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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计划参与下企业ABS虽可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但立法效力等级低及监管的严格化倾向使其无法实现完全破产隔离并极大限制基础资产范围。海印模式下信托公司参与企业ABS,利用双SPV结构解决了破产隔离以及基础资产问题。而该双SPV模式为迫于满足监管要求不得已的产物并非金融创新,建议逐步确定企业ABS市场受托管理人主体以解决现阶段资管计划多头监管现象;在双SPV模式监管中赋予信托公司更多基础资产以及第二层SPV管理人的审查、甄选责任。