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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传媒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都是我国法治建设所追求的目标,但是二者间冲突也由来已久。目前,传媒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非常必要,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对传媒的监督却具有天然排斥性。二者产生冲突的原因很多。同时,传媒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价值追求层面却又有着高度的一致性。本文试通过反思近年发生的许霆、梁丽等案件对二者的冲突与契合及原因进行分析,并寻求二者的平衡。
关键词 传媒监督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冲突 契合
作者简介:何鑫博,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51-02
一、传媒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之冲突
(一)传媒监督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侵犯
传媒的自由是社会发展繁荣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但是在强调传媒监督、传媒自由的同时,我们却也必须警惕,如果没有恰当的制度制约,言论自由本身也会成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 。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传媒监督之间的张力愈来愈强,传媒监督不当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消极影响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采访报道范围不明,审判过程中采访法官、检察官,把原本应该独立于传媒报道范围之外的内容置于公众的视线之下,破坏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
2.提前披露某些涉案信息,影响审判结果。
3.在报道案件时,不讲平衡原则,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观点的机会,营造一边倒的舆论氛围。
4.为求轰动效应,背离了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性,报道不实,混淆视听,严重背离了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
5.在法院的终审判决前,甚至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程序前,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发表有明显倾向性的评论,甚至提前定案。
6.不尊重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于司法机关的决定胡乱猜测,影响公众判断。
7.用道德标准评论法律问题,“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程序问题变成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 ,使法律问题道德化,法律的运作成为隶属道德的活动,给司法机关造成巨大压力,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二)司法机关对传媒监督的限制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对传媒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 ,司法活动的独立性虽然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含义,但司法应独立于传媒与舆论是普遍公认的内容。在现实中,司法机关与传媒处于一种紧张关系当中,司法改革进行的同时,传媒也正在不断地发展,面对以“民意”自居的传媒,司法机关对传媒的不信任和限制也明显增强。
司法机关对传媒监督的限制不仅体现在相关的法庭规则和司法解释中,在实践中,或者是由于长期习惯于封闭性的操作,或者是对传媒监督的正当性认识不足,一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对传媒监督表现出较多的不适应和不满。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在实践中受到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一是虽然经过法院的许可,媒体可以对案件的审理进行采访报道,但事实上拒绝媒体进入法庭的现象仍屡有发生。特别是审理某些具有争议性、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时,媒体更难获准进行报道。二是媒体的采访报道也经常会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司法机关往往只允许某几家媒体进入法庭采访报道 。可见司法机关对传媒监督的排斥,使传媒的监督空间受到较大的限制。
三、传媒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契合关系
传媒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冲突原因在于价值根源的差异性,但同时它们在价值层面也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各自存在的意义都可以从社会公正与人权的价值理念中获得说明。
司法通过依靠公众形成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而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用舆论来批判违反道德的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传媒通过传播信息的方式在社会上进行公开传播,实现了人们对言论自由的表达,使普通群众能看见正义、感受正义、批判非正义。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代表,是维护每个人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地享有权利、在审判时获得平等对待的武器 。二者的契合主要体现為:
1.传媒监督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和矫正司法偏差。
2.传媒监督为社会公众评说司法活动并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条件,从而降低司法专横和司法武断的可能性 。
3.社会各方面对司法现状的批评蕴含了对司法体制内部监督不足的抱怨,司法体制内部的监督由于其内在性和实践上的偏误使其未能取得广泛的信任,因而司法体系外部监督成为司法体制改革中制度创新的关注点。而传媒监督被普遍认为是司法体系外部监督的常规、基本形式 。
四、实现传媒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平衡之构想
传媒与司法的冲突与契合是客观存在的,如何处理传媒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是我们面对的一个难题。过去,我国的传媒监督与舆论自由被加以诸多限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传媒监督舆论自由目前正处于发展形成的阶段,但同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司法权威也正处在日臻完善的过程中,都需要精心呵护,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传媒监督是同样值得珍视的社会价值。良好的社会制度设计,应当在不同价值和利益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平衡。因此,我们应当结合具体国情,在二者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一)司法机关正确对待传媒监督,加强与媒体的沟通
司法机关应当正确地对待传媒监督,消除成见,自觉接受传媒的监督,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公众的知情权都得到实现。当具有关注价值的司法个案发生时,司法机关应当尽量加强与传媒间的沟通,通过信息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先声夺人,避免传媒和公众对案件的猜测与误解,增强双方的互动,消除不信任感 。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现实中很难也不可能用司法制度这样一种客观中立的标准来要求传媒,法官自然永远应当是不偏不倚的,但是传媒完全可以有自己的一种观念 ”。因此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关键还是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应该不受传媒监督的干扰,司法机关本身要有独立意识,不受其他任何社会团体、个人的控制。同时也要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的尊严,获得公众和传媒的认可与信任。
(二)传媒应明确自身定位,自律规范处理与司法的关系
媒体应当明确自身定位,不仅要认识到传媒监督的重要性,也要注意处理好与司法的关系。应当加强自律,以负责、善意的态度监督、对待司法,而不是盛气凌人、凌驾于司法之上。媒体可以通过记者协会等内部行业协会的建立加强内部监督,保障自身的客观性。行业自律组织具有了解本行业运作规律与特点的优势,可以通过协会章程等建立和完善媒体工作者的工作指南、道德标准等制度,从而加强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规范职业道德 。新闻记者等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职业操守,针对司法的报道要慎重,要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尊重司法的特性与规律,尊重司法权威,尽量努力了解案件的全貌和事情的本质,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客观报道,不能只为追求经济效益而胡编乱造、制造噱头以吸引眼球,同时也不能掺入主观情绪,无中生有或妄下结论。
(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协调传媒与司法关系提供法律依据
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而只是意味着“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但目前我国关于传媒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极不清晰,解决传媒与司法关系问题的主要规范,除了过于原则性和宽泛性的宪法文件,都是一些政策性文件以及新闻行业的道德规则。直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对媒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的新闻法。为了缓和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我们急切需要一部较为完备、操作性强的新闻法的出台,为传媒活动范围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注释:
王好立,何海波摘编.“司法与传媒”学术研讨会讨论摘要.中国社会科学.1999(5).第78-79页,第75页.
景汉朝.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契合.现代法学.2002年.第96页.
贺衛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页.
冀建峰.我国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实分析.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80页.
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政法论坛.2006(6).第46页.
戴榆.浅析媒体监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价值冲突.青年科学.2009(9).第28页.
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法学研究.1999(1).第26页.
杨琳.从许霆案浅谈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博弈.法治与社会.2009年.第158页.
周慧,冀建峰.我国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体制与文化障碍.山西大学学报.2005(2).第117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54页.
关键词 传媒监督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冲突 契合
作者简介:何鑫博,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51-02
一、传媒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之冲突
(一)传媒监督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侵犯
传媒的自由是社会发展繁荣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但是在强调传媒监督、传媒自由的同时,我们却也必须警惕,如果没有恰当的制度制约,言论自由本身也会成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 。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传媒监督之间的张力愈来愈强,传媒监督不当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消极影响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采访报道范围不明,审判过程中采访法官、检察官,把原本应该独立于传媒报道范围之外的内容置于公众的视线之下,破坏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
2.提前披露某些涉案信息,影响审判结果。
3.在报道案件时,不讲平衡原则,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观点的机会,营造一边倒的舆论氛围。
4.为求轰动效应,背离了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性,报道不实,混淆视听,严重背离了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
5.在法院的终审判决前,甚至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程序前,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发表有明显倾向性的评论,甚至提前定案。
6.不尊重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于司法机关的决定胡乱猜测,影响公众判断。
7.用道德标准评论法律问题,“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程序问题变成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 ,使法律问题道德化,法律的运作成为隶属道德的活动,给司法机关造成巨大压力,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二)司法机关对传媒监督的限制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对传媒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 ,司法活动的独立性虽然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含义,但司法应独立于传媒与舆论是普遍公认的内容。在现实中,司法机关与传媒处于一种紧张关系当中,司法改革进行的同时,传媒也正在不断地发展,面对以“民意”自居的传媒,司法机关对传媒的不信任和限制也明显增强。
司法机关对传媒监督的限制不仅体现在相关的法庭规则和司法解释中,在实践中,或者是由于长期习惯于封闭性的操作,或者是对传媒监督的正当性认识不足,一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对传媒监督表现出较多的不适应和不满。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在实践中受到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一是虽然经过法院的许可,媒体可以对案件的审理进行采访报道,但事实上拒绝媒体进入法庭的现象仍屡有发生。特别是审理某些具有争议性、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时,媒体更难获准进行报道。二是媒体的采访报道也经常会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司法机关往往只允许某几家媒体进入法庭采访报道 。可见司法机关对传媒监督的排斥,使传媒的监督空间受到较大的限制。
三、传媒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契合关系
传媒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冲突原因在于价值根源的差异性,但同时它们在价值层面也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各自存在的意义都可以从社会公正与人权的价值理念中获得说明。
司法通过依靠公众形成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而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用舆论来批判违反道德的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传媒通过传播信息的方式在社会上进行公开传播,实现了人们对言论自由的表达,使普通群众能看见正义、感受正义、批判非正义。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代表,是维护每个人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地享有权利、在审判时获得平等对待的武器 。二者的契合主要体现為:
1.传媒监督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和矫正司法偏差。
2.传媒监督为社会公众评说司法活动并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条件,从而降低司法专横和司法武断的可能性 。
3.社会各方面对司法现状的批评蕴含了对司法体制内部监督不足的抱怨,司法体制内部的监督由于其内在性和实践上的偏误使其未能取得广泛的信任,因而司法体系外部监督成为司法体制改革中制度创新的关注点。而传媒监督被普遍认为是司法体系外部监督的常规、基本形式 。
四、实现传媒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平衡之构想
传媒与司法的冲突与契合是客观存在的,如何处理传媒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是我们面对的一个难题。过去,我国的传媒监督与舆论自由被加以诸多限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传媒监督舆论自由目前正处于发展形成的阶段,但同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司法权威也正处在日臻完善的过程中,都需要精心呵护,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传媒监督是同样值得珍视的社会价值。良好的社会制度设计,应当在不同价值和利益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平衡。因此,我们应当结合具体国情,在二者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一)司法机关正确对待传媒监督,加强与媒体的沟通
司法机关应当正确地对待传媒监督,消除成见,自觉接受传媒的监督,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公众的知情权都得到实现。当具有关注价值的司法个案发生时,司法机关应当尽量加强与传媒间的沟通,通过信息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先声夺人,避免传媒和公众对案件的猜测与误解,增强双方的互动,消除不信任感 。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现实中很难也不可能用司法制度这样一种客观中立的标准来要求传媒,法官自然永远应当是不偏不倚的,但是传媒完全可以有自己的一种观念 ”。因此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关键还是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应该不受传媒监督的干扰,司法机关本身要有独立意识,不受其他任何社会团体、个人的控制。同时也要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的尊严,获得公众和传媒的认可与信任。
(二)传媒应明确自身定位,自律规范处理与司法的关系
媒体应当明确自身定位,不仅要认识到传媒监督的重要性,也要注意处理好与司法的关系。应当加强自律,以负责、善意的态度监督、对待司法,而不是盛气凌人、凌驾于司法之上。媒体可以通过记者协会等内部行业协会的建立加强内部监督,保障自身的客观性。行业自律组织具有了解本行业运作规律与特点的优势,可以通过协会章程等建立和完善媒体工作者的工作指南、道德标准等制度,从而加强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规范职业道德 。新闻记者等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职业操守,针对司法的报道要慎重,要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尊重司法的特性与规律,尊重司法权威,尽量努力了解案件的全貌和事情的本质,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客观报道,不能只为追求经济效益而胡编乱造、制造噱头以吸引眼球,同时也不能掺入主观情绪,无中生有或妄下结论。
(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协调传媒与司法关系提供法律依据
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而只是意味着“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但目前我国关于传媒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极不清晰,解决传媒与司法关系问题的主要规范,除了过于原则性和宽泛性的宪法文件,都是一些政策性文件以及新闻行业的道德规则。直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对媒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的新闻法。为了缓和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我们急切需要一部较为完备、操作性强的新闻法的出台,为传媒活动范围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注释:
王好立,何海波摘编.“司法与传媒”学术研讨会讨论摘要.中国社会科学.1999(5).第78-79页,第75页.
景汉朝.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契合.现代法学.2002年.第96页.
贺衛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页.
冀建峰.我国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实分析.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80页.
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政法论坛.2006(6).第46页.
戴榆.浅析媒体监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价值冲突.青年科学.2009(9).第28页.
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法学研究.1999(1).第26页.
杨琳.从许霆案浅谈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博弈.法治与社会.2009年.第158页.
周慧,冀建峰.我国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体制与文化障碍.山西大学学报.2005(2).第117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