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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科学发展观语境之下,科学审判观是指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自身工作和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责任,充分合理地发挥职能作用,为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全面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可靠有力的司法保障。科学的理论源于实践,又反过来指导实践而,如何全面实践科学审判观,成为司法者更为关注的问题。试拟本文对落实科学审判观的路径作粗浅研究。
关键词:落实;科学发展;审判观路径;研究。
一、坚持以人为本观,充分利用司法手段维护改革发展大局。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灵魂和核心。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为人民掌握,为人民服务。首先,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刑事司法人本主义理念,切实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免遭不法侵害。其次,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民事人本主义理念,把"定纷止争、案结事好"作为检验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标准,努力促进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实现老百姓打官司省时、省事、省力、省钱的目标。
二、坚持全面审判观,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当代中国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高价值目标。民事行政审判以及执行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服务并重,落实"调节、监督、支持、保护、惩罚、救济"原则,使相关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确保让有理有据但正义难以伸张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保障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能现实分享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体会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三、坚持协调审判观,调整好各种利益关系
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手段调节各种社会关系、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随之越来越繁重。首先,要完善诉讼程序和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多元化的诉讼方式和程序。其次,要切实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着力增强六个方面的协调能力。即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
四、坚持和谐审判观,服务和谐社会构建
人民法院通过法律规则裁决纷争、化解矛盾,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社会和谐的"推动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培育诚信友爱的价值观念,促进社会创新活力,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一)人民法院作为具有司法裁判特殊身份的社会组织细胞,应当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示范,坚持政治建院、民主塑院,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法院建设氛围;
(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加大审判和执行工作力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严厉惩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政治环境的稳定;
2、是以"定纷止争、案结事好"为目标,依法审理好民商事案件,调节各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营造诚信、可预见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3、依法审理好行政案件,协调好官民关系、干群关系,推进官民和谐关系的建立;
4、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破解"执行难",维护当事人的既判利益。
五、坚持可持续审判观,保障发展安全
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在解决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发展关系问题上,既不能为了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更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断送长远利益。人民法院应通过对危害特定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其他基本权利的诉讼案件的公正审判,保障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实现对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平衡保护。人民法院应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审判观,切实强化对人权的保护功能,确保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
参考文献:
[1]《推动科学发展 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科学发展 促进社会程序》编写组,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
[2]《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20论》,薛德震著,人民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
[3]《司法改革论评》,张卫平主编,中国法治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
[4]《司法为民论》,康为民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5]《司法的精神》,刘瑞川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6]《人民法院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作者:应勇,载《中国审判》2007年第6期。
[7]《更新理念 创新机制 积极融入和谐社会建设》,作者:刘为群,载《山东审判》2006年第6期。
关键词:落实;科学发展;审判观路径;研究。
一、坚持以人为本观,充分利用司法手段维护改革发展大局。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灵魂和核心。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为人民掌握,为人民服务。首先,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刑事司法人本主义理念,切实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免遭不法侵害。其次,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民事人本主义理念,把"定纷止争、案结事好"作为检验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标准,努力促进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实现老百姓打官司省时、省事、省力、省钱的目标。
二、坚持全面审判观,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当代中国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高价值目标。民事行政审判以及执行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服务并重,落实"调节、监督、支持、保护、惩罚、救济"原则,使相关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确保让有理有据但正义难以伸张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保障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能现实分享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体会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三、坚持协调审判观,调整好各种利益关系
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手段调节各种社会关系、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随之越来越繁重。首先,要完善诉讼程序和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多元化的诉讼方式和程序。其次,要切实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着力增强六个方面的协调能力。即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
四、坚持和谐审判观,服务和谐社会构建
人民法院通过法律规则裁决纷争、化解矛盾,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社会和谐的"推动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培育诚信友爱的价值观念,促进社会创新活力,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一)人民法院作为具有司法裁判特殊身份的社会组织细胞,应当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示范,坚持政治建院、民主塑院,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法院建设氛围;
(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加大审判和执行工作力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严厉惩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政治环境的稳定;
2、是以"定纷止争、案结事好"为目标,依法审理好民商事案件,调节各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营造诚信、可预见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3、依法审理好行政案件,协调好官民关系、干群关系,推进官民和谐关系的建立;
4、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破解"执行难",维护当事人的既判利益。
五、坚持可持续审判观,保障发展安全
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在解决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发展关系问题上,既不能为了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更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断送长远利益。人民法院应通过对危害特定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其他基本权利的诉讼案件的公正审判,保障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实现对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平衡保护。人民法院应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审判观,切实强化对人权的保护功能,确保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
参考文献:
[1]《推动科学发展 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科学发展 促进社会程序》编写组,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
[2]《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20论》,薛德震著,人民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
[3]《司法改革论评》,张卫平主编,中国法治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
[4]《司法为民论》,康为民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5]《司法的精神》,刘瑞川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6]《人民法院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作者:应勇,载《中国审判》2007年第6期。
[7]《更新理念 创新机制 积极融入和谐社会建设》,作者:刘为群,载《山东审判》200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