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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人们对于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同时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也颁布了很多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规,这也说明我国将环境保护当做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公众对环保的参与度也有所提高,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1 引言
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对环境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这对我国的健康发展也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所以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对其予以高度的重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环保是一个社会性的工作项目,所以它需要大众的广泛参与,所以我国也逐渐确立了环保公众参与制度。
2 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
2.1 环境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一般也被人们叫做环境信息权,它通常就是指国民对本国甚至是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对环境治理的相关政策和态度予以充分的了解,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这种权利一方面是公民参与我国环境管理工作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础和前提,同时它也是环境保护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民主选举程序。当今,我国的经济水平在不断的提高,人们自身的思想和价值观也产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在思想方面也产生了非常大的转变,现在他们不仅仅只是关注与自身的温饱问题,对环境问题也日益的关注。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更需要的是全面的对我国乃至于整个世界的环境情况予以充分的了解。因此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应该具备环境知情权,这也是群众广泛的参与到环保活动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
2.2 环境参与权
环境参与权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当中在位重要的一项内容,它具有非常强的综合性,具体来说它主要是指公众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当中或者是在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的过程中公民可以借助一定的方法或者是程序来积极的参与到环境立法当中,参与环境决策和听证制定。同时还要对环境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公众的参与权在环境保护当中是人们最为基本的一个权利,同时也是民主在环境保护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体现。因此我们必须要对这种权利的实现予以高度的重视。
2.3 环境救济权
环境救济权如果从环境法的角度上来说主要就是环境公益诉讼,这种权利最早出现在罗马法当中,在程式诉讼当中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公益诉讼,一种是私益诉讼。前者主要是指受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诉讼,除了法律当中规定的一些特殊的人群之外,只要是公民都是可以拥有这种权利的。而后者主要是指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所以这类诉讼只有一些人是可以提出的。
3 国内外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考察
进入到新千年以来,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非常重大的瓶颈。在当今的发展当中,环境问题是非常受政府和公众关注的一个问题,但是在环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众多的不足,环境现状越来越不容乐观。在经济学的角度看,它是政府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的表现,同时它也是公众参与度不高的一个结果。很多发达国家的发展显示,切实有效的保证公众参与是环节和改善环境问题的一个十分有效的途径。很多西方国家的环保工作一般都是在公众的压力之下才蓬勃发展的。这也说明政府本身就非常重视公众参与,同时其还通过一些立法,为公众参与提供更坚实的保障。而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公众参与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甚至可以说是处在缺失的状态,所以如果想要转变我国的环保现状,就必须以此为切入点对其予以控制。
4 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4.1 在宪法中确立公民环境权
公民环境权已成为现代人权的组成部分,这己得到国际性环境法条约的认可因为环境权的任何一个子权利,如公民享有的清洁水权,日照权,采光权,和清洁空气权都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任何环境资源的污染恶化,都直接威胁着公众的生命健康,将环境权在宪法中予以规定,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更对其他人权予以保障。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增加到《宪法》中,这是我国在人权史上的重大突破,而将公民环境权纳入到宪法之中,将是对我国人权的丰富和发展,体现我国的民主政治水平。
4.2 完善民间环保组织建设
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发展缓慢,规模小影响范围十分有限,主要原因在于第一,职能不清。我国的民间环保组织属于行政职能,占国家编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政府拨款,因此站在政府的立场,很难代表公众的利益参与环境保护,更难以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有效监督。第二,民间环保组织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地位,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根据我国现有的社团管理条例来看,在民间环保组织进行登记时,因其自身属于民间自发性组织,并没有业务主管部门,因此导致有些社团放弃登记,在我国处于“非法状态”开展活动。第三,资金不足。我国社会公益捐助意识淡薄,国家缺乏对公益捐助的鼓励与支持,因此导致我国民间环保组织没有固定的自己来源,难以开展活动。综上,完善我国的民间环保组织在公众参与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4.3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提高和我国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传统的依靠国家管理社会公共利益,仅国家具有追究环境污染者责任的“单轨制”保护模式,己经不能达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因此引进环境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环境诉讼制度是以公益性为特征,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种新型诉讼制度。它不仅可以弥补国家在行政管理方面的漏洞,同时也促进了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和公民诉讼权的实现。我国现行的环境诉讼制度仍拘泥于传统的法律制度中,因此完善环境诉讼制度,为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及保障具有重要作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公众维护其自身环境权益实现的最终途径,更是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实现的程序性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因其具有公益性和私益性两种属性,使她应有别于传统的诉讼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应保持独立的地位。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弥补我国在环境救济权方面的空白。
结束语
在我国,环保问题逐渐得到了政府和人民的重视,这和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及思想觉悟不断提高有着非常大的关联,政府也采取了很多方式不断的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建设,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的环保工作也有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建设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这也成为了今后环保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卓光俊,杨天红.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正当性及制度价值分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4).
[2]陈少坚,张云峰.论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J].广东化工,2009(11).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1 引言
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对环境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这对我国的健康发展也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所以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对其予以高度的重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环保是一个社会性的工作项目,所以它需要大众的广泛参与,所以我国也逐渐确立了环保公众参与制度。
2 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
2.1 环境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一般也被人们叫做环境信息权,它通常就是指国民对本国甚至是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对环境治理的相关政策和态度予以充分的了解,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这种权利一方面是公民参与我国环境管理工作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础和前提,同时它也是环境保护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民主选举程序。当今,我国的经济水平在不断的提高,人们自身的思想和价值观也产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在思想方面也产生了非常大的转变,现在他们不仅仅只是关注与自身的温饱问题,对环境问题也日益的关注。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更需要的是全面的对我国乃至于整个世界的环境情况予以充分的了解。因此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应该具备环境知情权,这也是群众广泛的参与到环保活动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
2.2 环境参与权
环境参与权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当中在位重要的一项内容,它具有非常强的综合性,具体来说它主要是指公众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当中或者是在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的过程中公民可以借助一定的方法或者是程序来积极的参与到环境立法当中,参与环境决策和听证制定。同时还要对环境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公众的参与权在环境保护当中是人们最为基本的一个权利,同时也是民主在环境保护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体现。因此我们必须要对这种权利的实现予以高度的重视。
2.3 环境救济权
环境救济权如果从环境法的角度上来说主要就是环境公益诉讼,这种权利最早出现在罗马法当中,在程式诉讼当中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公益诉讼,一种是私益诉讼。前者主要是指受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诉讼,除了法律当中规定的一些特殊的人群之外,只要是公民都是可以拥有这种权利的。而后者主要是指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所以这类诉讼只有一些人是可以提出的。
3 国内外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考察
进入到新千年以来,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非常重大的瓶颈。在当今的发展当中,环境问题是非常受政府和公众关注的一个问题,但是在环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众多的不足,环境现状越来越不容乐观。在经济学的角度看,它是政府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的表现,同时它也是公众参与度不高的一个结果。很多发达国家的发展显示,切实有效的保证公众参与是环节和改善环境问题的一个十分有效的途径。很多西方国家的环保工作一般都是在公众的压力之下才蓬勃发展的。这也说明政府本身就非常重视公众参与,同时其还通过一些立法,为公众参与提供更坚实的保障。而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公众参与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甚至可以说是处在缺失的状态,所以如果想要转变我国的环保现状,就必须以此为切入点对其予以控制。
4 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4.1 在宪法中确立公民环境权
公民环境权已成为现代人权的组成部分,这己得到国际性环境法条约的认可因为环境权的任何一个子权利,如公民享有的清洁水权,日照权,采光权,和清洁空气权都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任何环境资源的污染恶化,都直接威胁着公众的生命健康,将环境权在宪法中予以规定,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更对其他人权予以保障。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增加到《宪法》中,这是我国在人权史上的重大突破,而将公民环境权纳入到宪法之中,将是对我国人权的丰富和发展,体现我国的民主政治水平。
4.2 完善民间环保组织建设
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发展缓慢,规模小影响范围十分有限,主要原因在于第一,职能不清。我国的民间环保组织属于行政职能,占国家编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政府拨款,因此站在政府的立场,很难代表公众的利益参与环境保护,更难以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有效监督。第二,民间环保组织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地位,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根据我国现有的社团管理条例来看,在民间环保组织进行登记时,因其自身属于民间自发性组织,并没有业务主管部门,因此导致有些社团放弃登记,在我国处于“非法状态”开展活动。第三,资金不足。我国社会公益捐助意识淡薄,国家缺乏对公益捐助的鼓励与支持,因此导致我国民间环保组织没有固定的自己来源,难以开展活动。综上,完善我国的民间环保组织在公众参与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4.3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提高和我国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传统的依靠国家管理社会公共利益,仅国家具有追究环境污染者责任的“单轨制”保护模式,己经不能达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因此引进环境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环境诉讼制度是以公益性为特征,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种新型诉讼制度。它不仅可以弥补国家在行政管理方面的漏洞,同时也促进了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和公民诉讼权的实现。我国现行的环境诉讼制度仍拘泥于传统的法律制度中,因此完善环境诉讼制度,为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及保障具有重要作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公众维护其自身环境权益实现的最终途径,更是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实现的程序性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因其具有公益性和私益性两种属性,使她应有别于传统的诉讼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应保持独立的地位。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弥补我国在环境救济权方面的空白。
结束语
在我国,环保问题逐渐得到了政府和人民的重视,这和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及思想觉悟不断提高有着非常大的关联,政府也采取了很多方式不断的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建设,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的环保工作也有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建设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这也成为了今后环保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卓光俊,杨天红.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正当性及制度价值分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4).
[2]陈少坚,张云峰.论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J].广东化工,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