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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中国专利与商标》1995年第1期的"含有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两种形式的权利要求的撰写"一文中述及了对同一件含有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可根据申请人的意愿,即可撰写成方法权利要求又可撰写成产品权利要求,并举例作了说明。笔者拟在上述文章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在含有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与一般专利两者在申请领域中的方法权利要求和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不同。笔者认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