪、侧卧、尾部脱敏、张嘴等。本文总结了已开展的训练项目、行为要求、口令及相关训练要点、项目完成所需的时间,并对相关训练要点进行阶段总结和探讨。
恭城瑶族自治县一直高度重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通过大力推广沼气工程,逐步创建成型了“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可循环发展的生态农业
期刊
我国早在1987年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安全管理,便出台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求,2002年出台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代了上述管理条例,并经过2011年和2013年2次修订,从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各环节对危化品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环节包括购买、储存和使用等环节。检验检测机构作为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技术支撑机构,在安全监测和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近年来随着第三方食品
对新《环境保护法》中按日计罚制度实施以来立法与执法实践进行考察,发现按日计罚制度在执法实践中存在总体适用率相对偏低、平均处罚金额相对较小的情况。对此,通过文献分析和实证分析,总结造成当前按日计罚制度实际适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分别是法律性质归属依旧不清、单一化模式作用有限和计罚考量因素不全面。在借鉴域外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提出破解当前按日计罚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明析法律性质的归属、有序转变单一化模式和健全计罚考量因素,以推动我国按日计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